1、I C S 1 3.3 1 0C C S 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第 8 部 分:公 共 供 水 单 位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t h e s e c u r i t y p r e c a u t i o n s o f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n di n s t i t u t i o n s P a r t 8:P u b l i c w a t e r s u p p l y e n t e r p r i
2、 s e s2 0 2 1-1 2-1 6 发 布 2 0 2 2-0 1-1 5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公 安 局联 合 发 布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原 则.44.1 单 位 负 责、政 府 监 管.44.2 预 防 为 主、源 头 治 理.44.3 法 治 保 障、科 技 支 撑.44.4 社 会 协 同、公 众 参 与.44.5 安 全 第 一、主 动 防 范.45 总 体 要 求.55.1 总
3、 体 规 划.55.2 突 出 重 点.55.3 四 防 结 合.55.4 系 统 长 效.56 单 位 分 类.57 重 要 部 位(区 域).58 人 力 防 范.68.1 基 本 要 求.68.2 机 构 设 置.68.3 保 卫 力 量.68.4 管 理 要 求.89 实 体 防 范.99.1 基 本 要 求.99.2 主 要 组 成.99.3 配 置 要 求.99.4 实 体 防 范 设 施 设 备 要 求.99.5 管 理 要 求.1 11 0 电 子 防 范.1 21 0.1 基 本 要 求.1 21 0.2 系 统 组 成.1 21 0.3 配 置 要 求.1 2D B 4 4
4、 0 1/T 1 0 5.8 2 0 2 1I I1 0.4 电 子 防 范 系 统 要 求.1 21 0.5 管 理 要 求.2 01 1 制 度 防 范.2 01 1.1 基 本 要 求.2 01 1.2 主 要 组 成.2 01 1.3 管 理 要 求.2 11 2 监 督 检 查.2 11 2.1 监 督 检 查 类 别.2 11 2.2 外 部 监 督 检 查.2 11 2.3 内 部 监 督 检 查.2 21 2.4 监 督 检 查 要 求.2 3附 录 A(规 范 性)监 督 检 查 表.2 4参 考 文 献.2 8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I I
5、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1/T 1 0 5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的 第 8 部 分。D B 4 4 0 1/T 1 0 5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高 等 院 校。第 4 部 分:文 化 场 馆。
6、第 5 部 分:大 型 商 场。第 7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8 部 分:公 共 供 水 单 位。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中 小 学 校、幼 儿 园。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州 市 公 安 局、广 州 市 自 来 水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健 东、周 洁、连 小 燕、肖 沈 睿、曾 祥 英、王 嘉、黄 文 勇、孙 立 杰、陈 琳、蒋慧 敏、吴 文 晖。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I V引 言单 位 内
7、部 安 全 防 范 涉 及 行 业 广 泛,涉 及 单 位 数 量 庞 大,是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单 位 内 部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有 序 开 展 对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起 到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是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保 驾 护 航 的 重 要 基 础 工作。广 州 市 作 为 国 家 中 心 城 市,单 位 数 量 众 多,为 有 效 应 对 影 响 社 会 安 全 稳 定 的 突 出 问 题,推 进 广 州 市的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设,2 0 1 9 年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提 出 要 建 立 一 套 完
8、 备、可 操 作 的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标准。通 过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实 施,贯 彻 落 实“预 防 为 主、单 位 负 责、突 出 重 点、保 障 安 全”的 内 保 工 作 方 针,规 范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从 而 为 营 造“人 人 参 与、人 人 尽 责”的 社 会 治 理 新 格 局,为 维 护社 会 治 安 大 局 持 续 平 稳 提 供 有 力 支 撑。公 共 供 水 是 重 大 民 生 工 程,更 是 城 市 的 生 命 保 障 线,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尤 为 重 要。通 过 编制 广 州
9、市 地 方 标 准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第 8 部 分:公 共 供 水 单 位,明 确 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电 子 防 范、制 度 防 范 的 具 体 要 求,为 广 州 市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开 展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提 供 指 导,对 解 决 潜 在的 安 全 隐 患,保 障 人 民 正 常 生 产 生 活,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和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意 义。D B 4 4 0 1/T 1 0 5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拟 由 以 下 1 5 部 分 构 成,以 后 根 据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10、 防 范 工 作 需要,再 视 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高 等 院 校。第 3 部 分:机 关 单 位。第 4 部 分:文 化 场 馆。第 5 部 分:大 型 商 场。第 6 部 分:通 信 单 位。第 7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8 部 分:公 共 供 水 单 位。第 9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1 0 部 分:客 运 站 场。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中 小 学 校、幼 儿 园。第 1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 场 所。第 1 4 部 分:港 口 码 头。第 1 5 部 分:金 银 珠 宝 场 所。本 部 分 是
11、D B 4 4 0 1/T 1 0 5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的 第 8 部 分,与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第 1 部分:通 则 配 套 使 用。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1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第 8 部 分:公 共 供 水 单 位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总 体 要 求、单 位 分 类、重 要 部位(区 域)、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电 子 防 范、制 度 防 范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适 用
12、 于 广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8 7 计 算 机 场 地 通 用 规 范G B 2 8 9 0 呼 吸 防 护 自 吸 过 滤 式 防 毒 面 具G
13、 B/T 2 8 9 3(所 有 部 分)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1 0 4 0 8.1 入 侵 探 测 器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 1 0 4 0 9 防 盗 保 险 柜(箱)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B 1 2 8 9 9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 1 5 2 0 8.1 微 剂 量 X 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B 1 5 2 0 8.2
14、 微 剂 量 X 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第 2 部 分:透 射 式 行 包 安 全 检 查 设 备G B 1 5 2 1 0 通 过 式 金 属 探 测 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T 1 5 4 0 8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供 电 技 术 要 求G B/T 1 6 5 5 6 自 给 开 路 式 压 缩 空 气 呼 吸 器G B 1 7 5 6 5 2 0 0 7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2 0 8 1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数 字 录 像 设 备G B 2 4 5 3 9 防 护 服 装 化 学 防 护 服G B/T 2 6 9 4 1.
15、1 隔 离 栅 第 1 部 分:通 则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3 1 4 8 8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人 脸 识 别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T 3 2 5 8 1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T 3 7 0 7 8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9 8 2 0 1 1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16、 B 5 0 3 4 3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8 2 0 1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2G B/T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标 准A Q/T 6 1 0 7 化 学 防 护 服 的 选 择、使
17、 用 和 维 护C J J 2 0 7 2 0 1 3 城 镇 供 水 管 网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G A 6 8 警 用 防 刺 服G A 6 9 防 爆 毯G A/T 7 5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程 序 与 要 求G A 2 9 4 警 用 防 暴 头 盔G A 3 0 8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验 收 规 则G A/T 3 7 5 警 戒 带G A 4 2 2 警 用 防 暴 盾 牌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 6 1 4 警 用 防 割 手 套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18、 A/T 6 7 0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雷 电 浪 涌 防 护 技 术 要 求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 8 8 3 公 安 单 警 装 备 强 光 手 电G A/T 1 0 8 1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规 范G A/T 1 0 9 3 出 入 口 控 制 人 脸 识 别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3 2 车 辆 出 入 口 电 动 栏 杆 机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4 5
19、警 用 约 束 叉G A/T 1 2 6 0 人 行 出 入 口 电 控 通 道 闸 通 用 技 术 要 求J G/T 1 5 4 电 动 伸 缩 围 墙 大 门J G/T 4 5 2 车 辆 出 入 口 栏 杆 机J T/T 7 1 3 路 面 橡 胶 减 速 带D B 4 4 0 1/T 4 3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防 冲 撞 设 施D B 4 4 0 1/T 1 0 4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无 人 机 阻 断 系 统D B 4 4 0 1/T 1 0 5.1 2 0 2 0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5 0
20、 3 4 8 2 0 1 8、D B 4 4 0 1/T 1 0 5.1 2 0 2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共 供 水 单 位 p u b l i c w a t e r s u p p l y e n t e r p r i s e采 集、处 理 水 和 通 过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向 单 位 或 居 民 提 供 生 活、生 产 用 水 的 供 水 企 业。3.2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i n t e r n a l s e c u r i t y为 保 障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安 全,预
21、 防、延 迟、阻 止 入 侵、盗 窃、抢 劫、破 坏、爆 炸、暴 力 袭 击 等 案 事 件的 发 生,而 综 合 运 用 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电 子 防 范、制 度 防 范 等 手 段 开 展 的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1,有 修 改 3.3人 力 防 范 p e r s o n n e l p r o t e c t i o n具 有 相 应 素 质 的 人 员 有 组 织 的 防 范、处 置 等 安 全 管 理 行 为。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3注:包括人员的配置、
22、组织和管理等。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2 3.4实 体 防 范 p h y s i c a l p r o t e c t i o n利 用 建(构)筑 物、屏 障、器 具、设 备 或 其 组 合,延 迟 或 阻 止 风 险 事 件 发 生 的 实 体 防 护 手 段。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3 3.5电 子 防 范 e l e c t r o n i c s e c u r i t y利 用 传 感、通 信、计 算 机、信 息 处 理 及 其 控 制、生 物 特 征 识 别 等 技 术,提 高 探 测、延 迟、反 应 能
23、 力的 防 护 手 段。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4 3.6制 度 防 范 s y s t e m p r o t e c t i o n为 确 保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有 序 开 展,并 达 到 预 期 目 的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以 及 实 施法 律 法 规、规 章、标 准 的 活 动,简 称 制 度 防。3.7治 安 保 卫 人 员 s e c u r i t y o f f i c e r单 位 内 部 履 行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职 责、组 织 实 施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人 员。3.8
24、保 安 员 s e c u r i t y g u a r d专 职 承 担 门 卫、巡 逻、守 护、安 全 检 查、秩 序 维 护 等 职 能,并 经 专 业 培 训 取 得 保 安 员 证 的 人 员。3.9自 来 水 厂 w a t e r w o r k s能 完 成 水 质 净 化 整 个 过 程,出 厂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符 合 水 压 力 要 求,通 过 厂 外 供水 管 网、水 库 泵 站、增 压 泵 站 输 送 到 用 户 的 生 产 单 位。3.1 0原 水 厂 r a w w a t e r p l a n t能 完 成 原 水
25、供 应,出 厂 原 水 符 合 国 家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符 合 水 压 力 要 求,能 通 过 厂 外 原 水 管 渠、原 水 泵 站 输 送 到 自 来 水 厂 的 生 产 单 位。3.1 1供 水 管 网 w a t e r s u p p l y p i p e-n e t w o r k s供 水 单 位 供 水 区 域 范 围 内 自 出 厂 干 管 至 用 户 进 水 管 之 间 的 公 共 供 水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总称。来 源:C J J 2 0 7 2 0 1 3,2.0.3,有 修 改 3.1 2泵 站 p u m p s
26、t a t i o n由 水 泵、机 电 设 备 及 配 套 建 筑 物 组 成 的 提 水 设 施,包 括 取 水 泵 站、送 水 泵 站、反 冲 洗 泵 房、提 升 泵站。3.1 3加 压 站 p r e s s u r e s t a t i o n在 原 水、供 水 管 网 系 统 中,用 于 调 节 管 网 水 压 力 的 设 施。3.1 4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4净 水 构 筑 物 w a t e r p u r i f i c a t i o n s t r u c t u r e以 水 质 净 化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构 筑 物,包 括
27、配 水 井、反 应 池、沉 淀 池、滤 池、清 水 池、加 压 站 水 池。3.1 5防 爆 安 全 检 查 系 统 a n t i-e x p l o s i o n s e c u r i t y i n s p e c t i o n s y s t e m对 人 员 和 车 辆 携 带、物 品 夹 带 的 爆 炸 物、武 器 和(或)其 他 违 禁 品 进 行 探 测 和(或)报 警 的 电 子 系 统。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1 3 3.1 6无 人 机 阻 断 系 统 U A V(u n m a n n e d a e r i a l v e h
28、 i c l e)b l o c k i n g s y s t e m采 用 干 扰、控 制 无 人 机 通 信 控 制 链 路 或 干 扰 无 人 机 导 航 系 统 等 方 式,阻 止 无 人 机 飞 行、将 入 侵 的 无人 机 拦 截(迫 降、驱 离、悬 停),使 其 不 能 进 入 阻 断 区 域 的 系 统。3.1 7安 全 防 范 管 理 平 台 s e c u r i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p l a t f o r m对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的 各 子 系 统 及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集 成,实 现 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
29、电 子 防 范 和 制 度防 范 的 有 机 联 动、信 息 的 集 中 处 理 与 共 享 应 用、风 险 事 件 的 综 合 研 判、事 件 处 置 的 指 挥 调 度、系 统 和 设备 的 统 一 管 理 与 运 行 维 护 等 功 能 的 硬 件 和 软 件 组 合。来 源:G B 5 0 3 4 8 2 0 1 8,2.0.1 6,有 修 改 4 基 本 原 则4.1 单 位 负 责、政 府 监 管公 共 供 水 单 位 是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责 任 主 体,其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单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30、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对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全 面 负 责。公 安 机 关 指 导、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指 导、检 查 本 行政 区 域 内 公 共 供 水 企 业 的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区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督 促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公 共 供 水 企 业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4.2 预 防 为 主、源 头 治 理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预 警、快 速 反 应 等
31、工 作 机 制,严 格 落 实 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电 子 防范、制 度 防 范 等 安 防 措 施,做 到 早 预 防、早 发 现、早 处 置,排 查 安 全 隐 患,从 源 头 上 预 防 风 险 案 事 件 的发 生。4.3 法 治 保 障、科 技 支 撑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公 共 安 全 法 治 管 理 制 度,积 极 采 用 新 技 术、新 设 备,不 断 优 化 内 部 安全 防 范 装 备 水 平,以 法 治 政 策 为 保 障,以 科 学 技 术 为 支 撑,认 真 做 好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4.4 社 会
32、协 同、公 众 参 与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协 同 政 府、社 会 各 方 面,运 用 法 律、社 会 服 务、市 场 机 制 等 各 种 方 式,通 过 群 防 群治,共 同 做 好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4.5 安 全 第 一、主 动 防 范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把 保 障 供 水 安 全 放 在 首 要 位 置,根 据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周 边 的 实 际 治 安 情 况、供水 管 网 的 分 布 情 况,识 别 和 区 分 各 类 风 险 的 类 型 和 特 点,重 点 关 注 易 发 生 案 事 件 的 环 节、地 点 和
33、时 段,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5将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和 风 险 隐 患 全 面 纳 入 防 控 范 畴,有 针 对 性 地 构 建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控 机 制,确保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安 全。5 总 体 要 求5.1 总 体 规 划公 共 供 水 单 位 的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建 设 应 纳 入 单 位 总 体 规 划,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应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建 设、同 步 使 用。5.2 突 出 重 点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充 分 识
34、 别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区 域),明 确 重 要 部 位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要 求,配备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5.3 四 防 结 合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体 系 建 设 应 坚 持 人 力 防 范、实 体 防 范、电 子 防 范、制 度 防 范 相 结 合,强 化 互 联 互 补,保 障 单 位 内 部 人、财、物 和 供 水 水 质 安 全。5.4 系 统 长 效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应 做 好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的 顶 层 设 计,建 立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人 员 职 责,完 善
35、 实 体防 范 和 电 子 防 范 配 置,制 定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制 度,形 成 防 控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风 险 的 长 效 机 制。6 单 位 分 类根 据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要 求,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分 为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以 下 简 称 重 点 单 位)和 一般 单 位。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7 重 要 部 位(区 域)公 共 供 水 单 位 的 重 要 部 位(区 域),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单 位 周 界、主 要 出 入 口、内 部
36、 主 要 通 道;b)调 度 控 制 室;c)泵 站(房)、加 压 站;d)净 水 构 筑 物;e)清 水 池、沉 淀 池;f)加 药 间;g)液 氧 站;h)臭 氧 发 生 间;i)取 水 口;j)化 验 室;k)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场 所;l)重 要 物 资 仓 库;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6m)变 配 电 室、自 用 供 水 泵 房、室 内 温 度 调 节 和 室 内 空 气 净 化 等 设 备 间;n)监 控 中 心、门 卫 室、保 安 值 班 室、消 防 控 制 中 心、通 信 机 房、计 算 机 中 心、网 络 中 心;o)档 案 室、保
37、密 室、财 务 室;p)营 业 厅;q)停 车 库(场);r)其 他 重 要 部 位(区 域)。8 人 力 防 范8.1 基 本 要 求8.1.1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地 方 有 关 现 行 法 律 法 规、规 章、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标 准 对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人力 防 范 的 要 求。8.1.2 应 建 立 沟 通 协 调 机 制,加 强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公 安 机 关 等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和沟 通。8.1.3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结 合 单 位 面 积、供 水 规 模、工 作 人 员 数 量、设
38、施 分 布、实 际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需要 等 配 置 相 应 的 人 力 防 范。8.2 机 构 设 置8.2.1 设 置 要 求8.2.1.1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的 负 责 人 应 为 本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实 际 控 制 人。8.2.1.2 重 点 单 位 应 设 置 与 治 安 保 卫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机 构,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并 将治 安 保 卫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报 公 安 机 关 备 案。8.2.1.3 一 般 单 位 应 当
39、根 据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需 要,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员。8.2.1.4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应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履 行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职 责。8.2.2 机 构 职 责公 共 供 水 单 位 的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a)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各 项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制 度、工 作 计 划 及 应 急 预 案 等;b)督 促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c)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40、的 建 设 和 维 护;d)组 织 安 全 防 范 知 识 宣 传、教 育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e)组 织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巡 逻 和 检 查,建 立 巡 逻、检 查 和 安 全 防 范 隐 患 整 改 记 录;f)协 调、指 导 单 位 内 各 部 门,共 同 做 好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g)组 织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治 安 秩 序 的 维 护,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单 位 内 发 生 的 治 安、刑 事 案 事 件;h)负 责 对 保 卫 力 量 的 选 聘、审 核、管 理 和 考 核,并 对 其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知
41、识、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和 治 安保 卫 业 务、技 能 的 教 育、培 训;i)协 助 公 安 机 关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工 作;j)其 他 应 履 行 的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职 责。注:未设治安保卫机构的,由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履行治安保卫机构职责。8.3 保 卫 力 量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78.3.1 治 安 保 卫 人 员8.3.1.1 人 员 要 求治 安 保 卫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熟 悉 公 共 供 水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章、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42、和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规 章 制 度;b)熟 悉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内 容 和 重 点、重 要 部 位(区 域)的 分 布,单 位 周 边 地 理 环 境、治 安 特 点;c)具 备 对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分 析、判 断 和 处 置 的 能 力;d)具 备 组 织 开 展 和 实 施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能 力;e)身 体 健 康、品 行 端 正,依 法、文 明 履 行 职 责,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8.3.1.2 人 员 配 置8.3.1.2.1 治 安 保 卫 重 点 单 位重
43、点 单 位 应 根 据 单 位 总 人 数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单 位 总 人 数 2 0 0 人(含 本 数)以 下 的,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2 名;b)单 位 总 人 数 2 0 0 人 以 上 5 0 0 人(含 本 数)以 下 的,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3 名;c)单 位 总 人 数 5 0 0 人 以 上 2 0 0 0 人(含 本 数)以 下 的,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单 位 总 人 数 的 5(基 数 不 少 于 3 人);d)单 位 总 人 数 2 0 0
44、 0 人 以 上 的,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单 位 总 人 数 的 4(基 数 不 少 于 1 0 人)。8.3.1.2.2 一 般 单 位一 般 单 位 应 根 据 单 位 总 人 数 配 备 专、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单 位 总 人 数 2 0 0 人(含 本 数)以 下 的,专、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2 名;b)单 位 总 人 数 2 0 0 人 以 上 的,专、兼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不 少 于 单 位 总 人 数 的 2(基 数 不 少 于 2 人)。8.3.1.3 人 员 职 责治 安
45、 保 卫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组 织 开 展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落 实 各 项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和 安 全 防 范 措 施;b)检 查 本 单 位 各 项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制 度、工 作 计 划 及 应 急 预 案 的 落 实 情 况;c)检 查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维 护 情 况;d)定 期 开 展 对 职 工 的 各 类 安 全 宣 传、教 育 培 训,以 及 各 类 安 全 演 练;e)定 期 开 展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的 检 查 和 考 核,对 不 符
46、 合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的 事 项,及 时 提 出 整 改意 见,并 监 督 落 实 整 改 措 施;f)指 导、督 促、协 调 各 部 门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g)维 护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的 治 安 秩 序,制 止 发 生 在 本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对 难 以 制 止 的 违 法 行 为 以及 发 生 的 治 安 案 件、涉 嫌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立 即 报 警,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配 合 公 安 机 关 的侦 查、处 置 工 作;h)通 过 多 渠 道,收 集、分 析 有 关 本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47、范 的 信 息 和 意 见,并 提 出 改 进 措 施;i)其 他 应 履 行 的 公 共 供 水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职 责。8.3.2 保 安 员8.3.2.1 人 员 要 求D B 4 4 0 1/T 1 0 5.8 2 0 2 18保 安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熟 悉 公 共 供 水 业 相 关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章、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安 全 防 范 标 准 和 本 企 业 内 部 安 全防 范 制 度、应 急 处 理 程 序 等;b)持 有 保 安 员 证,定 期 接 受 安 全 防 范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教 育 培 训,消 防 控
48、 制 中 心 岗 位 的 保 安 员 应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c)熟 悉 本 单 位 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情 况 及 周 边 治 安 环 境 情 况,以 及 重 要 部 位(区 域)分 布;d)掌 握 安 全 防 范 专 业 知 识,以 及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设 备、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等 相 关 防 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e)具 备 与 岗 位 职 责 相 应 的 观 察、发 现、处 置 问 题 的 能 力;f)执 勤 时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穿 戴 制 服,佩 戴 保 安 员 标 识,携 带 相 应 通 讯 设 备、安 全 防 卫 器 械 和
49、应 急 处置 装 备;g)身 体 健 康、品 行 端 正、认 真 负 责,依 法、文 明 履 行 职 责,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8.3.2.2 人 员 配 置根 据 单 位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岗 位 需 求 配 置 保 安 员,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根 据 内 部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需 要 足 额 配 备 保 安 员;b)监 控 中 心、出 入 口 等 固 定 岗 位 在 岗 保 安 员 不 少 于 2 人;c)巡 查 岗 每 班 次 不 少 于 1 人;d)节 假 日 或 重 要 活 动 期 间,应 增 加 保 安 员 配 置。8.3.2.3 人 员
50、职 责保 安 员 主 要 职 责 包 括:a)对 外 来 车 辆、物 品、人 员 做 好 进 出 检 查、登 记,维 护 出 入 秩 序,并 做 好 记 录;b)看 护 和 守 卫 本 单 位 内 特 定 的 目 标 或 区 域,保 卫 目 标 或 区 域 的 安 全;c)在 单 位 范 围 内 进 行 巡 逻、安 全 检 查、协 助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等 工 作,并 做 好 记 录;d)定 期 检 查 和 测 试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设 备,确 保 其 运 行 状 态 良 好;e)对 防 投 毒 监 测 系 统 等 进 行 巡 查,发 现 问 题,及 时 上 报;f)根 据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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