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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 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1、I C S 9 1.0 2 0C C S P 5 3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1 0 2 0 2 12 0 2 1-1 1-2 5 发 布 2 0 2 2-0 1-2 5 实 施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4420城 市 容 貌 标 准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25 城 市 道 路.26 园 林 绿 化.37 建(构)筑 物.38 居 住 街 区.49 公 共 场 所.41 0 公 共 设 施.

2、51 1 城 市 广 告.51 2 城 市 照 明.61 3 城 市 水 域.61 4 施 工 工 地.7参 考 文 献.8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3、草 单 位:中 山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国 胜、陈 钟 卫、邓 天 奇、黄 炜、王 雪 妙。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 I I引 言为 加 强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创 造 整 洁、优 美、文 明 的 城 市 工 作、生 活 环 境,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康,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管 理 精 细 化 水 平 和 治 理 能 力,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是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章、制 度 和 规 范

4、性 文 件,并 结 合 中 山 市 实 际 而 制 定。D B 4 4 2 0/T 1 0 2 0 2 11城 市 容 貌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中 山 市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的 一 般 要 求、城 市 道 路、园 林 绿 化、建(构)筑 物、居 住 街 区、公 共 场 所、公 共 设 施、城 市 广 告、城 市 照 明、城 市 水 域、施 工 工 地 的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中 山 市 全 市 各 镇 街。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5、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T 5 0 3 5 7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标 准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6、 标 线 设 置 规 范G B 5 5 0 1 3 市 容 环 卫 工 程 项 目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 1 4 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技 术 规 范C J J/T 1 7 4 城 市 水 域 保 洁 作 业 及 质 量 标 准J G J/T 1 6 3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5 0 4 4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市 容 貌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城 市 外 观 的 综 合 反 映,

7、是 与 城 市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园 林 绿 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城 市 水 域、居 住 区 等 构 成 的 城 市 局 部 或 整 体 景 观。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1 3.2公 共 设 施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y设 置 在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交 通、电 力、通 信、邮 政、消 防、环 卫、生 活 服 务、文 体 休 闲 等 设 施。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2 3.3城 市 照 明 u r b

8、 a n l i g h t i n gD B 4 4 2 0/T 1 0 2 0 2 12城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的 总 称,主 要 包 括 城 市 范 围 内 的 道 路、街 巷、住 宅 区、桥 梁、隧 道、广 场、公 共 绿 地 和 建 筑 物 等 处 的 功 能 照 明、景 观 照 明。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3 3.4公 共 场 所 p u b l i c a r e a机 场、车 站、港 口、码 头、影 剧 院、体 育 场(馆)、公 园、广 场 等 供 公 众 从 事 社 会 活 动 的 各 类 室 外场 所。来 源:G B

9、5 0 4 4 9-2 0 0 8,2.0.4 3.5广 告 设 施 f a c i l i t i e s o f o u t d o o r a d v e r t i s i n g广 告 设 施 是 指 利 用 户 外 场 所、空 间 和 设 施 等 设 置、悬 挂、张 贴 的 广 告。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5,有 修 改 3.6标 识 s i g n标 识 是 指 招 牌、路 铭 牌、指 路 牌、门 牌 及 交 通 标 志 牌 等 视 觉 识 别 标 志。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5,有 修 改 4 基 本 规

10、定4.1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与 城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兼 顾 各 相 关 要 素 的公 共 服 务 功 能 与 景 观 风 貌 展 现 需 求。4.2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应 以 宜 居、历 史 传 承 和 可 持 续 为 前 提,体 现 城 市 特 点,保 持 本 地 风 貌 与 自 然 人 文 特色。4.3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与 管 理 应 以 保 持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整 洁、规 范 和 协 调 为 基 本 原 则,通 过 经 常 性 的 管 理和 维 护,保 持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11、容 貌 状 态。4.4 城 市 容 貌 相 关 要 素 涉 及 的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巡 检,实 施 预 防 性 维 护,保 障 设 施 设 备 完 好、整 洁和 功 能 正 常;发 生 损 坏 或 故 障 时,应 及 时 维 修、修 复。4.5 城 市 容 貌 应 实 施 城 市 容 貌 管 理 责 任 制,采 用 积 极 的 管 理 措 施,控 制 人 为 因 素 对 环 境 整 洁、卫 生 等造 成 的 影 响。4.6 涉 及 城 市 容 貌 的 临 时 性 设 施、装 饰 等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恢 复 原 貌。5 城 市 道 路5.1 城 市 道 路

12、 应 保 持 平 坦、完 好,便 于 通 行。路 面 出 现 坑 凹、碎 裂、隆 起、积 水 以 及 水 毁 塌 方 等 情 况,应 及 时 修 复。5.2 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整 洁,路 面 呈 本 色,边 角 部 位、井 盖、雨 箅 周 围 无 污 渍、尘 土、积 水。人 行 道、路 缘 石、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绿 化 隔 离 带 等 保 持 干 净。5.3 城 市 道 路 在 进 行 新 建、扩 建、改 建、养 护、维 修 等 施 工 作 业 时,在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安全 防 围 设 施。施 工 完 毕 后 应 及 时 平 整 现 场、恢

13、复 路 面、拆 除 防 围 设 施。5.4 坡 道、盲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设 置 合 理,且 保 持 畅 通、完 好。5.5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雨 箅 应 保 持 齐 全、完 好、正 位,不 堵 塞。路 面 上 的 各 类 井 盖 出 现 松 动、破 损、移 位、丢 失 时,应 及 时 加 固、更 换、归 位 和 补 齐。5.6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 样 式,宜 结 合 所 在 镇 街 区 域 建 筑 特 点 及 当 地 文 化 特 色 进 行 统 筹 设 计。D B 4 4 2 0/T 1 0 2 0 2 135.7 城 市 道 路 路 缘 石

14、应 整 齐、无 缺 损。5.8 城 市 道 路 应 定 时 清 扫 保 洁,有 条 件 的 路 段 宜 对 道 路 采 用 水 洗 除 尘。5.9 不 应 在 城 市 道 路 焚 烧 落 叶、枯 草 等 废 弃 物。5.1 0 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 应 定 期 清 洗、维 护,出 现 损 坏、空 缺、移 位、歪 倒 时,应 及 时 更 换、补 充 和 校正。5.1 1 各 类 城 市 道 路 应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1 0 3 8 规 定。标 志、标 线 应 保 持 干 净、完 整,如 有 污

15、 损 应 及 时 修 复。5.1 2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广 场 应 保 持 整 洁,其 范 围 内 的 阶 梯、护 栏、盲 道 等 附 属 设 施 应 保 持完 好。5.1 3 不 应 占 用 城 市 道 路、道 路 两 侧 以 及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广 场 等 进 行 加 工、经 营、堆 放、施 工、搭 建 等 活 动。5.1 4 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出 入 口 构 筑 物 造 型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5.1 5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应 保 持 车 容 整 洁、车 况 良 好,防 止 燃 油 泄 露。运 载

16、散 体、流 体 的 车 辆 应 加 盖或 密 闭,不 应 污 损 路 面。5.1 6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 应 有 序 停 放,不 应 随 意 占 用 道 路。5.1 7 共 享 型 交 通 工 具 应 在 指 定 区 域 有 序 停 放。共 享 型 交 通 工 具 的 所 有 人 应 及 时 对 损 坏 的 共 享 型 交 通 工具 进 行 检 修、维 护、清 理。6 园 林 绿 化6.1 城 市 绿 化 应 兼 顾 绿 地 功 能 性、观 赏 性、后 期 养 护 便 利 性,因 地 制 宜,注 重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乔 灌 草 合 理 搭 配,达 到 功 能 完

17、 善、布 局 合 理、植 物 多 样、景 观 优 美 的 效 果,建 设 形 态 与 周 边 人 居 环 境 协调 统 一,符 合 G B 5 0 4 4 9 和 中 山 市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6.2 城 市 绿 化 植 物 品 种 选 择 应 兼 顾 对 生 态、游 憩、景 观、安 全 和 养 护 管 理 的 影 响,优 先 选 择 乡 土 植 物,营 造 有 中 山 特 色 与 风 貌 的 绿 化 景 观;行 道 树 宜 选 择 冠 大 荫 浓 的 常 绿 乔 木,并 以 连 接 带 形 式 种 植,符 合G B 5 0 4 4 9 的 相 关 要 求。6

18、.3 城 市 绿 化 的 设 计 宜 采 用 源 头 径 流 控 制 设 施,结 合 城 市 绿 化 的 布 局 和 生 态 景 观 要 素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小 微 湿 地、雨 水 花 园、下 沉 式 绿 地、植 草 沟、旱 溪 等 多 种 形 式,增 强 对 雨 水 的 滞 蓄 能 力。6.4 各 类 城 市 绿 化 植 物 应 依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定 期 养 护,保 持 整 洁、美 观、长 势 良 好。6.5 城 市 行 道 树 应 树 形 整 齐,树 冠 美 观,无 缺 株、枯 枝、死 树 和 病 虫 害,树 穴 无 黄 土 裸 露,树 穴 盖 板及 侧 石 无

19、 缺 损,定 期 修 剪,不 应 妨 碍 车、人 通 行,且 不 应 触 碰 架 空 线,应 避 免 损 害 自 然 外 观 和 妨 碍 树 木正 常 生 长 与 养 护 的 行 道 树 装 饰。6.6 古 树 名 树 应 原 地 保 留,统 一 管 理、分 别 养 护,设 置 统 一 的 保 护 标 志 和 适 当 的 保 护 设 施,并 保 持 完好、整 洁。6.7 城 市 绿 地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有 序,无 明 显 暴 露 垃 圾 及 杂 物 悬 挂、堆 放,应 实 施 分 级 保 洁 和 养 护,养 护 作 业 产 生 的 垃 圾 应 及 时、规 范 处 理。6.8 公 园

20、 绿 地 宜 开 放 设 置,应 对 公 园 绿 地 内 的 活 动 和 活 动 秩 序 进 行 管 理,符 合 安 全、规 范 和 合 理 使 用要 求。7 建(构)筑 物7.1 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建(构)筑 物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G B 5 0 3 5 2 的 相 关 规 定,应 保 持 当 地风 貌,其 造 型、色 彩、风 格、装 饰 与 所 处 的 人 文 环 境 和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D B 4 4 2 0/T 1 0 2 0 2 147.2 历 史 文 化 名 城、历 史 文 化 名 镇、历 史 文 化 名 村、历 史 文 化 街

21、区、历 史 风 貌 区、历 史 建 筑 等 应 按 中山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定 和 G B/T 5 0 3 5 7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规 划 控 制,历 史 保 护 建(构)筑 物 应 保 持原 有 风 貌 及 特 色,不 应 损 坏 或 擅 自 迁 移、拆 除、改 建、装 饰 装 修,应 设 置 专 门 标 志 并 保 持 标 志 的 完 好、整 洁。7.3 建(构)筑 物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外 立 面 装 饰 完 好、整 洁,无 明 显 脱 落 和 污 迹,保 持 设 计 建 造 时 的形 态 和 色 彩,符 合 街 景 的 要 求。骑 楼 建 筑

22、 柱 体、顶 棚 应 整 齐、完 好。7.4 建(构)筑 物 不 应 违 章 搭 建 附 属 设 施,临 街 商 铺 不 得 搭 建 遮 阳 蓬 等 附 加 设 施。建(构)筑 物 在 安装 各 类 外 部 附 加 设 施 时,应 保 证 安 全,统 筹 规 范 设 置,易 于 维 护。临 街 建 筑 物 有 露 台、外 廊 等 附 属 设 施的,应 对 其 使 用 状 态 进 行 监 管,禁 止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的 各 种 堆 放、晾 晒、悬 挂、装 饰、改 造 和 封 闭 等 行 为。7.5 建(构)筑 物 窗 户 设 置 防 盗 网 的,应 于 窗 户 内 侧 设 置;建(构)筑

23、 物 阳 台 设 置 防 盗 网 的,不 应 超越 建(构)筑 物 墙 身 及 防 护 栏。建(构)筑 物 阳 台 不 得 以 加 装 窗 户 等 形 式 进 行 封 闭 或 改 造。7.6 建(构)筑 物 屋 顶 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屋 顶 设 施 设 备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屋 顶 的 美 观;适 宜 时,可 进 行屋 顶 绿 化,屋 顶 绿 化 不 应 对 屋 顶、外 墙 面 等 造 成 损 害。7.7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整 洁,无 乱 张 贴、乱 挂 晒、乱 涂 写、乱 刻 画 等。外 立 面 装饰 应 合 理 采 用 耐 久 性 好、

24、易 维 护、环 保 的 装 饰 装 修 建 筑 材 料。7.8 临 街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按 不 同 外 立 面 材 质 定 期 清 洗、修 饰 和 翻 新,玻 璃、金 属 类 的 应 每 年 清洗 一 次,贴 面 砖、石 材 类 的 应 每 3 年 清 洗 一 次,水 刷 石、干 粘 石 和 喷 涂 材 料 类 的 应 每 3 年 清 洗 或 粉 刷 一次,其 他 材 料 类 的 视 材 质 情 况 定 期 保 洁 或 粉 饰,遇 有 明 显 污 渍 或 残 损、脱 落 的,应 及 时 清 洗、粉 饰 或 修饰。7.9 城 市 雕 塑 和 其 他 类 型 街 道 公 共 艺 术

25、 作 品,应 保 持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定 期 进 行 维 护,保 持 完 好、整 洁。8 居 住 街 区8.1 城 市 居 住 街 区 建 设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G B 5 0 1 8 0 的 相 关 规 定,注 重 居 住 与 交 通、景 观 和 沿街 活 动 的 相 互 关 联 性,遵 循 协 调、宜 居、开 放、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营 造 安 全、卫 生、美 观、和 谐 的 居 住生 活 环 境。8.2 居 住 街 区 的 道 路 路 面 应 平 整、完 好、畅 通、整 洁、卫 生,无 违 法 搭 建、占 路 设 摊、占 绿 毁

26、绿、堆放 和 违 规 停 车。8.3 人 行 道 铺 装 材 料 和 色 彩 应 与 街 区 环 境 相 协 调,宜 采 用 摩 擦 系 数 大、抗 污 性 强、透 水 性 好 的 材 料,铺 装 方 法 宜 选 用 耐 久 性 好 和 易 于 维 护 的 方 法。8.4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保 持 盲 道 的 安 全 和 畅 通,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相 关 规 定。8.5 居 住 街 区 宜 开 放、通 透,采 用 绿 篱、栅 栏 等 通 透 形 式,不 宜 建 实 体 围 墙。8.6 居 住 街 区 的 步 行 道、慢 行 道、健 身 器 材 及

27、 景 观 步 道 等 公 共 健 身、休 闲 设 施 应 保 持 整 洁、完 好,不应 有 乱 晾 晒、堆 物 和 垃 圾 堆 积 现 象。各 类 导 向 牌、指 示 牌 等 公 共 设 施 应 保 持 完 好、整 洁。8.7 居 住 街 区 内 的 垃 圾 箱、垃 圾 收 集 站、公 共 厕 所 等 环 卫 设 施 应 保 持 周 边 环 境 卫 生、整 洁,定 期 保 洁和 维 护,与 街 区 环 境 相 协 调。8.8 居 住 街 区 内 的 绿 地 应 保 持 整 洁,绿 化 植 物 应 定 期 养 护,养 护 作 业 产 生 的 垃 圾 应 及 时 清 除。8.9 居 住 街 区 内

28、 的 景 观 水 体 应 保 持 整 洁、干 净,无 垃 圾 漂 浮 物,无 污 废 水 排 入 水 域。8.1 0 居 住 街 区 内 不 应 利 用 居 住 建 筑 从 事 经 营 加 工 活 动,不 应 饲 养 家 禽 家 畜。居 民 饲 养 宠 物 和 信 鸽 不 应污 染 环 境,饲 养 人 应 当 及 时 清 除 宠 物 在 道 路 和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排 放 的 粪 便。9 公 共 场 所D B 4 4 2 0/T 1 0 2 0 2 159.1 各 公 共 场 所 及 周 边 环 境 应 保 持 秩 序 良 好,设 施 干 净 完 好,环 境 整 洁、无 违 章 设 摊

29、、无 乱 堆、无 乱建。经 营 摊 点 应 规 范 经 营,无 跨 门 经 营,保 持 整 洁 影 响,不 影 响 周 围 环 境。9.2 公 共 场 所 无 乞 讨、无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露 宿,无 拉 客 拍 照、占 卜 算 命、非 法 表 演 等。9.3 公 共 场 所 应 合 理 设 置 无 障 碍 设 施,保 持 功 能 正 常。9.4 机 动 车、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点)设 置 地 点 应 合 理 布 局 规 划,设 置 规 范、车 辆 停 放 整 齐,不 应 占 用 道路 无 障 碍 设 施 和 绿 化 带。应 逐 步 划 定 共 享 单 车 固 定 停 放 点,组

30、 织 专 人 清 理 违 规 停 放 车 辆。9.5 公 共 场 所 举 办 的 文 化、商 业、节 庆、体 育、宣 传 等 活 动 不 应 影 响 市 容 环 境 和 交 通,应 保 持 周 围 环境 整 洁,并 应 按 审 批 的 时 间、内 容 和 要 求 定 时 定 点 设 摊、收 摊,及 时 清 除 产 生 的 垃 圾 等 废 弃 物。9.6 集 贸 市 场 内 的 经 营 设 施 以 及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公 共 厕 所 等 设 施 应 规 范 设 置、布 局 合 理,保 持 干 净、卫 生、整 洁。1 0 公 共 设 施1 0.1 公 共 设 施 包 括 不 限 于:a)交

31、 通 场 站、交 通 信 号 装 置、路 灯、隔 离 栅 栏、路 牌 标 志;b)公 共 信 息 栏、邮 政 信 报 箱、电 子 显 示 屏;c)果 皮 箱、道 路 井 盖、消 火 栓;d)城 市 雕 塑、亭 棚、休 息 椅、体 育 锻 炼 器 材;e)电 力 设 施、通 信 设 施、公 共 视 频 监 控 设 施。1 0.2 公 共 设 施 应 当 保 持 安 全、整 洁、完 好,位 置 适 当,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出 现 破 损、锈 蚀、脱 落、移 位、倒 塌、缺 失 的,应 当 及 时 修 复、清 洗、更 换、拆 除、补 全。1 0.3 各 类 摊、亭、棚 的 样 式、材 料

32、、色 彩 等,应 统 筹 设 计、建 造,宜 结 合 所 在 镇 街 区 域 建 筑 特 点 及 当地 文 化 特 色 兼 顾 功 能 适 用 与 外 形 美 观,并 组 合 设 计,一 亭 多 用。1 0.4 书 报 亭、售 货 亭、彩 票 亭 等 应 保 持 干 净 整 洁,亭 体 内 外 玻 璃 立 面 洁 净 透 明;各 类 物 品 应 规 范、有序 放 置,严 禁 跨 门 营 业。1 0.5 公 交 车 站 其 外 观 应 统 筹 布 局,宜 结 合 所 在 镇 街 区 域 建 筑 特 点 及 当 地 文 化 特 色 兼 顾 功 能 适 用 与 外 形美 观。1 0.6 公 交 车

33、站 保 持 完 整、美 观,顶 棚 内 外 表 面 无 明 显 积 灰、无 污 染;座 位 保 持 干 净 清 洁,站 内 无 垃 圾杂 物、无 明 显 灰 尘,站 台 及 周 边 环 境 保 持 整 洁,站 牌 标 识 清 晰。1 0.7 城 市 建 成 区 不 宜 新 建 架 空 管 线 设 施,对 已 有 架 空 管 线 宜 逐 步 改 造 入 地 或 采 取 隐 蔽 措 施。1 0.8 电 线 杆、灯 杆、指 示 杆 等 杆 体 无 乱 张 贴、乱 涂 写、乱 吊 挂;各 类 标 识 标 牌 有 机 组 合、一 杆 多 用。1 0.9 垃 圾 收 集 容 器、垃 圾 收 集 站、垃 圾

34、 转 运 站、公 共 厕 所 等 环 境 卫 生 公 共 设 施 应 保 持 整 洁;应 定 期 维护 和 更 新,设 施 完 好 率 不 低 于 9 5%,运 转 正 常。1 1 城 市 广 告1 1.1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C J J 1 4 9 的 相 关 规 定,与 周 边 环 境 相 适 应,兼 顾 昼 夜 景 观,不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标 识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标 识 的 有 效 识 别。1 1.2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安 全 牢 靠,应 定 期 检 修、维 护、保

35、持 外 观 整 洁,出 现 破 损、残 缺、陈旧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拆 除 或 更 换。1 1.3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位 于 指 定 场 所,不 应 在 沿 街 建(构)筑 物、公 共 设 施、桥 梁 及 树 木 上涂 写、刻 画、张 贴。1 1.4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宜 采 用 环 保、可 重 复 利 用 的 材 料,减 少 对 环 境 的 影 响。D B 4 4 2 0/T 1 0 2 0 2 161 1.5 严 禁 设 置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的 区 域 应 符 合 G B 5 0 4 4 9 及 G B 5 5 0

36、1 3 规 定。1 1.6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周 边 宜 设 置 小 型 广 告 设 施;对 外 交 通 道 路、场 站 周 边 宜 设 置 大、中 型 广 告 设 施,且不 宜 设 置 过 多。1 1.7 人 行 道 上 不 应 设 置 大、中 型 广 告,在 不 影 响 行 人 的 前 提 下 可 设 置 小 型 广 告。宽 度 小 于 3 m 的 人 行道 不 应 设 置 广 告,人 行 道 上 设 置 广 告 的 纵 向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 5 m。1 1.8 城 市 建 筑 物 的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应 规 范、协 调、完 整、可 识 别 度 高;建

37、筑 物 屋 顶 不 应 设 置 大 型广 告 设 施,当 在 建 筑 物 屋 顶 设 置 中 小 型 广 告 设 施 时,应 严 格 控 制 广 告 设 施 的 高 度,且 不 应 破 坏 建 筑 物 结构;建 筑 物 屋 顶 广 告 设 施 的 底 部 构 架 不 应 裸 露、高 度 不 应 大 于 1 m,确 保 广 告 设 施 结 构 稳 定、安 装 牢 固。1 1.9 沿 街 建 筑 的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不 应 破 坏 建 筑 物、街 景 和 城 市 轮 廓 线 的 重 要 特 征,不 应 破 坏 依 附载 体 的 整 体 效 果,电 子 屏 广 告 不 应 对 周

38、 边 居 民 生 活 造 成 光 污 染 和 噪 声 污 染。1 1.1 0 公 交 车、出 租 车、游 船 等 公 共 交 通 的 流 动 广 告 应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设 置,保 证 整 洁 完 好、色 彩 协 调、不 应 使 用 反 光 材 料,不 应 影 响 识 别 和 乘 坐。1 1.1 1 各 类 横 幅、布 幔、条 幅、空 飘 物、节 目 标 语、彩 旗 等 广 告 应 符 合 相 关 限 制 性 要 求。1 1.1 2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不 应 挤 占 公 共 服 务 标 识 标 牌、服 务 告 知 和 安 全 警 示 信 息 发 布 的 合 理 位 置,不 应 减

39、弱 这 类 信 息 的 辨 识 性。1 1.1 3 城 市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设 置 的 规 格、色 彩 应 分 类 统 一,形 式、图 案 应 与 街 景 协 调,宜 体 现 城 市 风貌。1 2 城 市 照 明1 2.1 城 市 照 明 应 兼 顾 功 能 性 和 景 观 性,结 合 相 关 规 划 丰 富 城 市 夜 景、体 现 城 市 风 貌,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调。1 2.2 城 市 照 明 应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布 局 及 功 能 分 区,进 行 亮 度 等 级 划 分,合 理 控 制 分 区 亮 度、明 暗 层 次,符 合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40、 准 C J J 4 5 规 定。1 2.3 城 市 照 明 灯 具 和 附 属 设 施 的 外 观 应 保 持 整 体 协 调,同 时 兼 顾 夜 间 照 明 和 白 昼 观 瞻,优 先 选 用 高 效、节 能、美 观 的 照 明 灯 具 及 光 源。1 2.4 城 市 照 明 应 符 合 生 态 保 护、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不 宜 造 成 光 污 染,避 免 外 溢 光、杂 散 光 等 对 行 人 和驾 驶 员 造 成 安 全 出 行 视 觉 障 碍,眩 光 限 制 应 符 合 G B 5 0 4 4 9 的 规 定;避 免 照 明 灯 光 对 周 边 植 物 生 长 产 生不 利

41、 影 响,必 要 时 应 先 行 评 估。1 2.5 宜 采 用 地 面、低 空、人 视 高 度 等 不 同 层 次 的 照 明,增 强 照 明 的 空 间 美 感。1 2.6 照 明 应 与 周 边 的 环 境、建 筑 风 格 相 协 调,不 应 对 原 有 景 观 风 貌 造 成 干 扰 或 破 坏,符 合 城 市 景 观 照明 设 计 规 范 J G J/T 1 6 3 规 定。1 2.7 城 市 照 明 宜 进 行 建 筑 轮 廓 灯 光 布 置,开 展 商 业 橱 窗 和 门 饰 照 明、绿 化 喷 泉 照 明、广 场 艺 术 照 明 等景 观 照 明 布 置,可 根 据 实 际 情

42、 况,适 度 使 用 动 态 艺 术 景 观 照 明 形 式。1 2.8 城 市 功 能 照 明 设 施 应 完 好,对 灯 具、灯 杆、配 电 柜 的 等 照 明 设 备 和 器 材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修 维 护,城市 主 干 路、快 速 路 遇 突 发 性 照 明 故 障,如 有 在 线 监 测 系 统,应 于 8 小 时 内 完 成 修 复;如 无 在 线 监 测 系 统,应 在 收 到 维 修 指 令 2 4 小 时 内 修 复,其 他 路 段 修 复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4 8 小 时。1 2.9 城 市 照 明 亮 灯 率 应 达 到 9 8%。1 2.1 0 城 市 照

43、 明 宜 采 用 智 能 控 制 技 术,实 现 安 全、节 能、高 效 的 照 明 控 制,宜 使 用 智 慧 灯 杆 系 统。1 3 城 市 水 域D B 4 4 2 0/T 1 0 2 0 2 171 3.1 城 市 水 域 水 面 应 保 持 清 洁,根 据 水 域 所 处 位 置 的 区 位 功 能 不 同 实 施,符 合 C J J/T 1 7 4 相 关 要 求,及 时 清 除 垃 圾、粪 便、油 污、动 物 尸 体、水 生 植 物 等 漂 浮 废 物。1 3.2 城 市 水 域 水 体 应 无 发 黑、发 臭 等 现 象,应 达 到 相 应 水 质 标 准,定 期 或 不 定

44、期 开 展 水 质 监 测,岸 边无 污 水 直 排 口,雨 水 口 应 设 置 标 示 牌。1 3.3 城 市 水 域 的 水 利 设 施(水 闸、驳 岸、防 护 堤 等)应 保 持 整 洁 完 好,无 破 损,无 堆 放 垃 圾,防 护 堤堤 面 沙 石 砼 基 础 平 整 畅 通,堤 身 及 护 堤 地 无 高 秆 植 物,特 定 范 围 内 不 应 垂 钓 或 用 网 箱 等 工 具 从 事 养 殖 或捕 捞 作 业,无 违 章 建 筑 和 堆 积 物 品。亲 水 平 台 等 休 闲 设 施 应 安 全、整 洁、完 好。1 3.4 水 面 漂 浮 物 拦 截 装 置 应 美 观,与 周

45、 边 环 境 相 协 调,不 应 影 响 船 舶 的 航 行。1 3.5 城 市 水 域 两 侧 堤 岸 应 按 规 范 栽 种 树 木、设 置 绿 带,并 与 周 边 自 然 和 人 文 景 观 相 协 调。1 3.6 城 市 水 域 沿 岸 设 置 的 各 类 标 志 标 牌 应 符 合 相 关 要 求,保 持 整 洁、完 好,涉 及 安 全 和 生 态 保 护 的 标识 警 示 应 完 整、齐 全 且 醒 目。1 3.7 水 源 保 护 区、滨 江 绿 化 带 及 其 他 生 态 和 景 观 敏 感 岸 段 内 不 应 从 事 破 坏 城 市 容 貌 的 餐 饮、食 品 加 工、洗 染

46、等 经 营 性 活 动;岸 边 的 护 栏 等 构 筑 物 不 应 晾 晒 悬 挂 衣 物,严 禁 设 置 家 畜 家 禽 等 养 殖 场。1 3.8 城 市 公 共 水 域 内 的 码 头 应 保 持 地 面 整 洁,各 类 船 舶、趸 船 应 容 貌 整 洁,无 有 碍 观 瞻 的 悬 挂 牵 吊 等行 为;应 定 时 清 理 码 头、趸 船 和 船 舶 产 生 的 垃 圾,各 种 废 弃 物 应 定 时 定 点 分 类 投 放、及 时 分 类 清 运,污水 不 应 排 入 水 域。1 3.9 船 舶 装 运 垃 圾、粪 便 和 易 飞 扬 散 装 货 物 时,应 密 闭 加 盖,不 应

47、裸 露,无 飘 散 物 下 河。1 3.1 0 属 于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范 围 的 湿 地、滩 涂 应 保 持 原 始 容 貌。1 3.1 1 城 市 水 域 管 理 措 施 应 有 利 于 保 护 水 生 态 环 境 和 生 物 多 样 性。1 4 施 工 工 地1 4.1 城 市 各 类 施 工 工 地 四 周 应 设 置 连 续 封 闭 的 硬 质 围 墙、围 栏 遮 挡,中 心 城 区 和 镇 区 主 要 路 段 的 施 工工 地 围 挡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2.5 m,其 它 路 段 施 工 工 地 的 围 挡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8 m;有 条 件 的 宜 使

48、用 绿 色 围 挡,围 挡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3 m,围 挡 上 种 植 绿 色 植 物 并 定 期 管 养;围 墙、围 栏 应 保 持 坚 固、整 洁、美 观,与 周围 环 境 相 协 调。1 4.2 施 工 工 地 围 墙 外 侧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不 应 堆 放 材 料、机 具、垃 圾 等,墙 面 不 应 有 污 迹,无 乱 张 贴、乱 涂 画、乱 刻 画 等 现 象,靠 近 围 墙 内 侧 堆 放 的 物 品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围 墙 顶 部。1 4.3 施 工 工 地 现 场 作 业 应 采 取 湿 化、绿 化、防 尘 覆 盖 等 措 施 控 制 扬 尘,按 要

49、 求 安 装 扬 尘 在 线 监 控 系 统,避 免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污 染。1 4.4 装 载 施 工 垃 圾、工 程 渣 土 及 其 他 废 弃 物 的 施 工 车 辆 应 封 闭 运 输,装 车 高 度 不 应 高 出 车 厢 挡 板,防止 滴 漏 洒 落 等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的 现 象。施 工 车 辆 驶 出 工 地 应 进 行 清 洗,净 身 离 场。1 4.5 施 工 产 生 的 渣 土 应 及 时 清 运 出 场,不 能 立 即 清 运 的 应 当 采 取 遮 盖、洒 水 等 防 尘 措 施,保 持 场 地 环境 整 洁、卫 生。1 4.6 建 筑 施 工 和

50、 拆 除 工 地 应 设 置 排 水、泥 浆 沉 淀 设 施,施 工 废 水 须 经 处 理 后 按 规 范 排 放,并 保 证 排 水通 畅 无 积 水。1 4.7 施 工 工 地 现 场 应 做 好 噪 音、振 动 和 光 污 染 控 制 措 施。D B 4 4 2 0/T 1 0 2 0 2 18参 考 文 献 1 中 山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中 山 市 人 大(含 常 委 会),十 五 届 第 三 十 三 号 2 中 山 市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挖 掘 管 理 办 法,广 东 省 中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中 府 办 2 0 1 5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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