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5 1.9 2 0 2 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9 部 分:养 老 机 构2 0 2 1-0 9-0 3 发 布 2 0 2 1-0 9-1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条 件.15 通 用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5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2、费 环 境 建 设 养 老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7参 考 文 献.1 1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民 政 局、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3、督 管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彭 莉、朱 跃 红、杨 文 元、邓 春 莉、周 朝 华、周 蓉、赵 友 刚、王 强、张 银、李堰 军、罗 磊。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9 部 分:养 老 机 构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养 老 机 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条 件、建 设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养 老 机 构 建 设 工
4、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9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9 部 分: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号G B/T 1 5 5 6 5 图 形 符 号 术 语G B/T 2 9 3 5 3 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J
5、G J 4 5 0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建 筑 设 计 标 准D B 5 1 0 4/T 5 1.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本 文 件 没 有 术 语 和 定 义。3.1养 老 机 构是 指 依 法 办 理 登 记,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全 日 集 中 住 宿 和 照 料 护 理 服 务,床 位 数 在 1 0 张 以 上 的 机 构,包 括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 和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3.2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是 指 由 政 府 以 外 的 企 业、个 人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投
6、资 建 立 的,专 为 老 年 人 的 老 年 生 活 提 供 居 住、日 常照 料 等 生 理 需 求 服 务,并 向 其 提 供 医 疗 保 健 及 精 神 慰 藉 服 务 来 满 足 其 心 理 需 求 进 行 营 利 活 动,获 取 利 益的 一 种 综 合 性 养 老 机 构。3.3非 营 利 性 养 老 机 构指 提 供 公 益 性 社 会 服 务、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且 盈 余 不 在 举 办 者 及 成 员 中 分 配 的 养 老 机 构。4 基 本 条 件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
7、.1 中 4 规 定 的 条 件。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25 通 用 要 求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养 老 机 构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5.3 通 用 基 本 要 求。6 建 设 要 求6.1 管 理 规 范6.1.1 养 老 机 构 在 管 理 上 应 符 合 G B/T 2 9 3 5 3 的 要 求。6.1.2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管 理 组 织 架 构,明 确 相 应 的 职 责。建 立 安 全 管 理 机 制,制 定 相 关 应 急 预 案。制定 相 关 的 制 度,包 括 但 不
8、 限 于:a)老 年 人 服 务 合 同 管 理 制 度;b)各 类 人 员 的 聘 用、培 训 管 理 制 度,职 业 健 康 制 度、岗 位 资 质 审 核 制 度、绩 效 考 核 制 度;c)财 务 管 理 制 度;d)设 施、设 备 及 用 品 的 购 置、使 用、维 保、报 废 等 管 理 制 度;e)外 包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和 监 督 机 制;f)老 年 人 健 康 评 估 制 度、入 住 档 案 和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制 度;g)消 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6.1.3 应 制 定 以 下 规 范:a)服 务 规 范,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及 质 量 要 求;b
9、)服 务 提 供 规 范,明 确 提 供 服 务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环 节、程 序 等;c)服 务 质 量 控 制 规 范,根 据 质 量 控 制 指 标,明 确 不 合 格 服 务 的 预 防 措 施,制 定 服 务 质 量 的 评 价 及改 进 办 法。6.2 设 施 设 备6.2.1 环 境 设 施6.2.1.1 建 筑 总 体 设 计 应 符 合 J G J 4 5 0 的 要 求。6.2.1.2 应 按 G B/T 1 5 5 6 5 中 标 志 及 其 应 用 要 求 设 置 相 应 场 所 标 识 图 案。6.2.1.3 无 障 碍 设 施 符 合 应 符 合 G B/
10、T 1 0 0 0 1.9 的 要 求。6.2.2 居 室(含 照 料 单 元)6.2.2.1 老 年 人 居 室 内 床 位 平 均 可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6,单 人 间 居 室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1 0。6.2.2.2 居 室 设 施 应 满 足 基 本 的 安 全 和 使 用 需 求。6.2.2.3 居 室 内 的 设 施 配 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有 冰 箱 或 洗 衣 机、电 视。6.2.2.4 居 室 卫 生 间 满 足 基 本 的 安 全 和 使 用 需 求。6.2.2.5 居 室 和 照 料 单 元 的 空 间 尺 度 宜 人,具 有 家 庭 化
11、氛 围,空 间 元 素 丰 富,色 彩 搭 配 协 调。6.2.3 卫 生 间、洗 浴 空 间6.2.3.1 公 共 卫 生 间 如 厕 区 设 有 扶 手,且 形 式、位 置 合 理。6.2.3.2 公 共 卫 生 间 设 有 紧 急 呼 叫 设 备。6.2.3.3 洗 浴 空 间(包 括 公 共 洗 浴 空 间 和 老 年 人 居 室 内 的 洗 浴 空 间)满 足 老 年 人 基 本 的 安 全 洗 浴 需 求6.2.3.4 洗 浴 空 间(包 括 公 共 洗 浴 空 间 和 老 年 人 居 室 内 的 洗 浴 空 间)的 浴 位 空 间 宽 敞,可 容 纳 护 理 人员 在 旁 辅 助
12、 老 年 人 洗 浴。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36.2.4 就 餐 空 间(含 厨 房)6.2.4.1 设 有 公 共 就 餐 空 间,整 体 环 境 干 净 整 洁。6.2.4.2 公 共 就 餐 空 间 餐 位 数 量 充 足,能 满 足 老 年 人 的 用 餐 需 求。6.2.4.3 公 共 就 餐 空 间 位 置 便 于 老 年 人 到 达,与 厨 房 备 餐 间 或 餐 梯 邻 近,能 保 证 送 餐 流 线 顺 畅、近 便。6.2.4.4 厨 房 满 足 卫 生 防 疫 要 求,环 境 明 亮、整 洁、无 异 味。6.2.4.5 厨 房 与 老 年 人
13、 居 住 活 动 范 围 适 当 隔 离,或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在 噪 音、气 味、视 线 和 温 度 等 方 面不 干 扰 老 年 人 的 居 住 和 活 动。6.2.5 洗 涤 空 间6.2.5.1 设 有 公 共 洗 衣 空 间,或 通 过 外 包 服 务 满 足 老 年 人 的 洗 衣 需 求。6.2.5.2 设 有 专 门 的 污 洗 空 间。污 洗 空 间 临 近 污 物 运 输 通 道 或 污 物 电 梯,便 于 污 物 运 送。6.2.6 接 待 空 间(含 门 厅)6.2.6.1 接 待 空 间 位 置 明 显,易 于 看 到。6.2.6.2 门 厅 设 有 服 务 台
14、、值 班 室 等,能 提 供 接 待 管 理、值 班 咨 询 等 服 务。6.2.7 活 动 场 所6.2.7.1 活 动 场 所 满 足 老 年 人 基 本 的 活 动 需 求。6.2.7.2 活 动 场 所 丰 富 多 元,满 足 老 年 人 多 样 化 的 活 动 需 求。6.2.7.3 设 有 能 够 满 足 机 构 内 人 员 集 体 活 动(如 联 欢 会)的 大 型 文 娱 健 身 用 房(多 功 能 厅)。6.2.8 储 物 间(含 库 房)6.2.8.1 设 有 集 中 储 物 空 间(库 房)。6.2.8.2 储 物 间 数 量(或 面 积)充 足,机 构 内 未 出 现
15、物 品 随 意 堆 放、影 响 美 观 及 安 全 疏 散 的 现 象。6.2.8.3 储 物 间(库 房)干 净 整 洁。6.3 服 务 规 范6.3.1 出 入 院 服 务6.3.1.1 应 提 供 入 院 评 估、入 院 手 续 办 理 及 出 院 手 续 办 理 服 务。6.3.1.2 评 估 人 员 经 过 评 估 培 训,掌 握 评 估 知 识 和 技 能。6.3.1.3 评 估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老 年 人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能 力、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与 沟 通、社 会 参 与。6.3.2 生 活 照 料 服 务6.3.2.1 提 供 老 年 人 个 人 清
16、 洁 卫 生 服 务。6.3.2.2 提 供 老 年 人 饮 食 照 料 服 务。6.3.2.3 提 供 老 年 人 起 居 照 料 服 务。6.3.2.4 提 供 老 年 人 排 泄 照 料 服 务。6.3.2.5 提 供 老 年 人 体 位 转 换 及 位 置 转 移 服 务。6.3.3 膳 食 服 务6.3.3.1 提 供 适 合 老 年 人 的 营 养 膳 食,以 及 各 种 不 同 形 态 的 膳 食 和 治 疗 膳 食。6.3.3.2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体 用 餐。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46.3.3.3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个 性 用
17、餐 服 务(点 餐、家 宴、代 加 工 等)。6.3.4 清 洁 卫 生 服 务6.3.4.1 提 供 公 共 区 域 清 洁 服 务。6.3.4.2 提 供 老 年 人 居 室 内 清 洁 服 务。6.3.5 洗 涤 服 务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老 年 人 衣 物、被 褥 等 织 物 的 收 集、清 洗 和 消 毒 服 务。6.3.6 文 化 娱 乐 服 务6.3.6.1 组 织 开 展 文 化 活 动。6.3.6.2 组 织 开 展 体 育 活 动。6.3.6.3 组 织 开 展 休 闲 娱 乐 活 动。6.3.6.4 组 织 开 展 包 括 节 日 及 纪 念 日 庆 祝 活
18、动。6.3.6.5 组 织 开 展 老 年 人 生 日 庆 祝 活 动。6.3.7 心 理/精 神 支 持 服 务6.3.7.1 提 供 环 境 适 应 服 务。6.3.7.2 提 供 情 绪 疏 导 服 务。6.3.7.3 提 供 心 理 支 持 服 务。6.3.7.4 提 供 危 机 干 预 服 务。6.3.8 康 复 服 务6.3.8.1 提 供 肢 体 康 复 服 务,如 功 能 受 限 关 节 的 关 节 活 动 度 的 维 持 和 强 化 训 练,弱 势 肌 群 的 肌 力、肌耐 力 训 练,体 位 转 移 训 练,站 立 和 步 行 训 练 等。6.3.8.2 提 供 康 复 护
19、 理 服 务,包 括 精 神 心 理 康 复 服 务、临 床 康 复 护 理 服 务。6.3.8.3 提 供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和 使 用 训 练 服 务,如 自 助 具、假 肢、矫 形 器 等。6.3.8.4 对 于 有 认 知 障 碍 的 老 年 人,根 据 需 求 开 展 非 药 物 干 预 措 施,如 作 业 康 复 任 务、游 戏 活 动、怀旧 活 动 等。6.3.8.5 提 供 康 复 咨 询 服 务,包 括 康 复 训 练 的 适 应 症、禁 忌 症、注 意 事 项、方 法、强 度、频 率 和 时 间等。6.3.9 医 疗 护 理 服 务有 条 件 的 养 老 机 构 可
20、提 供 医 疗 护 理 服 务,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提 供 预 防 保 健 服 务;b)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c)提 供 护 理 服 务;d)提 供 药 物 管 理 服 务;e)提 供 协 助 医 疗 服 务;f)提 供 老 年 人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诊 疗 服 务;g)提 供 院 内 感 染 控 制 服 务。6.4 运 行 管 理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56.4.1 应 当 实 行 2 4 小 时 值 班。6.4.2 应 当 在 各 出 入 口、接 待 大 厅、值 班 室、楼 道、食 堂 等 公 共 场 所 安 装 视 频
21、 监 控 设 施,并 妥 善 保 管视 频 监 控 记 录,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 0 天。6.4.3 内 设 食 堂 的,应 当 取 得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食 品 安 全 标 准,执 行 原 料 辅 料 控 制、餐 具 饮 具 清 洗 消 毒、食 品 留 样 等 制 度,并 依 法 开 展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自查。从 供 餐 单 位 订 餐 的,应 当 从 取 得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的 供 餐 单 位 订 购,并 按 照 要 求 对 订 购 的 食 品 进 行查 验。6
22、.4.4 采 取 日 常 检 查、定 期 检 查、不 定 期 检 查、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内 部 检 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并形 成 检 查 报 告。6.4.5 应 当 建 立 老 年 人 信 息 档 案,收 集 和 妥 善 保 管 服 务 协 议 等 相 关 资 料。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不 少 于 服 务协 议 期 满 后 五 年。6.4.6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保 护 老 年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隐 私。6.4.7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接 受、使 用 捐 赠、资 助。6.4.8 应 定 期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演
23、 练。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采 取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必要 处 置 措 施,同 时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民 政 部 门 报 告。6.4.9 鼓 励 养 老 机 构 为 社 会 工 作 者、志 愿 者 在 机 构 内 开 展 服 务 提 供 便 利。6.4.1 0 鼓 励 养 老 机 构 投 保 责 任 保 险,降 低 机 构 运 营 风 险。6.5 交 易 价 格6.5.1 应 当 依 照 其 登 记 类 型、经 营 性 质、运 营 方 式、设 施 设 备 条 件、管 理 水 平、服 务
24、 质 量、照 料 护 理等 级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服 务 项 目 的 收 费 标 准,并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价 格 管 理 有 关 规 定。6.5.2 应 当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各 类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依 据,接 受 社 会 监 督。6.5.3 应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收 费 内 容 与 费 用 明 细。6.6 从 业 人 员养 老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要 求 或 资 质:a)养 老 护 理 员 经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b)医 生 持 有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师 执 业 证
25、 书,护 士 持 有 护 士 执 业 证 书,特 种 设 备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上 岗资 质,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持 有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执 业 证 书;c)所 有 提 供 生 活 照 料、膳 食、医 疗 护 理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持 有 健 康 证 明;d)其 他 人 员 应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及 政 策 要 求。6.7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6.7.1 采 用 设 置 意 见 箱、网 上 收 集 意 见 等 方 式,定 期 听 取 老 年 人 及 代 理 人 的 建 议 和 意 见。6.7.2 定
26、 期 开 展 养 老 机 构 内 的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与 考 核。6.7.3 采 取 日 常 检 查、定 期 检 查、不 定 期 检 查、专 项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内 部 检 查,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并形 成 检 查 报 告。6.7.4 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的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向 住 院 老 年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发 放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形成 分 析 报 告。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对 改 进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纠 正 措 施。6.7.5 针 对 服 务 投 诉 的 处 理,能 够 做 到 及 时、合 理
27、 的 处 理。7 评 价 与 改 进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67.1 自 我 评 价7.1.1 总 则养 老 机 构 建 立 定 期 评 价 及 重 大 事 项 评 价 双 向 机 制,应 在 前 期 开 展 承 诺、践 诺 等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础 上,对 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自 我 评 价,评 价 指 标 参 照 附 录 A。7.1.2 定 期 评 价养 老 机 构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的 自 我 评 价,评 价 后 完 成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自 评 报 告,格 式 见 D B 5 1 0 4/T5 1.1 的 附 录
28、C。7.1.3 重 大 事 项 评 价养 老 机 构 针 对 重 大 消 费 投 诉 及 突 发 性 消 费 维 权 事 件(可 是 单 位 内,也 可 是 行 业 内 重 大 事 件)进 行 评价,通 过 领 导 小 组 会 议,单 位 内 部 讨 论 学 习 等 开 展 自 我 评 价。7.2 第 三 方 评 价养 老 机 构 也 可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实 地 评 价,通 过 舆 论 监 测、投 诉 举 报 分 析、开 展 消 费 体 验、组 织评 估 等 方 式,对 照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要 求 的 内 容 进 行 跟 踪 检 查,为 单 位 放
29、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活 动提 出 合 理 建 议。7.3 改 进养 老 机 构 通 过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或 经 第 三 方 评 价 后,要 及 时 针 对 评 价 中 暴 露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判,提 出改 进 意 见,制 订 改 进 时 间 表。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7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养 老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养 老 机 构 考 核 评 分 表 见 表A.1。表 A.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养 老 机 构 考
30、 核 评 分 表序号 内容 与基本要 求 审核 评价情况 备注否决 项1 未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是 否2是否发生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是 否3近两年内是否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是 否4是否存在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是 否5 是否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是 否一般 项序号评 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 备注1管 理规范建立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相应的职责 2 有管理组织机构的得 2 分2 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 有安全管理机制
31、和相关应急预案得 2 分3制定相关的制度,包括老年人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老年人健康评估制度、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消费安全管理制度等8 每项制度得 1 分4制定相关规范,包括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3 每项制度得 1 分5设 施设备具有居室(含照料单元),面积、呼叫装置、卫生间等符合要求6居 室 内 床 位 平 均 可 使 用 面 积 不 低 于 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 1 0 得1 分;设 有 紧
32、急 呼 叫 装 置 或 为 老 年 人 配备 可 穿 戴 紧 急 呼 叫 设 备 的 得 1 分;设 有冰 箱 或 洗 衣 机、电 视 的 得 1 分。居 室 卫生 间 设 有 紧 急 呼 叫 装 置 或 为 老 年 人 配 备可 穿 戴 紧 急 呼 叫 设 备 得 1 分;设 有 洗 手池 和 坐 便 器 得 1 分;如 厕 区 的 必 要 位 置设有扶手的得 1 分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86 具有卫生间、洗浴空间,提供相应设施设备 5公共卫生间如厕区设有扶手的得 1 分;公 共 卫 生 间 设 有 紧 急 呼 叫 设 备 的 得 1分。洗 浴 空 间 设 有
33、 便 于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扶手 的 得 1 分;设 有 紧 急 呼 叫 装 置 或 为 老年 人 配 备 可 穿 戴 紧 急 呼 叫 装 置 的 得 1分;可 容 纳 护 理 人 员 在 旁 辅 助 老 年 人 洗浴的得 1 分7 具有就餐空间 2公 共 就 餐 空 间,整 体 环 境 干 净 整 洁;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得 1 分8 具有洗涤空间 2有 公 共 洗 衣 空 间 的 得 1 分;有 专 门 的 污洗空间的得 1 分9 具有接待空间(含门厅)2接待空间位置明显,易于看到的得 1 分;门 厅 设 有 服 务 台、值 班 室 等,能 提 供 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的得
34、1 分1 0 具有活动场所 2有 阅 读 区、棋 牌 活 动 去、健 身 区、书 画区、音 乐、舞 蹈 活 动 室、电 子 阅 览 室 中的 两 项 及 以 上 得 1 分;有 影 音 室 或 放 映室、代 际 互 动 区、家 庭 厨 房 或 其 他 开 展兴趣活动的空间中的一项及以上得 1 分1 1 具有储物间(含库房)2有集中储物空间(库房)得 1 分;储物间数量(或面积)充足得 1 分1 2服 务规范提供出入院服务,包括入院评估、评估人员培训、评估内容要求、出院等4有入院评估服务的得 1 分。评 估 人 员 经 过 评 估 培 训,有 记 录 的 得 1分。有 评 估 记 录 的,且 年
35、 人 日 常 生 活 活动 能 力、精 神 状 态、感 知 觉 与 沟 通、社会 参 与 等 项 的 得 1 分。老 年 人 出 院,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归档,有记录的得 1 分1 3提 供 生 活 照 料 服 务,包 括 提 供 老 年 人 个 人 清 洁 卫 生服 务、饮 食 照 料 服 务、起 居 照 料 服 务、排 泄 照 料 服务、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服务3 每有一项服务得 0.5 分,总共 3 分1 4提供膳食服务,包括营养膳食,以及各种不同形态的膳食和治疗膳食3提供适合老年人的营养膳食的得 1 分。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服务的得 1 分。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个 性 用 餐 服 务(点
36、 餐、家宴、代加工等)的得 1 分1 5提供清洁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清洁和居室内清洁服务2提 供 公 共 区 域 清 洁 服 务 的 得 1 分;提 供老年人居室内清洁服务的得 1 分1 6 提供洗涤服务 2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老 年 人 衣 物、被 褥 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的得 2 分1 7提供文化娱乐服务,包括文化、体育、休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祝、生日庆祝活动2每 有 一 项 服 务 得 0.5 分,总 分 不 超 过 2分1 8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包括环境提供环境适应服务、情绪疏导服务、心理支持服务、危机干预服务2每 有 一 项 服 务 得 0.5 分,总 分
37、 不 超 过 2分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91 9提供康复服务,包括肢体康复服务、康复护理服务、辅 助 器 具 适 配 和 使 用 训 练 服 务、康 复 咨 询 服 务。对于 有 认 知 障 碍 的 老 年 人,根 据 需 求 开 展 非 药 物 干 预措施,如作业康复任务、游戏活动、怀旧活动等2 每 有 一 项 服 务 得 0.5 分,总 分 不 超 过 2分2 0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包括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健康管理服务、护理服务、药物管理服务、协助医疗服务、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院内感染控制服务3每 有 一 项 服 务 得 0.5 分,总 分 不 超 过
38、3分2 1运行管理应当实行 2 4 小时值班 2 有 2 4 小时值班记录得 2 分2 2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小于 3 0 天4随 机 检 查 各 处 是 否 有 监 控 设 备,全 部 有得 2 分;部 分 缺 失 得 1 分;视 频 监 控 记录有保存且不小于 3 0 天的得 2 分2 3执行原料辅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2 有消毒记录的得 1 分;有留样的得 1 分2 4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39、2有 食 品 的 订 购 记 录 的 得 1 分;有 食 品 查验记录的得 1 分2 5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并形成检查报告2每年不少于1 次的检查,并形成了检查报告的得2 分2 6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2有 老 年 人 信 息 档 案 的 得 1 分;档 案 保 管期限不少于协议期满后 5 年的得 1 分2 7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2有 保 护 老 年 人 个 人 信 息 和 隐 私 的 措 施 的得 2 分2 8 应当按照国家有
40、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2 有相关的记录的得 2 分2 9 应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 有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记录的得 2 分3 0交易价格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2收 费 标 准 有 依 据 并 且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政府价格管理的得 2 分3 1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2 有公示的得 2 分3 2 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内容与费用明细 2查 看 合 同 中 有 约 定 收 费 内 容 与 费 用 明 细的得
41、 2 分3 3从业人员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2 有培训记录的得 2 分3 4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2随 机 抽 取 5 名 人 员 进 行 检 查,全 部 符 合要求的得 2 分;有 1 人-2 人不符合要求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3 5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1随 机 抽 取 5 名 人 员 进 行 检 查,全 部 持 有健康证明的得 2 分;有 1 人-2 人不符合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1 0
42、要求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3 6消费者权益保护采用设置意见箱、网上收集意见等方式,定期听取老年人及代理人的建议和意见3有 设 着 意 见 箱 或 采 取 网 上 收 集 意 见 的 得2 分;有听取老年人及代理人意见的并有记录的得1 分3 7 定期开展养老机构内的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 2有 对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考 核 记录的得2 分3 8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的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向 住 院 老年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发 放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形 成 分 析报告3 有开展满意度测评且有记录的得3 分3 9 针对服务投诉的
43、处理,能够做到及时、合理的处理 2 在7 日内的处结率达到1 0 0%加分 项序号评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 备注1加分项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2有 为 社 会 工 作 者、志 愿 者 在 机 构 内 开 展服务提供便利且有记录的得2 分2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2 有投保责任保险的加2 分3 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3有 由 专 业 人 员 组 织 实 施 老 年 教 育 活 动,且有记录的加3 分4 为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老年人家属提供专业支持 3有 为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组 织 或 老 年 人 家 属 开展 人 员 技
44、能 培 训、家 庭 照 顾 培 训、社 区活动等其中一项及以上的加3 分注:不适用项不得分,总分作相应调整。此资料性附录分值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调整。D B 5 1 0 4/T 5 1.9 2 0 2 11 1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2 0 1 8 年 1 2 月 2 9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2 0 1 3 年 1 0 月 2 5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45、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根 据 2 0 1 8 年 1 2 月 2 9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4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令 第 6 6 号)5 养 老 机 构 医 务 室 基 本 标 准(试 行)(国 卫 办 医 发 2 0 1 4 5 7 号)6 G B 3 8 6 0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 7 G B/T 3 5 7 9 6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 8 G B/T 3 7 2 7 6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9 M Z 0 0 8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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