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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 T 226-2021 电梯运行监测系统技术规范.pdf

1、I C S 3 5.2 4 0C C S L 6 7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代 替 S Z D B/Z 1 1 6 2 0 1 4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m o n i t o r i n g s y s t e m f o r e l e v a t o r o p e r a t i o n2 0 2 1-1 2-3 0 发 布 2 0 2 2-0 2-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2、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缩 略 语.35 总 体 要 求.35.1 技 术 体 系 架 构.35.2 系 统 总 体 结 构.45.3 平 台 安 全 要 求.56 市 级 平 台 要 求.66.1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要 求.66.2 业 务 应 用 要 求.67 企 业 平 台 要 求.77.1 性 能 要 求.77.2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要 求.77.3 与 市 级 平 台 的 数 据 交 换.77.4 功 能 要 求.78 监 测 终 端

3、要 求.1 18.1 基 本 要 求.1 18.2 接 口 要 求.1 18.3 技 术 要 求.1 18.4 安 全 要 求.1 38.5 安 装 要 求.1 48.6 标 志、标 签 和 随 行 文 件.1 69 检 验 检 测 要 求.1 69.1 基 本 要 求.1 69.2 检 验 检 测 仪 器.1 69.3 检 验 检 测 方 法.1 7附 录 A(资 料 性)R E S T f u l W e b A P I 含 状 态 传 输 W e b 服 务.2 0附 录 B(资 料 性)公 共 输 出 端 口 的 B A C n e t 数 据 通 信 协 议.2 4附 录 C(规 范

4、 性)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与 格 式.2 9附 录 D(规 范 性)电 梯 基 础 信 息 与 格 式.3 3附 录 E(规 范 性)电 梯 部 件 信 息 与 格 式.3 4参 考 文 献.3 5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代 替 S Z D B/Z 1 1 6 2 0 1 4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规 范,与 S Z D B/Z 1 1 6 2

5、 0 1 4 相 比,除 结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变 化 如 下:增 加 了 部 分 术 语 和 定 义(见 3.1,3.2,3.3,3.4,3.5,3.6,3.7,3.8,3.9,3.1 0,3.1 1);增 加 了 市 级 平 台 和 企 业 平 台 安 全 要 求(见 5.3);增 加 了 市 级 平 台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监 测 功 能 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监 管 功 能(见 6.2.1.1 和 6.2.1.2);增 加 了 市 级 平 台 对 监 测 终 端 和 企 业 平 台 监 管 要 求(见 6.2.1.3);增 加 了

6、市 级 平 台 建 立 电 梯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的 要 求(见 6.2.1.2.1);增 加 了 市 级 平 台 建 立 电 梯 部 件 信 息 数 据 库 的 要 求(见 6.2.1.2.2);更 改 了 市 级 平 台 救 援 应 用 功 能 要 求(见 6.2.2,2 0 1 4 版 第 2 部 分 的 5.2);删 除 了 企 业 平 台 公 众 服 务 要 求(见 2 0 1 4 版 第 3 部 分 的 4.1);增 加 了 市 级 平 台 信 息 公 示 功 能 要 求(见 6.2.3.1);增 加 了 企 业 平 台 与 市 级 平 台 的 数 据 管 理 要 求(见

7、 7.3);增 加 了 企 业 平 台 维 护 更 新 电 梯 部 件 基 础 信 息 的 要 求(见 7.3.3);增 加 了 企 业 平 台 监 督 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 的 要 求(见 7.4.1.1);删 除 了 企 业 平 台 救 援 过 程 记 录 的 相 关 要 求(见 2 0 1 4 年 版 第 3 部 分 的 5.2);增 加 了 监 测 终 端 的 基 本 要 求(见 8.1);增 加 了 监 测 终 端 外 加 的 传 感 器、图 像 采 集 装 置、轿 厢 内 外 加 的 显 示 装 置、语 音 安 抚 装 置 的 技 术要 求(见 8.3);增 加 了 监 测

8、终 端 备 用 电 源 和 指 示 灯 的 技 术 要 求(见 8.3.4 和 8.3.5);删 除 了 监 测 终 端 对 于 电 梯(T)和 人(H)的 行 为 数 据 监 测 能 力 分 级 的 规 定(见 2 0 1 4 年 版 第 3部 分 的 5.3.1.1);增 加 了 监 测 终 端 安 全 要 求(见 8.4);增 加 了 监 测 终 端 标 志、标 签 及 随 行 文 件 的 要 求(见 8.6);删 除 了 监 测 终 端 外 壳 机 械 强 度 和 可 靠 性 技 术 要 求(见 2 0 1 4 年 版 第 3 部 分 的 5.4.5 和 5.6);更 改 了 企 业

9、平 台 与 市 级 平 台 的 通 信 协 议(见 5.2.3.3,2 0 1 4 年 版 第 5 部 分);更 改 了 监 测 终 端 采 集 传 输 装 置 与 企 业 平 台 的 通 信 协 议(见 5.2.5.4,2 0 1 4 年 版 第 6 部 分);更 改 了 监 测 数 据 分 级 方 法(见 5.2.5.3,2 0 1 4 年 版 第 7 部 分 的 第 5 章);更 改 了 监 测 数 据 的 具 体 信 息 和 格 式 要 求(见 附 录 C 表 C.1,2 0 1 4 年 版 第 7 部 分 的 第 3 章);增 加 了 监 测 数 据 更 新 和 上 传 频 率 的

10、要 求(见 5.2.5);删 除 了 市 级 平 台 检 验 规 则 相 关 要 求(见 2 0 1 4 年 版 第 9 部 分 的 4.1);更 改 了 监 测 终 端 检 验 规 则 相 关 要 求(见 9.3,2 0 1 4 年 版 第 9 部 分 的 5.3);删 除 了 监 测 终 端 安 装 验 收 检 验 和 定 期 监 督 检 验 相 关 要 求(见 2 0 1 4 年 版 第 9 部 分 的 5.3.2 和5.3.3)。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深

11、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III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研 究 院、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深 圳 市 特 种 设 备 行 业协 会、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通 力 电 梯 有 限 公 司、迅 达(中 国)电 梯 有 限 公 司、蒂 升 电 梯(中 国)有限 公 司、日 立 电 梯(中 国)有 限 公 司、康 力 电 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新 再 灵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卓 越 信 息 技 术

12、有 限 公 司、无 锡 创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深 日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中 质 信 特 种 设 备 物 联 网 科技(广 东)有 限 公 司、华 盾(深 圳)安 全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平 安 国 际 智 慧 城 市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汇川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军、郑 穗 华、陈 泽 果、林 铄 众、鲍 献 华、潘 海 宁、李 海 燕、谢 凡、刘 继 峰、李 响、詹 炜、陈 桂 洲、肖 文 康、李 君 斌、汪 青 根、张 良、卜 灵 伟、贝 小 岗、林 航、周 力、黄 维 纲、靳 旭哲、李

13、 明 治、陈 豪、薛 庆 康、彭 钟 立、刘 鑫、宋 新 军、黄 思 琴、颜 永 旺。本 文 件 及 其 所 替 代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4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S Z D B/Z 1 1 6 2 0 1 4。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1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的 要 求,主 要 包 括 总 体 要 求、市 级 平 台 要 求、企 业 平 台 要 求、监 测终 端 要 求 以 及 检 验 检 测 要 求。

14、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范 围 内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的 建 设 运 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4 2 0 8 2 0 1 7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4 7 0 6.1 2 0 0 5 家 用

15、和 类 似 用 途 电 器 的 安 全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5 1 6 9.1 6 电 工 电 子 产 品 着 火 危 险 试 验 第 1 6 部 分:试 验 火 焰 5 0 W 水 平 与 垂 直 火 焰G B/T 5 2 2 6.1 2 0 1 9 机 械 电 气 安 全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5 4 6 5.2 电 气 设 备 用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图 形 符 号G B/T 7 5 8 8.1 2 0 2 0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1 部 分: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16、梯G B/T 9 9 6 9 工 业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总 则G B/T 1 0 0 5 8 2 0 0 9 电 梯 技 术 条 件G B/T 1 5 2 1 1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报 警 设 备 环 境 适 应 性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G B/T 1 6 8 9 5.3 2 0 1 7 低 压 电 气 装 置 第 5-5 4 部 分 电 气 设 备 的 选 择 和 安 装 接 地 配 置 和 保 护 导 体G B 1 6 8 9 5.2 1 低 压 电 气 装 置 安 全 防 护 和 电 击 防 护G B 1 6 8 9 9 2 0 1 1 自 动 扶 梯 和

17、自 动 人 行 道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T 1 7 7 9 9.1 2 0 1 7 电 磁 兼 容 通 用 标 准 居 住、商 业 和 轻 工 业 环 境 中 的 抗 扰 度G B/T 1 7 7 9 9.3 2 0 1 2 电 磁 兼 容 通 用 标 准 居 住、商 业 和 轻 工 业 环 境 中 的 发 射G B/T 2 2 2 3 9 2 0 1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求G B/T 2 4 4 7 6 2 0 1 7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物 联 网 的 技 术 规 范G B/T 2 4 8

18、 0 7 2 0 0 9 电 磁 兼 容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产 品 标 准 系 列 标 准 发 射G B/T 2 4 8 0 8 2 0 0 9 电 磁 兼 容 电 梯、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产 品 标 准 系 列 标 准 抗 扰 度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 2 8 3 8 0 微 型 计 算 机 能 效 限 定 值 及 能 效 等 级G B/T 2 8 8 4 7.5 2 0 2 1 建 筑 自 动 化 和 控 制 系 统 第 5

19、 部 分:数 据 通 信 协 议G B/T 3 8 6 3 2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智 能 音 视 频 采 集 设 备 应 用 安 全 要 求G B 5 0 0 5 2 2 0 0 9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2 0 1 1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电 梯 e l e v a t o r动 力 驱 动,利 用 沿 刚 性 导 轨 运 行 的 箱 体 或 者 沿 固 定 线 路 运 行 的 梯 级(踏 板),进 行

20、 升 降 或 者 平 行 运送 人、货 物 的 机 电 设 备。注: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3.2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m o n i t o r i n g s y s t e m f o r e l e v a t o r o p e r a t i o n对 电 梯 运 行 进 行 监 测 及 管 理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系 统。3.3监 察 数 据 库 m o n i t o r i n g d a t a b a s e监 察 数 据 按 规 范 化 格 式 存 放 于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21、统 外,供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中 市 级 平 台 随 时 查 询 使 用。3.4电 梯 应 急 处 置 服 务 平 台 e l e v a t o r e m e r g e n c y d i s p o s a l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为 保 障 电 梯 公 共 安 全,设 立 专 用 求 助 电 话 9 6 3 3 3,受 理 电 梯 安 全 求 助;在 监 测 到 求 助 信 息 或 者 接 到求 助 电 话 后,通 知 故 障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开 展 应 急 救 援;开 展 电 梯 安 全 信

22、 息 监 测 和 统 计 分析。3.5故 障 f a u l t可 能 影 响 或 中 断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的 状 态。3.6事 件 e v e n t设 计 中 预 计 的 在 电 梯 运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状 态 变 化。3.7困 人 p e o p l e t r a p p e d载 人(货)电 梯 因 故 障(如 门 锁 回 路 断 开、安 全 回 路 断 开、控 制 系 统 故 障 或 误 动 作)、供 电 系 统 停电 以 及 人 为 等 原 因,使 正 常 运 行 的 载 人(货)电 梯 突 然 停 止,造 成 乘 客 被 滞 留 在 轿 厢 内 无 法 按

23、照 自 己 的意 愿 在 设 定 时 间 内 离 开 载 人(货)电 梯 轿 厢 的 情 况。注:具有智能识别困人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系统的监测终端,考虑到载人(货)电梯故障自动恢复运行的工况,判断困人的条件为:载人(货)电梯轿厢在开锁区域外停止运行且轿厢门处于关闭状态的持续时间超过 2 m i n。3.8报 警 a l a r m发 生 困 人 事 件 时,被 困 乘 客 通 过 G B/T 7 5 8 8.1 2 0 2 0 中 5.1 2.3 规 定 的 紧 急 报 警 装 置、专 用 求 助 电话、电 梯 应 急 处 置 服 务 平 台 管 理 的“电 梯 一 码 通”微 信 小 程 序

24、 等 方 式 发 出 求 助 信 号 或 监 测 终 端 检 测 到 困人 信 息 自 动 发 出 求 助 信 号。3.9监 测 终 端 m o n i t o r i n g t e r m i n a l协 议 转 换 装 置、采 集 传 输 装 置、外 加 的 传 感 器、图 像 采 集 装 置、轿 厢 内 加 装 的 显 示 装 置、报 警 装 置、语 音 安 抚 装 置 和 备 用 电 源 等 的 统 称。3.1 0协 议 转 换 装 置 p r o t o c o l c o n v e r s i o n d e v i c e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25、13将 电 梯 实 时 运 行 状 态、故 障、事 件 或 报 警 等 信 息 采 用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协 议 格 式 输 出 的 装 置。3.1 1采 集 传 输 装 置 a c q u i s i t i o n a n d t r a n s m i s s i o n d e v i c e与 电 梯、协 议 转 换 装 置 或 外 加 的 传 感 器 连 接,采 集、处 理、储 存 和 传 输 电 梯 故 障、事 件 或 报 警 等 监测 数 据,接 收 企 业 平 台 发 送 的 访 问、同 步 指 令 等 管 理 信 息,使 企 业 平 台 与 电 梯 通 过 网 络 实

26、 现 交 互 的 装 置。3.1 2可 用 度 a v a i l a b i l i t y监 测 终 端 或 企 业 平 台,在 指 定 统 计 时 段 内,在 线 状 态 的 总 时 长 与 统 计 时 段 总 时 长 的 百 分 比。4 缩 略 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B A C n e t:建 筑 自 动 化 与 控 制 网 络(b u i l d i n g a u t o m a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n e t w o r k i n g)R E S T f u l W e b A P I:含 状 态 传 输 的 W e

27、b 服 务 应 用 编 程 接 口(r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a l s t a t e t r a n s f e r w e ba p p l i c a t i o n p r o g r a m m i n g i n t e r f a c e)5 总 体 要 求5.1 技 术 体 系 架 构5.1.1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的 总 体 架 构 划 分 为 感 知 层、传 输 层、支 撑 层 和 应 用 层,技 术 体 系 架 构 见 图 1。图 1 技 术 体 系 架 构 图5.1.2 感 知 层 采 集 监 测 数 据,接 收 应 用 层

28、发 送 的 访 问、同 步 指 令 等 管 理 信 息。5.1.3 传 输 层 将 感 知 层 采 集 的 监 测 数 据 传 输 到 支 撑 层 的 数 据 汇 聚 节 点,将 应 用 层 发 出 的 管 理 信 息 传 送至 感 知 层。5.1.4 支 撑 层 汇 聚、保 存 和 发 送 监 测 数 据 和 管 理 信 息。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45.1.5 应 用 层 运 用 监 测 数 据 和 发 出 管 理 信 息,支 持 监 管 部 门 和 各 市 场 主 体 的 具 体 业 务。其 中 监 管 应 用、救 援 应 用、公 众 应 用、检 验 应 用

29、 为 市 级 平 台 业 务 应 用 功 能;维 修 保 养 单 位 应 用、使 用 管 理 人 应 用、制 造单 位 应 用、检 测 单 位 应 用 为 企 业 平 台 业 务 应 用 功 能。5.2 系 统 总 体 结 构5.2.1 基 本 架 构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主 要 由 市 级 平 台、企 业 平 台、监 测 终 端 和 监 测 数 据 组 成,系 统 总 体 结 构 见 图 2。图 2 系 统 总 体 结 构 图5.2.2 市 级 平 台5.2.2.1 市 级 平 台 是 综 合 监 测 和 运 用 全 市(区)范 围 内 电 梯 监 测 数 据 开 展 服 务 的

30、中 心 平 台,可 通 过 数据 汇 聚 中 心 连 接 获 取 监 察 数 据 库 中 存 储 的 全 市 电 梯 基 础 信 息 和 部 件 信 息、电 梯 应 急 处 置 服 务 平 台 救 援 服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5务 信 息 和 企 业 平 台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获 取 的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用 于 保 障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服务 提 供。5.2.2.2 市 级 平 台 应 至 少 包 含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和 业 务 应 用 两 部 分。5.2.2.3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可 获

31、 取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和 其 他 来 源 的 数 据,供 业 务 应 用 调 用。5.2.2.4 业 务 应 用 通 过 运 用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的 数 据,提 供 电 梯 监 测 相 关 的 公 共 业 务 服 务,主 要 包 括 监 管应 用、救 援 应 用、公 众 应 用 和 检 验 应 用 服 务 功 能,其 中 监 管 应 用 包 括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监 测、维 护 保 养 监 管、对 监 测 终 端 和 企 业 平 台 的 监 管;公 众 应 用 包 括 信 息 公 示 和 公 众 投 诉。5.2.3 企 业 平 台5.2.3.1 企 业 平 台 是 电 梯

32、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中 监 测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并 提 供 监 测 数 据 服 务 的 次 级 平 台,用 以 监测 和 控 制 其 对 应 的 监 测 终 端,汇 聚、存 储、分 析 和 运 用 监 测 数 据,向 市 级 平 台 提 供 监 测 数 据 并 接 受 其 管理。5.2.3.2 企 业 平 台 应 至 少 包 含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和 业 务 应 用 两 部 分。数 据 汇 聚 节 点 汇 聚 和 处 理 其 监 测 终 端采 集 的 电 梯 运 行 信 息;业 务 应 用 主 要 为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单 位、使 用 管 理 人、制 造 单 位、检

33、验 检 测 单 位 等 提供 业 务 功 能。5.2.3.3 企 业 平 台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与 市 级 平 台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之 间 的 数 据 交 换 应 采 用 R E S T f u l W e b A P I(相关 示 例 见 附 录 A)。5.2.4 监 测 终 端5.2.4.1 监 测 终 端 可 以 独 立 于 电 梯 控 制 系 统,也 可 以 集 成 在 电 梯 控 制 系 统 中。5.2.4.2 监 测 终 端 获 得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的 方 式 可 包 括:a)通 过 电 梯 制 造 商 应 用 平 台 输 出 数 据;b)通 过 电

34、梯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R S-4 8 5 公 共 输 出 端 口 输 出 数 据;c)通 过 外 加 传 感 器 获 取 电 梯 状 态 数 据。5.2.5 监 测 数 据5.2.5.1 监 测 终 端 采 集 的 监 测 数 据 包 括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声 音 数 据、视 频 数 据 等。5.2.5.2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应 包 含:运 行 实 时 信 息、统 计 信 息、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 信 息。5.2.5.3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分 为 一 级 和 二 级,一 级 数 据 为 实 现 应 急 救 援 和 按 需 维 修 保 养 为

35、 主 要 目 标,二 级 数 据 为 扩 展 数 据,以 实 现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大 数 据 分 析 和 电 梯 智 慧 管 理 为 主 要 目 标。5.2.5.4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的 发 送 应 采 用 R S-4 8 5 公 共 输 出 端 口,并 符 合 G B/T 2 8 8 4 7.5 2 0 2 1 规 定 的B A C n e t 协 议(相 关 示 例 见 附 录 B)。5.2.5.5 监 测 终 端 输 出 的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 信 息 不 应 少 于 附 录 C 表 C.1 的 要 求。5.2.5.6 运 行 实 时 信 息 的 更 新

36、 时 间 间 隔 不 应 超 过 5 s,统 计 信 息 的 更 新 时 间 间 隔 不 应 超 过 2 4 h。5.2.5.7 监 测 终 端 监 测 到 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 信 息,应 立 即 发 送 给 企 业 平 台。电 梯 进 入 检 修 运 行 模 式 和紧 急 电 动 运 行 模 式 后,监 测 终 端 不 应 输 出 事 件、故 障 和 报 警 信 息。5.3 平 台 安 全 要 求5.3.1 平 台 供 电 系 统 应 采 用 G B 5 0 0 5 2 2 0 0 9 规 定 的 一 级 或 以 上 负 荷 中 特 别 重 要 的 负 荷 电 源 供 电 方 式。5

37、.3.2 平 台 配 电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4 2 0 1 1 中 三 级 防 雷 要 求。5.3.3 平 台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应 用 安 全 保 障 机 制,能 对 登 录 用 户 的 身 份 进 行 认 证,并 跟 踪 用 户 的 操 作,进行 安 全 审 计。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65.3.4 当 平 台 采 用 云 计 算 服 务 时,对 5.3.1 和 5.3.2 内 容 可 不 做 要 求。5.3.5 数 据 信 息 安 全 至 少 应 满 足 G B/T 2 2 2 3 9 2 0 1 9 中 第 二 级 安 全 保 护

38、等 级 的 要 求。5.3.6 平 台 对 电 梯 监 测 数 据 的 收 集 和 处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6 市 级 平 台 要 求6.1 数 据 汇 聚 中 心 要 求数 据 汇 聚 中 心 汇 聚 来 自 企 业 平 台 的 全 市 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并 根 据 业 务 应 用 的 实 际 需 求,对 数 据 进行 整 理、分 析、推 送 和 存 储。6.2 业 务 应 用 要 求6.2.1 监 管 应 用 要 求6.2.1.1 运 行 状 态 监 测 要 求6.2.1.1.1 查 询 电 梯 运 行 实 时 信 息,数 据 信 息 不 应 少 于 附

39、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运 行 实 时 信 息”的 要 求。6.2.1.1.2 收 集 存 储 电 梯 统 计 信 息、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 信 息,数 据 信 息 不 应 少 于 附 录 C 中 表 C.1 中 类 别为“统 计 信 息、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的 要 求。6.2.1.2 维 护 保 养 监 管 要 求6.2.1.2.1 建 立 电 梯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数 据 内 容 和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D 表 D.1 的 要 求。6.2.1.2.2 建 立 电 梯 部 件 信 息 数 据 库,数 据 内 容 和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E

40、表 E.1 的 要 求。6.2.1.2.3 收 集 存 储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报 告、修 理 报 告、检 测 报 告,并 与 相 关 平 台 数 据 共 享。6.2.1.2.4 对 电 梯 维 修 保 养 和 维 修 记 录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实 现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监 管 功 能。6.2.1.3 对 监 测 终 端 和 企 业 平 台 监 管 要 求6.2.1.3.1 市 级 平 台 应 对 监 测 终 端 和 企 业 平 台 的 在 线 状 态 进 行 监 管,当 电 梯 监 测 终 端 连 续 不 在 线 时 间超 过 4 8 h,视 为 电 梯 监 测 终 端 故

41、障;当 企 业 平 台 连 续 不 在 线 时 间 超 过 4 8 h,视 为 电 梯 运 行 监 测 系 统 故 障。6.2.1.3.2 市 级 平 台 应 对 监 测 终 端 和 企 业 平 台 的 可 用 度 进 行 评 价,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 不 低 于 9 0%,企 业平 台 可 用 度 不 低 于 9 9.9%。6.2.2 救 援 应 用 要 求6.2.2.1 通 过 企 业 平 台 实 时 上 传 的 电 梯 故 障、困 人、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动 作 信 息、电 话 报 警、“电 梯 一 码通”微 信 小 程 序 等 方 式 全 方 位 获 取 载 人(货)电 梯

42、困 人 信 息,通 知 故 障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协 调 电 梯 应 急 救 援 工 作。6.2.2.2 收 集 应 急 救 援 信 息,跟 踪 应 急 救 援 结 果,记 录 电 梯 故 障 原 因,形 成 应 急 救 援 记 录 报 告。6.2.3 公 众 应 用 要 求6.2.3.1 信 息 公 示公 众 可 通 过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上 的 二 维 码 或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电 梯 信 息,可 查 询 到 的 电 梯 信 息 应 至 少 包 括 以下 内 容:a)电 梯 基 础 数 据、电 梯 部 件 数 据 信 息;b)电 梯 统 计

43、 信 息;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7c)电 梯 近 3 个 月 的 投 诉 情 况,包 括 投 诉 内 容 及 投 诉 次 数,但 不 包 含 投 诉 人 的 个 人 信 息。6.2.3.2 公 众 投 诉公 众 可 通 过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上 的 二 维 码 或 其 他 方 式 投 诉 电 梯 异 常 情 况,应 至 少 记 录 以 下 内 容:a)投 诉 人 姓 名、联 系 电 话 等 基 本 信 息;b)电 梯 故 障、载 人(货)电 梯 困 人、电 梯 伤 人、电 梯 噪 声 等 投 诉 内 容。7 企 业 平 台 要 求7.1 性 能 要 求7.

44、1.1 平 台 对 事 务 查 询 的 最 大 响 应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3 0 s。7.1.2 当 平 台 发 生 故 障 时,不 应 影 响 平 台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监 测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及 完 整 性。7.2 数 据 汇 聚 节 点 要 求7.2.1 收 集 存 储 电 梯 运 行 实 时 状 态 数 据,数 据 内 容 和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运 行 实 时 信息”的 要 求,实 时 状 态 数 据 的 更 新 时 间 间 隔 应 不 超 过 5 s。7.2.2 收 集 存 储 电 梯 运 行 统 计 信 息,数 据 不

45、应 少 于 附 录 C 中 表 C.1 中 类 别 为“统 计 信 息”的 要 求,统计 数 据 的 更 新 时 间 间 隔 不 应 超 过 2 4 h。7.2.3 实 时 收 集 存 储 电 梯 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 信 息,数 据 不 应 少 于 附 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故 障、事 件和 报 警”的 要 求。7.3 与 市 级 平 台 的 数 据 交 换7.3.1 输 出 至 市 级 平 台 的 时 间 以 北 京 时 间 为 准。7.3.2 可 向 市 级 平 台 查 询 符 合 附 录 D 表 D.1 的 规 定 的 电 梯 基 础 信 息。7.3.3 应 对 电

46、 梯 部 件 基 础 信 息(见 附 录 E 表 E.1)进 行 维 护 更 新 并 及 时 上 传 到 市 级 平 台。7.3.4 应 能 接 收 市 级 平 台 的 查 询,提 供 符 合 附 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运 行 实 时 信 息”的 数 据 信 息。7.3.5 应 每 天 定 时 向 市 级 平 台 上 传 一 次 符 合 附 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运 行 实 时 信 息”的 数 据 信 息。7.3.6 应 及 时 向 市 级 平 台 上 传 符 合 附 录 C 表 C.1 中 类 别 为“故 障、事 件 和 报 警”的 数 据 信 息,从 接 收“故

47、 障、事 件、报 警”到 向 市 级 平 台 发 送 的 时 间 间 隔 不 应 超 过 1 0 s。7.3.7 应 向 市 级 平 台 上 传 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 信 息,每 天 定 时 上 传 一 次。7.4 功 能 要 求7.4.1 总 体 功 能7.4.1.1 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 过 低 通 知7.4.1.1.1 当 电 梯 监 测 终 端 的 可 用 度 较 低 时,企 业 平 台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整 改,如 涉 及 电 梯 使 用 管 理人 的,应 及 时 通 知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并 进 行 跟 踪。7.4.1.1.2 发 送 给 电 梯

48、 使 用 管 理 人 的 电 梯 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 通 知 信 息 应 至 少 包 括:a)电 梯 注 册 代 码;b)电 梯 所 在 地 址;c)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名 称;d)生 产 单 位 名 称;D B 4 4 0 3/T 2 2 6 2 0 2 18e)检 测 单 位 名 称;f)检 验 单 位 名 称;g)监 测 终 端 可 用 度。7.4.1.2 困 人 语 音 安 抚 和 确 认 功 能7.4.1.2.1 当 企 业 平 台 收 到 困 人 信 息,应 立 即 启 动 语 音 安 抚 装 置,播 放 指 定 内 容,指 定 内 容 应 至 少 包括 以 下 内 容

49、:a)目 前 电 梯 的 运 行 状 态;b)困 人 信 息 通 知 相 关 单 位 的 情 况;c)乘 客 为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应 采 取 的 相 关 措 施。7.4.1.2.2 当 企 业 平 台 收 到 电 梯 困 人 信 息,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能 在 企 业 平 台 及 时启 动 语 音 对 讲 装 置 与 轿 厢 内 人 员 进 行 通 话,实 施 安 抚 并 确 认 被 困 情 况。7.4.1.2.3 企 业 平 台 应 向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提 供 易 获 取 的 方 式 确 认 轿 厢 困 人 情 况。当

50、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位 与 轿 厢 内 人 员 通 话 后 并 确 认 非 困 人 事 件 时,企 业 平 台 应 将 电 梯 困 人 事 件 转 为 电 梯 故 障,并 及 时 上 传 到市 级 平 台。7.4.2 面 向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功 能7.4.2.1 电 梯 信 息 查 询 功 能企 业 平 台 应 为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人 提 供 电 梯 信 息 查 询 功 能,可 查 询 到 的 电 梯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a)电 梯 的 基 础 信 息、电 梯 部 件 基 础 信 息;b)电 梯 运 行 状 态 数 据。7.4.2.2 故 障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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