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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832.4-2021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pdf

1、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编 号:DB11/T 1832.4 2021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subentry engineering part 4:masonry structures 2021-04-01发布 2021-07-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 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 Construc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f

2、or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subentry engineering part 4:masonry structures 编 号:DB11/T 1832.4 2021 主编部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1年 07月 01日 2021年 北京 DB11/T 1832.4-2021 3 前 言 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发 201820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3、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 见 的 基础上,制 定 本 标准。本 规程主要技术内 容是:1 总 则;2 基本 规 定;34 基础砌体砌 筑;4 承重 砖砌体砌 筑;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砌 筑;6 轻 集 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工程;7 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砌体砌 筑;8 砌块砌体砌 筑;9钢筋加 工 与安装;10 构造柱、圈梁模板安装;11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 筑;12传统 建 筑 糙砖墙砌 筑;13 传统 建筑 淌白墙和丝缝墙砌 筑;14 传统 建筑 干摆墙砌 筑;15 传统 建筑 异形砌体砌 筑;16 传统 建筑 石料砌 筑;17 季节性 施工 措 施。本 规程 由 北京市 住

4、房和 城乡建设 委员 会 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负 责 管理,由 北京市 住房和 城乡建设 委员 会 归口并负 责组 织 实施,由 北京城建科技 促进会 负 责 具体 技术内 容 的 解释。执 行 过 程 中如 有意 见和 建 议,请寄送至 北京 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 西 城 区 广 莲路 1号,北京建工 大厦 A座 9层 907室;邮 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本 规程主编 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 规程参编 单位:北京 住 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建筑 一 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

5、京城乡 欣瑞 建设有限公司 恒万 实 业 有限公司 北京城乡 中 昊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 际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 国建筑第 五 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 顺鑫天宇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住 总第 一开 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 万兴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中 海兴达 建设有限公司 本 规程主要 起草人 员:王 建 明 谢校亭 黄 中 营 高维兵 罗贤 标 魏秀洁 郭婷婷 李 相 凯 李学祥 陈 飞 闫伟东 杨 林 李学礼 宋立艳 陈振溢 孟海港 马 乐 赵文娟 解 江涛 同 平武 田 帅 杨宝生 王向前 贾满山 倪 建 西 王益民 戴 华 韩德山 魏 勇 贾成珍 王 猛 宋 鹏 飞 周 一

6、 萌 卫 民 吕亚光 陈 洪杰 朱 涛 许 明 友 刘 海 泉 刘 凯 京 高 帆 柳 瑞海 DB11/T 1832.4-2021 4 刘赞 华 肖 小 等 刘 会 青 刘 小 吕燕柏 本 规程主要 审 查 人 员:张晋勋 吴 月 华 程 峰 高 杰 李 栋 杨 玉苹 唐永讯 DB11/T 1832.4-2021 5 目 次 1 总 则.1 2 基本 规 定.2 3 基础砌体砌 筑.6 4 承重砖砌体砌 筑.24 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砌 筑.30 6 轻 集 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 筑.35 7 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砌体砌 筑.41 8 砌块砌体砌 筑.49 9 钢筋加 工 与安装.

7、56 10 构造柱、圈梁模板安装.66 11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浇 筑.73 12 传统 建筑 糙砖墙砌 筑.77 13 传统 建筑 淌白墙和丝缝墙砌 筑.80 14 传统 建筑 干摆墙砌 筑.85 15 传统 建筑 异形砌体砌 筑.89 16 传统 建筑 石料砌 筑.93 17 季节性 施工 措 施.97 本 规程 用词说 明.100 引用 标准 名录.101 附:条 文 说 明.102 DB11/T 1832.4-2021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Basic requirements.2 3 Foundation masonry works.

8、6 4 Load-bearing concrete brick masonry engineering.24 5 Concrete small hollow block masonry works.30 6 Light aggregate concrete small block masonry works.35 7 Autoclaved fly ash brick and autoclaved lime sand brick masonry works.41 8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and gypsum masonry works.49 9

9、Binding of rebars for masonry works.56 10 Masonry structure formwork.66 11 Rough brick masonry of antique buildings.73 12 Rough brick masonry of archaized buildings.77 13 White wall and seam wall masonry of archaized buildings.80 14 Dry wall of archaized buildings.85 15 Special-shaped masonry in arc

10、haized buildings.89 16 Stone masonry works of archaized buildings.93 17 Seasonal construction measures.9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0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01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2 DB11/T 1832.4-2021 1 1 总 则 1.0.1 为 加 强 建筑 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管理,规 范 工 艺做法,保证 工程质量,制 定本 规程。

11、1.0.2 本 规程 适用于 北京地 区 新 建、改 建、扩 建的建筑工程 中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1.0.3 砌体 结 构 工程的施工工 艺除应符合 本 规程 外,尚应符合 国 家及 北京市 现 行有 关标准的规 定。DB11/T 1832.4-2021 2 2 基本规定 2.0.1 砌体 结 构 应按 计 文 件 和 国 家现 行有关标准进行施工。2.0.2 砌体 结 构 施工 应符合 项目质量、安 全及环境保护 管理 体 系 要求。2.0.3 施工 单位 应 编制 砌体 结 构 工程 专 项施工方 案,并 应 经监理 单位 审核 批准 后 组 织 实施。2.0.4 砌 筑施工 严禁使用

12、 国 家 和 北京市 明 令禁止使用或淘汰 的 材 料。2.0.5 块体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砌体 结 构 工程 所用 的 砖、石、砌块 的 品种、强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2 质量 应符合 设计 文 件 规 定和 国 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 块体 材 料 进场 时应检 查 出厂合格证、产 品 性 能 检 测报告、型 式 检 验 报告 等 质 量 证 明文 件,进场 后应按 有关规 定 进行 见 证 取样 和送 检 复 验,合格后 方 可 使用;4 砌块 表面 应保 持 材 料 原 状,不得被泥 土、油污污染。2.0.6 砂 浆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砂 浆 品种、强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

13、砂 浆配 合 比 应符合现 行行 业 标准 砌 筑 砂浆配 合 比 设计规程 JGJ/T 98的规 定;2 砂 浆 进场 时应检 查 出厂合格证、配 合 比 设计、产 品 性 能 检 测报告、型 式 检 验 报告 等 质量 证 明文 件,进场 后应按 有关规 定 进行 见 证 取样 和送 检 复 验,合格后 方 可 使用;3 当预拌 砂 浆 为 干混砂 浆 时,应 在施工 现 场 安装 立 式 砂 浆罐,并 采 用专用 设 备将不 同型 号的 干混砂 浆 应 分别 送 入不 同 的 砂 浆罐 中 储存,不得离析;砂 浆罐底 部 连接密闭式搅拌机 按 设 备 使用说 明 书 和 配比 进行 拌

14、制;4 当预拌 砂 浆 为 湿拌 砂 浆 时应 由 专用 搅拌车运 至 施工 现 场,运输 时 间不宜 大 于 90min,如 需 要 延长运 送 时 间 则 应 由 生 产 厂家 采取 相 应 的有 效 技术 措 施;5 干混砂 浆储存 期 超 过 3个 月 应 在 使用 前 应 重 新检 验,确 认 合格后 方 可 使用;6 砌 筑 砂 浆 使用 前 应 进行 稠 度、保 水 性 检 验,稠 度应 根据 块体 类别 合 理调 整,并 满 足 现 行国 家 标准 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 规 范 GB 50203和 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规 范 GB 50924的相关要求;7 不 同

15、 类 型 的 砌 筑 砂 浆不得 混 合使用;8 砌 筑 砂 浆 应 随拌随 用,超 出 预拌 砂 浆 使用说 明 规 定 时 间 后 不得 使用;9 应 根据 不 同 气候情况,对 砂 浆采取遮阳、保 温 和 防雨雪 措 施;DB11/T 1832.4-2021 3 10 储存 砂 浆 的 容 器 应 密闭、不吸水,便 于 储运、存取、清洗。2.0.7 传统 建筑 中 的 石灰砂 浆宜采 用 中砂,使用 细 砂 时 其含泥 量 不得超 过 15%。传统 建筑 配置 砂 浆 使用 的 石灰 膏,由 生 石灰 及 生 石灰粉 熟化 的 时 间分别不得少 于 7d和 2d。2.0.8 砌 筑 砂

16、浆拌 和 用 水 和 浸润 砌块 水 的 水 质 应 满 足 现 行行 业 标准 混凝土 用 水 标 准 JGJ 63的相关要求。2.0.9 钢筋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钢筋 的规 格、型 号 应 满 足 设计要求;2 钢筋 进场 应检 查 出厂合格证、材 质 单、产 品 性 能 检 测报告、型 式 检 验 报告等 质量 证 明文 件,并 应按 有关规 定 进行 见 证 取样 和送 检 复 验,合格后 方 可 使用。2.0.10 砌体 结 构 工程质量 全 过 程 应 进行 自 检、工 序间交接 验 收 和 隐蔽 工程的质量验 收,各 工 序 的施工 应 在 前一 道 工 序 检 查 合格后

17、 进行。2.0.11 砌体 施工质量 控 制 等 级 应按现 行国 家 标准 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 规范 GB 50203的规 定执 行,并 符合 设计 文 件 要求。2.0.12 砌体 结 构 施工 前,应 完 成 下列 工 作:1 砌 筑 砂 浆 性 能、型 号 选择 及 混凝土 配 合 比 的设计;2 砌块砌体 应按 设计 及 标准要求 绘 制 排 块 图、节 点 组 砌 图;3对 砌 筑结 构 工程进行技术 和安 全 交底,并 应 形 成 交底 记 录;4 完 成 上 道 工 序(垫 层、导 墙 等)的验 收,且 经验 收 合格;5 完 成 测 量 放线,复 核 中 轴线、

18、边线 及 门 或 窗洞 口 的 位 置、标 高 后 确 认 合格;6 完 成 标 志 板、皮数杆 设 置;7 施工方 案 要求 砌 筑的 砌体 样 板 已 验 收 合格;8 现 场 所用 计量 器 具 符合检 定 周 期 和 检 定 标准规 定。2.0.13 砌体 的 砌 筑 顺 序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基 底 标 高 不 同 时,应 从低处 砌 起,并 应 由 高 处 向 低处搭 接。当 设计 无 要求 时,搭 接长 度 L不 应 小 于 基础 底 的 高 差 H,搭 接长 度范 围 内 下 层 基础 应扩 大砌 筑(图2.0.13);2 砌体 的 转角处 和 交接 处 应 同 时 砌

19、筑;当不能 同 时 砌 筑 时,应按 规 定 留槎、接 槎;3 出 檐 砌体 应按 层 砌 筑,同 一 砌 筑 层 应 先 砌墙 身 后 砌 出 檐;DB11/T 1832.4-2021 4 图 2.0.13 基础 标 高 不 同 时 的 搭 砌 示 意 图(条 形基础)1-混凝土 垫 层;2-基础 扩 大 部 分 2.0.14 砖砌体、小砌块砌体 每 日 砌 筑 高 度 不宜超 过 1.5m或 一 步脚手架 高 度 内,石 砌体 不宜超 过 1.2m。2.0.15 砌体砌 筑 过 程 中,应 随 时检 查 垂直 度、表面 平 整 度、灰缝 厚 度及 砂 浆 饱 满度,并 应 在 砂 浆 终

20、凝 前 进行 校 正。砌 筑 完 基础 或 每 一 楼 层 后,应 校 核 砌体 的 轴线和 标 高。2.0.16 当 砌体中砌 筑 砂 浆 初 凝 后,块体 被 撞动 或 需 移动 时,应 将 砂 浆清 除后 重 新铺 浆 砌 筑。2.0.17 砌体 结 构 施工 中,在 墙 的 转角处 及 交接 处 应 设 置 皮数杆,皮数杆 的 间 距 不宜 大 于 15m。2.0.18 砌体中 的 预 埋铁 件及 钢筋 的 防 腐 应符合 设计要求,预 埋木 砖 应 进行 防 腐处理,放 置 时 木纹 应 与 钉 子 垂直。2.0.19 墙体上 留 置 临 时 施工 洞 口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临

21、 时 施工 洞 口 净宽 度 不 应 大 于 1m,其 侧边距 交接 墙 面不 应 小 于 500mm;2 临 时 施工 洞 口 宽 度 大 于 0.3m时,应按 设计要求设 置 过梁,并 应 埋 设 水 平 拉 结 筋;3 墙梁构 件 的 墙体 部 分不宜 留 置 临 时 施工 洞 口,确需 留 置 时,应 会 同 设计 单位 确 定。2.0.20 砌 筑 脚手架 应按 照 施工方 案 搭 设,具 有 足 够 的 强度、刚 度、稳 定性,满 足施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要求,并 在 砌 筑 过 程 中 根据 脚手架固 定 要求准 确预 留脚手眼。脚手眼 不得 设 置 在 下列 墙体 或

22、部 位:1 厚 度 不 大 于 120mm的 墙、清水 墙、料石墙、独 立 柱和 附 墙柱;DB11/T 1832.4-2021 5 2 过梁上 部 与过梁 60角 的三 角 形 范 围 内 及 过梁 净跨 度 1/2的 高 度范 围 内;3 宽 度 小 于 1m的 窗 间 墙;4 门 窗洞 口 两侧 石砌体 300mm,其 他 砌体 200mm 范 围 内;转角处 石砌体600mm,其 他 砌体 450mm范 围 内;5 梁 或 梁 垫 下及 其 左右各 500mm范 围 内;6 轻 质 墙体、夹 心 复 合 墙 外 叶 墙;7 设计 不 允 许 设 置 脚手眼 的部 位。2.0.21 当

23、临 时 施工 洞 口 补 砌 使用 的 块 材及 砂 浆 强度 不 应 低 于 砌体 材 料 强度;脚手眼 应 采 用 相 同块 材 填塞,且 应 灰缝 饱 满。砌 筑 前 应 将 临 时 施工 洞 口、脚手眼 周 边砌块 表面 灰 渣、尘 土 等 杂 物 清 理 干 净,并浇 水湿润。2.0.22 砌体 结 构 工程施工施工 段 的 分 段 位 置宜 设在结 构缝、构造柱 或 门 窗洞 口 处。相 邻 施工 段 的 砌 筑 高 差 不得超 过 一 个 楼 层 的 高 度,且 不宜 大 于 4m。砌体 临 时 间 断 处 的 高 差,不得超 过 一 步脚手架 的 高 度。2.0.23 伸缩 缝

24、、沉降 缝、防 震 缝中 的 模板 应 拆 除 干 净,不得 夹 有 砂 浆、块体 及 碎渣 等 杂 物。2.0.24 砌体 施工 时,楼 面 和 屋 面 堆载 不得超 过 楼 板 的 允 许 荷载值。当 施工 层 进 料 口 处 施工 荷载较 大 时,楼 板 下 宜采取 临 时 支撑 措 施。2.0.25 砌 筑 时应按 照 设计要求进行 洞 口、管 道、沟槽 的 留 出或 预 埋,未 经设计 同 意,不得 打凿 墙体和 在 墙体上 开 凿 水 平 沟槽。宽 度 超 过 300mm 的 洞 口上 部,应 设 置 钢筋混凝土过梁。不 应 在 截 面长 边 小 于 500mm的 承重墙体、独 立

25、 柱 内 埋 设管 线。DB11/T 1832.4-2021 6 3 基础砌体砌筑 3.1 材料要求 3.1.1 砌 筑 基础 的 砌体 材 质、砂 浆类 型 应 与 设计 文 件 要求 一 致,其 规 格、强度等 级 应 满 足 设计 文 件 要求。3.1.2 砌 筑 基础 的 砌体 材 料,应 具 有 抵抗 所 处 地质 环境 不 良影响 的 能 力,物 理、化 学 性 能 稳 定。3.1.3 当 基础砌 筑的 块体 为 石 材时,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石 材 质地 坚 实,无 风 化 剥落、无 裂 缝;2 毛 石 的 形 状不 规 则,中 部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m;3 料

26、石 应外 形大 致 方 正、不 加 工 或 仅稍 加 修 整,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00mm,叠 砌面 凹 入 深 度 不 应 大 于 25mm;4 石 材应按 设计要求 和 不 同 的 使用环境,宜 进行 放 射 性 元素 的 检 验,其 安 全 性 应符合现 行国 家 标准建筑 材 料 放 射 性 核 素 限量 GB 6566的规 定。3.1.4 砂 浆稠 度应符合 以 下 要求:1 烧 结 普通 砖砌体砂 浆稠 度 宜 为 70mm 90mm;2 混凝土 实 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砂 浆稠 度 宜 为 50mm70mm;3 石砌体砂 浆稠 度 宜 为 30mm 50mm。

27、3.1.5 拌 制 砂 浆 和 润 砖 用 水 应 满 足 现 行行 业 标准 混凝土 用 水 标准 JGJ 63的规 定。3.1.6 基础砌体 所用 钢筋 的 种 类 和 强度等 级 应 满 足 设计 文 件 要求。3.2 主要机具 3.2.1 主要 机 械 设 备 应 包括 自 带 密闭式搅拌机 的 预拌 砂 浆罐、垂直 运输 设 备、水 平 运输 设 备、手 推 车、无 齿锯 等。3.2.2 主要工 具 宜 包括 铁 锹、大 铲/瓦刀、刨锛、扁 子、抹 子、托 线 板、线 坠、小白 线、皮数杆、小 水 桶、灰 槽、砖 夹 子、夹 具、手 锯、撬棍、手 推 车、手 锤、手 凿、扫帚 等。D

28、B11/T 1832.4-2021 7 3.2.3 主要计量 检 测 用 具 宜 包括 全 站仪、经 纬仪、水 准 仪、电子 测 距 仪、激 光 水 平 仪、检 测 尺、钢 卷尺、楔 形 塞 尺、砂 浆 试 模 等。3.3 作业条件 3.3.1 施工 现 场 作 业 条件应 满 足 下列 规 定:1 基 槽 边 坡、支 护 结 构 完 成 并 验 收 合格,周 边 安 全 防 护应 搭 设 完 成 并 验 收 合格;2 上 下 基 槽 应 设 置 人 行 通 道(或 爬梯)和 材 料 运输 坡 道;3 各 类机 械 设 备、工 具 应 准 备 齐 全 并 验 收 合格;4 基础 垫 层 混凝土

29、浇 筑 完 成,垫 层 强度、标 高、水 平 尺寸 符合 设计要求,并 应 完 成 隐 检 手 续;5 应 完 成 基础 轴线 及 边线 测 量 放线,并 应 完 成 验 线手 续。3.3.2 其 他 条件应 满 足 下列 规 定:1 应 对 施工 操 作 人 员 进行 基础砌体 的技术 交底、安 全 技术 交底;2 同 一 类 型、强度等 级 的 砂 浆 应 配备不少 于 3组 试 模;3 应 根据技术方 案、技术 交底随 进 度 需 要 搭 设 脚手架。3.4 施工工艺 3.4.1 基础砌体砌 筑施工工 艺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砖基础砌体 施工工 艺 流 程 应按 图 3.4.1-1规

30、定 的工 艺 流 程进行 操 作;图 3.4.1-1 砖砌 筑 基础砌体 施工工 艺 流 程 2 小型砌块基础砌体 施工工 艺 流 程 应按 图 3.4.1-2规 定 的工 艺 流 程进行 操 作;图 3.4.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 筑 基础砌体 施工工 艺 流 程 3 石基础砌体 施工工 艺 流 程 应按 图 3.4.1-3规 定 的工 艺 流 程进行 操 作。立 皮数杆 DB11/T 1832.4-2021 8 图 3.4.1-3 毛 料石、毛 石块体基础砌体砌 筑施工工 艺 流 程 3.4.2 抄 平 放线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用 水 准 仪 测 量 垫 层 混凝土 顶 面 标

31、 高,拉线 检 查,当 第 一层 块体 的 水 平 灰缝大 于 20mm时,应 采 用 细 石混凝土 找 平;2 据设计 图 纸 用全 站仪 或 经 纬仪 放 样 基础 轴线,应 根 基基 槽 条件 设 置 好 龙 门 板 或 轴线 桩,并 做 好 保护 措 施;3 根据 龙 门 板 或 轴线 桩 上 标 出 的建筑 物 的主要 轴线,弹 出 基础 轴线 和 边线。3.4.3 砖基础砌体大 放脚 的组 砌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基础大 放脚 部 分 应按 设计要求的 收 退 方 法 砌 筑;2 当 设计 无 规 定 时,宜采 用 二 皮 一 收 的 等 高 式 或 二 皮 一 收 与 一 皮

32、 一 收间 隔 的 间 隔 式 砌 筑 形 式,退台 宽 度 均 应为 60mm,退台 处 面 层 砖 应 丁 砖砌 筑(图 3.4.3-1);图 3.4.3-1 基础砌体大 放脚 形 式(a)等 高 式 大 放脚(b)间 隔 式 大 放脚 1-室 外 地 坪,2-防 潮 层,3-室 内地 坪,4-基础 垫 层 3 一层一 退 的 大 放脚 里 外 均 应 砌 丁 砖;两 层一 退 大 放脚 应 一层 砌 条 砖,二 层 砌 丁 砖。大 放脚 的 转角处 应按 规 定 放 七 分 头 砖,一 砖墙 放两 块,一 砖 半 厚 墙 放 三 块,每 增 加 半 块砖 厚 增 加 一 块 七 分 头

33、砖;4 砖基础大 放脚排 砖 宜采 用 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图 3.4.3-2)和 六 皮 四 收DB11/T 1832.4-2021 9 间 隔 式 大 放脚(图 3.4.3-3)两 种 形 式;5 柱 独 立 基础 撂 底 排 砖 宜 为 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图 3.4.3-4)形 式;(a)(b)图 3.4.3-2 条 形基础 撂 底 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排 砖(a)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示 意 图(b)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 组 砌 图 1-七 分 头 DB11/T 1832.4-2021 10(a)(b)

34、图 3.4.3-3 条 形基础 撂 底 六 皮 四 收间 隔 式 大 放脚排 砖(a)六 皮 四 收间 隔 式 大 放脚示 意 图(b)六 皮 四 收间 隔 式 大 放脚 组 砌 图 DB11/T 1832.4-2021 11 1-七 分 头(a)(b)图 3.4.3-4 柱 独 立 基础 撂 底 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排 砖(a)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示 意 图(b)六 皮 三 收 等 高 式 大 放脚 组 砌 图 1-七 分 头 3.4.4 砖基础砌体基础墙 的组 砌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基础墙砌体 应按 设计规 定 的方 法 砌 筑;2 当 设计 无 规

35、定 时,可采 用 一顺一 丁、梅花丁 或 三 顺一 丁 排 砖 法(图 3.4.4);DB11/T 1832.4-2021 12(a)(b)(c)(d)图 3.4.4 组 砌 排 砖 法 示 意 图(a)一顺一 丁十字 缝 排 砖 法(b)一顺一 丁骑 马 缝 排 砖 法(c)梅花丁 排 砖 法(d)三 顺一 丁 排 砖 法 DB11/T 1832.4-2021 13 3 砖柱 应按 组 砌 图 砌 筑,不得采 用 先 砌 四 周后 填 心 的 包 心砌 法。3.4.5 浇 水润 砖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烧 结 普通 砖、烧 结 多孔 砖 应 在 砌 筑 前 1d 2d浇 水湿润,水 进

36、入 砖 四 周 深 度 宜 为 15mm,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 应 提 前 1d浇 水湿润,不得随 浇 随 砌,也 不宜雨 天 砌 筑;2 严禁 干砖砌 筑,也 不得 使用 含水 率 达 饱 和 状 态 的 砖砌 筑;3 混凝土 实 心砖、混凝土 多孔 砖、混凝土小型砌块、石 材等 块体砌 筑 前 不宜 在 砌 筑 前 浇 水湿润。在 气候 干 燥炎热 的 情况 下,宜 在 砌 筑 前 对其 喷 水湿润。3.4.6 砂 浆 制 备 及使用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砂 浆宜采 用 干混砂 浆,应 随拌随 用,水泥 砂 浆 应 在 拌 成 3h内 使用 完 毕。当 施工期 间 最 高 温 度 超

37、 过 30 时,水泥 砂 浆 应 在 拌 成 后 2h内 使用 完 毕,超 过 3h的 砂 浆不得 使用,并 不得 再次 拌 和 后使用;2 干混砂 浆 应 在 砂 浆罐底密闭 的 搅拌机 中 拌 制,水泥 砂 浆搅拌 时 间不 应 少 于 2min,掺 用外 加 剂 的 砂 浆搅拌 时 间不得少 于 3min,掺 用 有 机 塑 化 剂 的 砂 浆搅拌 时 间不得少 于 4min;3 当采 用 湿拌 砂 浆 时,砂 浆 的 使用时 间 要求 应 将 从 预拌 厂家 运输 到 施工 现 场的 时 间 消耗 计 算 在内。3.4.7 砂 浆 试 块 制 作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砂 浆 试 块

38、 应 在 现 场 取样 制 作;2 砌 筑 砂 浆 的 检 验批,同 一 类 型、强度等 级 的 砂 浆 试 块 应 不少 于 3组,每 组 6块;3 块体 为 砖 的 基础砌体 按 不超 过 250m砌体中 各 种 类 型 及强度等 级 的 砌 筑 砂 浆 至 少 应做 一 组 试 块;4 块体 为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的 基础砌体 按 不超 过 250m砌体中 各 种 类 型 及 强度等 级 的 砌 筑 砂 浆 至 少 应做 两 组 试 块;5 当 砂 浆 强度等 级 或 配 合 比 发 生 变更 时,应 单 独 制 作 试 块。3.4.8 立 皮数杆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基础砌 筑

39、前,应 根据 砖 的 平 均 厚 度 和灰缝 厚 度,制 作皮数杆;2 皮 树 杆 上 应 标 明 大 放脚 部 分 的 皮数 和 退台 位 置、基础 底 标 高 和 顶 标 高、基础 顶 面防 潮 层 以 及 0.000的 位 置;DB11/T 1832.4-2021 14 3 基础砌体 的 皮数杆 应 牢 固 设 置 于 内 外 墙基础 转角处、交接 处 或 高 低 台阶 处 的 适 当 位 置,间 距 以 10m 15m为 宜。3.4.9 排 砖 撂 底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砖基础砌体 排 砖 撂 底 应 分 两 次 进行,第 一 次 为 基础大 放脚排 砖 撂 底,第 二次 为 基

40、础墙 排 砖 撂 底;2 大 放脚 基础和基础墙 筑 砌 前 应 采 用 干摆砖 法 排 砖 撂 底,沿 长 度 方 向 试 排 砖 的 皮数 和 竖 向 灰缝 的 宽 度,以 确 定 排 砖 方 法 和 错 缝 位 置;3 排 砖 撂 底 前,应 将 垫 层 顶 面 和基础大 放脚 顶 面清 扫 干 净 并 洒 水湿润;4 外 墙 一层 砖 撂 底 时,两 山 墙 宜 排 丁 砖,前 后 檐 纵 墙 宜 排 条 砖。3.4.1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排 列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应 底面 朝 上,对 孔错 缝 搭 接;2 一 面 墙 所 排 砌块 不 够 整 块 时 可

41、用符合 模 数 的 烧 结 普通 砖 代替,不得 切割 空心 砌块。3.4.11 盘 角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大 放脚 和基础墙砌 筑 前,应 分别 在 墙 角 及 交接 头盘 角,作 为 基础砌砖 的标准;2 砖基础砌体 每 次盘 角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五层,小型砌块基础砌体 每 次盘 角 高 度 不 应 超 过 三 层;3 新 盘 的 大 脚 应及时 进行 吊、靠。有 偏 差 时应及时 修 整,盘 角 时应核 对 皮数杆 的 层 数 和 标 高,并 应 控 制 灰缝大小,使 水 平 灰缝 均匀 一 致;4 完 成 盘 角 后应 复 查,平 整 和 垂直完 全符合 要求 后,方 可

42、 挂 线 砌 筑。3.4.12 挂 线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大 放脚 砌 筑 应 双 面 挂 线 砌 筑;2 基础墙 厚 度 小 于等于 240mm 时,宜 单 面 挂 线 砌 筑,线 应 挂 在 外 手;3 基础墙 厚 度 大 于等于 370mm时,应 双 面 挂 线 砌 筑;4 挂 线 应 拉 紧,并 检 查 线 的 中 部有 无 下 垂 现 象,若挂 线 长 度 超 过 10m或 遇 大 风 天 气,应 在 适 当 位 置 用 丁 砖 挑 出 支 平。3.4.13 砖基础砌 筑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砌砖 应 采 用 一 铲 灰、一 块砖、一 挤揉 的“三 一 砌砖 法”,砌砖 时

43、 砖 应 放 平 并 应 跟 线,应 随 砌 随将 舌头 灰 刮尽,不得采 用 水 冲灌 缝 的方 法;2 应 采 用 铺 浆 法 砌 筑,铺 浆长 度 不 应 超 过 750mm,施工期 间气温超 过 30 DB11/T 1832.4-2021 15 时,铺 浆长 度 不 应 超 过 500mm;3 每皮 砖 都 应 穿 线 看 平,水 平 灰缝 应 均匀 一 致、平 直 通 顺;4 水 平 灰缝 厚 度 和 竖 向 灰缝 宽 度应为 10mm,但 不 应 小 于 8mm,且 不 应 大 于12mm;5 基础砌体 竖 缝 应 垂直,当 砌 完 一 步架 高 时,宜 每 隔 2m水 平 间 距

44、,在 丁 砖 立棱 位 置 弹 两道垂直 立 线,分 段 控 制 竖 缝 位 置 和 宽 度;6 基础 垫 层 标 高 有 错台 时,应 从低处 砌 起,并 应 由 高 处 向 低处搭 砌。当 设计 无 要求 时,搭 接长 度 不 应 小 于 基 底 的 高 差,搭 接长 度范 围 内 基础 的 扩 大砌 筑 应符合 本 规程第 2.0.13条 的规 定;7 大 放脚 砌 到 基础墙 时,应 拉线 检 查 轴线 及 边线,保证 基础墙 身 位 置 正 确。同时应 对 照皮数杆 的 砖 层 及 标 高,如 有 高 低差 时,应 在 水 平 灰缝中 逐渐 调 整,使 基 础墙 的 层 数 与 皮数

45、杆 相 一 致;8 基础墙 高 度 较 大 时,应 定 期 检 查 皮数杆,并 拉线 检 查 水 平 灰缝,砌体 应 平 直 通 顺,不得 出现 螺 丝墙;9 在 砌 筑 过 程 中,应 进行 自 检,出现 偏 差 时,应及时 纠 正,不 应 事 后 砸 墙;10 砖砌体 的 转角处 和 交接 处 未 设 置 构造柱 时应 同 时 砌 筑,不 应 无 可 靠 措 施的 内 外 墙 分 砌 施工。不能 同 时 砌 筑 而又 应 留 置 的 临 时 间 断 处 应 砌 成 斜 槎,斜 槎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L不 应 小 于 高 度 H的 2/3(图 3.4.13)。留槎 应 平 直、通 顺;

46、图 3.4.13 斜 槎 砌 筑 示 意 图 11 暖 气 沟 挑 檐 砖 及 上 一层 压砖,均 应 整 砖 丁 砌,灰缝 应严 实,挑 檐 砖 标 高 应 符合 设计要求;DB11/T 1832.4-2021 16 12 各 种 预 留洞、埋 件、拉 结 筋 应按 设计要求 留 置,不 应后 剔 凿,不 应 影响 砌 体 质量;13 变 形缝 的 墙 角 应按 直角 要求 砌 筑,先 砌 的 墙 应 把 舌头 灰 刮尽;后 砌 的 墙 可 采 用 缩 口灰,掉 入 缝 内的 杂 物 应 随 时 清 理;14 安装 管 沟 和 洞 口过梁 其 型 号、标 高 应 正 确,底 灰 应 饱 满;

47、当 坐 灰 超 过 20mm厚 时,应 采 用 细 石混凝上 铺垫,两 端 搭 墙 长 度应 一 致。3.4.14 小型砌块基础砌 筑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采 用 铺 浆 法 砌 筑,砌块 应 一 次 摆 正,不得 任意 敲击;2 偏 差 超 过 规 定 的,应 在 灰缝砂 浆 初 凝 前,取 下 砌块、铲 去 砂 浆,重 新 砌 筑;3 对 孔错 缝 搭 接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90mm或 砌块 长 度 的 1/3;4 基础墙墙体 转角处 和 纵 横 墙 交接 处 应按 设计要求 布 置 构造柱 或 连 结 筋,并 应 同 时 砌 筑,若 临 时 间 断,则 应 在 间 断 处

48、砌 成 斜 槎,斜 槎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高 度 的 2/3;5 墙体 应按 设计要求 留 设 构造柱 或 混凝土加 强 带,构造柱 留槎 为 砌块墙体 在 构 造柱 位 置 从 下 向 上 二 进 二 出,混凝土加 强 带 下应 先 砌 筑 一 匹 烧 结 普通 砖;6 基础墙体 应 边 砌 筑 边 刮 缝,先 刮 水 平 灰缝,再刮竖 向 灰缝,将“舌头 灰”刮净。7 基础墙 每 天 砌 筑 高 度 不宜 大 于 1.8m。下 班 前,应 将 未 砌 完 墙体 的 最 上 层 砌 块 的 竖 向 灰缝砂 浆 灌 满、刮 平,并 清 除 表面 残余 砂 浆,下 一 次

49、继 续 砌 筑 时,应 先 湿润 前 次 已 砌墙体 的 顶 部。3.4.15 小型砌块基础砌体 灌 注芯 柱混凝土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宜 选 用专用 的 小型砌块 灌孔 混凝土 灌 实 孔 洞,灌孔 混凝土 强度等 级 应符合 设 计要求;2 当采 用 普通 混凝土 时,其 坍 落 度 不 应 小 于 90mm;3 在 灌 注芯 柱混凝土 前,应 清 除 孔 洞 内的 砂 浆 等 杂 物,并 用 水 冲 洗;4 先 注 入 适 量 与 芯 柱混凝土 相 同 的 去 石 水泥 砂 浆,再 浇 筑 芯 柱混凝土;5 砌 筑 砂 浆 强度 达 到 设计要求方 可 灌 注芯 柱混凝土,设计 无

50、 要求 时,砌 筑 砂 浆 强度 不 应 小 于 1.0MPa。3.4.16 防 潮 层 设 置 应符合下列 规 定:1 防 潮 层 应 设 置 在 室 内地 坪 以 下 60mm处;DB11/T 1832.4-2021 17 2 抹 防 潮 层 砂 浆 前,应 将 基础墙 顶 活 动 砖重 新 砌 好,并 应 清 扫 干 净、浇 水湿润;3 基础墙体 应 以 室 内地 坪 控 制 水 平 线 为 基 准 抄 出 标 高 线,墙 顶 两侧 应用 木 八 字 尺 杆 卡 牢,复 核 标 高 尺寸 无 误 后,倒 入防水 砂 浆,随 即 用 木 抹 子 搓 平;4 防 潮 层 做法及 厚 度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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