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7 9 2 0 2 2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个 人 奖 评 审 规 范2 0 2 2-0 6-1 6 发 布 2 0 2 2-0 6-1 6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1.120CCS A 0014D B 1 4/T 2 4 7 9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缩 略 语.25 总 体 要 求.26 专 家 资 质.27 评 审 内 容.38 评 审 方 法 及 流 程.49 持 续 改 进.5附
2、录 A(资 料 性)评 审 专 家 纪 律 承 诺 书.6参 考 文 献.7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和 质 量 强 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综 合 管 理 标 准 化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弘 实 标 准 化 管 理 研 究 院 有 限
3、 公 司、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太 原 代 办 处。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马 浩 波、郁 鸣 钢、陈 彦 华、朱 蓉、高 健、刘 利 民、孙 艳、白 沧 莉、柴 春 锋、贺继 峰。D B 1 4/T 2 4 7 9 2 0 2 21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个 人 奖 评 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个 人 奖 评 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要 求、专 家 资 质、评 审 内 容、评 审 方 法 及 流 程、持 续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4、贡 献 奖 专 家 评 审 组 对 各 类 标 准 化 人 员 的 评 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5、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经 中 央 批 准,由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奖 项,包 括 标 准 项 目 奖、个 人 奖。3.2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个 人 奖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奖 项 之 一,以 表 彰 奖 励 在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事 业 发 展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先 进 个 人。3.3评 审专 家 与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的 参 评 个 人 进 行 交 流,对 其 取 得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成 绩 进 行 评 议 的 活 动。3.4行 政 机 关 标 准
6、 化 工 作 人 员各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从 事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人 员。3.5事 业 及 社 会 团 体 标 准 化 工 作 人 员各 类 教 育、科 研 机 构 等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中 从 事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人 员。3.62企 业 标 准 化 工 作 人 员在 各 类 企 业 中,推 动、从 事 标 准 化 工 作,引 领 支 撑 企 业 发 展 的 人 员。3.7其 他 标 准 化 人 员以 上 三 类 人 员 之 外 为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7、 人 员。4 缩 略 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和 质 量 强 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个 人 奖: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个 人 奖5 总 体 要 求5.1 评 审 应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独 立 的 原 则,做 到 依 法 依 规、注 重 实 绩、科 学 精 准、群 众 公 认。5.2 评 审 应 面 向 在 基 层 和 一 线 中 标 准 化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的 人 员。5.3 评 审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标 准 化 人 员、事 业 单 位 及 社 会 团 体 标 准
8、 化 工 作 人 员、企 业 组 织 标 准 化 工 作 人 员等 3 类 人 员 岗 位 特 点,在 相 应 评 价 内 容 上 予 以 侧 重 取 舍。5.4 评 审 应 坚 持 宁 缺 毋 滥,奖 项 可 空 缺。5.5 参 评 个 人 应 有 可 供 验 证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业 绩。5.6 参 评 个 人 应 从 事 标 准 化 工 作 5 年 以 上,为 我 省 标 准 化 事 业 作 出 显 著 成 绩。5.7 参 评 个 人 应 近 5 年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未 担 任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5.8
9、参 评 个 人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纪 等 问 题 正 在 接 受 组 织 调 查、司 法 审 查 的,应 暂 停 实 施 评 选。6 专 家 资 质6.1 专 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熟 悉 标 准 化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化 综 合 改 革 的 相 关 政策、规 定;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行 政 正 处 级 及 以 上 职 务,身 体 健 康,能 胜 任 评 审 工 作;熟 悉 本 行 业 或 本 专 业 领 域 国 内 外 标 准 化 工 作 及 行 业 总 体 发 展 现 状
10、和 趋 势,有 丰 富 的 理 论 造 诣和 实 践 工 作 经 验;作 风 正 派,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能 认 真 履 行 评 审 工 作 职 责,严 格 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纪 律;能 服 从 评 审 工 作 需 要,安 排 时 间 参 与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评 审 活 动。6.2 评 审 专 家 在 参 与 评 审 工 作 前 应 签 订 评 审 专 家 纪 律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应 履 行 公 正、保 密、独立 评 审 的 义 务 和 遵 守 评 审 纪 律,并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接 受 监 督。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11、应 采 取 回 避 措 施:与 申 报 单 位 或 参 评 个 人 属 于 同 一 单 位;与 个 人 奖 申 报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与 被 评 审 个 人 有 亲 属 关 系;存 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正 性 的 情 况。6.3 国 家 级 专 家、省 外 专 家 可 由 国 家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技 术 机 构 和 相 关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标 准 化 主管 部 门 推 荐。D B 1 4/T 2 4 7 9 2 0 2 236.4 省 内 专 家 可 来 自 省 内 行 业 主 管 部 门、高 等 院 校、科 研 院 所、社 会 团
12、 体、相 关 企 业 等。7 评 审 内 容7.1 标 准 化 基 础 领 域7.1.1 任 职 情 况7.1.1.1 在 国 际、国 家、省 级、市 级 标 准 化 行 业、技 术 组 织 任 职 情 况。7.1.1.2 在 基 层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科 研、生 产 服 务 一 线 从 事 标 准 化 工 作 情 况。7.1.2 社 会 影 响7.1.2.1 在 国 际、国 内、行 业 或 省 内 标 准 化 领 域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情 况。7.1.2.2 因 所 编 制 标 准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个 人 因 标 准 化 相 关 成 绩 获 得 国 家、省 科 学
13、 技 术 奖 励 情 况。7.1.2.3 因 标 准 化 成 绩 被 所 在 各 级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授 予 各 类 荣 誉 情 况。7.1.2.4 主 持 或 参 与 各 级、各 类 标 准 化 试 点、示 范,标 准 和 其 他 标 准 化 项 目 的 评 审。7.1.3 宣 传 培 育7.1.3.1 广 泛 宣 传 标 准 化 综 合 改 革 重 要 政 策、法 规、重 要 改 革 经 验 等。7.1.3.2 运 用 多 种 途 径,传 播 标 准 化 知 识,营 造 标 准 化 氛 围。7.1.4 实 施 推 广7.1.4.1 利 用 线 上、线 下 多 种 方 式 对 重
14、 要 标 准 进 行 宣 贯。7.1.4.2 组 织 对 重 要 标 准 进 行 实 施 推 广。7.1.4.3 在 所 属 领 域 内,对 重 要 标 准 实 施、推 广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反 馈7.2 标 准 化 创 新 领 域7.2.1 政 策 制 定7.2.1.1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制 定 标 准 化 法 律 法 规,并 颁 布 实 施。7.2.1.2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制 定 标 准 化 改 革 发 展 政 策 文 件,经 发 布 实 施。7.2.1.3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制 定 标 准 化 规 章 制 度。7.2.2 理
15、论 与 科 研7.2.2.1 对 标 准 化 基 础 工 作 的 研 究 有 可 量 化 的 成 果。7.2.2.2 能 够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改 革 要 求,开 拓 新 的 标 准 化 研 究 领 域,创 造 性 地 解 决 标 准 化 工 作 中 的 机制 问 题。7.2.2.3 能 够 对 标 准 化 法、标 准 化 改 革 政 策 的 落 实 落 地 进 行 研 究,提 出 推 动 解 决 改 革 政 策 实 施 的 见 解和 主 张。7.2.2.4 为 制 定、实 施、评 价 与 改 进 关 键 性 标 准 而 完 成 的 相 应 课 题 研 究。7.2.3 标 准 制 定
16、7.2.3.1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国 际、国 家、行 业、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标 准 文 件 发 布 并 完 成 备 案 等相 应 后 续 程 序。47.2.3.2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团 体、企 业 标 准 制 修 订,标 准 文 件 经 发 布 并 在 国 家 标 准 信 息 平 台 进行 自 我 声 明 公 开。7.2.3.3 主 持 或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行 业、企 业 标 准 体 系 编 制,体 系 经 发 布 实 施 且 被 认 可。7.2.3.4 所 编 写 的 标 准 文 本 应 符 合 G B/T 1.1
17、 和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标 准 体 系 或 标 准 文 件 被 持 续、广泛 实 施,并 取 得 积 极 的 效 果。7.2.4 指 导 推 动7.2.4.1 指 导、推 动 相 关 行 业、区 域 或 所 在 组 织 完 成 标 准 化 机 制 改 革。7.2.4.2 帮 助、推 动 或 组 织 出 台 重 要 标 准 化 政 策、制 度,建 立 标 准 体 系。7.2.4.3 指 导、推 动 相 关 组 织 完 成 标 准 化 试 点 示 范 项 目 建 设。7.3 效 益 评 价对 参 评 个 人 所 涉 及 的 7.1、7.2 相 应 内 容,从 经 济、社 会、质
18、量、生 态 四 个 维 度 评 价 其 产 生 的 实 际效 益。8 评 审 方 法 及 流 程8.1 专 家 通 过 书 面 评 审、质 询 交 流、讨 论 及 意 见 表 达 等 方 式 对 参 评 个 人 进 行 评 价。8.2 评 审 全 程 在 监 督 工 作 组 有 效 监 督 之 下 开 展,并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8.3 其 他 标 准 化 工 作 人 员 经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后,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推 荐 人 选 统 一 认 定,一 人 一 策。8.4 评 审 流 程 见 图 1。D B 1 4/T 2 4 7 9 2 0
19、2 25注:形成初评名单后,推荐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次按照 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后续评审程序。图 1 评 审 流 程 图9 持 续 改 进9.1 应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标 准 化 综 合 改 革 的 持 续 深 入,适 时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完 善。9.2 在 使 用 过 程 中,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予 以 改 进。6A A附 录 A(资 料 性)评 审 专 家 纪 律 承 诺 书本 人 参 加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评 审 工 作,做 出 如 下 承 诺:1.严 格 按 照 山 西 省 标 准
20、化 创 新 贡 献 奖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独 立、客 观、公 正 地 开 展 评审 工 作,认 真 履 行 专 家 职 责,严 格 遵 守 评 审 纪 律。2.评 审 与 自 身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评 审 对 象 时,主 动 申 明 并 回 避。3.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与 评 审 工 作 相 关 的 任 何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家 评 审 意 见,现 场 统 计 情 况 等;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参 评 对 象 的 相 关 信 息。4.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擅 自 与 评 审 对 象 联 系,不 利 用 特 殊 身 份
21、 和 影 响,采 取 非 正 常 手 段 为 评 审 对 象 提 供 便利。5.不 谋 取 任 何 形 式 的 不 正 当 利 益,不 以 任 何 方 式 收 取 评 审 对 象 给 予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报 酬 等,不 要 求 或暗 示 评 审 对 象 接 受 各 种 类 型 的 咨 询、辅 导 及 其 他 服 务。6.恪 守 职 业 操 守,不 发 生 其 他 任 何 影 响 评 审 公 正 性 的 行 为。若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自 愿 接 受 处 分 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承 诺 专 家:日 期:D B 1 4/T 2 4 7 9 2 0 2 27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2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条 例 3 山 西 省 评 比 达 标 表 彰 活 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4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管 理 办 法 晋 政 办 发 2 0 2 1 9 4 号 5 山 西 省 标 准 化 创 新 贡 献 奖 评 审 工 作 规 则 晋 市 监 发 2 0 2 2 9 1 号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