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 3.0 2 0.2 0CCS J 8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7 0 2 0 2 2在 用 起 重 机 械 无 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条 件2 0 2 2-0 6-1 4 发 布 2 0 2 2-0 9-1 5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7 0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无 损 检 测 人 员.24.1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资 质.24.2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素 质.24.3 无 损 检
2、 测 人 员 视 力.24.4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授 权.25 无 损 检 测 通 用 要 求.35.1 一 般 要 求.35.2 检 测 周 期.35.3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原 则.46 无 损 检 测 射 线 检 测.56.1 射 线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56.2 射 线 检 测 检 测 区 域.56.3 射 线 检 测 结 果 评 定 和 质 量 分 级.57 无 损 检 测 超 声 检 测.57.1 超 声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57.2 超 声 检 测 表 面 准 备.67.3 超 声 检 测 扫 查 覆 盖.67.4 超 声 检 测 灵 敏 度 补 偿.6
3、7.5 超 声 检 测 仪 器 和 探 头 系 统 的 复 核.67.6 超 声 检 测 钢 板 的 质 量 分 级.67.7 超 声 检 测 锻 件 的 质 量 分 级.77.8 超 声 检 测 焊 缝 的 质 量 分 级.77.9 超 声 检 测 焊 缝 不 连 续 类 型.77.1 0 超 声 检 测 厚 度 的 测 量 方 法.78 无 损 检 测 磁 粉 检 测.78.1 磁 粉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78.2 磁 粉 检 测 表 面 准 备.78.3 磁 粉 检 测 质 量 分 级.89 无 损 检 测 渗 透 检 测.89.1 渗 透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89.2
4、渗 透 检 测 表 面 准 备.89.3 渗 透 检 测 质 量 分 级.8D B 1 4/T 2 4 7 0 2 0 2 2I I1 0 无 损 检 测 目 视 检 测.81 0.1 目 视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81 0.2 目 视 检 测 方 法 和 技 术.91 0.3 目 视 检 测 结 果 评 价.91 1 无 损 检 测 场 所 和 环 境、安 全 防 护.91 1.1 无 损 检 测 场 所 和 环 境.91 1.2 无 损 检 测 安 全 防 护.91 2 无 损 检 测 文 件 资 料 和 档 案.9参 考 文 献.1 0D B 1 4/T 2 4 7 0 2 0 2
5、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装 备 制 造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0 7)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太 原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省 机 械 产 品
6、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有 限 公 司、山 西 国 控 集团 信 息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范 靳 科、许 常 青、傅 留 虎、张 靓、顾 翠 云、吕 迎 玺、董 玉 磐。D B 1 4/T 2 4 7 0 2 0 2 21在 用 起 重 机 械 无 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条 件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在 用 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械 无 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条 件,包 括 检 测 方 法 和 验 收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用 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 械 的 无 损 检 测,其 他 在 用
7、起 重 机 械 的 无 损 检 测 亦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6 9 7 4.1 起 重 机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 术 语G B/T 6 9 7 4.5 起 重 机 术 语 第 5 部 分: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8、 机G B/T 1 2 6 0 4 无 损 检 测 术 语G B/T 2 3 7 2 4.1 起 重 机 检 查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2 3 7 2 4.5 起 重 机 检 查 第 5 部 分:第 5 部 分: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G B/T 3 1 0 5 2.1 起 重 机 检 查 与 维 护 规 程 第 1 部 分:总 则G B/T 3 1 0 5 2.5 起 重 机 检 查 与 维 护 规 程 第 5 部 分:桥 式 和 门 式 起 重 机G B/T 3 6 6 9 7 铸 造 起 重 机 报 废 条 件N B/T 4 7 0 1 3 承 压 设 备 无 损 检
9、测 及 第 1 号 修 改 单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6 9 7 4、G B/T 1 2 6 0 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检 测 i n s p e c t i o n为 验 证 起 重 机 械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而 进 行 的 一 系 列 工 作,检 测 分 为 日 常 检 测、定 期 检 测 和 特 殊 检 测。本文 件 涉 及 的 检 测 方 法 主 要 有:超 声 检 测(U T),射 线 检 测(R T),磁 粉 检 测(M T),渗 透 检 测(P T),目 视 检 测(V T),亦 可 采 用 T O F
10、D、相 控 阵 等 新 的 检 测 技 术。3.2日 常 检 测 d a i l y i n s p e c t i o n每 个 工 作 班 次 开 始 作 业 前 进 行 的 检 测。3.3定 期 检 测 p e r i o d i c i n s p e c t i o n对 使 用 中 的 起 重 机 械,按 照 规 定 周 期 进 行 的 检 测。3.4特 殊 检 测 e x c e p t i o n a l i n s p e c t i o n起 重 机 械 本 身 或 外 界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时,以 及 停 用 后 再 次 启 用 前 而 进 行 的 检 测。D B
11、1 4/T 2 4 7 0 2 0 2 223.5检 测 灵 敏 度 d e t e c t i o n s e n s i t i v i t y检 测 最 小 不 连 续 的 能 力,一 般 以 有 效 检 出 工 件 中 某 一 规 定 尺 寸 大 小 的 不 连 续 作 为 度 量。3.6试 块/片 t e s t b l o c k/p i e c e用 于 校 准 设 备 状 态 和/或 评 定 不 连 续 满 足 要 求 的 程 度。3.7不 连 续 d i s c o n t i n u i t y连 续 或 结 合 的 缺 失,材 料 或 工 件 在 物 理 结 构 或 形
12、状 上 有 意 或 无 意 的 中 断。3.8缺 陷 d e f e c t尺 寸、形 状、取 向、位 置 或 性 质 不 满 足 规 定 的 验 收 准 则 而 拒 收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不 连 续。3.9裂 纹 c r a c k金 属 原 子 的 结 合 遭 到 破 坏 而 形 成 的 新 界 面(缝 隙)。4 无 损 检 测 人 员4.1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资 质无 损 检 测 人 员,应 按 照 T S G Z 8 0 0 1、I S O 9 7 1 2(G B/T 9 4 4 5)或 其 他 等 效 标 准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无 损 检测 人 员 资 格。从 事
13、射 线 检 测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取 得 辐 射 安 全 上 岗 操 作 的 证 书。本 文 件 中 执 行目 视 检 测(V T)的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或 获 得 相 关 方 相 关 项 目 的 授 权。取 得 不 同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不 同 资格 级 别 的 人 员,只 能 从 事 与 该 方 法 和 该 资 格 级 别 相 应 的 无 损 检 测 工 作。4.2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素 质无 损 检 测 人 员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金 属 材 料、设 备 制 造 安 装、焊 接 及 热 处 理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14、 知 识,了 解 起 重机 械 的 运 行 情 况 环 境 条 件 等,应 熟 悉 被 检 工 件 的 材 质、几 何 尺 寸 及 透 声 性 等,对 检 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能 作出 分 析、判 断 和 处 理。在 进 行 检 测 前 应 接 受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单 位 的 安 全 环 保 培 训 并 满 足 相 关 要 求。4.3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视 力无 损 检 测 人 员 未 经 矫 正 或 经 矫 正 的 近(距)视 力 和 远(距)视 力 应 不 低 于 5.0(小 数 记 录 值 为 1.0),测 试 方 法 应 符 合 G B 1 1 5 3 3 的 规
15、 定。无 损 检 测 人 员 应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视 力,不 得 有 色 盲。4.4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授 权无 损 检 测 人 员 应 获 得 相 关 方 相 关 项 目 的 授 权,由 操 作 人 员 执 行 目 视 检 测 的 授 权 有 效 期 为 1 年,取 得无 损 检 测 相 应 资 质 的 人 员 的 授 权 有 效 期 为 执 行 该 检 测 项 目 时 段。授 权 应 有 记 录 并 随 设 备 档 案 保 存,授 权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授 权 人/被 授 权 人、该 起 重 机 械 的 工 作 环 境、运 行 状 态、检 测 方 法 及 范 围、安
16、全 环 保注 意 事 项、授 权 有 效 期、相 关 检 测 资 质 证 书、身 份 信 息 等,授 权 应 由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生 效。取 得 所 从 事 的检 测 资 质 并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员 应 确 保 资 质 和 授 权 在 有 效 期 范 围 内。D B 1 4/T 2 4 7 0 2 0 2 235 无 损 检 测 通 用 要 求5.1 一 般 要 求5.1.1 检 测 的 目 的为 确 保 起 重 机 械 持 续 安 全 使 用 和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应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控 检 测 和 维 护。起 重 机 械 在 使 用期 间,应 确 保 对
17、关 键 零 部 件 进 行 检 测 和 必 要 的 维 护。在 起 重 机 械 投 入 使 用 5 年 后 至 其 设 计 寿 命 结 束 前 均应 按 本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测。各 项 检 测 和 维 护 均 应 做 好 记 录,并 作 为 该 起 重 机 械 的 设 备 档 案 妥 善 保管。定 期 检 测 记 录、特 殊 检 测 记 录 和 非 计 划 性 维 护 记 录 应 保 持 到 起 重 机 械 报 废 为 止。计 划 性 维 护 记 录 应保 持 到 下 一 个 维 护 周 期。5.1.2 检 测 的 项 目应 根 据 不 同 的 起 重 机 械 确 定
18、具 体 的 检 测 项 目。检 测 周 期 的 确 定 应 足 以 使 起 重 机 械 保 持 安 全 和 良 好 的运 行 状 态,应 按 本 文 件 的 检 测 项 目 要 求 进 行 检 测。起 重 机 械 所 有 关 键 零 部 件 应 在 设 计 寿 命 内 由 有 资 质 并经 授 权 的 人 员 进 行 检 测。起 重 机 械 投 入 使 用 5 年 后 进 行 一 次 定 期 检 测 或 连 续 的 定 期 检 测,在 设 计 寿 命 到期 前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检 测。除 可 选 检 测 项 目 外,所 有 关 键 零 部 件 应 在 设 计 寿 命 内 进 行 检 测
19、。5.1.3 检 测 的 等 级在 用 起 重 机 械 主 体 结 构 件 的 安 全 状 态 等 级 以 主 体 结 构 件 的 塑 性 变 形、刚 度、稳 定 性、裂 纹、腐 蚀、铰 轴 孔 磨 损 以 及 剩 余 寿 命 为 判 断 依 据,根 据 结 构 形 式 和 受 力 状 态 识 别 主 体 结 构 件 危 险 点,由 危 险 点 风 险等 级 确 定 主 体 结 构 件 安 全 状 态 级 别。根 据 在 用 起 重 机 械 主 体 结 构 件 的 安 全 状 态 级 别 确 定 其 检 测 周 期 及 采用 的 检 测 标 准、技 术 等 级、验 收 要 求 等。5.2 检
20、测 周 期5.2.1 日 常 检 测目 视 检 测 可 由 经 相 关 方 相 关 项 目 授 权 的 操 作 人 员 执 行。应 根 据 每 台 起 重 机 械 的 具 体 特 点 确 定 日 常 检测 项 目 和 检 测 要 求,且 不 应 低 于 本 文 件 的 规 定。5.2.2 经 常 性 检 测经 常 性 检 测 是 维 护 性 检 测,应 与 制 造 商 指 定 的 日 常 维 护 结 合 进 行,除 起 重 机 械 停 用 外,时 间 间 隔 不超 过 3 个 月。检 测 的 周 期 应 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的 工 作 环 境、使 用 频 率 与 繁 重 程 度 确 定。经
21、 常 性 检 测 应 符 合 本文 件 的 要 求。5.2.3 定 期 检 测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特 点,确 定 定 期 检 测 的 周 检、月 检、季 检 和 年 检。根 据 每 台 起 重 机 械 的 工 作 级别、工 作 环 境 及 使 用 状 态 确 定 定 期 检 测 项 目、检 测 要 求 和 检 测 周 期,且 不 应 低 于 本 文 件 的 规 定。对 于 吊运 熔 融 金 属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起 重 机 械,应 适 当 缩 短 检 测 周 期。5.2.4 特 殊 检 测任 何 可 能 导 致 起 重 机 械 损 坏 或 超 出 设 备 的 环 境 条
22、件 或 停 用 后 再 次 启 用 前 等 特 殊 情 况,损 坏 零 部 件 进行 修 复 或 发 生 变 更,均 应 进 行 特 殊 检 测。特 殊 检 测 按 本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D B 1 4/T 2 4 7 0 2 0 2 245.2.5 重 点 检 测未 实 行 加 强 的 定 期 检 测 或 重 新 装 配 或 进 口 的 且 未 按 规 定 对 之 前 的 连 续 工 作 进 行 记 录 和 维 护 记 录 的起 重 机 械 进 行 检 测。重 点 检 测 应 涉 及 关 键 零 部 件 的 检 测,这 些 关 键 零 部 件 由 有 相 应 资 质 并 获 得 相
23、 关 授 权的 人 员 进 行 检 测。如 果 有 必 要,应 将 起 重 机 械 拆 开 并 除 去 关 键 零 部 件 上 的 油 漆、油 渍 和 腐 蚀 层 以 便 进 行完 全 彻 底 的 检 测。重 点 检 测 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的 要 求。5.2.6 加 强 的 定 期 检 测加 强 的 定 期 检 测 可 代 替 重 点 检 测。在 用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第 一 个 5 年 后 及 随 后 5 年 内,应 安 排 定 期 检 测 以确 保 所 有 关 键 零 部 件 已 完 成 检 测。制 造 商 说 明 书 或 用 户 组 织 说 明 书 也 可 对 加 强 的 定
24、 期 检 测 进 行 详 细 要 求。零 部 件 检 测 计 划 应 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的 操 作 历 史 和 预 期 未 来 用 途、零 部 件 的 关 键 性 和 条 件 进 行 评 估。检 测 应包 含 说 明 书 中 规 定 的 定 期 检 测 和 经 常 性 检 测 的 所 有 项 目,应 符 合 本 文 件 的 要 求。5.3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原 则5.3.1 无 损 检 测 检 测 方 法 选 用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主 体 结 构 件 及 焊 缝 内 部 应 采 用 超 声 检 测 和 或 射 线 检 测,亦 可 采 用 T O F D、相 控 阵 等 新技
25、 术 进 行 辅 助 检 测。主 体 结 构 件 和 焊 缝 表 面 应 采 用 目 视 检 测、磁 粉 检 测 和 或 渗 透 检 测。主 要 检 测 起 重 机械 的 本 体 结 构 件、关 键 零 部 件,并 对 存 在 的 不 连 续 进 行 监 控 和 评 定。本 文 件 仅 规 定 无 损 检 测 的 一 般 要 求,应 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的 检 测 可 达 性 和 空 间、实 际 运 行 情 况、历 次 无 损 检 测 结 果 并 确 保 满 足 安 全 环 保 的 要 求 实施 无 损 检 测,具 体 采 用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协 商 确 定。5.3.2 无 损
26、 检 测 检 测 原 则在 遵 循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相 关 产 品 标 准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础 上,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无 损 检 测 标 准 原 则 上 优 先 采 用 N B/T 4 7 0 1 3 系 列 标 准,与 N B/T 4 7 0 1 3 标 准 不 一 致 可 协 商。应 根 据 起 重 机 械设 备 的 材 质、结 构、制 造 方 法、工 作 介 质、使 用 条 件(温 度、压 力、介 质、工 况 等)、失 效 模 式 和 风 险评 估(R B I)分 析 结 果,预 计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连 续
27、种 类、形 状、部 位 和 方 向,按 本 文 件 的 规 定,选 择 一 种 或多 种 适 宜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确 定 其 检 测 技 术 等 级、检 测 比 例、质 量 要 求 和 合 格 级 别 等,以 形 成 明 确 的 检测 要 求。5.3.3 无 损 检 测 检 测 部 位在 用 起 重 机 械 主 要 检 测 主 梁 结 构(特 别 是 承 拉 应 力 部 位 的 焊 缝)、吊 具 结 构、小 车 架、卷 筒、端 梁等 结 构 件 的 主 要 焊 缝 及 焊 缝 附 近 的 钢 板,吊 钩、横 梁、制 动 盘、车 轮、卷 筒 轴、轨 道 及 其 对 接 焊 缝 等 关
28、键 零 部 件,因 腐 蚀、磨 损 等 造 成 厚 度 尺 寸 有 变 化 的 部 位,制 造 时 有 不 连 续、可 能 因 运 行 而 产 生 不 连 续、上 次 检 测 到 的 不 连 续 或 有 修 复 的 部 位 是 重 点 检 测 部 位。对 于 主 梁 跨 中 1/5 长 度 范 围 内,在 承 受 拉 应 力 的下 翼 缘 板 或 腹 板 上 距 离 下 翼 缘 板 1/5 高 度 范 围 内,不 论 焊 缝 还 是 母 材 均 不 得 有 与 主 梁 长 度 方 向 夹 角 大 于4 5 的 裂 纹。对 于 其 他 主 要 受 力 部 分 母 材 和 焊 缝 的 裂 纹,可
29、根 据 受 力 情 况 和 裂 纹 情 况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或 进行 修 复。焊 缝 如 不 可 修 复 则 以 该 检 测 结 果 作 为 起 重 机 械 的 评 价 依 据。同 一 位 置 修 复 不 应 超 过 二 次 否 则 应由 技 术 人 员 评 审,并 在 检 测 结 果 中 注 明。检 测 部 位 不 得 有 任 何 涂 层、油 污 等 覆 盖,检 测 前 应 清 除 干 净;对 检 测 有 影 响 的 或 可 能 会 影 响 设 备 运 行 的 检 测 部 位 应 尽 可 能 拆 卸 下 来 进 行 检 测,如 无 法 拆 卸 则 对 裸 露 部位 进 行 检 测 并
30、 记 录 好 检 测 位 置。5.3.4 无 损 检 测 评 定 通 用 原 则D B 1 4/T 2 4 7 0 2 0 2 25本 文 件 适 用 于 G B/T 2 3 7 2 4、G B/T 3 1 0 5 2 系 列 标 准 及 G B/T 3 6 6 9 7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无 损 检 测 的 每 种 检测 方 法 均 有 其 能 力 范 围 和 局 限 性,且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实 施 操 作 空 间。当 采 用 一 种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按 不 同 检 测工 艺 进 行 检 测 时,如 果 检 测 结 果 不 一 致,应 以 危 险 度 大 的 评 定
31、级 别 为 准。当 采 用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的 检 测方 法 对 起 重 机 械 的 同 一 部 位 进 行 检 测 时,应 按 各 自 的 方 法 评 定 级 别。6 无 损 检 测 射 线 检 测6.1 射 线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本 文 件 仅 规 定 使 用 能 量 低 于 3 5 0 k V 的 采 用 A B 级(中 灵 敏 度 技 术)便 携 式 射 线 胶 片 成 像 技 术 进 行 检测。胶 片 系 统 采 用 C 5 类 及 以 上 胶 片。像 质 计 采 用 通 用 线 型 像 质 计 或 等 径 线 型 像 质 计(F e)。其 他 应 符 合N B/
32、T 4 7 0 1 3.2 标 准 的 要 求。6.2 射 线 检 测 检 测 区 域在 确 保 满 足 安 全 环 保 的 前 提 下 并 考 虑 可 接 近 性 和 空 间 条 件,进 行 射 线 检 测。在 射 线 检 测 之 前,焊 接接 头 的 表 面 应 经 目 视 检 测 并 合 格。焊 缝 应 清 除 附 近 的 电 线 电 缆、表 面 油 漆 或 灰 尘,并 确 保 起 重 机 械 在 停用 待 检 状 态。焊 缝 在 修 复 后 进 行 射 线 检 测,至 少 应 在 焊 接 完 成 2 4 h 后 进 行。表 面 的 不 规 则 状 态 在 底 片 上的 影 像 不 得
33、掩 盖 或 干 扰 不 连 续 影 像,否 则 应 对 表 面 作 适 当 修 整。检 测 区 宽 度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规、规 范、标准 和 设 计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同 时 还 应 满 足 合 同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要 求,一 般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检 测 区包 括 焊 缝 金 属 及 相 对 于 焊 缝 边 缘 至 少 为 5 m m 的 相 邻 母 材 区 域。6.3 射 线 检 测 结 果 评 定 和 质 量 分 级应 根 据 起 重 机 械 现 场 的 工 件 特 点 和 技 术 条 件 的 要 求 选 择 适 宜 的 透 照 方 式,采
34、 用 单 胶 片 透 照 技 术 或 双胶 片 透 照 技 术。射 线 检 测 的 能 量、射 线 源 至 工 件 表 面 的 距 离、像 质 计 选 择 和 摆 放、定 位/识 别 标 记、评片 要 求、底 片 质 量 等 要 求 按 N B/T 4 7 0 1 3.2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抽 检 比 例 不 得 小 于 2 0%,且 每 处 长 度 不 得 小于 3 0 0 m m。主 梁 跨 中 1/5 长 度 范 围 内,在 承 受 拉 应 力 的 下 翼 缘 板 或 腹 板 上 距 离 下 翼 缘 板 1/5 高 度 范 围 内(每处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3 0 0 m
35、m),主 梁、小 车 架 和 端 梁 的 下 盖 板,焊 接 接 头 按 N B/T 4 7 0 1 3.2 标 准 的 第 6 章 节 的 级 执 行;主 梁、小 车 架 和 端 梁 的 上 盖 板 焊 接 接 头 及 端 梁 的 腹 板 焊 接 接 头 按 N B/T 4 7 0 1 3.2 标 准 的 第 6 章 节的 级 执 行;焊 缝 及 焊 缝 两 侧 5 0 m m 范 围 内 不 得 有 裂 纹 类 不 连 续 存 在;其 他 位 置 的 焊 接 接 头 检 测 按 N B/T4 7 0 1 3.2 标 准 的 第 6 章 节 协 商 确 定 验 收 等 级。7 无 损 检 测
36、 超 声 检 测7.1 超 声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7.1.1 超 声 设 备检 测 仪 器 工 作 频 率 按-3 d B 测 量 应 至 少 包 括 0.5 M H z 1 0 M H z 频 率 范 围,水 平 线 性 偏 差 不 大 于 1%,垂 直 线性 偏 差 不 大 于 5%。步 进 每 档 不 应 大 于 2 d B,衰 减 器 每 1 2 d B 的 误 差 不 应 超 过 1 d B。仪 器 和 探 头 的 组 合 频 率 与探 头 标 称 频 率 之 间 偏 差 不 得 大 于 1 0%。7.1.2 超 声 探 头D B 1 4/T 2 4 7 0 2 0 2 26
37、探 头 频 率 在 1 M H z 5 M H z 范 围 内,晶 片 直 径 为 6 m m 2 4 m m 或 等 效 面 积 的 矩 形。斜 探 头 折 射 角 一 般 为 4 5、6 0、7 0。在 确 保 声 束 覆 盖 检 测 截 面 的 前 提 下,应 优 先 选 择 声 束 与 焊 坡 口 面 垂 直 的 折 射 角 度。当 选 用多 个 斜 探 头 检 测 时,其 折 射 角 度 差 不 应 小 于 1 0。7.2 超 声 检 测 表 面 准 备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检 测 中,超 声 检 测 时 机 及 检 测 比 例 的 选 择 等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规、标
38、准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的 规 定。起 重 机 械 在 进 行 超 声 检 测 时 应 处 于 停 用 待 检 状 态。焊 缝 的 表 面 质 量 应 经 外 观 检 查 合 格。检 测 面(探 头 经 过 的 区 域)上 所 有 影 响 检 测 的 油 漆、锈 蚀、飞 溅 和 污 物 等 均 应 予 以 清 除,附 近 影 响 检 测 的 电 线电 缆 等 应 移 开 且 确 保 处 于 断 电 状 态,其 表 面 粗 糙 度 应 符 合 检 测 要 求。表 面 的 不 规 则 状 态 不 应 影 响 检 测 结果 的 有 效 性。7.3 超 声 检 测 扫 查 覆 盖为 确 保 检
39、测 时 超 声 声 束 能 扫 查 到 工 件 的 整 个 被 检 区 域,探 头 的 每 次 扫 查 覆 盖 应 大 于 探 头 直 径 或 宽 度的 2 0%或 优 先 满 足 相 应 章 节 的 检 测 覆 盖 要 求。探 头 的 扫 查 速 度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1 0 0 m m/s。扫 查 灵 敏 度 的 设 置应 符 合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规 定。7.4 超 声 检 测 灵 敏 度 补 偿耦 合 剂 透 声 性 应 较 好 且 不 损 伤 检 测 表 面,如 机 油、化 学 浆 糊、甘 油 和 水 等。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超 声 检测
40、时 应 考 虑 对 比 试 块 与 被 检 工 件 表 面 耦 合、材 质 衰 减、曲 面 耦 合 等 差 异。根 据 以 下 情 况 进 行 补 偿:耦 合 补 偿:在 检 测 和 不 连 续 定 量 时,应 对 由 对 比 试 块 与 被 检 工 件 表 面 粗 糙 度 不 同 引 起 的 耦 合损 失 进 行 补 偿;衰 减 补 偿:在 检 测 和 不 连 续 定 量 时,应 对 由 对 比 试 块 与 被 检 工 件 材 质 衰 减 不 同 引 起 的 灵 敏 度下 降 和 不 连 续 定 量 误 差 进 行 补 偿;曲 面 补 偿:在 检 测 和 不 连 续 定 量 时,对 检 测
41、面 是 曲 面 的 工 件,应 对 由 工 件 和 对 比 试 块 曲 率 半径 不 同 引 起 的 耦 合 损 失 进 行 补 偿。7.5 超 声 检 测 仪 器 和 探 头 系 统 的 复 核7.5.1 扫 描 量 程 的 复 核如 果 任 意 一 点 在 扫 描 线 上 的 偏 移 量 超 过 扫 描 线 该 点 读 数 的 1 0%或 全 扫 描 量 程 的 5%,则 扫 描 量 程 应 重新 调 整,并 对 上 一 次 复 核 以 来 所 有 的 检 测 部 位 进 行 复 检。7.5.2 扫 査 灵 敏 度 的 复 核复 核 时,在 检 测 范 围 内 如 发 现 扫 査 灵 敏
42、度 或 距 离-波 幅 曲 线 上 任 一 深 度 人 工 反 射 体 回 波 幅 度 下 降 2 d B及 以 上,则 应 对 上 一 次 复 核 以 来 所 有 的 检 测 部 位 进 行 复 检;如 回 波 幅 度 上 升 2 d B 及 以 上,则 应 对 所 有 的记 录 信 号 进 行 重 新 评 定。7.6 超 声 检 测 钢 板 的 质 量 分 级主 梁 跨 中 1/5 长 度 范 围 内,在 承 受 拉 应 力 的 下 翼 缘 板 或 腹 板 上 距 离 下 翼 缘 板 1/5 高 度 范 围 内(每 处 长度 不 得 小 于 3 0 0 m m),主 梁、小 车 架 和 端
43、 梁 的 上 下 盖 板,主 梁 头 部 弯 板,及 其 他 重 要 区 域 的 板 材 检 测 区域、灵 敏 度 设 定、不 连 续 的 判 定 和 定 量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要 求 执 行。焊 缝 两 侧 钢 板 5 0 m m 范 围 内 按 N B/TD B 1 4/T 2 4 7 0 2 0 2 274 7 0 1 3.3 标 准 的 5.3.9 条 款 表 7 的 级 要 求 执 行,其 他 区 域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5.3.9 条 款 表 6 的 级 要求 执 行,钢 板 不 得 有 裂 纹 类 不 连 续 存
44、在。7.7 超 声 检 测 锻 件 的 质 量 分 级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吊 钩、吊 叉、横 梁、传 动 轴、齿 轮、铰 轴 等 关 键 件 的 检 测 方 法、灵 敏 度 设 定、不 连续 的 判 定 和 定 量 按 应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要 求 执 行。锻 件 质 量 评 定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5.5.8 条 款 表1 1 的 级 要 求 执 行。7.8 超 声 检 测 焊 缝 的 质 量 分 级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主 要 焊 缝 的 检 测 方 法、灵 敏 度 设 定、不 连 续 的 判 定 和 定 量 按
45、应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要 求 执 行。主 梁、小 车 架 和 端 梁 的 下 盖 板 和 腹 板 焊 接 接 头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6.5 条 款 表 3 3 的 级 要求 执 行;主 梁、小 车 架 和 端 梁 的 上 盖 板 焊 接 接 头 以 及 主 梁 头 部 弯 板 处 焊 缝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6.5 条款 表 3 3 的 级 要 求 执 行;抽 检 比 例 不 得 小 于 每 条 焊 缝 长 度 的 2 0%(每 处 抽 检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3 0 0 m m);其 他位 置
46、的 焊 接 接 头 检 测 根 据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6.5 条 款 表 3 3 协 商 确 定 验 收 等 级;根 据 N B/T 4 7 0 1 3.3 标 准的 附 录 R、附 录 S、附 录 T 测 定 不 连 续 性,不 得 有 裂 纹 类 不 连 续 性 存 在。7.9 超 声 检 测 焊 缝 不 连 续 类 型按 不 连 续 类 型 对 在 用 起 重 机 械 的 危 害 程 度 差 异,焊 缝 超 声 检 测 应 考 虑 不 连 续 的 类 型。不 连 续 类 型 的确 定 应 主 要 考 虑 焊 接 方 法(包 括 焊 接 工 艺、工 件 结 构
47、、坡 口 形 式)、缺 陷 的 位 置、指 示 长 度、自 身 高 度、不 连 续 的 波 幅、不 连 续 的 指 向 性,再 结 合 不 连 续 的 静 态 波 形 和 动 态 波 形。通 常 应 确 定 点 状 不 连 续、线 状不 连 续(条 状 夹 渣、条 状 气 孔 等)或 面 状 不 连 续(裂 纹、未 熔 合 等)。不 连 续 类 型 的 回 波 波 形 模 式 的 确定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8.4.6 条 款 及 附 录 Q 执 行。对 难 以 采 用 超 声 检 测 方 法 确 定 类 型 的 不 连 续,应 增 加射 线 检 测 或 其 他
48、检 测,以 便 进 一 步 综 合 判 断。7.1 0 超 声 检 测 厚 度 的 测 量 方 法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在 用 起 重 机 械 钢 板 厚 度 的 超 声 测 量。测 量 仪 器、探 头、试 块 和 耦 合 剂 等 具 体 要 求 应 符合 N B/T 4 7 0 1 3.3 的 规 定。钢 板 的 厚 度 测 量 按 N B/T 4 7 0 1 3.3 标 准 的 7 条 款 的 要 求 执 行。8 无 损 检 测 磁 粉 检 测8.1 磁 粉 检 测 设 备 和 器 材本 部 分 主 要 适 用 于 交 流 磁 轭(包 括 交 叉 磁 轭)连 续 荧 光/非 荧 光 湿
49、法 检 测。磁 悬 液 浓 度 应 根 据 磁 粉种 类、粒 度、施 加 方 法 和 被 检 工 件 表 面 状 态 等 因 素 来 确 定。一 般 情 况 下,磁 悬 液 配 制 浓 度 应 在 0.5 3.0 g/L范 围。如 果 是 复 合 磁 粉,则 按 厂 商 推 荐 配 比 进 行 配 制。一 般 应 选 用 A 1:3 0/1 0 0 型 标 准 试 片。磁 粉 检 测 设备 和 器 材 应 符 合 N B/T 4 7 0 1 3.4 的 规 定。8.2 磁 粉 检 测 表 面 准 备工 件 被 检 区 表 面 及 其 相 邻 至 少 2 5 范 围 内 应 干 燥,并 不 得
50、有 油 脂、污 垢、铁 锈、氧 化 皮、纤 维 屑、焊 剂、焊 接 飞 溅 或 其 他 粘 附 磁 粉 的 物 质;表 面 的 不 规 则 状 态 不 得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和 完 整 性,否 则应 做 适 当 的 修 理,修 理 后 的 被 检 工 件 表 面 粗 糙 度 R a 2 5 m。被 检 工 件 表 面 有 非 磁 性 涂 层 时,如 能 够 保证 涂 层 厚 度 不 超 过 0.0 5 m m,并 经 检 测 单 位(或 机 构)技 术 负 责 人 同 意 和 标 准 试 片 验 证 不 影 响 磁 痕 显 示 后D B 1 4/T 2 4 7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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