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3.0 1 0C C S P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4 4 2 0 2 2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标 准2 0 2 2-0 3-3 0 发 布 2 0 2 2-0 6-3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4 4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原 则.45 工 程 建 设 目 标.45.1 总 体 建 设 目 标.45.2 具 体 建 设 目 标.46 工 程 建 设 条 件.56.1 合 法
2、 性.56.2 基 础 设 施.56.3 水 土 条 件.56.4 其 他 条 件.67 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布 局.67.1 工 程 类 型 区.67.2 工 程 布 局.68 土 地 平 整 工 程.78.1 一 般 规 定.88.2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工 程.88.3 治 沟 造 地 工 程.1 18.4 耕 作 层 地 力 保 持 工 程.1 18.5 土 壤 修 复 工 程.1 29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1 39.1 一 般 规 定.1 39.2 水 源 工 程.1 59.3 输 水 工 程.1 79.4 排 水 工 程.2 39.5 渠 系 建 筑 物 工
3、 程.2 59.6 泵 站 及 输 配 电 工 程.2 71 0 田 间 道 路 工 程.2 91 0.1 一 般 规 定.2 91 0.2 田 间 道.2 91 0.3 生 产 路.3 11 1 农 田 防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工 程.3 21 1.1 一 般 规 定.3 2I I1 1.2 农 田 林 网 工 程.3 31 1.3 岸 坡 防 护 工 程.3 51 1.4 沟 道 治 理 工 程.3 71 1.5 坡 面 防 护 工 程.4 01 1.6 防 风 固 沙 工 程.4 11 1.7 农 田 生 态 修 复 工 程.4 31 2 补 充 标 准 用 词.4 41 2
4、.1 本 文 件 的 标 准 用 词.4 41 2.2 本 文 件 用 词 的 基 本 要 求.4 4附 录 A(资 料 性)山 西 省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类 型 区 区 域 范 围.4 5附 录 B(规 范 性)山 西 省 土 地 复 垦 工 程 建 设 标 准.4 7B.1 一 般 规 定.4 7B.2 塌 陷 地 复 垦 的 工 程 技 术.4 7B.3 露 天 挖 损 废 弃 土 地 复 垦 技 术.4 7B.4 建 设 破 坏 废 弃 土 地 复 垦 技 术.4 8附 录 C(规 范 性)山 西 省 土 地 复 垦 质 量 控 制 标 准.5 0附 录 D(规 范 性)山 西
5、省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标 识、标 志 牌 技 术 标 准.5 3D.1 标 识.5 3D.2 标 志 牌.5 3D B 1 4/T 2 4 4 4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自 然 资 源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地 质 环 境 监 测 和 生 态 修 复 中
6、 心、山 西 农 业 大 学 农 业 经 济 管 理 学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崔 志 标、薄 江 宏、赵 亮、姚 锐、殷 海 善、王 静、韩 小 英、兰 跃 东、程 向 军。D B 1 4/T 2 4 4 4 2 0 2 21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建 设 目 标、建 设 条 件、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布 局、土 地平 整 工 程、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田 间 道 路 工 程、农 田 防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工 程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7、在 山 西 省 域 内 从 事 土 地 整 治 活 动(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土 地 开 发、土 地 整 理、土 地 复 垦、土地 修 复)以 及 生 态 修 复 工 作 中 涉 及 到 的 土 地 整 治 行 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8
8、 4-2 0 2 1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1 5 6 1 8-2 0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G B/T 1 5 7 2 2-2 0 0 8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规 划 通 则G B/T 1 5 7 7 6 2 0 1 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G B/T 2 0 2 0 3-2 0 0 6 农 田 低 压 管 道 输 水 灌 溉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2 1 0 1 0-2 0 1 7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G B/T 3 0 6 0 0-2 0 1 4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通
9、 则G B 5 0 0 5 2-2 0 0 9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0 8 5-2 0 0 7 喷 灌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2 0 1-2 0 1 4 防 洪 标 准G B/T 5 0 2 6 5-2 0 1 0 泵 站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8 6-2 0 1 3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8 8-2 0 1 8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规 范G B/T 5 0 3 6 3-2 0 1 8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0 4 8 5-2 0 2 0 微 灌 工
10、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0 6 0 0-2 0 2 0 渠 道 防 渗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0 6 2 5-2 0 1 0 机 井 技 术 规 范G B 5 1 0 1 8-2 0 1 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2 2 4-2 0 1 7 乡 村 道 路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 L 4 8 4-2 0 1 1 灌 溉 与 排 水 渠 系 建 筑 物 设 计 规 范S L/T 4-2 0 2 0 农 田 排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 L 5 6-2 0 1 3 农 村 水 利 技 术 术 语T D/T 1 0 0 4-2 0
11、 0 3 农 用 地 分 等 规 程T D/T 1 0 3 1.1-2 0 1 1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编 制 规 程T D/T 1 0 3 6-2 0 1 3 土 地 复 垦 质 量 控 制 标 准T D/T 1 0 1 2-2 0 1 6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规 范D B 1 4/T 2 4 4 4 2 0 2 22T D/T 1 0 5 4-2 0 1 8 土 地 整 治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土 地 整 治 l a n d c o n s o l i d a t i o n a n r e h a
12、b i l i t a t i o n为 满 足 人 类 生 产、生 活 和 生 态 功 能 需 要,依 据 土 地 整 治 规 划 及 相 关 规 划,对 未 利 用、低 效 和 闲 置 利用、损 毁 和 退 化 土 地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的 活 动;是 土 地 开 发、土 地 整 理、土 地 复 垦、土 地 修 复 的 统 称。3.2土 地 开 发 l a n d d e v e l o p m e n t对 未 利 用 土 地、通 过 工 程、生 物 或 综 合 措 施,使 其 达 到 可 利 用 状 态 的 活 动。包 括 开 发 为 农 用 地 和 开发 为 建 设 用 地。3
13、.3土 地 整 理 L a n d c o n s o l i d a t i o n在 一 定 区 域 内,采 取 行 政、经 济、法 律、工 程 和 生 物 等 措 施,对 田、水、路、林、村 进 行 综 合 整 治,对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进 行 调 整 改 造,对 土 地 资 源 进 行 重 新 分 配,提 高 土 地 质 量 和 土 地 利 用 效 率,增 加 有 效 耕地 面 积,改 善 生 产、生 活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活 动。3.4土 地 复 垦 L a n d r e c l a m a t i o n对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和 自 然 灾 害 损 毁 的
14、土 地,采 取 综 合 整 治 措 施,使 其 达 到 可 利 用 状 态 的 活 动。3.5土 地 修 复 l a n d r e s t i r a t i o n对 受 污 染 的 土 地、退 化 土 地 采 取 综 合 整 治 措 施、改 变 土 地 不 良 性 状、恢 复 和 提 高 土 地 生 产 能 力 的 活动。3.6生 态 修 复 E c o l o g i c a l r e s t o r a t i o n是 指 协 助 退 化、受 损 生 态 系 统 恢 复 的 过 程。生 态 修 复 方 法 包 括 自 然 恢 复、辅 助 再 生、生 态 重 建 等。生 态 修 复
15、 目 标 可 能 是 针 对 特 定 生 态 系 统 服 务 的 恢 复,也 可 能 是 针 对 一 项 或 多 项 生 态 服 务 质 量 的 改 善,亦可 称 为 生 态 恢 复。3.7土 地 整 治 项 目 L a n d e x p l o i t a t i o n a n d 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 p r o j e c t在 一 定 时 间、区 域 和 投 资 范 围 内,具 有 明 确 建 设 目 标 和 内 容 的 土 地 整 治 活 动。3.8工 程 类 型 区 P r o j e c t t y p e a r e a是 指 集 成 地
16、理 环 境 要 素 和 社 会 经 济 条 件,依 据 地 貌 单 元 的 一 致 性 和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的 类 似 性、气 候 土 壤 生 物 的 地 带 性 规 律,以 及 水 土 资 源、耕 作 制 度、灌 溉 方 式 的 差 异 特 点 划 分 的 综 合 性 区 域。3.9工 程 组 合 模 式 P r o j e c t c o m b i n a t i o n m o d l eD B 1 4/T 2 4 4 4 2 0 2 23是 指 耕 作 田 块 平 整、耕 作 层 地 力 保 持、水 源、输 水 系 统、防 洪 排 涝、渠 系 建 筑 物、泵 站 及 输 配
17、电、田 间 道 路、农 田 防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物 理 性 工 程 措 施 的 组 合 配 置。工 程 类 型 区 的 性 质 和 土 地 利 用 问 题不 同,各 项 物 理 性 工 程 的 组 合 模 式 和 采 取 的 措 施 也 不 同。3.1 0耕 作 田 块 C u l t i v a t i o n f i e l d p i e c e是 指 由 末 级 田 间 工 程 设 施,如 渠 道、林 带、道 路、田 坎 等 所 围 成 的 地 块,是 进 行 农 业 生 产 和 农 田 建设 的 基 本 单 位。3.1 1沟 坡 台 田 G u l l y s l
18、 o p e t a i d a一 般 指 分 布 于 山 地 边 缘 或 山 间 的 阶 梯 状 错 落 平 台 整 治 后 形 成 的 田 块。3.1 2土 地 分 等 定 级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o f f a r m l a n d针 对 给 定 土 地 的 用 途,对 土 地 单 元 的 自 然、经 济 属 性 进 行 综 合 鉴 定,并 依 据 其 生 产 能 力 或 经 济 效 益划 分 出 在 一 定 区 域 内 可 比 的 质 量 等 级 的 一 种 土 地 评 价 体 系。3.1 3灌 溉 水 源 W a t e r r e s o u
19、r c e s f o r i r r i g a t i o n可 用 于 灌 溉 的 地 表 水、地 下 水 和 经 过 处 理 并 达 到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5 0 8 4-2 0 2 1)的 可 利 用水 的 总 称。3.1 4渠 道 水 利 用 系 数 W a t e r e f f i c i e n c y o f c a n a l渠 道 末 端 净 流 量 与 进 入 渠 首 毛 流 量 的 比 值。3.1 5渠 系 水 利 用 系 数 W a t e r e f f i c i e n c y o f c a n a l s y s t e m各 级
20、固 定 渠 道 水 利 用 系 数 的 乘 积。3.1 6田 间 水 利 用 系 数 W a t e r e f f i c i e n c y o f a p p l i c a t i o n灌 入 田 间 有 效 利 用 的 水 量(指 计 划 湿 润 层 内 实 际 灌 入 的 水 量)与 农 渠 末 端 净 水 量 的 比 值。3.1 7灌 溉 水 利 用 系 数 W a t e r e f f i c i e n c y o f i r r i g a t i o n灌 入 田 间 有 效 利 用 的 水 量 与 渠 首 引 进 总 水 量 的 比 值。3.1 8灌 溉 设 计 保
21、 证 率 I n s u r a n c e p r o b a b i l i t y o f i r r i g a t i o n w a t e r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期 内,能 保 证 正 常 灌 溉 供 水 年 所 占 的 百 分 数。3.1 9灌 水 定 额 I r r i g a t i n g q u o t a o n e a c h a p p l i c a t i o n单 位 面 积 一 次 灌 水 的 数 量。单 位:水 田 可 用 m m,水 浇 地 用 m 3/亩。换 算:1 m m=0.6 6 7 m 3/亩。3.2 0灌 溉 定 额 I r r i
22、 g a t i n g q u o t a作 物 生 育 期 各 次 灌 水 的 灌 水 定 额 之 和。3.2 1作 物 需 水 量 C r o p w a t e r r e q u i r e m e n tD B 1 4/T 2 4 4 4 2 0 2 24作 物 生 长 发 育 期 所 需 要 消 耗 的 水 量。4 基 本 原 则4.1 因 地 制 宜 原 则工 程 建 设 应 以 当 地 自 然 资 源 条 件、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为 基 础,在 不 同 工 程 类 型 区 内合 理 确 定 工 程 内 容、工 程 布 局 和 工 程 建
23、 设 标 准;有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的 应 先 消 灾 后 整 治。4.2 生 产 用 地、生 活 用 地、生 态 用 地 并 重 原 则应 该 坚 持 生 产 用 地、生 活 用 地、生 态 用 地 相 统 一、促 进 耕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提 升 耕 地 质 量,改 善 生态 环 境。4.3 先 进 性 和 实 用 性 原 则工 程 建 设 应 该 采 用 适 合 当 地 实 际 的 新 技 术、新 工 艺 和 新 材 料,确 保 工 程 安 全 实 用、技 术 先 进、经 济合 理。4.4 效 益 耦 合 最 佳 原 则工 程 建 设 应 该 有 利 于 土 地 资 源
24、的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和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优 化,有 利 于 水 资 源 的 节 约、高 效 利用,有 利 于 当 地 生 产、生 活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善,进 而 实 现 经 济、社 会、生 态 三 效 益 的 同 步 和 协 调 发展。4.5 协 调 性 原 则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内 容、规 模、标 准 应 该 与 当 地 的 基 础 设 施 条 件、自 然 条 件、水 土 资 源 状 况、社 会 经 济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与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相 衔 接,并 充 分 体 现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的 协 调 性 和 前 瞻 性。4.6
25、综 合 整 治 原 则田、水、路、林、村 的 综 合 整 治 是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核 心,各 项 工 程 建 设 不 仅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地 方 有 关 现 行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而 且 应 体 现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全 局 性、整 体 性 和 综 合 性。5 工 程 建 设 目 标5.1 总 体 建 设 目 标5.1.1 全 面 落 实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以 及 土 地 整 治 相 关 规 划,严 格 保 护 耕 地,合 理 布 局 生 产 用 地、生 活 用 地和 生 态 用 地,显 著 提 升 土 地 综
26、合 效 益 促 进 农 村 经 济、社 会、环 境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水 土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5.1.2 通 过 田、水、路、林、村 综 合 整 治,改 善 生 态 环 境,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提 高 耕 地 质 量,优 化土 地 利 用 结 构 与 布 局。5.1.3 更 新 和 完 善 农 田 基 础 设 施,提 高 水 土 资 源 利 用 率,改 善 当 地 生 产、生 活 和 生 态 环 境 条 件,推 进乡 村 振 兴 和 城 乡 融 合 发 展。5.2 具 体 建 设 目 标D B 1 4/T 2 4 4 4 2 0 2 255.2.1 通 过 对
27、 农 业 生 产 空 间 的 田 块、废 弃 沟 渠、废 弃 道 路、废 弃 旧 砖 窑、灾 毁 地、采 矿 塌 陷 地、矿 山废 弃 地 和 未 利 用 宜 农 荒 地 等 进 行 综 合 整 治,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积。5.2.2 采 用 改 土 培 肥 等 各 种 措 施 改 良 土 壤,使 耕 地 的 质 量 有 大 幅 度 提 高;新 增 耕 地 质 量 与 周 边 耕 地 质量 相 近,满 足 当 地 适 种 农 作 物 对 土 壤 质 量 的 要 求。5.2.3 更 新、改 造、完 善 农 田 灌 溉 与 排 水 设 施,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增 强 防 洪、排 涝
28、 能 力 和 土 地 生 产 能力。5.2.4 修 整、完 善 田 间 道 路 系 统,提 高 道 路 通 达 度 以 及 农 资 和 农 产 品 的 运 输、农 机 具 作 业、人 工 作 业的 便 利 度。5.2.5 采 取 物 理、化 学 和 生 物 的 方 法,使 遭 受 污 染 的 土 壤 恢 复 正 常 功 能。5.2.6 通 过 实 施 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工 程,防 止 风 沙、寒 流、干 热 风 等 灾 害,控 制 水 土 流 失,改善 农 田 生 态 环 境。5.2.7 实 施 农 田 整 形 工 程 及 承 包 经 营 权 调 整,科 学 确 定
29、田 块 的 耕 作 方 向、长 度、宽 度 以 及 平 整 度 等,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率,为 农 业 现 代 化 奠 定 基 础。6 工 程 建 设 条 件6.1 合 法 性6.1.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自 然 资 源、水 利、农 业、林 业、交 通、电 力 和 环 保 等 行 业 的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规 章。6.1.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当 地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以 及 土 地 整 治 相 关 规 划 要 求,并 与 农 业、水 利、林 业、电 力、环 保 等 部 门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6.1.3 工
30、程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涉 及 确 定 的 各 类 保 护 地,农 用 地 的 开 垦 不 得 涉 及 自 然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地 质 遗 迹 及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湿 地 保 护 区、水 源 地 保 护 区 等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各 类 生 态 红 线 区 域 以 及 地 面 坡度 大 于 2 5 的 区 域。6.1.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尽 可 能 避 让 城 乡 建 设、工 业 建 设 等 城 镇 建 设 区 域。6.2 基 础 设 施6.2.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区 或 周 边 应 满 足 施 工 用 水 要 求。对 拟 发 展 为 水
31、浇 地 的,应 有 可 靠 的 灌 溉 水 源 保 障。6.2.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区 或 周 边 应 有 较 好 的 对 外 联 系 道 路,交 通 比 较 便 利。6.2.3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区 或 周 边 应 有 可 靠 的 供 电 电 源。6.3 水 土 条 件6.3.1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区 的 地 质 环 境 必 须 稳 定,不 遭 受 滑 坡、崩 塌、泥 石 流、岩 溶 塌 陷、采 空 塌 陷、地裂 缝、地 面 沉 降、不 稳 定 斜 坡 等 地 质 灾 害 的 威 胁 或 没 有 地 质 灾 害 倾 向。6.3.2 气 候 条 件 应 满 足 当 地 农
32、作 物 生 长 要 求,至 少 满 足 一 年 一 熟 制 以 上 的 耕 作 要 求。6.3.3 水 资 源 总 量 能 基 本 满 足 主 要 农 作 物 全 年 生 长 需 求,或 能 满 足 项 目 区 季 节 性 干 旱 的 用 水 需 求,或者 是 通 过 适 当 的 工 程 措 施 能 达 到 以 上 要 求,并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条 件,项 目 区 应 做 到 水 资 源 平 衡。6.3.4 在 地 下 水 禁 采 区,天 然 降 水 应 能 基 本 满 足 农 作 物 的 需 水 要 求,或 地 表 水 资 源 可 满 足 发 展 灌 溉 和解 决 抗 旱 水 源 的
33、要 求。6.3.5 土 壤 条 件 不 能 满 足 农 作 物 生 产,且 在 合 理 的 范 围 内 不 具 备 客 土 改 良 等 土 壤 改 良 条 件 的 区 域,以及 影 响 生 态 环 境 的 区 域,禁 止 进 行 开 垦 耕 地 为 主 的 土 地 整 治 工 程 建 设。D B 1 4/T 2 4 4 4 2 0 2 266.4 其 他 条 件6.4.1 项 目 区 具 有 明 确 的 土 地 权 属 关 系,不 影 响 工 程 实 施 后 对 土 地 权 属 的 重 新 调 整。6.4.2 项 目 区 具 有 较 充 足 的 劳 动 力 资 源、较 好 的 经 济 技 术
34、条 件,能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对 物 资 的 需 要,并 能对 耕 地 进 行 集 约 利 用。6.4.3 项 目 区 所 涉 及 的 当 地 政 府 对 项 目 建 设 有 足 够 重 视,干 部、群 众 参 与 和 配 合 工 程 建 设 的 积 极 性 较高。6.4.4 项 目 区 的 工 程 建 设 能 增 强 防 御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不 诱 发 新 的 地 质 灾 害 和 当 地 土 地 以 及 生 态 环 境的 退 化,不 产 生 新 的 水 土 流 失。7 工 程 类 型 区 和 工 程 布 局7.1 工 程 类 型 区7.1.1 工 程 类 型 区全 省 共
35、划 分 五 个 工 程 类 型 区,包 括 中 南 部 河 谷 平 原 类 型 区、东 部 土 石 山 类 型 区、西 部 黄 土 丘 陵 沟 壑类 型 区、西 北 黄 土 缓 坡 丘 陵 类 型 区、晋 北 风 蚀 沙 化 类 型 区。7.1.2 工 程 模 式依 据 区 域 可 利 用 水 资 源 的 特 点,耕 作 制 度、灌 溉 方 式、农 业 发 展 方 向 的 差 异 和 土 地 整 治 主 导 工 程 模式 的 不 同,以 工 程 类 型 区 为 基 本 框 架,划 分 八 个 工 程 模 式:中 南 部 河 谷 平 原 类 型 区 的 主 导 模 式 是 河 谷 平 原 灌 溉
36、 工 程 模 式 和 引 黄 灌 溉 工 程 模 式;西 部 黄 土 丘 陵 沟 壑 类 型 区 的 主 导 模 式 是 黄 土 丘 陵 坡 改 梯 工 程 模 式 和 黄 土 丘 陵 沟 谷 坝 地 工 程 模式;东 部 土 石 山 类 型 区 的 主 导 模 式 是 土 石 山 地 边 坡 治 理 工 程 模 式 和 土 石 山 地 沟 谷 治 理 工 程 模 式;西 北 黄 土 缓 坡 丘 陵 类 型 区 的 主 导 模 式 是 黄 土 丘 陵 防 风 固 沙 工 程 模 式;晋 北 风 蚀 沙 化 类 型 区 主 导 模 式 是 风 沙 盐 碱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模 式。7.2
37、工 程 布 局7.2.1 总 体 布 局依 据 工 程 类 型 区 的 特 点 和 工 程 模 式,以 及 建 设 标 准 农 田、增 加 耕 地 面 积、更 新 和 完 善 农 田 灌 溉 与 排水 设 施、提 高 水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率、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要 求,合 理 布 置 土 地 平 整、灌 溉与 排 水、田 间 道 路、农 田 防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工 程,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中 南 部 河 谷 平 原 类 型 区 应 以 建 设 标 准 农 田 和 更 新 完 善 农 田 设 施 为 主,合 理 布
38、置 土 地 平 整、灌溉 与 排 水、田 间 道 路 与 农 田 林 网 工 程;东 部 土 石 山 类 型 区 应 以 保 护 现 有 梯 田、兴 建 水 源 涵 养 林 和 谷 坊 为 主,控 制 水 土 流 失,改 善 和保 护 生 态 环 境,因 地 制 宜 布 置 沟 道 治 理 和 坡 面 小 型 蓄 排 工 程;西 部 黄 土 丘 陵 沟 壑 类 型 区 应 以 坡 改 梯、打 坝 造 地 为 主,控 制 水 土 流 失,因 地 制 宜 布 置 梯 田 修筑、沟 谷 坝 地 工 程;西 北 黄 土 缓 坡 丘 陵 类 型 区 应 以 防 风 固 沙 为 主,保 护 和 改 善 生
39、 态 环 境,因 地 制 宜 布 置 农 田 防 护林 和 梯 田 修 筑 工 程;D B 1 4/T 2 4 4 4 2 0 2 27 晋 北 风 蚀 沙 化 类 型 区 应 以 风 沙 盐 碱 综 合 治 理 为 主,因 地 制 宜 布 置 沙 化 地 治 理、农 田 防 护 林 工程、标 准 农 田 建 设 工 程 和 节 水 灌 溉 工 程。7.2.2 工 程 模 式 建 设 内 容7.2.2.1 中 南 部 河 谷 平 原 灌 溉 工 程 模 式结 合 当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修 建 高 产 稳 产 的 基 本 农 田、更 新 完 善 农 田 水 利 设 施,河 谷 阶 地 的
40、护 岸 保 滩 工 程、土 壤 改 良 工 程,进 一 步 开 展 土 地 平 整、排 水 设 施 更 新 和 完 善、道 路 的 维 护 改 造、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护 等 综 合 治 理 工 程。7.2.2.2 引 黄 灌 溉 工 程 模 式结 合 当 地 的 自 然 条 件,以 农 田 灌 溉 配 套 工 程、土 地 平 整 工 程 为 主,兼 顾 田 间 道 路 的 改 造、局 部 防 洪拦 沙 工 程、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综 合 治 理 工 程。7.2.2.3 土 石 山 地 边 坡 治 理 工 程 模 式因 地 制 宜 地 进 行 水
41、土 流 失 治 理、生 态 环 境 保 护、土 地 利 用 结 构 优 化 的 工 程 建 设。以 保 护 现 有 梯 田、兴 建 水 平 梯 田 和 水 源 涵 养 林 为 主,合 理 建 设 小 型 蓄 排 水、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程。7.2.2.4 土 石 山 地 沟 谷 治 理 工 程 模 式以 修 建 谷 坊、小 型 淤 地 坝、以 梯 田 修 筑、农 田 防 护 工 程 为 主”改 为“以 修 建 谷 坊、小 型 淤 地 坝、梯田 修 筑、农 田 防 护 工 程 为 主。7.2.2.5 黄 土 丘 陵 坡 改 梯 工 程 模 式以 梯 田 修 筑 工 程 为 主,小 型 引
42、 水 蓄 水 工 程、道 路 改 造 工 程、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综 合 治 理 工程 为 辅。7.2.2.6 黄 土 丘 陵 沟 谷 坝 地 工 程 模 式以 提 高 土 地 肥 力 和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为 主 进 行 工 程 建 设。以 打 小 型 坝 造 地 为 主,辅 助 以 沟 道 排 水 工 程、坡 面 防 护 工 程、小 型 灌 溉 工 程、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程。7.2.2.7 黄 土 丘 陵 防 风 固 沙 工 程 模 式开 展 以 有 机 旱 作 农 业,水 土 流 失 治 理,改 善 耕 地 生 产 条 件
43、和 生 态 环 境 为 主 的 工 程 建 设。积 极 布 置 防风 固 沙、坡 改 梯,土 地 平 整 和 农 田 灌 溉 等 农 田 基 础 设 施,应 地 制 宜 地 开 展 雨 水 集 蓄、节 水 灌 溉、道 路 整修、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建 设。7.2.2.8 风 沙 盐 碱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模 式以 治 理 盐 碱、防 风 固 沙、改 善 干 旱 环 境,解 决 农 业 用 水 为 主 进 行 工 程 建 设。采 取 工 程、生 物、农 业等 综 合 措 施 进 行 盐 碱 地 治 理,以 及 土 地 平 整 和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44、为 主,配 合 道 路 整 修、农 田 防 护 和 生 态 环境 保 护 工 程。8 土 地 平 整 工 程D B 1 4/T 2 4 4 4 2 0 2 288.1 一 般 规 定8.1.1 基 本 要 求土 地 平 整 工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以 下 三 点:土 地 平 整 工 程 必 须 围 绕 标 准 农 田 建 设,未 利 用 土 地 的 适 度 开 发,废 弃 地、塌 陷 地 的 复 垦,结合 农 田 灌 溉 与 排 水、田 间 道、农 田 防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统 一 进 行;土 地 平 整 工 程 必 须 以 耕 作 田 块 为 基 础
45、 进 行 土 地 平 整;土 地 平 整 工 程 实 施 后,有 便 于 耕 作,促 进 水、肥、气、热 的 协 调,使 耕 地 质 量 有 明 显 提 高。8.1.2 耕 地 田 块 布 置耕 地 田 块 布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耕 作 田 块 的 布 置 必 须 充 分 利 用 当 地 现 有 道 路、灌 排 渠 沟、农 田 防 护 林 等 农 田 基 础 设 施,做 到以 村 庄 定 路,以 地 形 定 渠,以 渠、路 作 骨 架,划 定 耕 作 田 块;平 川 地 区 耕 作 田 块 的 布 置 必 须 综 合 考 虑 田、渠、路、林、沟 等 农 田 建 设 工 程 配 置
46、 的 要 求,形状 以 矩 形 或 正 方 形 为 主,并 有 利 于 实 现 农 田 园 林 化,满 足 灌 溉、抗 旱、排 涝、防 洪、改 善 土地 生 态 环 境 和 农 业 机 械 化 作 业 的 要 求;丘 陵 山 区 耕 作 田 块 的 布 置 应 以 水 平 梯 田 为 主,长 边 沿 等 高 线 布 置,并 统 筹 兼 顾 梁、峁、垣、沟 等 各 种 地 形,若 地 形 弯 曲 过 大 时,可 按 大 弯 就 势,小 弯 取 直 的 原 则 进 行 耕 作 田 块 布 置,若地 形 起 伏 变 化 过 大 时,可 顺 地 形 呈 扇 形 布 置,田 坎 不 强 求 一 律 成
47、直 线,但 必 须 满 足 发 展 有 机旱 作 农 业、控 制 水 土 流 失、雨 水 集 蓄 灌 溉、小 型 机 械 作 业 和 改 善 土 地 生 态 环 境 的 要 求;在 沟 谷 地 区,耕 作 田 块 布 置 应 结 合 小 型 淤 地 坝 进 行,田 块 长 边 垂 直 于 等 高 线 布 置。8.1.3 土 地 平 整 单 元土 地 平 整 的 基 本 单 元 一 般 为 耕 作 田 块,其 基 本 原 则 是 填 挖 工 程 量 在 平 整 单 元 内 达 到 平 衡,避 免 土 方量 的 运 出 和 运 入。平 川 灌 区 宜 以 农 渠 控 制 范 围 作 为 土 地 平
48、 整 的 基 本 单 元;山 地 丘 陵 区 的 坡 地、沟 坝 地 宜以 梯 田 或 面 积 适 中 的 地 块 为 土 地 平 整 单 元。8.1.4 平 整 度耕 作 田 块 的 平 整 度 必 须 满 足 当 地 适 种 农 作 物 的 灌 溉、排 水 和 耕 作 的 要 求。水 田、水 浇 地 耕 作 田 块 内相 对 高 差 不 得 超 过 3 c m,使 田 块 内 灌 溉 水 深 保 持 一 致;旱 地 区 高 差 不 得 超 过 1 0 c m,便 于 耕 作 管 理。8.1.5 田 面 坡 度在 有 地 面 灌 溉 条 件 的 项 目 区 内,田 面 坡 度 应 满 足 当
49、 地 适 种 农 作 物 的 灌 溉、排 水 和 耕 作 的 要 求,具 有均 匀 的 坡 降,顺 灌 水 方 向 以 3 以 下 为 宜;在 无 地 面 灌 溉 条 件 的 项 目 区 内,田 面 坡 度 不 宜 超 过 6,田 面坡 度 大 于 6 的 田 块 应 修 建 水 平 梯 田。8.2 耕 作 田 块 修 筑 工 程8.2.1 条 田8.2.1.1 通 用 要 求条 田 是 一 个 长 方 形 的 耕 作 田 块,适 宜 于 在 地 形 比 较 平 坦 的 条 件 下 修 筑。D B 1 4/T 2 4 4 4 2 0 2 298.2.1.2 条 田 方 向条 田 长 边 以 南
50、 北 方 向 为 宜,在 受 地 形、气 候、灌 溉 条 件 限 制 严 重 的 地 区,其 条 田 的 长 边 与 主 害 风 方向 的 交 角 应 保 持 在 3 0 4 5 之 间。8.2.1.3 条 田 长 度条 田 长 度 应 根 据 地 形、土 壤、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方 式 和 作 物 种 类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地 面 灌 溉 条 田 长 度 还必 须 综 合 考 虑 农 田 灌 溉、排 水 和 田 间 管 理 的 要 求,旱 作 区 条 田 长 度 应 主 要 考 虑 农 业 机 械 化 作 业 的 要 求 见表 1。表 1 耕 作 田 块 长 度 控 制 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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