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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T 1589-2022 水土保持无人机监测技术规程.pdf

1、 ICS 13.080 CCS P 57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5892022 水土保持无人机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2022-05-30发布 2022-12-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 1589-2022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无人机选择.2 5 飞行前准备.2 6 外业监测.3 7 内业数据处理.

2、4 8 成果汇总管理.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非人为扰动用地水力侵蚀强度分级标准.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人为扰动用地水力侵蚀强度分级标准.6 DB36/T 1589-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水利科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月君、廖凯涛、谢颂华、周春波、李国辉、郑海金、张利超、左继超、施 政、莫明浩、秦晓蕾、罗 宁、胡 皓。DB36/T 1589-2022 1 水土保

3、持无人机监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无人机监测技术的术语和定义、无人机选择、飞行前准备、外业监测、内业数据处理以及成果汇总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水蚀区的水土保持无人机监测领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CH/Z 3001 无人机航摄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CH/Z

4、 3003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CH/Z 3004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CH/Z 3005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CH/T 8023 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CH/T 8024 机载激光雷达数据获取技术规范 DD 12 多光谱遥感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 592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 AC-91-FS-2019-31R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AC-61-FS-2013-20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技术指南(水保监2021162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GB 50433、CH/Z

5、3001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土保持措施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asures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用的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总称。3.2 DB36/T 1589-2022 2 点状监测项目 block-type monitoring project 监测项目区域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工程项目,包括矿山、电站、水利枢纽及小规模农林开发等。3.3 线状监测项目 line-type monitoring project 监测项目区域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工程项目,包括公路

6、铁路、管道、渠道提防和输变电等。3.4 面状监测项目 area-type monitoring project 监测项目区域跨度较大,呈面状分布的工程项目,包括大规模农林开发类和城镇建设等。3.5 无人机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一种由动力驱动、机上无人驾驶、可重复使用的航空飞行器。具有遥控、半自动和自动三种控制方式。4 无人机选择 4.1 无人机类型 4.1.1 点状监测项目,监测面积5km2,宜选择旋翼式无人机。4.1.2 线状监测项目,监测面积在5km215km2之间,宜选择旋翼式无人机或固定翼无人机。4.1.3 面状监测项目,监测面积15km2,宜选择固定翼式

7、无人机。4.1.4 若起飞场地面积较小,周边100m以内存在遮挡物,宜选择旋翼式无人机以及垂直起降固定翼式无人机。4.2 荷载类型 4.2.1 光学相机传感器 用于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地形以及植被覆盖度数据的获取。4.2.2 多光谱相机传感器 用于植被覆盖度数据的获取。4.2.3 激光雷达传感器 用于地形数据的获取。5 飞行前准备 5.1 人员培训 按照 AC-61-FS-2013-20相关规定,需获得相应无人机驾驶证,持证上岗。DB36/T 1589-2022 3 5.2 前期勘察与资料收集 5.2.1 按照AC-91-FS-2019-31R1规定,进行无人机监测空域申请。5.2.2 开

8、展监测区域的地形调查,满足无人机起飞降落要求。5.2.3 开展监测区域的天气状况调查,满足无人机飞行要求。5.2.4 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5.2.5 收集监测区域的基础控制点等地理信息数据及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资料。5.3 飞行设备检查 5.3.1 飞机检查 对无人机软硬件进行检查,确保操控运行正常。5.3.2 载荷检查 对各种任务载荷进行校正,并在检校合格的有效期内。5.4 飞行方案确定 5.4.1 综合监测区域的自然地理要素,确定无人机起降点。5.4.2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载荷确定相关参数。5.4.3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要求制定飞行方案。6 外业监测 6.1 起飞 根据制定的

9、飞行方案,操作无人机起飞。6.2 飞行监测 飞行姿态的控制,实时监测无人机以及载荷的空中状态。6.3 数据监测 6.3.1 航带规划与数据监测 按照CH/Z 3005、CH/T 8024要求执行。6.3.2 相控点布设与数据监测 按照CH/Z 3004、CH/T 8024要求执行。6.4 降落 根据制定的飞行方案,操作无人机降落。6.5 飞行后维护 6.5.1 监测数据检查 现场检查数据质量并做好备份。DB36/T 1589-2022 4 6.5.2 设备整理 6.5.2.1 清除无人机等设备在任务过程中所附着的其它物质。6.5.2.2 将任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并放回运输箱内。6

10、5.3 飞行记录备案 按照CH/Z 3001的相关规定,完成飞行监测任务后,对无人机性能以及监测任务进行记录备案。7 内业数据处理 7.1 影像处理 7.1.1 普通光学相机数据 按照CH/Z 3003的规定执行。7.1.2 多光谱相机数据 按照DD 12的规定执行。7.1.3 激光雷达数据 按照CH/T 8023和CH/T 8024的规定执行。7.2 信息提取 7.2.1 坡度 基于无人机航飞获取的激光雷达或者倾斜摄影测量影像,按照CH/Z 3003、CH/T 8023、CH/T 8024的规定生产DEM数据,按照SL592获取坡度数据。7.2.2 植被覆盖度 基于无人机航飞获取的全色影像

11、或者多光谱影像,按照SL 592的规定获取植被覆盖度数据。7.2.3 土地利用 基于无人机航飞获取的全色影像或者多光谱影像,按照GB/T 21010和SL 592的规定获取土地利用数据。7.2.4 水土保持措施 基于无人机航飞获取的全色影像或者多光谱影像,按照GB/T 16453和SL 592的规定获取水土保持措施数据。7.2.5 土壤侵蚀强度分级 按照SL 190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技术指南(水保监2021162号)执行。8 成果汇总管理 按照SL 592的规定进行成果汇总与管理。DB36/T 1589-2022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非人为扰动用地水力侵蚀强度分级标准 表A.1

12、 非人为扰动用地水力侵蚀强度分级标准 地类 地面坡度()58 815 1525 2535 35 6075 轻度 轻度 轻度 中度 中度 4560 轻度 轻度 中度 中度 强烈 3045 轻度 中度 中度 强烈 极强烈 非耕地林草覆盖度(%)30 中度 中度 强烈 极强烈 剧烈 坡耕地 轻度 中度 强烈 极强烈 剧烈 DB36/T 1589-2022 6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人为扰动用地水力侵蚀强度分级标准 B.1 基于影像提取的人为扰动用地 根据人为扰动用地原地面平均坡度和解译的措施或覆盖状况,判定其土壤侵蚀强度。B.1.1 地块原地面平均坡度5且林草(或苫盖、硬化)措施面积占比50%的,

13、其侵蚀强度判定为微度;林草(或苫盖、硬化)措施面积占比50%的,为轻度。B.1.2 地块原地面平均坡度515为中度,1530为强烈,30以上为极强烈。B.2 基于实地调查的人为扰动用地 对选定的典型人为扰动用地,根据所处地貌类型、区域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度等指标,采用现场专家评定方法,评价人为扰动地块侵蚀强度,并基于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分析人为扰动地块的地表覆盖、林草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实施面积及其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或强度降低等治理恢复情况。表B.1 基于实地调查的人为扰动用地强度评价表 水土流失治理度(%)所处地貌类型区 所在 区域 对应的项目部位 30 3050 5070 70 平原区/中度 轻度

14、微度 微度 非采矿类项目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之外的地块 中度 轻度 微度 微度 城镇区域及周边 采矿类项目的所有部位,非采矿类项目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 强烈 中度 轻度 微度 非采矿类项目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之外的地块 极强烈 强烈 轻度 微度 山丘区 城镇以外区域 采矿类项目的所有部位,非采矿类项目的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 剧烈 强烈 中度 微度 注:水土流失治理度是指扰动地块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并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的取值为下含上不含,如“3050”表示含 30%、不含50%;若水土保持措施毁坏、质量不达标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按照“无措施”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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