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60 CCS A 00 37 山 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39 2022 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 of annual report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7/T 4539 2022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1 5 编 制主 体.2 6 报 告内 容
2、.2 6.1 总体 情况.2 6.2 主动 公开 政府 信息 情 况.3 6.3 收到 和处 理政 府信 息 公开申 请情 况.3 6.4 因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 被申请 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讼 情况.3 6.5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存 在的主 要问 题及 改进 情况.3 6.6 其他 需要 报告 的事 项.3 7 发 布时 间.3 8 发 布方 式.4 9 持 续改 进.4 附录A(规 范性)主动 公开政 府信 息情 况统 计表.5 A.1 统计 表模 板.5 A.2 填写 要求.5 附录B(规 范性)收到 和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情况统 计表.7 B.1 统计 表模
3、板.7 B.2 填写 要求.8 附录C(规 范性)因政 府信息 公开 工作 被 申 请行 政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情 况统计 表.11 C.1 统计 表模 板.11 C.2 填写 要求.11 参考文 献.13 DB37/T 4539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山 东省 人民 政府 办公厅 政务 公开 办公 室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DB37/T 4539 2
4、022 III 引 言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信息 公开 条例 确立 的 法定监 督保 障制 度,是全面反 映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情况 的基 本方 式,是 加 强政府 信息 管理、摸清 政 府信息 底数、从政 府信 息 的角度记 录并 展现 政府 施政 过程及 结果 的基 础,对 于 改进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加强政 府自 身建 设、推 动 国家治理 体系 和治 理能 力现 代化具 有重 要意 义。近年来,各 公开 主体 的政 府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 报告 中普遍 存 在 统计 数据 不准 确、不 同年 份内 容 雷 同等问题,本文 件主
5、要明 确 了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 报告编 制和 发布 的总 体要 求,以及 编制 主体、主要 内容、发 布时间、发 布方式 和持续 改进的 要求。其中,由于 县级以 上人 民政府、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部 门、乡镇政 府、街道 办事 处等 不同的 公开 主体,政 府信 息公开 工作 年度 报告 内容 和发布 时间 上均 有 较 大 的 差异,所 以本 文件 在具 体要 求方面,区 分了 各公 开主 体的类 型。DB37/T 4539 2022 1 政 府信息 公开工作 年度报 告编制规 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政 府信 息公 开工作 年度 报告 的总 体要 求,以 及编 制主 体
6、、主要 内容、发布 时间、发 布方式和 持续 改进 的要 求。本文件 适用 于公 开主 体编 制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 报告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 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37/T 4531 2022 政 务 公开基 本要 求 DB37/T 4534 2022 政 府 信息依 申请 公开 工作 规范 DB37/T 4535 2022 政 策 解读工
7、作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DB37/T 4531 2022、DB37/T 4534 2022 和DB37/T 4535 2022 界 定的以 及下列 术语和定 义适 用于本文件。3.1 行政事 业性 收费 administrative charges 国家机 关、事业 单位、代 行政府 职能 的社 会团 体及 其他组 织根 据法 律、行政 法规、地方 性法 规 等 有关规定,依 照国 务院 规定 程序批 准,在向 公民、法 人提供 特定 服务 的过 程中,按照 成本 补偿 和 非 营 利 原则向特 定服 务对 象收 取的 费用。4 总体要 求 4.1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应包
8、括:公开主 体主 动公 开政 府信 息的情 况;收到和 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的 情况;因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申 请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的情 况;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存 在的 主要问 题及 改进 情况;其他需 要报 告的 事项。注: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4.2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的数 据统 计时 间,原则 上宜为 上一 年度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另 有规定的 除外。4.3 政府信 息公开 工作 年度报 告的内 容应突 出重 点,用 数据反 映情况,见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 信
9、息公开条 例 的规 定确 定,不应遗 漏,不宜 泛化。4.4 政府信 息公开 工作 年度报 告的名 称应统 一为:公开 主体规 范全称+四位 数字 的 年份+政 府信 息公 开工作年 度报 告。DB37/T 4539 2022 2 示例1: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示例2: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 年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 济南市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示例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政府信息
10、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示例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为济宁市任城区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5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中相 关统 计数 据应 逐级 汇总,确保 真实、准 确、完整,口径 一致。5 编制主 体 5.1 县级以 上政 务公 开工 作主 管部门 应编 制本 级人 民政 府的政 府信 息 公 开工 作年 度报告。5.2 县级以 上政 府部 门应 编制 本机关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报 告,包 括县 级以 上人 民政府 办公 室(厅)、政府组 成部 门、政府 直属 特设机 构、政府 直属 机构 和政府 部门 管理
11、机构。5.3 乡镇人 民政府 和街 道办事 处可参 照县级 以上 人民政 府部门 的要求,编 制本级 政府信 息公开 工 作 年度报告。6 报告内 容 6.1 总体情 况 6.1.1 通则 本部分 应报 告政 府信 息公 开工作 总体 情况,对 本公 开主体 贯彻 落实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政 府信 息 公 开条例 情况 进行 综述,包 括但不 限于 主动 公开、依 申请公 开、政府 信息 管理、平台 建设、监督 保障 等 方面内容。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的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告,应 对本 行政 区域 整体情 况进 行报 告。注:本部分内容不宜超过1000 字。6.1.2 主动公
12、 开 本部分 应报 告本 公开 主体 按照DB37/T 4531 2022 第5章 规 定的 要求 主动 公开 政 府信息 的情 况,包 括相关政 府信 息公 开制 度建 设情况、信息 发布 数量、解 读回应 情况 等内 容。可 适当 运用相 关制 度扫 描图 片、公开内 容截 图、数据 统计 图等形 式进 行可 视化 展示。6.1.3 依申请 公开 本部分 应报 告政 府信 息公 开申请 受理 情况、申请 涉及 内容、申 请处 理答 复情 况、历年数 据对 比情 况、收费情 况等。必 要时 可运 用数据 统计 图等 方式 对相 关数据 进行 可视 化分 析展 示。6.1.4 政府信 息管 理
13、 本部分 应报 告政 府信 息管 理制度 建设 情况,政 府信 息 管理动 态调 整情 况,行政 规 范性文 件管 理情 况,以及政 府信 息集 成发 布、精准推 送、智能 查询、管 理利用 等方 面的 工作 情况 等。6.1.5 政府信 息公 开平 台建 设 本部分 应报 告政 府网 站、政府信 息公 开专 栏、政务 新媒体、政 府公 报、政府 信息公 开查 阅场 所、政务公开 专区 等政 府信 息公 开 平台 建设 情况。DB37/T 4539 2022 3 6.1.6 监督保 障 本部分 应报 告政 府信 息公 开工作 监督 指导 情况、人 员机构 设置 情况、业务 培 训情况 等内 容
14、。县 级以上人民 政府 应在 监督 保障 中说明 本级 工作 考核、社 会评议 和责 任追 究结 果情 况。6.2 主动公 开政 府信 息情 况 6.2.1 本部分 应报 告 DB37/T 4531 2022 中 5.1 规 定的主 动公开 内容 中适 宜以 数据 方式呈 现且 具备 统计汇总 价值 的内 容,统计 表模板 和填 写要 求应 符合 附录 A。6.2.2 统计表 中没 有的 应填“0”,不应 空白 或者 填入 其他 内容。6.3 收到和 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情 况 6.3.1 本部分 应报告 申请 人的类 别和政 府信息 公开 申请的 最终处 理结果,统 计表模 板 和填
15、 写要求 应 符合附 录B。6.3.2 本部分 应数 据准 确、要素 齐备,全面 客观 反映 政府 信息公 开申 请接 收和 办理 情况。6.3.3 统计表 中没 有的 应填“0”,不应 空白 或者 填入 其他 内容。6.4 因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申 请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情况 6.4.1 本部分 应报告 政府 信息公 开行政 复议处 理结 果情况 和政府 信息公 开行 政诉讼 处理结 果情况。统计表模 板和 填写 要求 应符 合附 录 C。6.4.2 行政复 议机关 作为 共同被 告的行 政诉讼 案件,应只 计算原 行为主 体的 案件数 量,不 计算行 政 复议机关 的案 件
16、数 量。6.4.3 统计表 中没 有的 应填“0”,不应 空白 或者 填入 其他 内容。6.5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存 在的 主要问 题及 改 进 情况 6.5.1 本部分 应报告 政府 信息公 开工作 中存在 的主 要问题 及改进 情况。改进 情况应 针对存 在的主 要 问题逐一 作出 回应,说 明改 进成效。6.5.2 本部分 内容 应实 事求 是、明确具 体,不宜 笼统 模糊、泛泛 而谈。6.5.3 查找问 题应 有针 对性,改 进举措 应有 实效 性,不应 出现与 往年 雷同 的现 象。6.6 其他需 要报 告的 事项 本部分 应报 告本 公开 主体 认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事项,
17、以及其 他有 关文 件专 门要 求通过 政府 信息 公 开工作年 度报 告予 以报 告的 事项,包括:a)依据 政府 信息 公开 信息 处理费 管理 办法 收 取信 息处理 费的 情况;b)落实上 级年 度政 务公 开工 作要点 情况;c)人大代 表建 议和 政协 提案 办理结 果公 开情 况;d)年度政 务公 开工 作创 新情 况;e)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数据 统计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f)其他有 关文 件专 门要 求通 过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 报告予 以报 告的 事项;g)本公开 主体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他 事项。7 发布时 间 7.1 县级以 上人 民政 府部
18、 门应 在每 年1 月31 日前 向本 级 政务公 开工 作主 管部 门提 交政府 信息 公开 工 作年度报 告并 向社 会公 布。DB37/T 4539 2022 4 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的标准予以确定。7.2 县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 府办 公室(厅)应向 社会 公布 本机关 的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度 报告。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7.3
19、 本级人 民政 府的 政府 信息 公开工 作年 度报 告,应逐 级汇总。7.4 县级政 务公开 工作 主管部 门应汇 总所属 部门 和乡镇 人民政 府的政 府信 息公开 工作年 度报告,于 2月 20 日前 向上 一级 政务 公 开工作 主管 部门 提交 并向 社会公 布。7.5 地市级 政务 公开 工作 主管 部门应 汇总 所属 部门 和县 级人民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报 告,于3 月10日前向 上一 级政 务公 开工 作主管 部门 提交 并向 社会 公布。7.6 省级政 务公 开工 作主 管部 门应汇 总所 属部 门和 地市 级人民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年度报 告,于3 月31
20、日前向 全国 政务 公开 工作 主管部 门提 交并 向社 会公 布。7.7 乡镇人 民政府 和街 道办事 处应参 照对县 级以 上人民 政府部 门的要 求,向所属 的县级 政务公 开 工 作主管部 门报 告。7.8 实行垂 直领 导的 系统,应 逐级向 本系 统政 务公 开工 作主管 部门 报告。8 发布方 式 8.1 县级以 上政务 公开 工作主 管部门 应通过 本级 政府网 站政府 信息公 开专 栏,集 中向社 会公布 本 级 人民政府 和所 属公 开主 体的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在 集中 公布 的基 础上,各公开 主体 可自 行通 过 政府网站 或其 他适 当方 式,向社
21、会 公布 本公 开主 体的 政府信 息公 开工 作年 度报 告。8.2 实行垂 直领 导的 公开 主体 可参 照 8.1 的要 求发 布本 公开主 体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年 度报 告。9 持续改 进 9.1 各级政 务公开 工作 主管部 门应把 政府信 息公 开工作 年度报 告编报 列入 业务培 训和政 务公开 考 核 评估范畴,应 确保 政府 信息 公开工 作年 度报 告的 专业 性。9.2 各公开 主体 的政 务公 开工 作机构 是法 定责 任主 体,应高质 量编 报政 府信 息公 开工作 年度 报告。9.3 各级政 务公开 工作 主管部 门应审 核把关 本级 公开主 体和下 一级人
22、 民政 府的政 府信息 公开工 作 年 度报告的 质量。9.4 县级以 上人 民政 府办 公室(厅)应在 每 年 1 月31 日 前检查 本级 公开 主体 政府 信息公 开工 作年 度 报告的编 制发 布情 况。9.5 各级政 务公开 工作 主管部 门可采 用专项 检查、第三 方评估 等方式,对 各公开 主体政 府信息 公 开 工作年度 报告 的发 布时 效性、内容 全面 性、内容 准确 性、可 读性 等进 行检 查,出现不 按时 发布、发 布 内 容不准确 不全 面或 者内 容雷 同、敷衍 塞责 等问 题,应 督 促相应 的公 开主 体尽 快整 改,持续 改进 政府 信息 公开工作 年度 报
23、告 的编 制和 发布工 作。DB37/T 4539 2022 5 A A 附录A(规范 性)主动公 开政 府信 息情 况统 计表 A.1 统计表 模板 主动公 开政 府信 息情 况统 计表见 表A.1。表A.1 主动公 开政 府信 息情 况统 计表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 A.2 填写要 求 A.2.1 规章 A.2.1.1 本年
24、新 制发 件数 应填 写本 公开主 体本 年度 制发 的规 章数量。A.2.1.2 本年废 止件 数应 填写 本公 开主体 本年 度决 定废 止的 规章数 量。A.2.1.3 现行有 效件 数应 填写 本公 开主体 历年 制发 的规 章中,现行 有效 的规 章数 量。注:公开主体转载的国务院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纳入本 公开主体的统计数量。A.2.2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A.2.2.1 本年新 制发 件数 应填 写本 公开主 体本 年度 制发 的行 政规范 性文 件数 量。注1: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 办公 厅(室)的 行 政 规范 性 文 件包 括 以 本级 人 民 政 府名
25、义 制 作的 行 政 规范 性 文 件 和政 府授权、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注2:公开主体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计入起草公开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计数量。A.2.2.2 本年废 止件 数应 填写 本公 开主体 本年 度决 定废 止的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数量。A.2.2.3 现行有 效件数 应填 写本公 开主体 历年制 发的 行政规 范性文 件中,现行 有效的 行政规 范性 文 件数量。注1:制 作 后 未 公开 的 行 政规 范 性 文件,非 本 公开 主 体 公开 的 行 政规 范 性 文 件,或 者 公开 的 本 公开 主 体 执 行的 其他
26、公开主体制作的规范性文件,不计入统计数量。注2:通 过 政 府 公报、政 府网 站 或 其他 互 联 网 政务 媒 体 等途 径 公 开的 均 计 入 统计 数 量,同 一 个 行政 规 范 性 文件 通过DB37/T 4539 2022 6 多个途径公开的,只计入1 件。A.2.3 行政许 可 本年度 处理 决定 数量 应填 写本年 度本 公开 主体 作出 的行政 许可 决定 数量。注1:本年度处理决定数包括公开主体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行政许可决定。注2:本年度处理决定数的 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的12月31 日。A.2.4 行政处 罚 行政处 罚事 项本 年处 理
27、决 定数量 应按 照A.2.3 规定 的 要求填 写。注: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计入委托公开主体行政 处 罚 案 件 数 量,不 计 入 受 委 托 公 开 主 体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数 量。A.2.5 行政强 制 行政强 制事 项本 年处 理决 定数量 应按 照A.2.3 规定 的 要求填 写。A.2.6 行政事 业性 收费 本年度 收费 金额 是指 本行 政机关 本年 度的 行政 事业 性收费 项目 收取 的总 金额,单位统 一使 用“万 元”。注: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以财政部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确定。DB37/T 4539 2022 7 B B 附录B(规范
28、性)收到和 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情 况统 计表 B.1 统计表 模板 收到和 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情 况统 计表 见表B.1。表B.1 收到和 处理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情 况统 计表(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
29、全一稳定”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 求 行 政 机 关 确 认 或 重 新 出 具已获取信息 DB37/T 4539 2022 8 表 B.1(续)(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
30、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 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B.2 填写要 求 B.2.1 本年新 收政府 信息 公开申 请数量 应填入 本年 度本公 开主体 所有渠 道接 收到政 府信息 公开申 请 的数量。注:本部分统计数据仅包括申请人向本公开主体提交并以本公开主体名义作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主体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答复书的,不纳入本公开主体的统计数量。B.2.2 上年结 转政府 信息
31、 公开申 请数量 应填写 本公 开主体 上一年 度接收,在 法定答 复时限 内,结 转 到本年度 继续 办理 的政 府信 息公开 申请 的数 量。注1:本部分统计数据不包括上一年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纠错后,本公开主体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形。注2:公 开 主 体 本年 度 政 府信 息 公 开工 作 年 度 报告 中 上 年结 转 政 府信 息 公 开 申请 数 量 与上 一 年 度政 府 信 息 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中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数量 相等。B.2.3 本年度 办理 结果 B.2.3.1 予以公 开 予以公 开数 量应 填写 申请 人向本 公开 主体 申请 公开 的政府 信息,本 公开 主体
32、 作 出已主 动公 开答 复 和同意公 开答 复的 总数 量。B.2.3.2 部分公 开 部分公 开数 量应 填写 申请 人向本 公开 主体 申请 公开 的政府 信息,本 公开 主体 作 出部分 公开 答复 的 数量。注:公开主体作出区分处理的,只计部分公开的数量,不计其他情形。B.2.3.3 不予公 开 B.2.3.3.1 属于国 家秘密 数量 应填写 申请人 向本公 开主 体申请 公开的 政府信 息,因涉及 国家秘 密,本公开主 体作 出不 予公 开答 复的数 量。DB37/T 4539 2022 9 B.2.3.3.2 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 禁止公 开数量 应填写 申请 人向本 公开主
33、体申请 公开 的政府 信息,因其 他法律行 政法 规禁 止公 开,本公开 主体 作出 不予 公开 答复的 数量。B.2.3.3.3 危及“三安全 一稳 定”数 量应填 写申请 人向 本公开 主体申 请公开 的政 府信息,因公 开后 可能危及 国家 安全、公 共安 全、经 济安 全和 社会 稳定,本公 开主 体作 出不 予公 开答复 的数 量。B.2.3.3.4 保护第 三方合 法权 益数量 应填写 申请人 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的 政府 信息,因涉及 商业 秘密、个 人隐 私等,公 开会 对第三 方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本 公开 主体 作出 不予 公开答 复的 数量。B.2.3.3.5
34、 属于三 类内部 事务 信息 数 量应填 写申请 人向 本公开 主体申 请公开 的政 府信息,因涉 及公 开主体人 事管 理、后 勤管 理、内部工 作流 程等 方面 的内 部事务 信息,本公 开主 体作 出不予 公开 答复 的 数 量。B.2.3.3.6 属于四 类过程 性信 息数量 应填写 申请人 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的 政府 信息,因涉及 公开 主体在履 行行 政管 理职 能过 程中形 成的 讨论 记录、过 程稿、磋商 信函、请 示报 告等四 类过 程性 信 息,本 公开主体 作出 不予 公开 答复 的数量。B.2.3.3.7 属于行 政执法 案卷 数量应 填写申 请人向 本公 开主
35、体 申请公 开的政 府信 息,因 属于行 政执 法案卷,本公 开主 体作 出不 予公开 答复 的数 量。B.2.3.3.8 属于行 政查询 事项 数量应 填写申 请人向 本公 开 主体 申请公 开的政 府信 息,因 属于不 动产 登记信息、户籍 信息、工商 登记信 息、社 团登 记信息、银行 账户信 息、股票交 易信息 等行政 查询 类事 项,本公开 主体 作出 不予 公开 答复的 数量。B.2.3.4 无法提 供 B.2.3.4.1 本机关 不掌握 相关 政府信 息数量 应填写 申请 人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 的政府 信息,因本 公开主体 不掌 握相 关政 府信 息,作 出无 法提 供答
36、 复的 数量。B.2.3.4.2 没有现 成信息 需要 另行制 作数量 应填写 申请 人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 的政府 信息,因没 有现成信 息,需要 对现 有政 府信息 进行 加工、分 析,另行制 作,本公 开主 体作 出无法 提供 答复 的数 量。B.2.3.4.3 补正后 申请内 容仍 不明确 数量应 填写申 请人 向 本公 开主体 申请公 开的 政府信 息,因 补正 后申请内 容仍 不明 确,本公 开主体 作出 无法 提供 答复 的数量。B.2.3.5 不予处 理 B.2.3.5.1 信访举 报投诉 类申 请数量 应填写 申请人 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的 政府 信息,因属于 信
37、访 举报投诉,本 公开 主体 作出 不予处 理答 复的 数量。B.2.3.5.2 重复申 请 数量 应填 写申请 人向本 公开主 体申 请公开 的政府 信息,因属 于重复 申请,本公 开主体作 出不 予处 理答 复的 数量。B.2.3.5.3 要求提 供公开 出版 物 数量 应填写 申请人 向本 公开主 体申请 公开的 政府 信息,因属于 要求 提供政府 公报、报 刊、书籍 等公开 出版 物,本公 开主 体作出 不予 处理 答复 的数 量。B.2.3.5.4 无正当 理由大 量反 复申请 数量应 填写申 请人 向本公 开主体 申请公 开的 政府信 息,因 属于 无正当理 由大 量反 复申 请,
38、本公开 主体 作出 不予 处理 答复的 数量。B.2.3.5.5 要求行 政机关 确认 或重新 出具已 获取信 息数 量应填 写申请 人向本 公开 主体申 请公开 的政 府信息,因属 于要 求公 开主 体确认 或重 新出 具已 获取 信息,本公 开主 体作 出不 予处理 答复 的数 量。B.2.3.6 其他处 理 DB37/T 4539 2022 10 B.2.3.6.1 申请人 无正 当理 由逾 期不 补正、政 机关 不再 处理 其 政府信 息公 开申 请数 量应 填写申 请人 向本公开 主体 申请 公开 的政 府信息,因 无正 当理 由逾 期不补 正,本公 开主 体作 出其他 处理 的数
39、量。B.2.3.6.2 申请人 逾期未 按收 费通知 要求缴 纳费用、行 政机关 不再处 理其政 府 信 息公开 申请数 量应 填写申请 人向 本公 开主 体申 请公开 的政 府信 息,因未 按收费 通知 要求 缴纳 费用,本公 开主 体作 出 其 他 处 理的数量。B.2.3.6.3 其他数 量应 填写 极少 数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数 量。B.2.4 结转下 年度 继续 办理 结转下 年度 继续 办理 数量 应填写 本公 开主 体本 年度 接收,在法 定答 复时 限内,结转到 下年 度继 续 办理的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数 量。DB37/T 4539 2022 11 C C 附录C(规范
40、性)因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申 请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情况 统计 表 C.1 统计表 模板 因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申 请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情况 统计 表见 表C.1。表C.1 因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被申 请行政 复议、提 起行 政诉 讼情况 统计 表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 审结 总 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C.2 填写要 求 C.2.1 行政复 议 C.2.1.1 结果维 持数应 填写 行政复 议机关 作出的 行政
41、 复议决 定,维 持被复 议行 政行为 的案件 数,包 括行政复 议机 关驳 回行 政复 议申请,但 以行 政复 议申 请不符 合行 政复 议法、行 政复议 法实 施条 例 规 定 的 受理条件 为由 驳回 的除 外。C.2.1.2 结果纠 正数应 填写 行政复 议机关 作出的 行政 复议决 定,撤 销被复 议行 政行为 或者确 认被 复 议行政行 为违 法和 限期 履行 法定职 责的 案件 数。注: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或确认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包括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C.2.1.3 其他结 果数应 填写 行政复 议机关 已经审 结的 案件中,除结 果维持、结 果纠正 以
42、外的 其他 结 果案件数。C.2.1.4 尚未审 结数应 填写 行政复 议机关 已经受 理的 行政复 议申请 中,在 法定 审查期 限内,正在 审 查尚未审 结的 案件 数。C.2.1.5 行政复 议案件 总数 应填写 当事人 认为公 开主 体作出 的政府 信息公 开行 为侵犯 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行 政复 议机 关申 请行 政复议 的案 件数,包 括结 果维持、结 果纠 正、其他 结果和 尚未 审结 数四 项。注1:统计的时间范围应以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时间为准。注2:公 开 主 体 代本 级 人 民政 府 办 理政 府 信 息 公开 申 请,引 发 行 政复 议 或 者 行政 诉 讼 的,
43、不 纳 入本 公 开 主 体的 统计范围。注3:县 级 以 上 人民 政 府、垂 直 管 理系 统 政 府 信息 公 开 工作 年 度 报告 中 本 部 分相 关 数 据,要 对 所属 公 开 主 体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加总。C.2.2 行政诉 讼 C.2.2.1 未经复 议直 接起 诉 C.2.2.1.1 结果维 持数应 填写 申请人 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且 已立案 审理 后,判 决、裁 定驳 回DB37/T 4539 2022 12 起诉和 驳回 诉讼 请求 的案 件数。注1:判 决、裁 定驳 回 起 诉包 括 第 一审 人 民 法 院作 出 实 体判 决
44、 后,第 二 审 人 民法 院 认 为不 应 当 立案 的,在 撤销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径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注2:驳 回 诉 讼 请求 的 案 件数 包 括 原判 决、裁 定认 定 事 实清 楚,适用 法 律、法规 正 确 的,判 决 或者 裁 定 驳 回上 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数。C.2.2.1.2 结果纠 正数应 填写 申请人 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且 已立案 审理 后,判 决、裁 定撤 销或者部 分撤 销被 诉行 政行 为、限 期履 行法 定职 责、确认被 诉行 政行 为违 法、无效和 改判 的案 件数。注:判决、裁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包括同时判决重
45、新作出行政行为。C.2.2.1.3 其他结 果数应 填写 申请人 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且 已审结 的案 件中,除结果 维持、结果纠 正以 外的 其他 结果 案件数。C.2.2.1.4 尚未审 结数应 填写 申请人 直接向 人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且 已立案,在 法定审 理期限 内正 在审理尚 未审 结的 案件 数。C.2.2.1.5 未经复 议直接 起诉 案件总 计应填 写申请 人认 为公开 主体作 出的政 府信 息公开 行为侵 犯其 合法权益,直 接向 人民 法院 提起行 政诉 讼的 案件 数,包括结 果维 持、结果 纠正、其他 结果 和尚 未 审 结 数 四项。C.2.2.
46、2 复议后 起诉 结果维 持数、结果 纠正数、其他 结果数、尚 未审结 数和服 役后起 诉案 件总计 应按照C.2规 定的 要 求填写。DB37/T 4539 2022 13 参考文 献 1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信息 公开 条例(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 第711 号)2 中 共中 央办 公厅 国 务院办 公厅 印发 的通知(中办 发2016 8 号)3 国 务院 办公 厅印 发 实施 细则 的通 知(国 办发 2016 80号)4 国 务院 办公 厅政 府 信息与 政务 公开 办公 室关 于印发 的通 知(国 办 公开办 函2021 30 号)5 国 务院 办公 厅政 府 信息与 政务 公开 办公 室关 于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平台 有关事 项的 通知(国办公开 办函 2019 61号)6 国 务院 办公 厅关 于 印发 的通 知(国办函 2020 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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