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B 5 0/T 1 2 1 6 2 0 2 2I C S 0 3.0 8 0.3 0C C S X 0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2 1 6 2 0 2 2网 络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规 范2 0 2 2-0 4-0 1 发 布2 0 2 2-0 6-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2 1 6 2 0 2 2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 管 理.26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2、管 理.37 外 卖 配 送 机 构 管 理.4附 录 A(资 料 性)配 送 箱(包)清 洗 消 毒 方 法.6D B 5 0/T 1 2 1 6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市 场 监
3、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万 标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重 庆 李 子 坝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聚 慧 食 品 科 技(重 庆)有 限 公 司、上 海 拉 扎 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重 庆 肯 德 基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市 认 证 认 可 协 会、重 庆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重 庆 两 江 新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邓 美 林、杨 艾 祥、王 斌、晏 阳、王 强、邱 军、何 军、李 昂、罗 峰、陈 良、邓 政宇、刘 枫、陈 宏 果、万 科、王 娟、刘
4、洋、龚 桥。D B 5 0/T 1 2 1 6 2 0 2 2I I网 络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者、外 卖 配 送 机 构 等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外 卖 配 送 机 构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5、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4 8 0 6.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及 制 品 通 用 安 全 要 求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网 络 餐 饮 服 务 n e t w o r k c a t e r i n g s
6、 e r v i c e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通 过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餐 饮 服 务 信 息,接 受 订 购 需 求 信 息 后 制 作 并 配 送 供应 餐 饮 食 品 的 经 营 活 动。3.2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 n e t w o r k c a t e r i n g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在 网 络 餐 饮 交 易 活 动 中 为 交 易 双 方 或 者 多 方 提 供 网 页 空 间、虚 拟 经 营 场 所、交 易 规 则、交 易 撮 合、信 息 发 布 等 服 务,供 交 易 双 方 或 者 多
7、 方 独 立 开 展 交 易 活 动 的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的 提 供 者。3.3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n e t w o r k c a t e r i n g s e r v i c e p r o v i d e r在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 上 开 设 网 上 店 铺,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食 品 经 营 者。3.4外 卖 配 送 机 构 d e l i v e r y o r g a n i z a t i o nD B 5 0/T 1 2 1 6 2 0 2 22为 网 络 订 餐 提 供 配 送 服 务 的 机 构。3.5外 卖 封 签 t a
8、k e o u t s e a l网 络 餐 饮 食 品 外 包 装 所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封 口 件。3.6外 卖 速 食 包 p r e p a r e d f o o d经 生 产 加 工 成 的 常 温、冷 藏 或 冷 冻 的 预 制 菜 肴 食 品。4 基 本 要 求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及 外 卖 配 送 机 构 开 展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管 理,应 以 预 防 食 品安 全 事 故、确 保 食 品 安 全 为 宗 旨。5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5.1 资 质 要 求5.1.1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以
9、 下 简 称 平 台)提 供 者 及 分 支 机 构 和 代 理 商 应 取 得 营 业 执 照。5.1.2 平 台 提 供 者 应 按 照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门 备 案。5.2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与 要 求5.2.1 平 台 应 设 置 专 门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包 括 主 要 负 责 人、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5.2.2 机 构 与 人 员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一 致、结 构 合 理。5.3 主 要 人 员 职 责 与 要 求5.3.1 主 要
10、负 责 人全 面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负 责 制 定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决 策,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目 标、制 度,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场 所、设 施、设 备,创 造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并 为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机 会 等。5.3.2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平 台 应 配 备 至 少 1 名 食 品 安 全 专 职 管 理 人 员,要 求 如 下:a)应 掌 握 相 应 的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知 识,具 备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验;b)按 要 求 参
11、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上 岗;c)承 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职 责,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反 映 食 品 安全 情 况 等。5.4 管 理 要 求D B 5 0/T 1 2 1 6 2 0 2 235.4.1 平 台 提 供 者 应 对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以 及 外 卖 配 送 机 构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网络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5.4.2 平 台 应 当 建 立 并
12、 执 行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审 查 登 记、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制 止 及 报 告、严 重 违 法行 为 平 台 服 务 停 止、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等 制 度,并 公 开 相 关 制 度 和 投 诉 举 报 方 式。妥 善 保 存 入 网 餐 饮 服务 提 供 者 的 登 记 信 息 和 交 易 信 息。5.4.3 平 台 应 当 对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进 行 审 查,登 记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名 称、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真 实 信
13、 息,建 立 登 记 档 案,应 至 少 每 六 个 月 核 验 更 新 一 次。5.4.4 平 台 应 与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 入 网 协 议,明 确 双 方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5.4.5 平 台 和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在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主 页 面 公 示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名 称、地 址、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等 信 息,公 示 信 息 应 当 真 实。5.4.6 平 台 提 供 者 对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资 质 和 实 体 门 店 应 进 行 现 场 核 查,及 时
14、 清 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5.4.7 平 台 提 供 者 引 导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积 极 响 应 限 塑 令,使 用 可 循 环、易 回 收、可 降 解 的 产 品。5.4.8 平 台 应 对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和 监 测。发 现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存 在 违 法行 为,应 及 时 报 告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情 节 严 重 者,应 立 即 停 止 其 相 关 服 务。5.4.9 平 台 应 对 订 送 餐 信 息 进 行 登 记,如 实 记 录 包 括 食
15、 品 名 称、下 单 时 间、送 餐 人 员、行 驶 路 线、送达 时 间、收 货 地 址 以 及 送 达 方 式 等 信 息,确 保 信 息 可 追 溯,信 息 保 存 期 限 不 应 少 于 3 年。5.4.1 0 平 台 应 对 外 卖 配 送 机 构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培 训 和 管 理。培 训 记 录 保 存 期 限 不 应 少 于 2 年。5.4.1 1 平 台 应 在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主 页 面 以 显 著 方 式 提 示 消 费 者 适 量 点 餐。5.4.1 2 平 台 不 应 设 置 查 看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资 质 的 技 术 性
16、障 碍。6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6.1 资 质 要 求应 具 有 实 体 经 营 门 店 并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按 照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主 体 业 态、经 营 项 目从 事 经 营 活 动,符 合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6.2 人 员 要 求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设 置 主 要 负 责 人、食 品 安 全 管 理、食 品 加 工 操 作 等 重 点 岗 位 人 员。6.3 主 要 人 员 职 责6.3.1 主 要 负 责 人全 面 履 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17、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负 责 制 定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决 策,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目 标、制 度,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场 所、设 施、设 备,创 造 有 利 的 工 作 条 件,并 为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机 会 等。6.3.2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配 备 至 少 1 名 食 品 安 全 专(兼)职 管 理 人 员,要 求 如 下:a)应 掌 握 相 应 的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知 识,具 备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验;b)按 要 求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18、,经 考 核 合 格 上 岗;c)承 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规 定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职 责,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反 映 食 品 安全 情 况 等。6.3.3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人 员D B 5 0/T 1 2 1 6 2 0 2 246.3.3.1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健 康 证 明,并 具 备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6.3.3.2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开展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19、对 本 岗 位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我 检 查,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反 映 食 品 安 全情 况 等。6.4 管 理 要 求6.4.1 食 品 加 工 场 所 硬 件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其 场 所 选 址 及 建 筑 结 构、布 局、场 所 设 置 等 要 求 应 按 照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审 查 通则(试 行)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执 行。6.4.2 网 络 餐 饮 可 视 化6.4.2.1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宜 实 施“互 联 网+明 厨 亮 灶+A I”,在 网 络 餐
20、饮 服 务 平 台 上 向 公 众 展 示 食品 加 工 过 程。6.4.2.2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使 用“重 庆 阳 光 食 品”A P P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自 我 管 理,向 食 品 安 全 监 管部 门 及 时 提 供 经 营 相 关 数 据 信 息。6.4.3 烹 调 加 工6.4.3.1 加 工 制 作 的 食 品 品 种、数 量 应 与 场 所、设 施、设 备 等 条 件 相 匹 配。6.4.3.2 加 工 制 作 食 品 过 程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6.4.3.3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餐 饮
21、 食 品 应 当 与 实 体 店 销 售 一 致,不 应 委 托 加 工 制 作。6.4.4 食 品 加 工 操 作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3 1 6 5 4 的 规 定。6.4.5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宜 购 买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6.4.6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在 平 台 上 公 示 餐 饮 食 品 名 称、主 要 配 料 名 称 和 含 量 及 其 它 有 必 要 说 明 的信 息,以 方 便 菜 肴 包 为 原 料 的 菜 品 名 称 后 应 标 注“外 卖 速 食 包”,公 示 信 息 应 当 真 实。6.4.7
22、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使 用 外 卖 封 签。6.4.8 入 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提 供 订 单 小 票,订 单 小 票 宜 包 含 商 家 名 称、订 单 编 号、联 系 人 姓 名 简 称、联 系 人 脱 敏 电 话、联 系 人 地 址、下 单 时 间、菜 品 名 称、菜 品 数 量、菜 品 金 额、包 装 费 用、配 送 费 用、订单 打 印 时 间、售 后 服 务 热 线 等。7 外 卖 配 送 机 构7.1 资 质 要 求应 取 得 营 业 执 照,具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和 外 卖 送 餐 员 队 伍。7.2 人 员 要 求7.2.1 外
23、 卖 配 送 机 构 应 配 备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满 足 服 务 要 求 的 外 卖 送 餐 员。7.2.2 机 构 与 人 员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一 致、结 构 合 理。7.2.3 外 卖 送 餐 员 应 具 有 健 康 证 明,并 具 备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7.3 主 要 人 员 职 责7.3.1 主 要 负 责 人D B 5 0/T 1 2 1 6 2 0 2 25全 面 履 行 配 送 环 节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负 责 决 定 食 品 安 全 决 策,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目标、制 度,并 为 外 卖 送 餐
24、员 提 供 培 训 机 会 等。7.3.2 外 卖 送 餐 员外 卖 送 餐 员 应 保 持 个 人 卫 生,使 用 安 全、无 害 的 配 套 容 器,保 持 容 器 清 洁,并 定 期 进 行 清 洗 消 毒;应 核 对 配 送 食 品,保 证 配 送 过 程 食 品 不 受 污 染。7.4 外 卖 配 送 服 务7.4.1 容 器 及 配 送 箱(包)直 接 接 触 食 品 的 容 器,其 材 质 应 符 合 G B 4 8 0 6.1 规 定;车 厢 或 配 送 箱(包)应 每 天 清 洁 消 毒,配 送箱(包)清 洗 消 毒 方 式 参 见 附 录 A。a)配 送 食 品 的 车 辆
25、 不 应 与 运 输 杀 虫 剂、杀 鼠 剂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的 车 辆 混 用;b)配 送 箱(包)配 送 的 食 品 与 非 食 品(如 洗 涤 剂、消 毒 剂、食 品 包 装 材 料 等 物 品)、不 同 存 在 形式 的 食 品 应 使 用 容 器 或 独 立 包 装 等 分 隔,盛 放 容 器 和 包 装 应 严 密。7.4.2 取 餐7.4.2.1 外 卖 送 餐 员 在 取 餐 时,发 现 实 际 取 餐 地 址 与 平 台 派 单 地 址 不 一 致,应 拒 绝 取 餐,并 将 相 关 情况 立 即 上 报 至 网 络 餐 饮 服 务 平 台。7.4.2.2 外 卖
26、 送 餐 员 在 取 餐 时,应 现 场 检 查 外 卖 封 签 的 完 整 性,及 时 将 餐 饮 食 品 放 入 配 送 箱(包),避 免 挤 压。7.4.3 送 餐7.4.3.1 餐 饮 食 品 的 贮 存、运 输 对 温 度、湿 度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食 品,应 当 具 备 保 温、冷 藏 或 者 冷 冻 等设 备 设 施,并 保 持 有 效 运 行。7.4.3.2 外 卖 送 餐 员 应 当 遵 守 传 染 病 疫 情 防 控 要 求。7.4.3.3 外 卖 送 餐 员 在 配 送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外 卖 封 签 的 完 整 性,保 证 餐 饮 食 品 不 受 污
27、染。7.4.3.4 外 卖 送 餐 员 宜 将 餐 饮 食 品 存 放 在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安 全 标 准 的 外 卖 自 提 柜 中。D B 5 0/T 1 2 1 6 2 0 2 26附 录 A(资 料 性)配 送 箱(包)清 洗 消 毒 方 法A.1 基 本 要 求A.1.1 餐 饮 配 送 箱(包)应 由 具 有 防 霉、防 水、保 温、密 封 等 功 能 的 材 料 制 成。A.1.2 餐 饮 配 送 箱(包)应 定 期 清 洗 消 毒。清 洗 消 毒 时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0.1 的 规 定,消 毒剂 应 符 合 G
28、 B 1 4 9 3 0.2 的 规 定,用 水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规 定。A.2 清 洗外 卖 配 送 箱(包)内 外 表 面 应 分 开 清 洗,避 免 交 叉 污 染。使 用 清 洁 用 具 进 行 清 洗 时,应 保 证 用 具 清洁 卫 生。使 用 含 有 表 面 活 性 剂 的 洗 涤 剂 溶 液 清 洗 或 擦 拭 时,应 去 除 洗 涤 剂 残 留。清 洗 后,应 及 时 去 除 配送 箱(包)内 壁 表 面 水 分。A.3 消 毒A.3.1 应 采 用 喷 雾 或 擦 拭 的 方 式 使 用 消 毒 剂 进 行 消 毒。A.3.2 消 毒 后 的 餐 饮 外 卖 配 送 箱(包)自 然 晾 干 或 烘 干,或 使 用 已 消 毒 的 抹 布、纸 巾 等 擦 干,避 免 受到 再 次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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