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重 大 活 动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规 范2 0 2 1-1 2-3 1 发 布 2 0 2 2-0 1-3 1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保 障 性 检 验 准 则.14.1 基 本 要 求.14.2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区 域 划 分
2、准 则.25 保 障 性 检 验 要 求.25.1 总 则.25.2 使 用 单 位.25.3 维 保 单 位.25.4 检 验 机 构.25.5 检 验 人 员.35.6 检 验 现 场.35.7 检 验 仪 器.36 保 障 性 检 验 内 容.36.1 乘 客 与 载 货 电 梯.36.2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37 保 障 性 检 验 流 程.37.1 保 障 性 检 验 委 托.47.2 实 施 检 验.47.3 检 验 意 见 和 结 论.47.4 检 验 情 况 汇 报.47.5 检 验 档 案.4附 录 A(规 范 性)乘 客 与 载 货 电 梯 保 障 性
3、检 验 项 目、检 验 内 容.5附 录 B(规 范 性)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保 障 性 检 验 项 目、检 验 内 容.1 0附 录 C(规 范 性)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1 3附 录 D(规 范 性)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报 告 格 式.1 5参 考 文 献.2 1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4、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杭 州 市 特 种 设 备 应 急 处 置 中 心)、迅 达(中 国)电梯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分 公 司、杭 州 西 奥 电 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汪 宏、王 宇、邵 鹏、潘 相 晨、王 陆 嘉、陈 超、曹 伟、侯 雪 峰、熊 靖、陆 俊、史杰、徐 金 海、李 东 洋、罗 伟 良、王 志、夏 钟 兴、周 原
5、冰。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1重 大 活 动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重 大 活 动 中 电 梯 的 保 障 性 检 验 准 则、保 障 性 检 验 要 求、保 障 性 检 验 内 容、保 障 性 检 验流 程。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曳 引 驱 动 电 梯、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液 压 电 梯 的 保 障 性 检 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6、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7 0 2 4 电 梯、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G B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 1 6 8 9 9 自 动 扶 梯 和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 2 1 2 4 0 液 压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G B/T 2 4 4 7 4.1 乘 运 质 量 测 量 第 1 部 分:电 梯T S G
7、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T 7 0 0 1 电 梯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7 0 2 4、G B 7 5 8 8、G B 1 6 8 9 9、G B 2 1 2 4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重 大 活 动 m a j o r e v e n t s国 事 活 动、国 际 交 往 活 动、体 育 赛 事、大 型 会 展 论 坛 等 具 有 明 确 电 梯 保 障 性 工 作 任 务 的 活 动。3.2保 障 性 检
8、验 g u a r a n t e e d t e s t i n g针 对 重 大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电 梯,在 检 验 检 测 的 基 础 上,对 其 重 要 安 全 性 能 和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符 合 性 验 证的 技 术 活 动。3.3委 托 单 位 c l i e n t d e p a r t m e n t保 障 性 检 验 的 委 托 单 位 为 市 级 及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4 保 障 性 检 验 准 则4.1 基 本 要 求4.1.1 保 障 性 检 验 应 严 格 遵 守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
9、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相 关 文 件 的 要 求。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24.1.2 保 障 性 检 验 不 能 代 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检 验 检 测。4.2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区 域 划 分 准 则根 据 重 大 活 动 的 性 质 和 特 点,可 将 涉 及 区 域 划 分“核 心 区 域”、“重 点 区 域”和“外 围 区 域”三 个层 次 的 安 全 保 障 范 围:a)核 心 区 域:重 大 活 动 的 会 场 以 及 相 关 重 要 人 员 入 住 的 宾 馆;b)重 点 区 域:
10、机 场、火 车 站、汽 车 站、地 铁 站、客 运 码 头 以 及 其 他 重 点 场 所 或 区 域;c)外 围 区 域:除 核 心 区 域 和 重 点 区 域 以 外 公 众 聚 集 场 所。5 保 障 性 检 验 要 求5.1 总 则保 障 性 检 验 对 使 用 单 位、维 护 保 养 单 位(以 下 简 称“维 保 单 位”)、检 验 机 构、保 障 性 检 验 人 员、检 验 现 场 和 检 验 仪 器 提 出 了 相 应 的 要 求。5.2 使 用 单 位5.2.1 应 指 定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期 间 的 负 责 人,负 责 保 障 性 检 验 期 间 的 联 络 等
11、 事 宜。5.2.2 应 建 立 健 全 电 梯 安 全 技 术 档 案。5.2.3 应 建 立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5.2.4 应 根 据 T S G 0 8 的 要 求,配 备 相 应 的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5.2.5 应 按 照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组 织 人 员 及 时 整 改。如 果 使 用 单位 拟 实 施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修 理 进 行 整 改,或 者 拟 做 停 用、报 废 处 理,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办 理 对 应 的
12、手 续。5.3 维 保 单 位5.3.1 应 指 定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期 间 负 责 人,负 责 保 障 性 检 验 期 间 的 联 络 等 事 宜。5.3.2 应 安 排 人 员 配 合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5.3.3 应 协 助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制 定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5.3.4 对 电 梯 发 生 的 故 障 等 情 况,维 保 单 位 应 及 时 进 行 详 细 的 记 录。5.3.5 应 对 电 梯 进 行 全 面、细 致 的 安 全 检 查,消 除 安 全 隐 患,保 障 电 梯 处 于
13、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5.3.6 核 心 区 域 的 电 梯,维 保 单 位 应 安 排 人 员 配 合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超 载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试 验和 平 衡 系 数 试 验;重 点 区 域 和 外 围 区 域 的 电 梯,维 保 单 位 应 组 织 人 员 对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进 行 超 载 保 护 装 置功 能 试 验 和 平 衡 系 数 试 验,并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见 证 资 料。5.3.7 核 心 区 域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时,维 保 单 位 应 向 检 验 人 员 提 供 受 检 电 梯 的 使 用、检
14、 查 与 维 护 使 用 说明 等 技 术 资 料。5.4 检 验 机 构5.4.1 从 事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的 检 验 机 构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具 备 国 务 院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核 准 的 电 梯 检 验 资 质;b)经 过 市 级 及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后 方 可 开 展 保 障 性 检 验 工 作。5.4.2 检 验 机 构 应 依 据 本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作 业 指 导 文 件。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5、 135.4.3 核 心 区 域 的 电 梯,检 验 机 构 应 组 织 人 员 对 曳 引 驱 动 电 梯 进 行 超 载 保 护 装 置 功 能 试 验 和 平 衡 系 数试 验。5.5 检 验 人 员从 事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人 员 应 具 有 电 梯 检 验 人 员 资 格。现 场 保 障 性 检 验 应 至 少 由 2 名 检 验 人 员 进 行。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区 域 从 事 保 障 性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核 心 区 域:现 场 检 验 人 员 应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电 梯 检 验 师 或 者 以 上 资 格;b)重
16、 点 区 域:现 场 检 验 人 员 应 至 少 有 1 人 具 有 电 梯 检 验 师 或 者 以 上 资 格;c)外 围 区 域:现 场 检 验 人 员 应 至 少 有 2 人 具 有 电 梯 检 验 员 或 者 以 上 资 格;d)检 验 人 员 应 满 足 重 大 活 动 举 办 方(管 理 方)对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求。5.6 检 验 现 场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检 验 前 做 好 现 场 准 备 工 作。检 验 人 员 应 当 确 认 现 场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后,方 可 以 实 施 现场 检 验:a)具 备 正 常 运 行 条 件;b)各 区 域 清 洁,没 有
17、 与 电 梯 工 作 无 关 的 物 品 和 设 备;c)对 非 检 验 人 员 可 能 进 入 的 区 域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封 闭,放 置 了 表 明 正 在 进 行 检 验 的 警 示 牌。5.7 检 验 仪 器现 场 检 验 前,检 验 人 员 应 当 确 认 检 验 用 仪 器 设 备 和 测 量 工 具 状 态 良 好,并 且 在 检 定 或 者 校 准 的 有 效期 内。除 非 有 特 殊 规 定,仪 器 的 精 确 度 应 满 足 下 列 测 量 精 度 的 要 求:a)对 质 量、力、距 离、速 度 为 1%;b)对 加 速 度、减 速 度 为 2%;c)对 电 压、电
18、 流 为 5%;d)对 温 度 为 5%;e)对 记 录 设 备 应 能 检 测 到 0.0 1 s 变 化 的 信 号;f)对 流 量 为 2.5%;g)对 压 力 p 2 0 0 k P a 为 1%,对 压 力 p 2 0 0 k P a 为 5%。6 保 障 性 检 验 内 容6.1 乘 客 与 载 货 电 梯乘 客 与 载 货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项 目 应 按 照 附 录 A 进 行,且 应 完 成 附 录 A 中 A.1 A.5 的 检 验 项 目。核 心 区域 的 乘 客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应 完 成 附 录 A 中 A.1 A.6 的 检 验 项 目。如 果
19、 委 托 单 位 另 有 检 验 要 求,其 他 区 域的 电 梯 可 以 增 加 附 录 A 中 A.6 的 检 验 项 目。6.2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保 障 性 检 验 项 目 应 按 照 附 录 B 进 行,且 应 完 成 附 录 B 中 的 所 有 项 目。7 保 障 性 检 验 流 程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47.1 保 障 性 检 验 委 托应 在 重 大 活 动 举 办 前 委 托 开 展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7.2 实 施 检 验7.2.1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配 备 和
20、穿 戴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遵 守 使 用 单 位 明 示 的 检 验 单 位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作业 规 定。7.2.2 检 验 人 员 应 当 采 用 检 验 机 构 依 据 本 文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的 检 验 记 录 格 式,如 实 记 录 检 验 情况。7.2.3 如 果 继 续 检 验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或 者 电 梯 不 能 正 常 运 行,检 验 人 员 应 当 中 止 检 验,并 向 使 用 单 位 书面 说 明 原 因。7.3 检 验 意 见 和 结 论7.3.1 在 检 验 过 程 中,如 果 附 录 A、附 录 B 中
21、所 列 出 检 验 项 目 存 在 不 符 合 时,检 验 人 员 应 在 现 场 检 验结 束 时,向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 提 出 整 改 要 求,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 按照 附 录 C 执 行。7.3.2 在 检 验 工 作 完 成 后,如 果 附 录 A、附 录 B 中 所 列 出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符 合 时,检 验 机 构 应 在 出 具 检验 结 论 为“所 检 项 目 符 合 保 障 性 检 验 规 范”的 检 验 报 告;如 果 附 录 A、附 录 B 中 所 列 出 检 验 项 目 存 在 不
22、符 合 项 目 时,检 验 机 构 应 在 出 具 检 验 结 论 为“除 外,所 检 项 目 符 合 保 障 性 检 验 规 范”的 检 验 报 告,并对 不 符 合 情 况 具 体 描 述,检 验 报 告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D 的 规 定。7.4 检 验 情 况 汇 报所 有 保 障 性 检 验 任 务 完 成 之 后,检 验 机 构 应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向 委 托 单 位 汇 报 检 验 总 体 情 况。7.5 检 验 档 案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将 保 障 性 检 验 原 始 记 录、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意 见 通 知 书、保 障 性 检 验
23、 报 告 存 入 检 验档 案。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5A A附 录 A(规 范 性)乘 客 与 载 货 电 梯 保 障 性 检 验 项 目、检 验 内 容A.1 使 用 资 料A.1.1 使 用 登 记 证使 用 登 记 资 料,内 容 与 实 物 相 符。A.1.2 安 全 技 术 档 案安 全 技 术 档 案 至 少 应 包 括 随 机 文 件、监 督 检 验 报 告、定 期 检 验 报 告、日 常 检 查 与 使 用 状 况 记 录、日常 保 养 记 录、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应 急 救 援 演 习 记 录、运 行 故 障 及 事 故 记
24、录 等。A.1.3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事 故 与 故 障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救援 预 案、电 梯 钥 匙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等A.1.4 维 护 保 养 合 同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与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单 位 签 订 了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A.1.5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和 作 业 人 员 证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T S G 0 8 的 要 求,配 备 相 应 的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A.2 机 房(机 器 设
25、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A.2.1 驱 动 主 机A.2.1.1 制 动 器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制 动 器 动 作 灵 活;b)制 动 时,制 动 闸 瓦(制 动 钳)紧 密、均 匀 地 贴 合 在 制 动 轮(制 动 盘)上;电 梯 运 行 时,制 动闸 瓦(制 动 钳)与 制 动 轮(制 动 盘)不 发 生 摩 擦;c)制 动 闸 瓦(制 动 钳)以 及 制 动 轮(制 动 盘)工 作 面 上 没 有 油 污。A.2.1.2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装 置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最 迟 在 可 拆 卸 盘 车 手 轮 装 上 电 梯 驱 动 主 机 时,电
26、气 安 全 装 置 动 作;b)轿 厢 运 行 方 向 标 记 清 晰;c)能 够 通 过 操 纵 手 动 松 闸 装 置 松 开 制 动 器,并 且 需 要 以 一 个 持 续 力 保 持 其 松 开 状 态;d)进 行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时,易 于 观 察 到 轿 厢 是 否 在 开 锁 区;注:对于按照G B 7 5 8 8 1 9 9 5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本条第a)项可以不检验。A.2.2 控 制 柜、紧 急 操 作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6A.2.2.1 紧 急 电 动 运 行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27、a)依 靠 持 续 揿 压 按 钮 来 控 制 轿 厢 运 行,此 按 钮 有 防 止 误 操 作 的 保 护,按 钮 上 或 者 其 近 旁 标 出 相应 的 运 行 方 向;b)一 旦 进 入 检 修 运 行,紧 急 电 动 运 行 装 置 控 制 轿 厢 运 行 的 功 能 由 检 修 控 制 装 置 所 取 代;c)进 行 紧 急 电 动 运 行 操 作 时,易 于 观 察 到 轿 厢 是 否 在 开 锁 区。A.2.2.2 紧 急 操 作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能 够 安 全、方 便 和 无 阻 碍 地 从 井 道
28、外 接 近 和 操 作 该 装 置;b)进 行 相 应 操 作 时,能 够 观 察 到 轿 厢 的 运 动 方 向、速 度 以 及 是 否 位 于 开 锁 区 域;c)该 装 置 上 设 置 的 停 止 装 置 或 者 主 开 关 功 能 正 常;d)紧 急 操 作 和 各 项 动 态 测 试 功 能 正 常。A.2.2.3 门 回 路 检 测 功 能当 轿 厢 在 开 锁 区 域 内、轿 门 开 启 并 且 层 门 门 锁 释 放 时,监 测 检 查 轿 门 关 闭 位 置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检查 层 门 门 锁 锁 紧 位 置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和 轿 门 监 控 信
29、号 的 正 确 动 作;如 果 监 测 到 上 述 装 置 的 故 障,能 够 防止 电 梯 的 正 常 运 行。注:对于已经按照T S G T 7 0 0 1 2 0 0 9(含第2 号修改单)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应当对本条所述项目进行检验。A.2.3 限 速 器限 速 器 应 当 各 调 节 部 位 封 记 完 好,运 转 时 无 碰 擦、卡 阻、转 动 不 灵 活 等 现 象,动 作 正 常。A.2.4 紧 急 下 降 阀在 失 电 情 况 下,使 用 紧 急 下 降 阀 应 当 能 够 使 轿 厢 向 下 移 动 至 层 站。A.2.5 手 动 泵对 于 轿 厢 上 装 有
30、 安 全 钳 或 者 夹 紧 装 置 的 液 压 电 梯,操 纵 其 手 动 泵 应 当 能 够 使 轿 厢 向 上 移 动;手 动 泵溢 流 阀 的 调 定 压 力 应 当 不 超 过 满 载 压 力 的 2.3 倍。A.3 轿 内 紧 急 照 明 和 报 警 装 置A.3.1 轿 内 紧 急 照 明轿 内 紧 急 照 明 应 当 功 能 正 常。A.3.2 报 警 装 置报 警 装 置 应 当 能 够 与 救 援 服 务 持 续 联 系。A.3.3 超 载 保 护 装 置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7超 载 保 护 装 置 最 迟 应 在 轿 厢 内 的 载
31、荷 达 到 1 1 0%额 定 载 重 量 时 动 作,防 止 电 梯 正 常 启 动 及 再 平 层,并且 轿 内 有 音 响 或 者 发 光 信 号 提 示,动 力 驱 动 的 自 动 门 应 完 全 打 开。注:核心区域的电梯由检验人员进行现场试验,其余区域的电梯由维保单位自行试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见证视频资料。A.4 轿 门 和 层 门A.4.1 防 止 门 夹 人 的 保 护 装 置当 人 员 通 过 动 力 驱 动 的 自 动 水 平 滑 动 层 门 入 口,被 正 在 关 闭 的 门 扇 撞 击 或 者 将 被 撞 击 时,保 护 装 置应 当 自 动 使 门 重 新 开 启。A.
32、4.2 门 的 运 行 和 导 向A.4.2.1 轿 门 与 层 门 的 运 行层 门 和 轿 门 正 常 运 行 时 不 应 当 出 现 脱 轨、机 械 卡 阻 或 者 在 行 程 终 端 时 错 位。A.4.2.2 层 门 应 急 导 向 装 置 或 者 保 持 装 置层 门 导 向 装 置 失 效 时,层 门 应 急 导 向 装 置 或 者 保 持 装 置 应 当 使 层 门 保 持 在 原 有 位 置。A.4.3 自 动 关 闭 层 门 装 置在 轿 门 驱 动 层 门 的 情 况 下,当 轿 厢 在 开 锁 区 域 之 外 时,自 动 关 闭 层 门 装 置 应 当 使 开 启 的
33、层 门 关 闭;对 于 采 用 重 块 的 自 动 关 闭 装 置,其 防 止 重 块 坠 落 的 措 施 应 当 有 效。A.4.4 门 的 锁 紧 与 闭 合A.4.4.1 层 门 的 锁 紧层 门 锁 紧 装 置(包 括 检 査 门 锁 紧 状 态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应 当 功 能 正 常,并 且 轿 厢 在 锁 紧 元 件 啮 合 不小 于 7 m m 时 才 能 启 动。A.4.4.2 轿 门 的 锁 紧轿 门 采 用 锁 紧 装 置 时,该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第 A.4.4.1 条 的 要 求。A.4.4.3 层 门 的 闭 合检 查 层 门 闭 合 状 态 的 电
34、 气 安 全 装 置 应 当 功 能 正 常。A.4.4.4 轿 门 的 闭 合检 査 轿 门 闭 合 状 态 的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应 当 功 能 正 常。A.5 试 验A.5.1 平 衡 系 数 试 验曳 引 电 梯 的 平 衡 系 数 应 当 在 0.4 0 0.5 0 之 间,或 者 符 合 制 造(改 造)单 位 的 设 计 值。注:核心区域的电梯由检验人员进行现场试验,其余区域的电梯由维保单位自行试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见证视频资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8料。A.5.2 轿 厢 限 速 器 一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轿 厢 空 载,以 检 修
35、 速 度 下 行,进 行 限 速 器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限 速 器、安 全 钳 动 作 应 当 可 靠。A.5.3 应 急 救 援 试 验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在 机 房 内 或 者 紧 急 操 作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 上 设 置 的 应 急 救 援 程 序 应 清 晰、明 显;b)建 筑 物 内 的 救 援 通 道 保 持 通 畅,相 关 人 员 能 够 安 全、方 便 和 无 阻 碍 地 抵 达 实 施 紧 急 操 作 的 位置 和 电 梯 所 服 务 的 每 个 层 站 的 层 门 处;c)在 各 种 载 荷 工 况 下,按 照 第 1 项 所 述 的 应
36、 急 救 援 程 序 实 施 操 作,能 够 安 全、及 时 地 解 救 被 困人 员。注:对于T S G T 7 0 0 1 2 0 0 9(含第2 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电梯,因建筑结构 等原 因而 难 以达 到本 条 第 b)项 中有 关安 全、方 便和 无 阻碍 地抵 达 电梯 所服 务的 每 个层 站的 层 门处 这一 要 求时,如 果满 足 以下 条件 并 且使 用单 位 提供 了相 关见 证 材料,同 时 满足 该项 中 的其 他要 求,可 以判 定 本条 第 b)项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使用 单位 采取了 可行 措施,保证救 援人 员可以 通过
37、 钥匙或 者强 制手段 打开通 往电 梯服务 层站 的门窗 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并且按照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上述措施涉及相关业主利益时,征得了相关业主的同意。A.5.4 上 行 制 动 工 况 曳 引 试 验轿 厢 空 载 以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上 行 至 行 程 上 部,切 断 电 动 机 与 制 动 器 供 电,轿 厢 应 当 完 全 停 止。A.5.5 运 行 试 验轿 厢 空 载,以 正 常 运 行 速 度 上、下 运 行,呼 梯、楼 层 显 示 等 信 号 系 统 功 能 有 效、指 示 正 确、动 作 无误,轿 厢 平 层 良 好,无 异 常 现 象 发
38、生。对 于 设 有 I C 卡 系 统 的 电 梯,轿 厢 内 的 人 员 无 需 通 过 I C 卡 系 统 即 可到 达 建 筑 物 的 出 口 层,并 且 在 电 梯 退 出 正 常 服 务 时,自 动 退 出 I C 卡 功 能A.6 运 行 状 况A.6.1 故 障 情 况电 梯 近 3 个 月 内 应 没 有 重 复 故 障。若 出 现 重 复 故 障,应 着 重 检 查 导 致 电 梯 重 复 故 障 的 原 因 是 否 已 经消 除。注:故障为设备本身引起的故障。A.6.2 易 损 件 磨 损 情 况电 梯 制 动 器 闸 瓦、导 靴、钢 丝 绳 等 易 损 件 应 符 合 使
39、 用、检 查 与 维 护 使 用 说 明 等 技 术 资 料 的 要 求。A.6.3 运 行 中 轿 厢 内 噪 声乘 客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v 2.5 m/s 时,电 梯 运 行 中 轿 厢 内 最 大 噪 声 值 不 应 大 于 5 5 d B(A)。当 乘 客 电 梯 额定 速 度 2.5 m/s v 6.0 m/s 时,电 梯 运 行 中 轿 厢 内 最 大 噪 声 值 不 应 大 于 6 0 d B(A)。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9A.6.4 开 关 门 过 程 噪 声乘 客 电 梯 开 关 门 过 程 最 大 噪 声 值 不 应 大 于 6
40、5 d B(A)。A.6.5 乘 客 电 梯 运 行 加 速 度乘 客 电 梯 起 动 加 速 度 和 制 动 减 速 度 最 大 值 均 不 应 大 于 1.5 m/s。当 乘 客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为 1.0 m/s v 2.0 m/s 时,按 照 G B/T 2 4 4 7 4.1 测 量,A 9 5 加、减 速 度 不 应 小 于0.5 m/s;当 乘 客 电 梯 额 定 速 度 为 2.0 m/s v 6.0 m/s 时,A 9 5 加、减 速 度 不 应 小 于 0.7 0 m/s。A.6.6 乘 客 电 梯 运 行 振 动乘 客 电 梯 轿 厢 运 行 在 恒 加 速 度
41、区 域 内 的 垂 直(Z 轴)振 动 的 最 大 峰 峰 值 不 应 大 于 0.3 0 m/s,A 9 5 峰 峰值 不 应 大 于 0.2 0 m/s。乘 客 电 梯 轿 厢 运 行 期 间 水 平(X 轴 和 Y 轴)振 动 的 最 大 峰 峰 值 不 应 大 于 0.2 0 m/s,A 9 5 峰 峰 值 不 应 大于 0.1 5 m/s 注:按G B/T 2 4 4 7 4.1 测量,用计权的时域记录振动曲线中的峰峰值。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1 0B B附 录 B(规 范 性)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保 障 性 检 验 项 目、检
42、 验 内 容B.1 使 用 资 料B.1.1 使 用 登 记 证使 用 登 记 资 料,内 容 与 实 物 相 符。B.1.2 安 全 技 术 档 案安 全 技 术 档 案 至 少 应 包 括 随 机 文 件、监 督 检 验 报 告、定 期 检 验 报 告、日 常 检 查 与 使 用 状 况 记 录、日常 保 养 记 录、年 度 自 行 检 查 记 录、应 急 救 援 演 习 记 录、运 行 故 障 及 事 故 记 录 等。B.1.3 安 全 管 理 制 度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 心 的 电 梯 运 行 管 理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事 故 与 故 障
43、 的 应 急 措 施 和 救援 预 案、电 梯 钥 匙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等B.1.4 维 护 保 养 合 同使 用 单 位 应 当 与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单 位 签 订 了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合 同。B.1.5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T S G 0 8 的 要 求,配 备 相 应 的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人 员。B.2 防 护 装 置B.2.1 防 护 挡 板在 受 检 设 备 与 楼 板 交 叉 处 以 及 交 叉 设 置 的 设 备 之 间 设 置 的 垂 直 固 定 封 闭 防 护 挡 板 应 当 无 锐 利 边 缘,并
44、 且 位 于 扶 手 带 上 方,高 度 不 小 于 0.3 0 m,延 伸 至 扶 手 带 外 缘 下 至 少 2 5 m m。B.2.2 防 爬 装 置装 设 在 外 盖 板 上 的 防 爬 装 置 应 当 位 于 地 平 面 上 方(1 0 0 0 5 0)m m,其 高 度 至 少 与 扶 手 带 表 面 齐 平,下 部 与 外 盖 板 相 交,平 行 于 外 盖 板 方 向 上 的 延 伸 长 度 不 小 于 1 0 0 0 m m,并 且 在 此 长 度 范 围 内 无 踩 脚 处。B.2.3 阻 挡 装 置在 受 检 设 备 上、下 端 部 装 设 的 阻 挡 装 置 应 当 能
45、 够 防 止 人 员 进 入 外 盖 板 区 域。该 装 置 应 当 延 伸 到 高 度距 离 扶 手 带 下 缘 2 5 m m 至 1 5 0 m m 处。注:当受检设备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 2 5 m m,或者当受检设备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 2 5 m m 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B.2.4 防 滑 行 装 置扶 手 盖 板 上 装 设 的 防 滑 行 装 置 应 当 包 含 固 定 在 扶 手 盖 板 上 的 部 件,与 扶 手 带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1 0 0 m m,并 且 防 滑 行 装 置 之 间 的 间 隔 距 离 不 大 于 1 8 0
46、 0 m m,高 度 不 小 于 2 0 m m。该 装 置 应 当 无 锐 角 或 者 锐 边。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1 1注: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 0 0 m m 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 0 0 m m 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B.2.5 围 裙 板 防 夹 装 置应 当 固 定 牢 固,没 有 缺 损。B.3 监 测 装 置 和 电 气 安 全 装 置 或 者 功 能B.3.1 扶 手 带 入 口 保 护扶
47、手 带 入 口 夹 入 异 物 时,受 检 设 备 应 当 自 动 停 止 运 行。B.3.2 梳 齿 板 保 护梯 级、踏 板 或 者 胶 带 进 入 梳 齿 板 处 有 异 物 卡 入,并 且 梳 齿 与 梯 级 或 者 踏 板 不 能 正 常 啮 合,导 致 梳 齿板 与 梯 级 或 者 踏 板 发 生 碰 撞 时,受 检 设 备 应 当 自 动 停 止 运 行。B.3.3 非 操 纵 逆 转 保 护梯 级、踏 板 或 者 胶 带 改 变 规 定 运 行 方 向 时,受 检 设 备 应 当 自 动 停 止 运 行。注: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 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具有上述功能。B.3
48、.4 梯 级、踏 板 或 者 胶 带 的 驱 动 元 件 保 护直 接 驱 动 梯 级、踏 板 或 者 胶 带 的 元 件 断 裂 或 者 过 分 伸 长 时,受 检 设 备 应 当 自 动 停 止 运 行。B.3.5 驱 动 装 置 与 转 向 装 置 之 间 的 距 离 伸 长 或 者 缩 短 保 护驱 动 装 置 与 转 向 装 置 之 间 的 距 离 发 生 过 分 伸 长 或 者 缩 短 时,受 检 设 备 应 当 自 动 停 止 运 行。B.3.6 紧 急 停 止 开 关受 检 设 备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的 紧 急 停 止 开 关 以 及 附 加 紧 急 停 止 开 关
49、应 当 功 能 正 常。紧 急 停 止 开 关 标 记应 当 清 晰,对 于 位 于 扶 手 装 置 高 度 的 1/2 以 下 的 紧 急 停 止 开 关,还 应 当 在 扶 手 装 置 1/2 高 度 以 上 的 醒 目 位置 张 贴 直 径 至 少 为 8 0 m m 的 红 底 白 字“急 停”指 示 标 记,箭 头 指 向 紧 急 停 止 开 关。B.4 运 行 检 查B.4.1 扶 手 带 运 行 速 度 偏 差扶 手 带 的 运 行 速 度 相 对 于 梯 级、踏 板 或 者 胶 带 实 际 速 度 的 偏 差 应 当 在 0+2%。B.4.2 工 作 制 动 器 的 空 载 制
50、 停 距 离B.4.2.1 自 动 扶 梯 的 制 停 距 离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名 义 速 度 为 0.5 0 m/s,制 停 距 离 在 0.2 0 m 1.0 0 m 之 间;b)名 义 速 度 为 0.6 5 m/s,制 停 距 离 在 0.3 0 m 1.3 0 m 之 间;c)名 义 速 度 为 0.7 5 m/s,制 停 距 离 在 0.4 0 m 1.5 0 m 之 间。D B 3 3 0 1/T 0 3 5 3 2 0 2 11 2B.4.2.2 自 动 人 行 道 的 制 停 距 离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名 义 速 度 为 0.5 0 m/s,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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