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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T 83—2022 农业社会化服务 水稻生产服务规范.pdf

1、ICS 6 5.0 2 0.0 1CCS B 0 0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1 5/T 8 3 2 0 2 2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规 范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r i c e p r o d u c t i o n s e r v i c e(报 批 稿)2 0 2 2-0 5-1 1 发 布 2 0 2 2-06-1 1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5115DB 5 1 1 5/T 8 3 2 0

2、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原 则.15 基 本 要 求.26 服 务 要 求.37 售 后 服 务.48 评 价 与 改 进.59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和 处 理.51 0 档 案 管 理.6附 录 A(资 料 性)水 稻 生 产 服 务 合 同 范 本.7参 考 文 献.1 1DB 5 1 1 5/T 8 3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3、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安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宜 宾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江 安 县 农 业 农 村 局、江 安 县 园 冶供 销 有 限 公 司、宜 宾 市 南 溪 区 农 业 农 村 局、宜 宾 市 叙 州 区 农 业 农 村 局、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司。本 文 件

4、主 要 起 草 人:张 容、王 益 凤、陈 春 华、何 林、田 恩 敏、廖 茜、杨 金 帆、文 泽 辉、容 斌、董玉 兰、谢 晓 娟、王 小 平、程 付 江、范 学 梅、雷 贤 富、王 杰、李 小 英、杨 志 建、靳 西 彪、万 春 美、王强、张 银、罗 磊、李 堰 军、罗 亚 丽、范 哲。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B 5 1 1 5/T 8 3 2 0 2 21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中 的 总 体 原 则、基 本 要 求、服 务 要 求、售 后 服 务、评 价 与 改 进、质 量信 息

5、反 馈 和 处 理、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稻 生 产 的 服 务 规 范。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4 0 4.1 粮 食 作 物 种 子 第 1 部 分:禾 谷 类G B 5 0 8 4 农 田

6、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G B/T 2 8 6 6 8 粮 油 储 藏 粮 食 烘 干 安 全 操 作 规 程G B/T 2 9 8 9 0 粮 油 储 藏 技 术 规 范G B/T 3 2 9 8 0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农 作 物 病 虫 害 防 治 服 务 质 量 要 求N Y/T 4 9 6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通 则N Y/T 1 1 1 8 测 土 配 方 施 肥 技 术 规 范N Y/T 1 2 7 6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总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7、 本 文 件。3.1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e r v i c e服 务 组 织 按 照 服 务 对 象 需 求,为 其 农 业 产 前、产 中、产 后 各 环 节 所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服 务 活 动。3.2农 业 生 产 托 管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p r o d u c t i o n t r u s t e e s h i p农 户 等 经 营 主 体 在 不 流 转 土 地 经 营 权 的 条 件 下,将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耕、种、防、收 等 全 部 或 部 分 作业 环 节 委 托 给

8、农 业 生 产 性 服 务 组 织 完 成 的 农 业 经 营 方 式。3.3水 稻 生 产 服 务 R i c e p r o d u c t i o n s e r v i c e为 水 稻 生 产 的 产 前、产 中、产 后 各 环 节 所 提 供 的 一 系 列 服 务 活 动。4 总 体 原 则DB 5 1 1 5/T 8 3 2 0 2 224.1 服 务 乡 村 振 兴 战 略贯 彻 产 业 兴 旺、生 态 宜 居、乡 风 文 明、治 理 有 效、生 活 富 裕 的 总 要 求,把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托 管 作 为推 进 农 业 生 产 性 服 务 业、带 动 普 通 农

9、户 发 展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的 主 推 服 务 方 式,促 进 小 农 户 和 现 代 农 业 发展 有 机 衔 接,加 快 推 进 农 业 农 村 现 代 化。4.2 绿 色 生 态 环 保 理 念贯 彻 创 新、绿 色、协 调、开 放、共 享 新 发 展 理 念,坚 持 质 量 兴 农、绿 色 兴 农,集 成 推 广 绿 色 高 质高 效 技 术 服 务,大 力 推 行 稻 渔 共 生、蓄 留 再 生 稻 的 提 质 生 产,推 动 农 业 由 增 产 导 向 转 向 提 质 导 向,夯实 农 业 生 产 能 力 基 础。4.3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坚 持 农 村 土 地

10、 集 体 所 有 制,坚 持 家 庭 经 营 基 础 性 地 位,维 护 农 民 群 众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的 主 体 地 位,发 挥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对 普 通 农 户 的 辐 射 带 动 作 用,推 进 家 庭 经 营、企 业 合 作 经 营 共 同 发 展。4.4 市 场 导 向 质 量 至 上引 导 小 农 户 和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广 泛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化 服 务。加 强 服 务 质 量 监 管,将 服 务 对 象 的 满 意 度作 为 衡 量 服 务 质 量 的 重 要 标 准。4.5 服 务 农 民 粮 食 生 产把 服 务 小 农 户 作 为 政

11、策 支 持 的 主 要 对 象,重 点 支 持 服 务 规 模 经 营 形 式,集 中 连 片 推 进 规 模 化 生产。把 提 升 粮 食 作 物 生 产 效 益 作 为 支 持 开 展 农 业 生 产 托 管 服 务 的 目 标,改 进 农 业 生 产 方 式,提 升 竞 争力,确 保 粮 食 供 给 保 障 能 力。5 基 本 要 求5.1 服 务 组 织水 稻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a)具 备 法 人 资 格,具 备 与 服 务 内 容 相 匹 配 的 农 业 技 术 力 量,拥 有 成 熟 的 病 虫 综 合 防 控 和 科 学 施 肥技 术;b)具

12、 备 与 服 务 内 容 相 匹 配 的 农 业 机 械、机 具;c)具 备 与 服 务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固 定 经 营 和 工 作 场 所 及 必 要 的 设 备 设 施,应 能 满 足 日 常 工 作、经 营 及培 训 需 要;d)具 备 托 管 土 地 的 信 息 收 集、管 理 能 力,留 存 托 管 土 地 电 子 档 案 三 年 以 上。5.2 服 务 人 员水 稻 社 会 化 服 务 人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a)具 备 水 稻 生 产 的 基 础 知 识;b)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c)具 备 岗 位 技 能 相 应 资 质;d)定 期 参 加 相

13、 关 职 业 技 能 培 训。5.3 设 施 设 备DB 5 1 1 5/T 8 3 2 0 2 23水 稻 社 会 化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a)设 施 设 备 应 齐 全 配 套,满 足 服 务 需 要,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应 标 准;b)具 备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农 药、肥 料、农 业 机 械 等 物 资 储 存 条 件;c)具 有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设 备。5.4 管 理 制 度水 稻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应 建 立 相 应 管 理 制 度,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农 业 生 产 托 管 管 理 制 度;b)农 业

14、机 械 管 理 制 度;c)农 资 服 务 管 理 制 度;d)粮 食 收 储 管 理 制 度;e)农 机 具 作 业 标 准 制 度;f)投 诉 处 理 制 度;g)档 案 管 理 制 度;h)农 业 投 入 品 管 理 制 度;i)其 他 管 理 制 度。6 服 务 要 求6.1 服 务 接 待水 稻 生 产 服 务 接 待 人 员 应 向 服 务 委 托 方 详 细 讲 解 服 务 方 式、服 务 内 容、服 务 价 格 和 服 务 手 续 等 事项,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6.2 服 务 合 同服 务 组 织 应 本 着“托 管 自 愿、有 偿 服 务、风 险 共 担、利 益 共

15、享”理 念 与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服 务 合 同。合 同 内 容 应 包 括 服 务 内 容、作 业 时 间、服 务 质 量、合 同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服 务 费 用 和 支 付 方 式、违约 责 任 等 内 容。合 同 模 板 参 考 见 附 录 A。6.3 服 务 准 则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保 证 服 务 前 后 土 壤 物 理 性 状、化 学 性 状、土 壤 肥 力、土 壤 环 境 等 基 本 不 变 或有 所 改 善,不 应 擅 自 种 植 破 坏 土 壤、给 土 地 造 成 永 久 性 损 害 的 作 物。6.4 服 务 内 容6.4.1 整 地宜

16、 秸 秆 还 田,因 地 制 宜 实 行 深 耕、深 松。6.4.2 播 种合 理 确 定 播 种 期,选 择 适 宜 当 地 且 抗 性 较 好 的 品 质 优 良 的 水 稻 种 子,种 子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4 4 0 4.1 或其 他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作 业 质 量 应 符 合 各 类 作 物 相 关 标 准 要 求。6.4.3 移 栽DB 5 1 1 5/T 8 3 2 0 2 24水 稻 移 栽 时 期,应 根 据 所 用 秧 苗 类 型(小 苗、中 苗 或 大 苗)、当 地 安 全 移 栽 期 和 安 全 抽 穗 期 等 来确 定,原 则 上 应 抓 准 农

17、 时、适 期 早 栽,即 在 安 全 生 育 范 围 内 宁 早 勿 晚。6.4.4 施 肥6.4.4.1 不 应 施 用 未 经 国 家 许 可 批 准 或 登 记 的 化 肥、生 物 肥、商 品 有 机 肥 等 肥 料,主 动 培 肥 地 力,宜种 植 绿 肥、施 用 商 品 有 机 肥。6.4.4.2 所 施 用 的 肥 料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农 家 肥 应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肥 料 施 用 应 符 合 N Y/T4 9 6 的 规 定。6.4.4.3 对 托 管 土 地 应 因 地 制 宜 配 方 施 肥。具 体 操 作 应 符 合 N Y/T 1

18、1 1 8 的 要 求。6.4.5 管 水根 据 天 气 和 大 田 土 地 实 际 情 况,宜 推 广 使 用 节 水 灌 溉 设 施 对 连 片 作 物 开 展 节 水 灌 溉 作 业,保 障 作物 生 长 需 要。灌 溉 水 应 符 合 G B 5 0 8 4 的 要 求。6.4.6 病 虫 草 害 统 防 统 治6.4.6.1 农 药 使 用 应 符 合 N Y/T 1 2 7 6 的 规 定 及 登 记 批 准 的 安 全 间 隔 期 等 标 签 内 容 的 规 定。6.4.6.2 应 合 理 交 替 使 用 不 同 作 用 机 制 的 药 剂,减 少 和 推 迟 病 虫 草 抗 药

19、 性 的 产 生。6.4.6.3 应 使 用 合 适 的 施 药 械 具,针 对 作 物 主 要 病 虫 草 害,确 定 使 用 农 药 品 种 和 数 量,对 连 片 作 物 的病 虫 草 害 宜 实 行 统 一 时 间、集 中 连 片 防 治,并 应 符 合 G B/T 3 2 9 8 0 的 要 求。6.4.7 收 割水 稻 达 到 成 熟 期 时,对 连 片 作 物 应 选 择 适 宜 方 式 收 割,及 时 开 展 脱 粒、秸 秆 回 收 或 粉 碎 还 田 等 服务。6.4.8 贮 藏水 稻 贮 藏 应 符 合 G B/T 2 9 8 9 0 等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宜 采

20、 用 烘 干 设 备 对 作 物 进 行 烘 干 处 理 或 其 他 处理,操 作 应 符 合 G B/T 2 8 6 6 8 等 标 准 的 要 求。6.4.9 运 输6.4.9.1 运 输 工 具 应 无 污 染,做 到 专 货 专 运,不 应 多 货 混 运,不 应 与 化 肥、农 药 工 业 品 等 有 毒 有 害 物质 混 运。6.4.9.2 农 副 产 品 的 包 装 与 运 输,应 实 行 专 用 袋 包 装。6.5 科 技 服 务应 围 绕 良 种 应 用、种 植 栽 培、施 用 肥 料、病 虫 草 害 防 治、农 产 品 加 工、农 业 机 械 等 农 业 技 术,开展 相

21、关 培 训。7 售 后 服 务7.1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提 供 可 靠、便 捷 的 投 诉 渠 道。7.2 服 务 对 象 对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异 议 或 投 诉 时,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方 式和 时 限 要 求 进 行 处 理,无 法 有 效 处 理 的,应 及 时 与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沟 通。7.3 投 诉 处 理 应 有 记 录,并 提 供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查 询。DB 5 1 1 5/T 8 3 2 0 2 257.4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服 务 对 象

22、,并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措 施 防 止 类 似 事 件 发 生。8 评 价 与 改 进8.1 评 价 原 则8.1.1 客 观 公 正 原 则应 满 足 评 价 的 客 观 性,真 实、准 确、公 平、公 正。8.1.2 切 合 实 际 原 则应 适 合 各 类 别 组 织 的 实 际 情 况。8.1.3 持 续 改 进 原 则应 提 供 持 续 改 进 的 评 价 结 果。8.1.4 不 予 评 价 原 则当 评 价 对 象 出 现 损 害 社 会 公 众 利 益、生 态 污 染、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等 情 况 时,应 不 予 评 价。8.2 评 价 内 容评 价 内 容

23、应 包 括 服 务 组 织 的 服 务 范 围、服 务 人 员、服 务 投 入、组 织 管 理、服 务 对 象 反 馈 等 因 素 进行 评 价。8.3 评 价 方 法应 考 虑 不 同 形 式 组 织 的 特 点 等 因 素 进 行 评 价,评 价 指 标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并 进 行 细 化、增减,评 价 方 法 应 符 合 G B/T 1 9 0 0 1 的 要 求。8.4 评 价 改 进8.4.1 对 评 价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应 及 时 整 改 和 完 善。8.4.2 应 加 强 对 服 务 的 评 价 督 促、检 查,研 究 创 新 评

24、价 方 式 和 评 价 方 法。8.4.3 应 对 组 织 服 务 改 进 工 作 进 行 督 促、跟 踪、复 查。9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和 处 理9.1 信 息 管 理9.1.1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建 立 适 宜 的 信 息 管 理 系 统。9.1.2 各 类 数 据 的 录 入、修 改、查 询、调 取 应 符 合 操 作 规 程 和 管 理 权 限 的 要 求。9.1.3 应 由 专 职 人 员 定 期 对 汇 总 收 集 到 的 服 务 质 量 信 息,及 时 更 新 数 据 库,保 证 数 据 的 真 实、准 确。9.1.4 数 据 库 资 料 应 及 时 备

25、份,保 证 数 据 的 安 全、可 追 溯。9.2 信 息 反 馈 与 处 理9.2.1 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定 期 走 访 服 务 对 象,跟 踪 收 集 服 务 质 量 信 息。9.2.2 应 畅 通 质 量 信 息 反 馈 渠 道,方 便 服 务 对 象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服 务 提 供 及 时 反 馈。9.2.3 对 于 有 争 议 的 服 务 质 量 反 馈 信 息,应 组 织 相 关 人 员,必 要 时 联 合 有 关 机 构,进 行 复 查、核 实。DB 5 1 1 5/T 8 3 2 0 2 269.2.4 在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中,对

26、于 发 现 的 涉 及 环 境 污 染、人 畜 安 全 及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上 报。1 0 档 案 管 理水 稻 生 产 服 务 组 织 应 建 立 健 全 水 稻 生 产 全 过 程 档 案,应 包 括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水 稻 生 产 服 务 合 同;b)农 业 机 械 档 案,包 括 购 买 时 间、作 业 量、维 护 保 养 情 况 等;c)服 务 档 案,包 括 服 务 项 目、时 间 等;d)生 产 记 录 档 案,包 括 种 子 选 择、种 植 操 作、化 肥 农 药 使 用、作 物 田 间 表 现、作 物 产 量 等;e)农 户 投 诉 及 处

27、 理 档 案;f)农 户 资 料 档 案,包 括 承 包 地、流 转 地 基 本 情 况 等;g)其 他 档 案。DB 5 1 1 5/T 8 3 2 0 2 27附 录 A(资 料 性)水 稻 生 产 服 务 合 同 范 本合同编号:宜宾市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甲 方(接 受 服 务 方):乙 方(提 供 服 务 方):签 订 时 间:年 月 日DB 5 1 1 5/T 8 3 2 0 2 28甲 方(接 受 服 务 方):法 定 代 表 人(农 户 代 表)及 身 份 证 号:地 址:联 系 方 式:乙 方(提 供 服 务 方):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身 份 证 号:地 址:联 系 方

28、式: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财 改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农 业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开 展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等 政 策 规 定,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自 愿、有 偿 的 原 则,就 农 业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第 一 条 服 务 内 容甲 方 自 愿 将 位 于 县(市、区)镇 村(社 区)村 民 小 组(居 民 小 组)的亩 水

29、稻 作 物 的 以 下 第 环 节 委 托 给 乙 方 开 展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1、统 一 供 种由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优 质 水 稻 良 种,价 格 低 于 市 场 价。2、统 一 育 秧3、统 一 供 肥采 用 优 质 水 稻 专 用 肥,具 有 改 善 土 壤 环 境,促 进 根 系 发 达,均 衡 吸 收 养 分,提 高 作 物 对 养 分的 利 用 率,肥 效 更 持 久 等 优 点。乙 方 购 买 肥 料 价 格 低 于 市 场 价,由 服 务 机 构 统 一 提 供 质 量 合 格 的肥 料,并 根 据 自 己 的 田 块 肥 沃 情 况 自 行 施 肥

30、。4、统 一 耕 田5、统 一 插 秧优 先 选 择 机 插(不 适 合 机 插 秧 的 田 块 费 用 约 元/亩),田 边、田 角 等 机 器 无 法 完 成 插 秧 的地 方,由 农 户 自 行 补 插,服 务 机 构 不 给 予 补 助。6、统 一 开 沟、灌 溉应 自 行 看 管 田 间 水 源。7、统 一 除 草8、病 虫 统 防 统 治9、统 一 收 割1 0、统 一 收 购 及 加 工 销 售服 务 机 构 回 收 价 格 略 高 于 当 年 市 场 价 收 购。第 二 条 服 务 标 准乙 双 方 就 服 务 的 技 术 标 准、质 量 标 准 等 协 商 达 成 约 定,作

31、 为 本 合 同 附 件,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第 三 条 服 务 期 限DB 5 1 1 5/T 8 3 2 0 2 29乙 方 根 据 农 时 需 要 和 生 产 技 术 要 求,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期 间 完 成 甲 方 委 托 的亩 水 稻 环 节 的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如 乙 方 提 供 的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需 在 不 同时 间 内 进 行,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项 约 定 具 体 服 务 时 间。)第 四 条 服 务 费 用坚 持 以 市 场 为 主 导,按 照 所 在 县(市、区

32、)开 展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平 均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服 务 费用。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的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元/亩,补 助 标 准 元/亩,服 务 面 积亩,总 费 用 人 民 币 元(大 写)。其 中 补 助 资 金 需 由 乙 方 完 成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自 行 向 有 关 财 政 部 门 申 领,其 余 部 分 由 甲 方 直 接 向 乙 方 支 付。(如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无 法 按 照 上 述 计 算 服 务 费 用,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服

33、 务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情 况 协 商 约 定 服务 费 用。)第 五 条 支 付 方 式甲 方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当 日,支 付 乙 方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百 分 之(小 写%),计 人 民 币 元(大 写:)作 为 订 金。乙 方 所 有 服 务 完 毕 并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后,甲 方 于 日 内 支付 乙 方 剩 余 服 务 费 用 人 民 币 元(大 写:)。(甲 乙 双 方 可 约 定 签 订 合 间 之 日支 付 全 部 服 务 费 用,或 约 定 完 成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服 务 费 用,或 约

34、定 从 甲 方 委 托乙 方 销 售 水 稻 收 益 中 扣 除 服 务 费 用。)第 六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期 间 始 终 享 有 对 地 块 的 承 包 经 营 权,地 块 产 出 品 归 甲 方 所 有。2.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要 求 乙 方 按 照 约 定 标 准 开 展 服 务。对 乙 方服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验 收 服 务 成 果。3.有 权 监 督 乙 方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采 用 绿

35、色、生 态 方 式 开 展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有 权 阻 止 乙方 实 施 破 坏 农 用 地 和 其 他 农 业 资 源 的 行 为。若 因 乙 方 故 意 或 过 失 破 坏 地 块 种 植 条 件、给 土 地 造 成 严 重损 害 或 者 严 重 破 坏 土 地 生 态 环 境 的,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4.为 乙 方 开 展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 作 业 条 件。(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约 定 甲 方 应提 供 必 要 条 件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时 间。)5.甲 方 如

36、 发 现 乙 方 服 务 存 在 问 题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进 行 整 改、乙 方 拒 绝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力 的,甲 方 可 以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6.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二)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要 求 甲 方 在 约 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必 要 的 作 业 条 件,并 对 服 务 结 果 进 行 验 收。2.合 理 利 用 农 用 地,不 应 改 变 甲 方 的 农 用 地 用 途,不 应 破 坏 农 用 地 生 态 环 境 及 种 植 条 件。3.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37、方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并 向 甲 方 解 读 服 务 内 容。4.乙 方 应 配 备 满 足 甲 方 服 务 需 求 的 服 务 装 备 和 服 务 人 员,以 便 及 时 开 展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5.乙 方 应 当 建 立 水 稻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作 业 台 账,逐 一 记 录 接 受 服 务 方 对 象 的 名 称、服 务 项 目、服务 面 积 等 内 容,并 经 接 受 服 务 方 签 字 确 认。6.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和 义 务。DB 5 1 1 5/T 8

38、3 2 0 2 21 0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一)甲 方 逾 期 未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的,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应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万 分 之 五 向 乙 方 支 付违 约 金,但 不 超 过 应 付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十。(二)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服 务,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定 予 以 赔 偿,赔 偿 金 额 为 服 务 费 总 金 额 的 2倍。(或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违 约 金 赔 偿 数 额。)(三)任 何 一 方 违 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均 由 违 约 方 负

39、责 赔 偿。(四)如 果 一 方 需 要 变 更 或 提 前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的,应 在 服 务 作 业 开 始 前 1 5 天 通 知 对 方,并 征 得 对 方 同意 后 方 可 变 更 或 终 止 服 务 合 同。给 对 方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提 出 方 应 赔 偿 损 失。赔 偿 金 额 由 双 方 协商 确 定。(五)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双 方 可 以 协 商 解 除 本 合 同,双 方 均 不 承 担违 约 责 任。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导 致 乙 方 部 分 不

40、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延 迟 履 行 本 合 同 的,应 该 自 不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5 日 内,将 事 件 情 况 说 明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并 于 事 件 消 除 之 日 起 2 0日 内,向 甲 方 提 交 导 致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或 延 迟 履 行 的 合 法 证 明。第 八 条 争 议 处 理甲 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如 协 商 不 成,可 以 向 服 务 所 在 地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解,也 可 以 向 服 务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41、诉 讼。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一)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二)未 尽 或 须 调 整 事 宜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签 订 补 充 协 议,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不 一 致 的,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三)服 务 所 在 地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可 对 甲 乙 双 方 的 农 业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关 系 予 以 指 导 和监 督。(四)一 方 变 更 通 讯 地 址 或 联 系 方 式 的,应 于 变 更

42、 次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否 则 变 更 方 对 由 此 造 成的 一 切 后 果 承 担 责 任。(五)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乡 镇 留 存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六)其 他 约 定 事 宜甲 方(签 字 或 盖 章)时 间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 _ 日乙 方(签 字 或 盖 章)时 间 _ _ _ _ 年 _ _ _ 月 _ _ _ _ 日DB 5 1 1 5/T 8 3 2 0 2 21 1参 考 文 献 1 关 于 支 持 农 业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工 作 的 实 施 指

43、导 意 见(农 办 财 发 2 0 1 7 4 1 号)2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的 指 导 意 见(农 经 发 2 0 1 7 6 号)3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农 业 生 产 托 管 的 指 导 意 见(农 办 经 发 2 0 1 7 1 9 号)4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农 经 发 2 0 2 1 2 号)5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支 持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开 展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川办 发 2 0 1 7 5 5 号)6 四 川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农 业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相 关 示 范 文 书 的 通 知(川 农 函 2 0 2 0 6 8 5 号)7 四 川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2 0 2 1 年 农 业 生 产 托 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川 农 发 2 0 2 1 1 1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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