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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2303 T 010.5-2023 养老护理第 5 部分:助医服务.pdf

1、ICS 03.080.99 CCS A 12 DB2303 鸡西市地方标准 DB 2303/T 010.52023 养老护理 第5 部分:助医服 务 2023-07-14 发布 2023-08-13 实施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03/T 010.5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3.1 助医 服务.1 3.2 延续 服务.1 4 基本 要求.1 4.1 服务 机构.1 4.2 服务 人员.1 5 服务 内容 与要 求.2 5.1 综合 评估.2 5.2 健康 管理.2 5.3 陪同 就医.3 5.4 用药 服务

2、3 5.5 延续 服务.3 6 服务 质量 改进.4 DB2303/T 010.52023 II 前 言 本 文 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 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和 起 草规 则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是DB2303/T 010 养 老 护理 的第 5 部分。本文件 由鸡 西市 民政 局提 出并归 口。本文件 由鸡 西市 民政 局组 织实施。本文件 起草 单位:鸡西 市龙 妹 家政 服务 中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田荣 平、战 文、闫华、周 丽岩、陶晓 莹、李宏 伟。本文件 为首 次发 布。DB2303/T 010.52023 1 养 老护理 第5

3、 部 分:助 医服务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养 老护 理助 医服务 的术 语和 定义、基 本要求、服 务内 容与要 求、服务 质量 改进。本文件 适用 于鸡 西市 提供 养老护 理服 务的 服务 机构、从事 养老 护理 服务 的服 务人员。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DB2303/T 010.1 养老 护理 第1 部分:通 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2303/T 010.1 界定

4、的以及 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 件。3.1 助医服 务 服务机构 为居 家老 年人 提供 的 综合 评估、健康 管理、陪同 就医、用 药服 务和延 续 服务 等非 医疗 行为的服务 活动。3.2 延续服 务 服 务 机构 依据 医院 出院 小结,为 回家 的老 年病 患协助 提 供的 继续 医疗、护理、功能 康复 和心理 疏导等社 会支 持活 动。4 基本要 求 4.1 服务机 构 4.1.1 助医服 务信 息应 公开、透 明,包 括服 务内 容、服务 人员、服务 价格、支 付方 式等。4.1.2 应为有 助医 需求 的老 年人 建立服 务档 案。4.1.3 服务机构 应有 信息

5、 上 报与 处理反 馈渠 道,信息 包括 服务质 量、监督 投诉、满 意度评 价等。4.2 服务人 员 4.2.1 助医服 务提 供人 员包 括助 医服务 的健 康主 管和 服务 人员。4.2.2 健康主 管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具有医 疗、护理 执业 资格 或相关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b)具备对 老年 人进 行综 合评 估,并 能依 据评 估结 果做 出个性 化干 预方 案,提出 就诊建 议的 能 力;DB2303/T 010.52023 2 c)定期参 与相 关业 务培 训和 实践,更新 业务 知识 和技 能。4.2.3 服务人 员应 经过 老年 医学 基础知 识和 健康 服务 技

6、能 培训,熟练 使用 血压、脉 搏、呼 吸、体温 等家庭型 生命 体征 监测 设备。5 服务内 容与 要求 5.1 综合评 估 5.1.1 评估内 容 5.1.1.1 生活 自理 和活 动 能力;5.1.1.2 认知 能力 与精 神 状态;5.1.1.3 感 知觉 与沟 通能力;5.1.1.4 社 会参 与和 支持;5.1.1.5 居 家环 境状 况。5.1.2 评估要 求 5.1.2.1 登 记被 评估 者信息;5.1.2.2 通过 老年 人或 照 护者提 供的 疾病 史或 病历 等,了 解被 评估 者身 体及 精神状 况;5.1.2.3 告知 老年 人或 照 护者拟 评估 内容、过 程和

7、需要配 合的 事项;5.1.2.4 实 施项 目评 估、评 分 统计、分 析;5.1.2.5 形 成评 估结 果;5.1.2.6 健康 主管 对评 估 结果进 行审 核,依据 评估 结果制 定服 务计 划,并告 知老年 人或 照护 者。5.2 服务管理 5.2.1 服务内 容 5.2.1.1 依 据评 估结 果建立 助 医服 务档 案;5.2.1.2 健康 指导;5.2.1.3 慢 性非 传染 性疾病 指 标监 测;5.2.1.4 饮 食建 议;5.2.1.5 运动 计划;5.2.1.6 适老 化改 造。5.2.2 服务要 求 5.2.2.1 应根 据老 年人 生 活习惯、既 往史、现 病史、

8、用药 史和 健康 体检 方面 的数据,为 老年 人制 定健康管理 方案 和建 立助 医服 务档案。5.2.2.2 应定 期对 冠心 病、高血 压、糖尿 病、脑卒 中等慢 性非 传染 性疾 病指 标进行 监测 并记 录,通 过综合评 估结 果对 老人 实施 分类管 理、按需 服务。5.2.2.3 对老 年人 异常 生 命体征、病 情变 化、特殊 心理变 化、重要 的社 会家 庭变化、服 务范 围调 整等应客观 如实 记录。5.2.2.4 应了 解老 年人 的 家庭和 社会 关系 变化,对 神志、精神 及情 绪异 常的 老年人 应给 予安 抚与 疏导。5.2.2.5 在营 养师 的指 导 下,协

9、助使 用特 殊医 学用 途的配 方食 品。DB2303/T 010.52023 3 5.2.2.6 在专 业技 术人 员 指导下,针 对老 年人 生理 特点和 身体 状况 制定 个性 化运动 计划,并 指导 开展运动。5.3 陪同就 医 5.3.1 服务内 容 5.3.1.1 陪 送老 年人 就医;5.3.1.2 代 办预 约挂 号;5.3.1.3 代办 入、出院 手续;5.3.1.4 陪护 检查、治 疗、取药;5.3.1.5 协 助尿、便、痰标 本 收集 与送 检。5.3.2 服务要 求 5.3.2.1 应评 估老 年人 的 病情和 目前 身体 状况,向 老年人 或照 护者 告知 服务 内容

10、如服 务申 请流 程、收费标 准以 及陪 同就 医过 程中可 能发 生的 意外 及处 理措施。对 神志 清醒、生命 体 征尚 平稳 者,在 照护者陪同下,或 与老 年人 或监护 人 签 署书 面授 权书 后,提供陪 同就 医服 务。5.3.2.2 应与 老年 人或 监护 人 商 定就 医的 医院、科 室及服 务具 体事 项,包括 确定出 发时 间、路线、交通工具 等。5.3.2.3 协助 服务 对象 取 药,将 代取 的药 品与 服务 对象进 行交 接,仔细 交代 服药方 法、剂量、时 间。5.3.2.4 应建 立陪 同就 医 服务记 录。5.3.2.5 意 识障 碍或 病情危 重 者应 建

11、议由 120 等专业 机 构用 车护 送医 院就 诊。5.4 用药服 务 5.4.1 服务内 容 5.4.1.1 遵 医嘱 用药 提醒;5.4.1.2 协 助用 药;5.4.1.3 协助 清理 过期 或 变质药 品。5.4.2 服务要 求 5.4.2.1 服务 人员 应熟 悉 老年人 的病 情、服用 药品 及相关 要求。5.4.2.2 服务 人员 应遵 医 嘱按约 定的 时间 提醒 老年 人按时、按 量、正确 服药。协助 服药 前,应确 认药品名称、剂 量、服用 方法 等。5.4.2.3 服务 人员 可配 合 医护人 员完 成不 能自 理老 年人的 服 药和 用药。5.4.2.4 服 务人 员

12、应 真实、准 确、清晰、完 整记录 服药时 间、药名、剂 量等 情况。5.4.2.5 服务 过程 中发 现 异常时,服 务人 员应 尽快 和老年 人家 属联 系,并如 实叙述 发现 情况。5.4.2.6 服 务人 员应 提醒老 年 人或 家属 定 期查 看药 品失效 日期,宜 提供 药品 的正确 保管 方法 的指 导服务。在 征得 老年 人或 家属 同意后 服务 人员 可以 协助 处理过 期和 变质 的药 品。5.5 延续服 务 5.5.1 服务内 容 5.5.1.1 在老年 患者 出院后,评估 老年 人疾 病相 关的 症 状体 征。5.5.1.2 协助 专业 技术 人 员对不 能自 理的 老

13、年 人进 行肢体 运动,指 导老 年人 正确使 用助 行器 具。DB2303/T 010.52023 4 5.5.1.3 关注 老年 人出 院 后的心 理问 题,通过 精神 状态评 估后,进 行有 针对 性的心理 疏导。5.5.1.4 协 助大 小便 管理。5.5.1.5 提 醒并 陪同 复诊。5.5.2 服务要 求 5.5.2.1 健康 主管 应负 责 与辖区 社区 卫生 医疗 机构 建立老 年人 就医 转介 服务 通道,并保 持联 系。5.5.2.2 健康 主管 应完 成 转诊医 疗机 构出 院小 结中 的延续 治疗 医嘱、医 疗方 案、复 诊、回访 时间的 登记。5.5.2.3 在服 务过 程中 应 建立延 续助 医服 务档 案。6 服务质 量改 进 应 符合 DB2303/T 010.1 的 相关要 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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