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uneral parlors buildings JGJ 124-99 条文说明2 0 0 0北京前L-H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 124-99),经建设部1999年10月28日以建标1999J257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GB16)中第4.1. 1条的规定,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属丙类之第2项。这是由于骨灰寄存用房的功能是寄存骨灰,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仓库,库存物品为骨灰,盛放骨灰的骨灰盒又以木质盒为主,属可燃
2、固体,因此,骨灰寄存用房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中第四章相关规定设计。7.2.2 骨灰及死者照片是丧主的珍贵怀念物,具有特殊的珍藏意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第10.3.1条规定,骨灰寄存楼相应于该条中的贵重物品库房,水灭火设施的使用将对骨灰盒造成浸蚀。因此,除应设火灾探测器外,还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7.2.3 该条文是考虑如下二方面:其一是殡仪馆一般设置在远离市区和市消防中心的地方,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到达火灾发生地所需的时间要长,为减少消防车到达之前火灾蔓延的面积,有必要适当缩小其防护面积。其二是骨灰是丧主的怀念物和珍藏物,
3、不像档案和图书,可留有备份,骨灰没有备份,也不可能留有备份。所以提高防护标准是合理的。7.2.11 祭悼场所属于发生明火和散生火花的地点。为防止因祭悼活动诱发火灾造成对骨灰寄存用房的威胁,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第4.3.4条规定,取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7.3火化区7.3.1 火化间内设置若干台火化机,遗体火化全过程在火化机内进行。因此,火化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38 范)(GBJ 16)中第三章第一节表3.1.1中第7款中规定z火灾危险性特征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的定为丁类生产类别。7.3.3 燃油式火化机的燃料多为柴油,这些燃料
4、是由油库通过油泵打入火化间内的储油箱,再供给火化机。这样,火化间附近应设油库。油库可在地上,也可修建在地下。39 8建筑设备8.1一般规定8.1.1 殡仪馆建筑宜选在城镇边缘地区,城镇的市政工程有的难于到达。为了保证殡仪馆的使用和环境质量,馆区内各类供应管网系统应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8.1.2 考虑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日趋完备,设备管线供应能力和配置标准越来越高,从设备管线来讲,殡仪馆内设有给水排水管网、消防给水系统、采暖系统(寒地)、电力系统、通讯系统、空调系统和燃气系统等。在各类用房设计中各专业应按设计目标对设备及管线进行综合统筹选型、配套和管线综合设计,做到各种设备及管线合理就位
5、,相对集中设置,管线性能可靠,隐蔽暗设,供给良好,少占有效空间。8.2 给水、排水8.2.2 殡仪馆的生活用水量参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1588)确定。考虑殡仪馆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用水量取用规范中同类建筑物用水量的上限。热水供应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比如业务后勤用房是以办公为主,但考虑工作性质,也增加了热水供应。8.3 采睡、通凤、空调8.3.1 考虑城市集中供暖的诸多优点,本条首青了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但根据殡仪馆距城市较远的实际,增加了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市集中供热时,可采用单独的集中供热系统。条款单独的是指独立于城镇集中供热系统,集中供热指殡仪馆全部建筑统一设置的供暖
6、系统。40 考虑到殡仪馆各不同功能区建筑的区别,对供暖时间和温度的要求的差异,各不同功能区最好采取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以利于节能。比如办公区和业务区,供暖时间较长,而火化区在没有遗体火化时则可以减少供热量。8.3.3 采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主要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相关房间确定的。8.3.4 鉴于国家有关规范中没有明确对殡仪馆建筑的通风换气次数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只能参考相关的建筑(医院建筑)来确定通风换气次数,考虑到殡仪馆建筑的特殊性,在原医院建筑通风换气次数的基础上普遍增大了换气次数。8.3.5 烟囱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 减少烟囱排出的有害物对馆
7、内环境的污染是制定本款的目的。2 火化设备的种类决定着烟囱的性质,火化设备按排烟方式主要分上排烟式火化机和下排烟式火化机两种。在殡葬行业,烟囱一般由火化机生产厂家制作,建筑方面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火化设备要求配合设计。8.3.6 不同功能区分系统设置空调,主要是为调节控制(参考8. 3. 1说明最后一段)。而同一功能区的空调系统适当集中设置,可以方便管理。8.3.7 为减少殡仪区和火化区内空气中异味,以及某些药物对室外空气的污染,必须先经过滤后再排入大气。8.4 电气、照明8.4.1 殡仪馆因工作性质要求不能中断供电,随着经济发展,殡仪馆的规模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高,所以把殡仪馆的电气
8、负荷定为二级。殡仪馆选址时要考虑多种因素,当所选的地段可能无法提供双电源,为了满足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不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的要求,需设置备用电源。8.4.4 本条提到的各部位照度要求都较高,设局部照明既能满足41 工作的要求又能节省电能。8.4.5 殡仪馆在重要地段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断电后可以继续照明20min。也可用于发电机组投入运行前的过渡期间使用。8.4.7 本条文规定的各用房照度值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标准(GBJ 133)制定的。8.4.8 殡仪馆建筑物高度可能未达到二级防雷的规定,但考虑到殡仪馆多建于郊外,而且这样的地区易受雷击。所以将殡仪馆定为二级防雷。8.4.9 殡仪馆各用房较分散,为了便于工作和相互间的联系,一些房间应设广播音响设施。8.4.日本条文主要考虑防火要求。42 统-书号,15112 . 9593 ;价:6. ()() 巳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