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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 T 2957—2023 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管理规范.pdf

1、 ICS 03.080.99 CCS C 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572023 儿童福利机构 入院管理规范 2023-12-27 发布2024-03-28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4/T 295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接收对象.2 6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2 7 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4 8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 9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5 10 需要集中

2、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6 1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7 DB14/T 295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城市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翠松、陈雁芳、韩建勇、邵慧敏、王建强、鱼哲贤。DB14/T 29572023 1 儿童福利机构 入院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管理

3、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接收对象、各类儿童的入院流程及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入院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159号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9130号 3 术语和定

4、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儿童福利机构 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4 基本要求 儿童福利机构应符合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应配备 2 名及以上不同专业的工作人员开展入院管理工作,包括医务人员、社工等。儿童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入院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依据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开展。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时,依据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

5、知(民发2015159 号)执行。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 号)执行。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管理涉及到的相关表格参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指引(试行)执行。DB14/T 29572023 2 5 接收对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儿童的类型: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可以

6、收留抚养儿童的类型: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6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 6.1.1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捡拾报案证明应说明捡拾人信息、捡拾时间地点、捡拾过程、捡拾时儿童情况等;移送者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复印件等;检查儿童随身携带物品。6.1.2 健康检查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血常规、乙肝五项、艾滋病毒

7、梅毒等,并针对体征进行专项补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规定处理;机构医疗部门应建立健康档案。6.1.3 手续办理 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和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接收儿童 15 个工作日内发布寻亲公告,寻亲公告应包括儿童照片、性别、大致年龄、捡拾地、捡拾时间、随身携带物品说明、儿童身体情况等内容;协助公安部门采集弃婴(儿)DNA,公安部门采集血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公告期满 60 日,仍查找不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则视为弃婴(儿

8、向民政主管部门提交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 类)、捡拾报案证明、寻亲公告等进行申报。6.1.4 户籍办理 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入院后,及时为儿童办理户口。DB14/T 29572023 3 6.1.5 入院评估 社工应组织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专业人员进行入院安置评估,制定个性化抚育方案。6.1.6 建档 儿童入院归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核查及手续办理中的所有材料;入院的体检资料、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户口本(复印件);入院评估资料;儿童其他资料:疫苗接种记录、社会保障卡、学籍证明等;儿童影像资料,包括证件照、全身照、残疾部位照、携带物品照等;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

9、念价值的物品。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 6.2.1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的安置意见;公安部门签发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6.2.2 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6.2.3 手续办理 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和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接收儿童 15 个工作日内发布寻亲公告;协助公安部门采集解救儿童 DNA,公安部门采集血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1 个月内未找到解救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证明;公告期满

10、 60 日,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向民政主管部门提交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 类)、寻亲公告等进行申报。6.2.4 户籍办理 按照6.1.4的要求执行。6.2.5 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6.2.6 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DB14/T 29572023 4 超出 3 个月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 6.3.1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查收审批材料以及移交表,进行入院登记和档案移交并保存,具体材料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11、6.3.2 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6.3.3 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和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6.3.4 户籍办理 按照6.1.4的要求执行。6.3.5 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6.3.6 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7 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儿童福利机构

12、儿童入院登记表(B 类);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户籍办理 DB14/T 29572023 5 按照6.1.4的要求执行。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8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情况报告;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3、处)提交的没有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报告;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 类);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户籍办理 按照 6.1.4 的要求执行。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9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DB14/T 29572023 6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

14、文书;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 类);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户籍办理 按照 6.1.4 的要求执行。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10 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特困人员的相关材料;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B 类);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执行。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户籍办理 按照6.1.4的要求执行。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DB14/T 29572023 7 1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资料核查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核查以下信息,登记保存:a)儿童福利机构民政主管部门接收意见;b)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健康检查 按照6.1.2的要求。手续办理 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并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入院评估 按照6.1.5的要求执行。建档 按照6.1.6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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