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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 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pdf

1、 ICS 67.120.01 CCS B 4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Arbas goat meat 2023-04-26 发布2023-05-26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2982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鄂托克旗农畜产品

2、质量安全工作站、内蒙古夏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宁淑红、刘茂荣、王美秀、沙如拉、张荣、孟克阿木古楞、赛西雅拉、赵瑞娟、蒋在平、陈瑞斌、王娜、莫日根、苏日娜、乌云塔娜、李珍珍、李谭芳、蒋柠、张铎、牛琳、要铎、郭宇、刘鹏英、王桂桃。DB15/T 29822023 1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山羊肉的品质检验、检验部位及内容、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实验室检验、检验记录及管

3、理。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的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产品 product 羊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脂和内脏等。品质 quality 羊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品质异常肉 meat of abnormal quality 色泽、气味等感官异常的肉产品。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4、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羊只的头、蹄、内脏、皮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4 羊产品品质检验 DB15/T 29822023 2 羊只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疾病的检验及处理。品质异常肉的检验及处理。有害腺体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状况。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添加有害物质的检验及处理。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检验项目。5 检验部位及检验内容 宰前检验 5.1.1 接收检验 5.1.1.1 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予卸车。5.1.1.2 卸车后应观察羊

5、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a)合格的羊送待宰圈;b)可疑病羊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c)病羊和伤残的羊送急宰间处理。5.1.2 待宰检验 5.1.2.1 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羊只状态、发现病羊送急宰间处理。5.1.2.2 待宰羊送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24 h,宰前 3 h 停止饮水。5.1.3 送宰检验 5.1.3.1 羊只送宰前应进行一次整体群检。5.1.3.2 还应使用温度对羊只进行体温抽查监测(羊只的正常体温 38.5 40.0)。5.1.3.3 经检验合格的羊,送检到屠宰车间屠宰。5.1.3.4 体温高、无病态的羊最后送宰。5.1.3

6、.5 病羊送急宰间处理。5.1.4 急宰羊的处理 5.1.4.1 伤羊应及时进行屠宰。5.1.4.2 病羊应召集驻场兽医进行会诊,确诊病变后处置。5.1.4.3 死因不明、死羊不应屠宰,应进行非食用处理。宰后检验 5.2.1 头蹄检验:头部检验操作点设置在放血之后,剥皮(带皮羊只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皮张检验。5.2.2 内脏检验:内脏检验操作点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摘除内脏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膈肌等。5.2.3 胴体检验:胴体检验操作点设置在摘除内脏之后进行;负责检验胴体体表、肌肉、脂肪、体腔、肾脏、膈肌。DB15/T 29822023 3 5.2.4 复验盖章:

7、复验操作点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复检和盖章。实验室检验 采取尿样、血样或其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负责“瘦肉精”(-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兽药残留等项目的筛查和检验。报告驻厂官方兽医 在宰前检验、宰后检验过程中,发现死羊只、濒死羊只及疑似传染病、寄生虫病特征的应立即报告驻厂官方兽医。6 宰前检验及处理 接收检验 6.1.1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并登记每批进厂羊只的数量、来源地、货主等信息。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6.1.2 卸载后,应逐只观察羊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分别处理,健康羊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羊只且无碍食品安全的送急宰间急

8、宰;濒死羊只、疑似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羊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羊只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产品品质检验按照 GB 18393 的规定执行。6.1.3 应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比例和频次,快速检验筛查“瘦肉精”、兽药残留等项目。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羊只按规定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对同批羊只逐头进行该阳性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6.1.4“瘦肉精”、兽药残留等项目快速筛查检测也可以在宰后实施,在剖腹后,从膀胱取尿液进行检测,检验比例、处置程序同 6.1.3 的规定。待宰检验

9、 6.2.1 羊只在待宰期间,应检查健康状况,进行“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排尿情况的观察。必要时测量体温。6.2.2 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24 h,并充分给水,宰前 3 h 停止饮水。6.2.3 发现疑似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羊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6.2.4 发现死羊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送宰检验 6.3.1 送宰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的羊只予以准宰,宰前登记头数和检验结果。6.3.2 检查后超过 4 h 未屠宰的,在送宰前 2 h 内,应进行再次检查。6.3.3 发现病羊只和疑似病羊只要及时送往隔离圈隔离观察,报告官方兽医。急宰检验 6.4.1 确认为严重伤残羊只且无碍食品安全

10、的羊只,送往急宰间急宰。6.4.2 急宰时应进行急宰检验,发现染疫病羊只时,进行无害化处理。6.4.3 急宰后胴体、内脏有不明病变的整只羊只,“瘦肉精”、兽药残留等筛查任一项目确证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整只羊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DB15/T 29822023 4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基本要求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内脏、皮与胴体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头蹄检验 7.2.1 头部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发现后做修割处理。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修割处理。7.2.2 蹄部

11、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有无歪蹄、蹄裂病引起的脓肿、腐烂、溃疡、脱壳等。7.2.3 脱毛羊只检查头蹄及体表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内脏检验 7.3.1 心脏检验 检查心包和心脏是否有淤血、粘连、坏死病灶,对发现淤血部分应进行修割,对发现粘连、坏死病灶的心脏,确诊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7.3.2 肺脏检验 检查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肺气肿、肺纤维化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肺脏,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3.3 肝脏检验 检查肝脏有无白色坏死灶、肝萎缩、脂肪肝、肿瘤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肝脏,应进行无害化处

12、理。7.3.4 胃肠检验 检查胃肠浆膜有无水肿、粘连、坏死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胃肠,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3.5 脾脏检验 检查脾脏弹性、颜色、大小等,检查有无肿大或有无局部暗红色肿块。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脾脏,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胴体检验 7.4.1 整体检验 检查放血程度及色泽是否正常,检查有无充血、出血、淤血、黄染等异常变化,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将充血、淤血等做局部修割;确诊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7.4.2 体腔检验 DB15/T 29822023 5 检查胸腔、腹腔、骨盆腔有无积液,浆膜有无淤血、坏死、粘连等异常变化,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做局部修割;确诊

13、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7.4.3 胴体肌肉、脂肪检验 检查肌肉组织和皮下脂肪有无淤血、水肿、变性、黄染、黄膘等。发现淤血、水肿、变性等部分,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做局部修割;确诊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7.4.4 淋巴结检验 割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摘除病变淋巴结并做无害化处理。7.4.5 肾脏检验 剥离两侧肾被膜,检查色泽、弹性、硬度是否正常,有无淤血、出血、水肿、肾脂变等情况。发现肿大、出血等异常变化的肾脏,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4.6 胴体卫生检验 检查胴体体表、体腔有无血污、脓污、粪污

14、、胆汁、毛及其他污物污染。如有污染,应冲洗并修割被污染的胴体表层。7.4.7 骨血素病(卟啉沉着症)检验 全身骨骼均呈淡红褐色、褐色或暗褐色,但骨膜、软骨、关结软骨、韧带均不受影响。有病变的骨骼或肝、肾等应做工业用,肉可做肉制品加工原料。7.4.8 白血病检验 检查全身淋巴结是否显著肿大、切面呈鱼肉样、质地脆弱、指压易碎,实质脏器肝、脾、肾均见肿大,脾脏的滤泡肿胀,呈西米脾样,骨髓呈灰红色。发现后应整体做无害化处理。7.4.9 黄疸和黄脂检验 7.4.9.1 检查发现仅皮下和体腔脂肪呈黄色,胴体放置 24 h 后黄色消退的一般为黄脂。对轻微的、无不良气味的不受限制出厂;严重的并带有不良气味的应

15、进行无害化处理。7.4.9.2 检查发现脂肪、皮肤、关节液等处出现全身黄染,胴体放置 24 h 后黄色不消退的一般为黄疸。对患有黄疸病的整只羊只胴体及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4.10 种公羊只检验 未经阉割,带有睾丸,做种用公羊只,即为种公羊只,一般体型较大。性气味明显的健康种公羊只肉,应标注“种公羊只”后销售。7.4.11 注水肉检验 检查羊只肉是否颜色较浅泛白,指压后不易复原,放置后有浅红色血水流出。必要时,送实验室检测确定。注水羊只胴体及其内脏应进行无害化处理。7.4.12 异常肉处理 7.4.12.1 黄脂、种公羊肉出厂前,不应采取调色、调味等方式处理。DB15/T 29822023

16、 6 7.4.12.2 检验发现脓毒症、尿毒症、急性及慢性中毒、恶性肿瘤、全身性肿瘤、过度瘠瘦及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羊只胴体及其头蹄内脏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胴体复验 7.5.1 对胴体进行全面检验,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有无漏摘。检查放血刀口污染部分是否修整干净。7.5.2 检验合格的,加施检验合格标识。7.5.3 检出的品质异常肉,分别加施相应的处理标识。7.5.4 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确认处理方法,加施无害化处理标识。8 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设施设备配置、检验人员配备与检验能力相适应。实验室应具备肉品感官、微生物以及“瘦肉精”、兽药残留、污染物等检测的能力。开展国务院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确定的卫生检验项目检测。屠宰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验。发生疫情时,实验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开展检测。9 检验记录及管理 在检验中应及时登记检验结果,每天检验工作完毕,要将当天的屠宰头数、产地、货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备案。检验记录应保存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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