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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 T 5139-202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pdf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area DB22/T 5139-202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3 年 7 月 12 日 2023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2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等 6 项

2、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地铁工程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标准多孔隙透水混凝土(板)路面技术标准城镇道路薄层罩面技术标准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39-2023、DB22/T 5140-2023、DB22/T 5141-2023、DB22/T 5142-2023、DB22/T 5143-2023、DB22/T 5008-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螺旋锥体挤土压灌桩技术标准DB22/T 5008-2018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 7 月

3、1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的通知(吉建标20181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总结多年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供配电设施配置;5 用电规模;6 供配电方式;7 供配电系统设计;8 设备选型及材料。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 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

4、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薛金龙 衣建全 吴 刚 陈志忠 易荣庆 杨建荣 张 航 王吉文 葛玉林 徐晓丰 雷司宇 刘延东 赵 巍 高振华 仉喜超 李文峰 畅菲菲 李国华 赵寰宇 孙 怡 李晓峰 杨博文 高鹏飞 姜 伟 王喜越 杨 煦 苏 新 时浩博 赵朋洋 杨 凌 陈 超 兰海涛 徐艳彬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石永桂 林 海 席 皛 段德瑞 郭志亮 目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6

5、 4 供配电设施配置.7 5 用电规模.8 6 供配电方式.9 6.1 一般规定.9 6.2 负荷分级.9 6.3 负荷计算.10 6.4 电源及接入方式.11 7 供配电系统设计.13 7.1 一般规定.137.2 配电设施配置.137.3 开关站、配电站的设置.147.4 环网箱及室外预装式变电站.167.5 中压配电方式.167.6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177.7 低压配电方式.187.8 电缆通道.197.9 配电设施防雷与接地.237.10 电能计量.247.11 智能化.278 设备选型及材料.29 8.1 一般规定.298.2 中压设备、材料.298.3 低压设备、材料.328.4

6、 直流电源系统.328.5 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33本标准用词说明.35 引用标准名录.36 附:条文说明.39 1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的方针政策,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 10kV 及以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 2.0.1 居住区 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 pedestrian-scal

7、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0 人100000 人(约 17000 套32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15000 人25000 人(约 5000 套8000 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

8、 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 5000 人12000 人(约 1500 套4000 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区域。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000 人3000 人(约300 套1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h 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2.0.6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 facility 3对应

9、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2.0.7 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2.0.8 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2.

10、0.9 多层住宅 multiple dwelling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2.0.10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2.0.11 开关站 switching station 由上级变电站直接供电,对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2.0.12 配电站 distributing substation 设有 10kV 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2.0.13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用于 10kV 电缆线路环进环

11、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环网柜中用于环进环出的开关一般采用负荷开关,用于分接负荷的开关采用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环网柜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42.0.14 一二次融合环网箱 primary and secondary fusion ring main unit 一种将环网单元、站所终端、供电电源、互感器、外箱体进行一体化融合设计,可实现在线监控、故障识别及定位、就地隔离和电能计算等功能的配电开关设备。2.0.15 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outdoor prefabricated substation 安装于户外、有外箱壳防护、将 10kV 变换为 220V

12、/380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室外预装式变电站内一般设有 10kV 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等装置。室外预装式变电站按功能可分为终端型和环网型。终端型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主要为低压电力用户分配电能;环网型室外预装式变电站除了为低压用户分配电能之外,还用于 10kV 电缆线路的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2.0.16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柜)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终端及其工作电源、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2.0.17 远传抄表系统 remote transmission me

13、ter reading system 由远传表(包括水、电、气、热表)、主站与/或采集器、集中器,通过本地信道与/或远程信道连接起来组成网络,能够运行抄表系统软件,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功能的系统。2.0.18 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line 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2.0.19 双电源 duplicate supply 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2.0.20 供电半径 power supply radius 从配电站(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2.0.21 电缆分支箱 c

14、able branch box 5完成配电系统中中低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的电气设备。2.0.22 终期配电容量 final distribution capacity 根据居住区整体规划,计算得出的配电变压器容量之和。6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与区域特点、小区规模、负荷性质、用电需求相适应。3.0.2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有条件时,实现供电设施智能化。3.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产品。

15、3.0.4 居住区供电方案应根据终期配电容量及负荷性质,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确定,采用成熟、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损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增长对用电的需求。3.0.5 居住区应采用以电缆线路为的主配电网方式进行建设。3.0.6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固定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3.0.7 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配合属地电力部门编制供电规划,供电规划应当包含供电方式,供电容量及配电设施配置等内容。3.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及验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

16、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 的相关要求。74 供配电设施配置 4.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应满足居住区或居住区的总体规划,且应与居民小区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预留开关站、环网室(箱)、配电站点及线路走廊用地,与公共配电网衔接。4.0.2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布局应划分供电区域,供电区域之间不宜重叠、交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接近负荷中心;2 进线、出线方便;3 设备运输方便;4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4.0.3 居住区内配电站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50m。4.0.4 居住区电缆通道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适应,

17、应按终期配电容量规模一次规划完成并应满足区内不同建设周期的要求,且应同步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4.0.5 居住区内配电变压器配置可根据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4.0.6 居住区电力负荷的预测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 及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 相关要求。4.0.7 居住区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DL/T 1406、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导则DL/T 5709的相关规定。85 用电规模 5.0.1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下,可接入现有 10kV 公用线路。5.0.2 居住区计算容量在 5000kVA1000

18、0kVA(不含 5000kVA、10000kVA),宜由上端区域变电站新建 10kV 线路供电。5.0.3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10000kVA30000kVA(不含 30000kVA)时,应由多回路 10kV 线路供电,对居住区的每回 10kV 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 10000kVA。5.0.4 居住区计算容量为 30000kVA 及以上,应由多回路 10kV 线路供电,对居住区的每回 10kV 线路供电容量不宜超过 10000kVA。同时在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 66kV 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当地电力部门相关要求。96 供配电方式 6.1 一般规定 6.1

19、.1 居住区中压配电网电压应采用 10kV,低压配电网电压应采用 220V/380V。6.2 负荷分级 6.2.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住区内的住宅建筑的用电负荷等级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相关要求;2 居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电,在满足以上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教育建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建筑、车库建筑还应当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医疗

20、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相关要求。6.2.2 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6.2.1 条规定外,具有二级负荷及以上供电条件的居住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居住区内的生活水泵房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居住区内的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负荷等级。106.3 负荷计算 6.3.1 居住区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应根据所在地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

21、用能特点、建筑面积等特点综合确定。6.3.2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计量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 6.3.2的规定。表 6.3.2 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计量表的选择 套型建筑面积(S/m2)用电负荷(kW)电能计量表(单相)(A)AS6065(60)B60S9085(60)C90S140105(60)6.3.3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 140m2 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30W/m240W/m2计算用电负荷。6.3.4 装设供生活所需特殊大功率用电设备的住宅,其基本配置容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6.3.5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应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的,可按下列负荷密度表 6.3.5 进

22、行估算:表 6.3.5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负荷密度 注:表中荷密度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6.3.6 住宅建筑用电总负荷的计算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建筑类别负荷密度(W/m2)建筑类别负荷密度(W/m2)商业服务100150物业、社区服务6090教育6080金融(银行、邮政)80100医疗卫生7090车库2030文化体育7080绿地与广场13办公7090道路1.5311数表见表 6.3.6 的要求。表 6.3.6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需要系数13390.901.004812240.650.9091227360

23、.500.65132439720.450.5025124753720.40.451252593757770.300.402603007809000.260.306.3.7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施工图阶段条件满足时应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6.3.8 居住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用电负荷计算 1 除电动汽车快速充电专用区域外,居住区内的其他车位宜按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台充电设施充电功率在无特殊要求时可按 7kW 计算;2 电动汽车充电装置的效率不应低于 0.9;3 当无确切资料时,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功率因数应按不低于0.9 进行计算。6.4 电源及接入方式

24、 6.4.1 居住区的电源供应应根据使用要求、负荷等级而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特一级负荷应另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2 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也可由双重电源供电;123 三级负荷可由单回路供电;4 备用电源应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求。6.4.2 由市政电网引入居住区的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以地下敷设的方式接入,当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线路引入。137 供配电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区宜采用 TN-S 或 TN-C-S 及 TT 接地型式。7.1.2 居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7.1.3 居住区住

25、宅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内的配电设施其设置的空间、位置须满足运行维护、检修的要求,设置场所的环境应满足配电装置及内部元器件正常运行的要求。7.1.4 居住区设有不同产权、不同管理模式和性质的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应采用独立分隔方式,分别设置。7.1.5 开关站、一二次融合环网箱、配电站应同步建设能够实现实现遥测、遥信和遥控功能的配电自动化装置。7.2 配电设施配置 7.2.1 供电容量为 5000kVA 以上时,应设置中压开关站,并根据周边用电负荷的用电情况,可结合建设配电站。中压开关站转供容量不宜大于 30000kVA。7.2.2 居住区配电设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设置:1 多层住宅区域终期配电容量

26、在 630kVA 以上时,应设置室内配电站,终期配电容量在 630kVA 及以下时,可采用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作为供配电设施;2 单体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且为独立产权时,其终期配电容量在 630kVA 及以下时,可选择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作为供配电设施;3 具有高层建筑的居住区应设置室内配电站,超高层建筑应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内中间楼层增设配电站;144 不应使用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供电;5 除 1、2 款要求外,不应使用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供电;6 配电站变压器低压侧或总低压配电室进线处应当设置可用于发电车接入的快接插口,快接插口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7.2.3 居住区配电站数量 2 座以上时,应采用

27、开关站或环网室供电。7.3 开关站、配电站的设置 7.3.1 开关站应设置在靠近市政道路,进出通道的位置,其建设应满足消防、日常运行维护、主设备运输等要求。7.3.2 配电站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且便于电力线路的进出。7.3.3 开关站、配电站宜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站室设在住宅建筑外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毗邻,外墙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震、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2 设在住宅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站室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3 不应设

28、在卫生间、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正下方处,不宜设在与上述地方相贴邻的地方,相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4 居住区的开关站、配电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7.3.4 开关站、配电站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7.3.5 开关站、配电站设置在建筑物内,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设有运输通道。搬运通道的尺寸及地面的承重能力应满足搬运设备的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当搬运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15时,吊钩、吊装孔或吊装平台的尺寸和吊装荷重应满足吊装最大不可拆卸部件的要求,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要求。7.3.6 开关站、配电站内应装

29、设温湿度监测装置和除湿、通风换气设备,除湿、通风换气设备应当具备根据温湿度检测数据自启动的功能。7.3.7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中、上部的配电站,应预留建成后更换变压器、开关柜等大型物件的运输通道和临时起重设施安装位置。7.3.8 开关站、配电站应设置照明配电箱。站室内设备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及其明敷线路。操作走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3.0m。每站应配置应急照明装置。照明配电箱如果单独用电,则需单独设置计量表,单独计量收费;否则,可以与物业其他用电设备统一计量收费,不需要单位计量收费。7.3.9 配电站内电缆敷设的要求:1 站室内低压电缆可采用电缆槽盒、电缆沟、电缆井等敷设方式;2 站室内电缆

30、沟内净尺寸不宜小于 800mm1000mm(宽深),通向室外的电缆通道数不应少于 2 个,每个电缆沟道敷设电缆数量不应超过 24 根;3 电缆沟道内高、低压电缆不应同沟敷设,若因条件限制,高低压电缆同沟敷设,必须采用膨胀型防火隔板进行隔离;4 电缆在电缆沟、电缆桥架内敷设时,须经电缆支架及卡具固定,封堵处应满足相应防火、防水的要求;5 当采用电缆槽盒架空敷设时,电缆总截面积与电缆槽盒横断面积的比值数量不应超过 20 根且填充率不应大于 40%,且应满足防火的相关要求。167.4 环网箱及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7.4.1 环网箱、室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在室外地面单独配置,设置防

31、护围栏及护水坡;2 宜建设在地上易查找巡视的位置,采用土建结构或箱式结构,并且宜贴近小区红线,留有可供设备运输的检修通道,环网箱及环网室中至少应预留 1 个开关间隔;3 环网箱、室外预装式变电站的基础,应当采用预制式或现场混凝土浇筑式并应设置防水措施,不得采用砖砌式。7.4.2 低压电缆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室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室内落地、挂墙安装。室外安装的设备基础底座应高于设备周边地面 0.3m0.5m。7.4.3 设备选择宜满足一致性,开关的操作工具、分合闸插孔位置、锁具、操作方法等应统一。7.5 中压配电方式 7.5.1 开关柜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完成。7.5.

32、2 中压系统接线公用配电级不宜超过三级。7.5.3 开关站接线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两路进线时,母联接线应采用母线桥接线方式,出线回路不应超过 12 路,出线宜采用断路器保护。7.5.4 配电站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母联装置。7.5.5 环网箱、室外预装式变电站应采用单母线接线。7.5.6 环网箱采用单母线接线,出线回路不应超过 6 路。7.5.7 中压电缆线路截面的选择:171 由区域变电站馈出至中压开关站的干线电缆截面不宜小于300mm2,材质宜选用铜芯、铝芯或铝合金电缆;2 室外电缆应在满足动、热稳定要求下,可采用相同载流量的其他材质电缆,并尚应满足现行国

33、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相关要求;3 中压开关站馈出电缆和其它分支电缆的截面应满足载流量及动、热稳定的要求;4 中压电缆用于室内安装时,应满足载流量及动、热稳定的要求时,还应满足防火等相关要求。7.5.8 中压电缆截面积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宜按照变压器容量需求,通过计算选择导体截面。7.5.9 10kV 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经具备保护功能的开关设备接入公用电网,架空方式接入时,开关应具备短路、接地故障隔离功能,以减少故障停电范围。7.6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7.6.1 配电变压器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满足安全、

34、可靠、经济运行的需要。7.6.2 配电站根据所供区域的负荷情况确定变压器数量,集中放置。7.6.3 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两台一组为供电单元设置,负载率不宜超过 65%。7.6.4 设置于配电站内的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 1250kVA,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如规划许可或受环境条件制约需采用柱上安装形式,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 400kVA。7.6.5 室外预装式变电站内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 630kVA。187.7 低压配电方式 7.7.1 配电站的低压系统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配电站设有两台变压器时,分段母线间应设置母联装置。7.7.2 低压配电系统上下级的保护电器,其

35、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7.7.3 低压配电线路由配电站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至居民住宅或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直接接入其进户总箱的接线方式,当被接入计算容量小于 50kW 时,可按区域设置低压电缆分接箱的方式接入至进户总箱的接线方式。7.7.4 由配电站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低压侧至住宅建筑、换热站每路出线计算负荷不宜超过 200kW。7.7.5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单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60kW 及以下的,可由公用配电变压器引出专用低压回路供电;容量在 160kW 以上的,应由专用变压器供电。7.7.6 低压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7.7.7 由配电站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至多

36、层住宅用电的配线可按13 个住宅单元配置一部进线。7.7.8 由配电站至高层住宅用电的配线应按单元进线。7.7.9 居住区非消防用电负荷的配电级不宜大于三级,但不应超过四级。对消防负荷中的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电梯的配电级不应大于三级。7.7.10 配电站、室外预装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压器应在低压综合配电箱(柜)中按要求配置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后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 0.9。7.7.11 三级负荷低压电缆可采用单根运行方式,一、二级负荷应采用一用一备运行方式。7.7.12 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19线路共用回路。地下车库

37、充电设施室内供电应按照防火分区划分采用专用回路方式进行配置。7.7.13 室外配电低压电缆其截面积应力求简化,应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的要求,宜按照所带负荷需求,通过计算选择导体截面。7.7.14 非居民动力用户容量 100kW 以上宜装设无功补偿装置。7.8 电缆通道 7.8.1 室外电缆通道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缆通道应与居住区总体规划相结合,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区内设施统一安排;2 电缆通道路径应综合考虑路径长度、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等因素,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3 应避开可能挖掘施工的地方,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4 应便于敷设与维修,应有利于电缆接头

38、及终端的布置与施工;5 供敷设电缆用的土建设施宜按电网远期规划,适当预留,一次建成;6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7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工作井中电缆管孔等均应实施阻火封堵。7.8.2 室外电缆通道根据建设规模、使用场所、地理状况相应采用直埋、排管、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直埋敷设适用于敷设距离较短、数量较少、远期无增容或无更换电缆的场所,电缆主干线和重要负荷供电电缆不应采用直20埋方式;2)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超

39、过 4 根,在无通车可能的区内人行道下、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区内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可采用保护板直埋敷设方式;对敷设距离不超过 50m 时,亦可采用砖砌槽盒直埋敷设方式;3)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超过 4 根且对敷设距离不超过 50m时,相对重要的地段可采用预制槽盒直埋敷设方式;4)电缆直埋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通行机动车的重载地段,宜采用热浸塑钢管等保护措施敷设,可预留 12 孔事故备用孔,必要时选择合适的回填土,以降低热阻系数;2 当采用排管敷设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排管敷设适用于居住区道路边人行道下、电缆与各种道路交叉处、广场区域及小区内电缆条数较多、敷设距离较长等地段;电缆排管

40、不应设在住宅楼等建筑物下方;2)排管敷设根据电缆线路敷设路径的要求及所敷设地段情况可选择开挖、非开挖管或组合;3)居住区内新改建道路上管位较紧张、与其他管线冲突多的地段宜采用开挖排管方式;4)少量无法进行明挖施工的地段,宜采用非开挖管或顶管方式;5)电缆排管应考虑双层布设,路面较狭窄时依次考虑 3 层、4 层布设;6)主干道路电缆排管不宜小于 12 孔,电缆通道在集中敷设区段应按实际使用回路数的 20%进行预留,最低不应少于 2 回;7)开挖排管用管材可采用氯化聚氯乙烯、硬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聚丙硬塑料双壁波纹电缆导管、热浸塑钢管、MPP 聚丙烯塑料管。通信光缆保护管可采用单孔或多孔管,管材

41、采用 PE材质;8)开挖排管所用的管材均须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21用导管技术条件DL/T 802.1802.6 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管道应按其埋设深度处受力校验力学性能,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凝土包封等措施;9)电缆排管应设置管枕,管枕配置跨距宜按管路底部未均匀夯实时满足抗弯矩条件确定;10)非开挖管应采用圆形单孔管材,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热熔焊。管材采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所用的管材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 7 部分: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导管DL/T 802.7 的要求;11)顶管采用柔性接头钢承口钢筋混凝土管,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3m。所选管材均应按其埋设

42、深度处受力校验力学性能;12)排管的内径应不小于 1.5 倍的电缆外径;3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缆沟适用于道路、小区、建筑物内电缆出线集中且不需采用电缆隧道的区域、居住区人行道或绿地等区域;2)在盖板不可开启区域,不应选择电缆沟形式;3)电缆沟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型式,不应采用砖砌型式;4 当采用电缆隧道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缆隧道敷设适用于集中出线或走廊内电缆线路 20 根及以上、局部电力走廊紧张且回路集中区域或规划要求极高的区域;2)新建居住区可采用明开挖电缆隧道形式;3)电缆隧道应满足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敷设,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在隧道内顺序布置,高电压电

43、缆宜布置在隧道下侧,同方向双回电源应布置在隧道两侧;4)电缆隧道应根据规模情况相应设置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系统、通风系统、防水系统、排水系统等;5 电缆工作井的设置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电缆工作井设计应满足电气尺寸要求,遵循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坚固耐久、施工简便为原则进行;222)电缆井可采用现场浇筑混凝土结构或预制型,应满足可能承受的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电缆井间距应按计算牵引力不超过电缆容许牵引力来确定;3)电缆通道采用排管方式时,在直线每隔 50m 左右及分支、转弯处宜设电缆工作井,电缆工作井应设置积水坑用于排水;电缆中间接头处应设置中间井,地势低洼处应设置

44、积水坑;4)电缆井的设置部位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的要求;6 电缆通道建设改造应同时建设或预留通信光缆管孔或位置;7 电缆通道与其他管线的距离及相应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GB 50217 的规定。7.8.3 电缆通道标志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电缆路径根据其敷设方式沿途应设置统一的警示带、标识牌、标识桩、标识贴、电子标识等电力标志;2 直埋、排管、电缆沟和电缆隧道敷设电缆的覆土层中,在外力破坏高风险区域电缆通道宽度范围内两侧应设置警示带;3 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拐弯处、夹层内、隧道及工作井的两端、人孔井内等地方的电缆上应装设标识

45、牌。电缆沟、隧道内电缆本体上,应每间隔 50m 装设电缆标识牌。电缆排管进出井口处,应装设电缆标识牌;4 电缆敷设路径起、终点及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m 应设置标识桩,当电缆路径在绿化隔离带、灌木丛等位置时可延至每隔 50m 设置一处,标识桩宜为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或成品;5 直埋电缆在人行道、车行道等不能设置高出地面的标志时,可采用平面标识贴。7.8.4 在电缆线路埋设路径处应埋设地下电子信息标识器,间距宜为 50m,直线段可适当增加埋设间距(一般不超过 100m),埋深不超过 1.5m,电子信息标识器应安装牢固。7.8.5 电缆通道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保证最小敷设深度时,应采取23铺

46、设钢板、混凝土包封、MPP 保护管等辅助措施,防止电缆机械损伤。7.8.6 电缆通道内(排管、电缆沟、隧道、桥梁及桥架等)所有金属构件均应采用热镀锌防腐,并可靠接地,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7.8.7 位于室外地坪以下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应采取防水措施。7.8.8 开关站、配电站的电缆沟槽(夹层)、竖井、隧道、管沟等非直埋敷设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电缆沟槽每隔适当的距离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电缆隧道中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断,采用膨胀型防火封堵材料。7.8.9 多层住宅建筑应在首层设置单元配电间,高层住

47、宅建筑应设置单元配电间及电气竖井,且电气竖井宜与建筑智能化竖井分开设置。7.9 配电设施防雷与接地 7.9.1 供配电设施的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采用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7.9.2 开关站、环网箱、环网室、配电站、室外预装式变电站等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并在明显位置设置警告装置。7.9.3 PE 线及 PEN 线应重复接地,当采用 TN-C-S 时,低压线路引入建筑物处 PEN 线于总配电箱处应重复接地,当配电站与建筑合建时,低压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 TN-S 型式。7.9.4 配电变压器室内所有电气装置的外露导电部分应连接至该室内的接地母线,该接地母线应连接至配电装置室的接地装置。247.

48、10 电能计量 7.10.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避免扰民,方便用户使用。7.10.2 电能表、互感器等计量设备应设置在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内并加锁保护。7.10.3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 12kW 及以下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 12kW 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住宅采用电采暖且电采暖电价与居民生活电价不同,电采暖设备应单独装表计量。7.10.4 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其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

49、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对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7.10.5 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7.10.6 电能计量装置位置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1 九层及以下住宅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能计量箱应采用集中计量表箱,应预留远程自动抄表装置安装位置,每单元不宜超过 16 表位;2)计量箱超过 16 表位时,应设置 2 个计量点分别集中计量;3)16 表位以上的计量箱,安装于非电气专用房间或场所时,应做好接地线安装敷设、箱体封闭措施,箱内配置漏电保护开关,避免人员触电安全;2 十层及以上住宅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能计量箱应采用相对集中计量,采取壁挂式安装在强电井内;2)公共计量

50、装置应设在配电室内或电气竖井内;253)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3 别墅建筑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电能计量箱可采用户外落地式或壁挂式安装,但其内部器件应满足室外环境的要求;2)每栋楼应设置一个电能计量箱,当户数较多时,可在适当位置增设电能计量箱;4 商铺、独立车库、公寓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商铺(商业网点)、独立车库应分别设置集中计量表箱;2)低压三相用户应采用 1 表位或 2 表位三相电能计量箱计量。7.10.7 计量表箱的安装应满足列要求:1 计量表箱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时,最高观察窗中心线及门锁距地面高度不超过 1.8m;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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