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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T 4454-2023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南.pdf

1、 ICS 03.080.01 CCS A 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4542023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juveniles protection workstations in townships(subdistricts)2023-07-31 发布2023-08-3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4542023 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

2、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方圆社会工作事务所、合肥市民政局、庐阳区民政局、合肥市瑶海区东方盛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肥市友爱社会工作评估中心、长丰县现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琳、张年长、傅长宏、冯艳、邵会会、刘学林、魏萍。DB34/T 44542023 3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场所建设、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个乡镇(街道)未保站的规范性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

3、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5565 图形符号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juvenile protection workstation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未成年人相关事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4 基本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4.1 乡

4、镇(街道)未保站设置专门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基础设施设备和人员力量,实现“四有”:4.2 即有阵地、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根据工作特点、未成年人需求和办事习惯,实现场地、人员、事项管理规范,运行有序。4.3 坚持资源统筹,链接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资源,合力关爱未成4.4 年人。5 场所建设 选址原则 5.1 5.1.1 应设置在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尽可能保证在建筑屋的一层,并结合考虑交通便捷、环境安全等因素。5.1.2 宜统筹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DB34/T 44542023 4 面积要求 5.2 5.2.1 根据辖区内未成年人人口

5、数量和分布结构,以满足未成年人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未保站的办公和服务场所建筑面积。5.2.2 建筑面积宜不低于 30,可合理叠加涉未成年人服务的多种功能区。标志标识 5.3 5.3.1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牌匾标识,牌匾内容为“XX 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5.3.2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挂设服务公示牌,公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等。5.3.3 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5.3.4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筑内部的标志标识要求如下:在不同功能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便于识别记忆的标识;公共

6、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5565 的规定。功能分区 5.4 5.4.1 未保站应有较为明确的功能分区,合理划分接待、心理辅导等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等候区域:未成年人及陪同人员等候的区域;接待区域: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开放性工作区域;心理辅导区:工作人员开展服务的私密性工作区域。5.4.2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未保站可考虑增设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如儿童阅览室等。设施设备 5.5 5.5.1 办公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话机等办公设备。5.5.2 服务设施 满足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服务所需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沙发椅

7、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工具、心理沙盘、图书等。5.5.3 安全设施 5.5.3.1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5.3.2 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滑垫、医疗用品、监控摄像设备、意见箱等安全保障保护设备。6 组织建设 工作队伍 6.1 6.1.1 应按照专兼职相结合方式,配备满足开展未成人保护工作需求的工作人员。6.1.2 采取“儿童督导员+”形式进行配备,即在 1 名儿童督导员基础上,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等因素增加专门人员。DB34/T 44542023 5 6.1.3 可通过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或者委托专业社会服务机构方式充实专业

8、人员。岗位设置 6.2 6.2.1 设站长 1 名、副站长若干名,日常工作人员至少 2 名。6.2.2 站长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副站长由乡镇(街道)民政所、派出所、团委、妇联负责人以及中心学校校长等兼任。6.2.3 日常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专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担任。6.2.4 结合实际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上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职责分工 6.3 6.3.1 站长负责未保站的统筹协调工作。6.3.2 副站长负责站内日常管理,并指导居(村)委会儿童主任或受委托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在站内开展服务。6.3.

9、3 日常工作人员是站内的专业服务人员。主要负责未保站日常运营、项目实施、落实未成年人信息排查、动态更新、评估转介、应急照料等基础性工作,提供个案、小组、社区工作等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业服务。资格要求 6.4 6.4.1 管理人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就岗位任职条件做出的特别规定。6.4.2 工作人员需具备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者具备 1 年以上未成年人服务经验;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遵守职业伦理操守,无犯罪前科记录和伤害未成年人行为。7 管理体系建设 制度规范 7.1 7.1.1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应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包括未保站工作守则、考勤制度、考评考核制

10、度等。7.1.2 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工作制度规范,包括未成年人档案管理制度、未成年人临时看护制度、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儿童访视制度、未成年人案例评估转介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个案会商制度、转介帮扶制度、未成年人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隐私保护制度。服务规范 7.2 7.2.1 服务流程 制定完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服务流程。7.2.2 服务内容 7.2.2.1 统筹推进落实国家、省、市、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辖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方案。7.2.2.2 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个案服务工作。DB34/T 44542023 6

11、7.2.2.3 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来访接待、政策解读、解难帮困、权益保障等服务项目。7.2.2.4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排查走访、监护评估、信息更新等工作,链接各方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7.2.2.5 组织开展未保站人员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法律政策宣讲、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建设等活动。7.2.2.6 组织开展村(社区)儿童主任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员工作指导、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8 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 8.1 8.1.1 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未保站建设。县(区)民政局加强对未保站提供政策指导、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督促乡镇(街道)稳妥有序推进未保站建设与服务。8.1.2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未保站的建设,保证未成年人保护项目的平稳运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督保障 8.2 8.2.1 未保站需接受主管部门考核。8.2.2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8.2.3 县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未保站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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