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080.99CCS A 16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927202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Service standards for minor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facilities2024-01-17 发布2024-07-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6/T 1927202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25 服务对象.26 服务内容.27 服务保障.48 服务管理.6参考文献.8DB36/T 1927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2、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磊、王萍、王玉华、梅虹、熊垚、蔡雅娟、赵雯、张晓、姚娟、肖瑾、胡群华、陈国贤。DB36/T 19272024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保障和服务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2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MZ/T 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建标1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DB36/T 1341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635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DB36/T 1855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minor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facili
4、ties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或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3.2农村留守未成年人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3.3困境未成年人 at-risk childrenDB36/T 1927202
5、42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4服务原则4.1依法保护原则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4.2利益最大原则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3隐私保护原则应秉承保护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的伦理守则,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服务对象重点关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
6、人以及其他困境未成年人。6服务内容6.1救助保护6.1.1发现受理6.1.1.1应及时受理在工作中发现的、或接到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报告的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个案。6.1.1.2工作人员接待报告人时,应询问并记录以下信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等基本信息;未成年人困境类型及基本状况;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对于单位、组织报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6.1.1.3工作人员应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人的风险及需求。6.1.1.4当发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当未成年人需要进行伤
7、情(病情)处置或鉴定时,应及时将未成年人护送至医疗机构;当发现未成年人近期存在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在排除其受伤害风险前,应确保未成年人身边有可靠的照顾人/工作人员随时监护和陪伴;若符合受监护侵害情形,应依据 MZ/T 086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6.1.2个案评估6.1.2.1应对受理的个案进行评估;对于复杂的个案,宜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DB36/T 1927202436.1.2.2评估工作应遵循未成年人参与、多方评估、科学客观等原则,可采用观察、查阅资料、面谈或电话访谈、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6.1.2.3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成年人的基
8、本情况、居住环境、身心状态、家庭关系、教育情况和监护情况、困境事件的原因、过程、程度等。6.1.2.4评估结束后,应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计划和建议。6.1.3个案服务6.1.3.1个案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障申请、个案会商、转介服务、临时监护、后续安置、心理服务等。6.1.3.2保障申请。应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和需要,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社会保障,包括生活、医疗、教育、康复等保障/救助、法律援助等。6.1.3.3个案会商。对于情况复杂的、或者需要跨部门协作提供干预帮扶的个案,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个案会商,确定综合帮扶处置措施。6.1.3.4转介服务。当
9、发现未成年人患有心理疾病、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或性侵、存在法律纠纷等需要其他专业力量介入时,应及时转介至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组织或人员,并跟踪了解服务情况。6.1.3.5临时监护。机构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保护,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应及时将接收的未成年人送至医疗机构/部门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未经检查的未成年人,应当隔离照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临时监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教育救助、心理关爱、情绪疏导、文体活动等。6.1.3.6后续安置。机构临时安置未成年人后,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未成年人安
10、置问题进行会商,形成下一步安置的书面结论。会商内容应明确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主体、落实监护责任的方案及具体分工;机构应对监护责任落实的情况进行跟进,了解工作进展,并协调跨部门相关工作;对无人担任监护人的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应当由民政部门依照相应程序转入长期监护。6.1.3.7心理服务。应注重为机构内未成年人提供情感支持,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加强对测评结果的分析,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服务,并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6.1.4协助打击犯罪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11、等违法犯罪行为。6.2关爱帮扶6.2.1统筹规划负责定期评估、分析本地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6.2.2摸底排查DB36/T 192720244负责指导开展本地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护风险摸排和巡视探访工作:指导村(居)工作人员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全面核查;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状况的评估,应按照 DB36/T 1635 的要求进行;指导村(居)工作人员根据监护风险等级进行巡视探访:对高风险个案,应每 2 周探访 1 次;对中风险个案,应每月探访 1 次;对低风险个案,应每季度探访 1 次。6
12、.2.3干预指导负责指导本地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护风险干预工作,按照 DB36/T 1855 执行:按照“因人施策、一人一策”的原则制定干预计划,开展干预帮扶;干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保障与干预、生活保障与帮扶、医疗保障与帮扶、教育保障与帮扶、康复保障与帮扶、司法相关服务、心理干预服务、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等;综合运用个案管理模式,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研判转介、帮扶救助。6.2.4信息建档负责指导本地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登记建档,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工作信息化:负责指导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农村留
13、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做到动态精准管理。6.2.5宣传教育与倡导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和监护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监护责任意识,普及养育知识和教育策略: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收集和分析与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环境有关的信息与资源,反映未成年人诉求,提出政策建议。6.3基层力量培育6.3.1政策支持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
14、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6.3.2基层队伍能力建设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的业务培训,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工作人员的选拔和管理;组织或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定期组织或指导开展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工作等。7服务保障DB36/T 1927202457.1场所保障7.1.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7.1.2应通过新建或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场所中设立。7.1.3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能够体现机构职
15、能、与机构取得联系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设置统一标识,对外悬挂机构标识牌;设置指引牌,标明机构名称、方向和距离等,并在地图、电子地图上进行标识;设置宣传栏,公示机构保护专线电话、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信息。7.1.4机构选址、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应符合建标 111-2008 的要求。7.1.5应规划接待区、行政办公区、未成年人生活区、多功能服务区、后勤保障区等不同区域:接待区:应设置接待处、临时安置/等待处等;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等;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居室、卫生盥洗用房、餐厅、室内外活动场所等;多功能服务区:应设置医疗室、观察隔离处、心理辅导室、教育
16、/学习室等;后勤保障区:应设置食堂、洗衣房、物资储备库房等。7.1.6应依据 GB/T 28224 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全、医疗等需求,以及日常办公的需求,以保障机构服务的正常开展。7.2人员保障7.2.1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服务开展情况,合理配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应至少配置 1 名专职社会工作人员,至少有 1 名女性工作人员。7.2.2应优先聘请具有儿童工作相关专业背景或持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社工、法律、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厨师、电工等工勤技能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
17、资格;其他工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7.2.3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从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制度: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7.2.4工作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7.2.5工作人员的培训应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培训组织和实施等应按照 DB36/T
18、 1341 的相关规定执行。7.3制度保障7.3.1应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7.3.2应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流程与工作规范;个案管理制度;个案会商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转介制度;DB36/T 192720246服务质量监督与反馈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社会力量引进与管理制度等。7.4服务支持7.4.1建构分级联动体系7.4.1.1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网络。7.4.1.2应负责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
19、之间实现联动响应,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和个案会商机制。7.4.2资源统筹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资源,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包括但不限于: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及时评估需求,引导社会资源有序投入;发挥任务协调作用,明确分工与进度安排,确保信息流动通畅等。7.4.3社会力量参与负责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动员社会资源,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公益慈善项目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孵化、培育或引进相关专业组织,支持其承接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
20、或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培训、指导和支持;建立和完善服务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力量的服务过程及成效进行评估,指导、帮助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发展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补充的“五社联动”机制,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等。8服务管理8.1服务质量管理8.1.1应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服务进行跟踪和反馈。包括但不限于: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跟踪进展:定期跟踪重点个案未成年人的服务进展;投诉反馈: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负责人/投拆电话等)、程序、结果和时长等,畅通投诉反馈渠道,
21、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所反映的问题等。8.1.2应建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评:定期组织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自评,宜每季度自评一次;第三方评估: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宜每年评估一次;跟进整改:阶段性总结工作经验,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等。DB36/T 1927202478.2服务档案管理8.2.1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档案,一人一档。8.2.2档案内容应客观、系统、全面,相关记录、照片、影音、报告、文件等应全部纳入档案。8.2.3档案格式、整理归档、保存和利用应参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 号)执行。8.
22、2.4宜进行档案信息化管理。DB36/T 192720248参考文献1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2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3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4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5 建标111-200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6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7 DB36/T 1341-2020 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8 DB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9 DB36/T 1635-2022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10 DB36/T 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3 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旗)创建达标体系(试行)14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1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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