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3.160 CCS P 55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163202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2023-12-23 发布2024-02-23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163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概述.2 监督期限.2 监督方式.2 监督权限.2 工作程序.2 5 质量监督申请.2 项目跟踪.2 申报资料.3 分期申报.3 行业要求.
2、3 6 质量监督计划.3 7 项目划分备案.3 申报要求.3 时间要求.4 单元工程划分.4 行业要求.4 临时工程.4 8 首次进场质量监督.4 时间要求.4 组织形式.4 工作内容.4 9 质量评定标准备案.5 10 质量抽检方案备案.5 11 过程质量监督.5 一般规定.6 主要检查内容.6 监督检测.6 检查成果处理.6 12 质量缺陷备案.6 13 验收监督.7 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7 DB42/T 21632023 II 政府验收的质量监督.7 14 质量监督购买服务.7 15 档案管理.8 附录 A(规范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9 附录 B(资料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15
3、附录 C(资料性)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16 附录 D(资料性)水利工程主要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17 附录 E(规范性)常见工程质量抽检要求.40 附录 F(资料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43 附录 G(资料性)水利工程质量结论备案.45 附录 H(规范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签证)表.47 附录 I(资料性)工程现场监督检查意见表.50 附录 J(资料性)监督日志.51 附录 K(资料性)监督月报.53 附录 L(资料性)质量监督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59 参考文献.61 DB42/T 2163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4、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水利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善治、周海燕、姚海滨、张苏杭、徐浩、张海波、李中林。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水利厅,联系电话:027-87221114,邮箱:hbsl-。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电话:027-87221885,邮箱:。DB42/T 21632023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5、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规定、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质量评定标准、质量抽检、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缺陷、验收监督、质量结论、质量监督购买服务、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大中型水利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其他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 17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
6、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quality supervis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the subject of quality responsibility for hydraulic engineering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
7、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以及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质量行为 quality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监督检测 sampling test for supervision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现场随机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部)件及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注:主要形式有质量飞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的随机检测。DB42/T 21632023 2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sampling
8、test for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注:可与项目法人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合并,以下统称质量抽检。4 概述 监督期限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监督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活动其成员应不少于两人。监督权限 监督权限如下:a)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9、;b)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如下:a)受理质量监督申请;b)制定质量监督计划;c)工程项目划分备案;d)质量评定标准备案;e)质量抽检方案备案;f)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包括首次进场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等;g)列席监督法人验收;h)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i)工程质量结论备案;j)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k)整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5 质量监督申请 项目跟踪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了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情况。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应及时与
10、项目法人建立联络机制,告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需提交的材料,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DB42/T 21632023 3 申报资料 5.2.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正式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格见附录 A,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并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a)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b)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包括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报告(含概算);c)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含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d)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2.2
1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资料。5.2.3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以及项目法人同意变更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质量管理人员,由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变更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补充报送质量监督申报表、质量终身责任等有关材料。分期申报 建设周期长、需分批实施多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项目法人申请,一次办理总体质量监督手续;在后续分批次实施的单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以正式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补充报送相
12、关备案材料,填写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行业要求 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含铁路、公路、桥梁)、水利业务信息化、供电、鱼类增殖站等工程,其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筑,或者完建后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进行管理的交通工程等,或者是水利业务信息化、供电、鱼类增殖站等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6 质量监督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既要符合一般规定,又要有针对性,体现差别化管理,同时还要有可操作性,宜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印发。水
13、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结合首次进场质量监督检查,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向参建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跨年度的大型建设项目,编制质量监督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监督计划示例见附录B。7 项目划分备案 申报要求 7.1.1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以正式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送项目划分表及说明,包括如下内容:a)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b)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原则;c)项目划分会议纪要(含各方签名)。7.1.2 项目划分宜结合工程实际、工程施工部位和工序,以便于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工程质量评定DB42/T 21632023 4 和验收的原则,按一定的程序合
14、理确定。7.1.3 工程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一次性进行项目划分,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时间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备案表见附录C。单元工程划分 7.3.1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书面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3.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
15、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单元工程划分有不同意见的,可向项目法人提出修订意见。项目法人重新组织单元工程划分并书面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行业要求 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交通(含铁路、公路、桥梁)、水利业务信息化、供电、鱼类增殖站等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按相关行业要求进行项目划分、申报,并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未纳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分部工程以下可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划分和检验评定,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按水利行业要求进行项目划分及评定。临时工程 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临时工程不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备案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
16、据工程特点进行项目划分,并参照相关规范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8 首次进场质量监督 时间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及时到工地现场开展首次进场质量监督,可结合设计交底会进行。组织形式 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主持,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及主要原材料、产品制作和供应等单位参加。工作内容 8.3.1 首次进场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包括:a)介绍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主要工作内容,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沟通联络机制;b)查看工程现场,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进一步熟悉项目情况;c)听取有
17、关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等情况的汇报;DB42/T 21632023 5 d)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现场主要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必要时抽查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体系文件;e)抽查建管日志、设代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日志、质量评定表格准备情况,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审批情况,以及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质量抽检等检测合同签订、检测计划或方案制定情况等;f)向参建单位进行监督计划交底,现场交换意见,对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8.3.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首次进场质量监督会的实际情况,可向项目法人下达书面检查意见督
18、促整改。8.3.3 主要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见附录 D。9 质量评定标准备案 工程项目中如遇行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针对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分或规范未列出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补充的外观质量项目,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
19、案。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视工程复杂程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修订或完善质量评定标准。10 质量抽检方案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质量抽检方案,包括抽检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常见工程检测内容和检测频次见附录 E。质量抽检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及施工自检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重要工程和有条件的其他工程,质量抽检
20、、监理平检工作应分别由两家没有隶属关系的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抽检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检测合同(含检测清单)、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检测单位资质证书、CMA 证书及其附表(含授权签字人手写签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抽检原则上与工程建设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由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检测单位提交的质量抽检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检测报告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抽检以工程实体质量为主,可延伸到原材料或中间产品。检测报告应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明确结论,并作为验收质量结论备案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报送相应工程质量抽检成果的,水
21、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不宜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备案。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可组织再次检测。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11 过程质量监督 DB42/T 21632023 6 一般规定 11.1.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原则上一年不少于 2 次。11.1.2 质量监督工作不应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检查内容 11.2.1 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22、、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现场主要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11.2.2 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11.2.3 抽查工程质量。抽查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基础处理、重要部位实体质量和外观质量以及设备试运行情况。11.2.4 主要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宜符合附录 D 的规定。监督检测 11.3.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
23、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检测,主要抽检重要部位实体质量,必要时可延伸至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构配件。11.3.2 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检查成果处理 11.4.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展,采取事前通知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准确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记录示例见附录 F。可当面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听取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11.4.2 质量监督
24、检查发现违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现场取证,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问题较大时,检查完成后及时下发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应说明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及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相应条款,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限。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可作出暂停施工等处理措施;并书面报告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等行政处理。11.4.3 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也可
25、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至整改到位。11.4.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示例见附录 F,跟踪督促质量问题整改落实。12 质量缺陷备案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相关规定。DB42/T 21632023 7 13 验收监督 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 13.1.1 项目法人组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前,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邀请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13.1.2 项目法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提前 35 个工作日
26、书面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13.1.3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含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13.1.4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验收质量结论进行备案,重点检查验收程序合规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质量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13.1.5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 10
27、个工作日书面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核查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结果、质量缺陷备案、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13.1.6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时,应对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是否整改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当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验收程序和行为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存在验收程序和行为不符合规定或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而通过验收的,质量监
28、督机构应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3.1.7 工程质量结论备案示例见附录 G,质量等级签证表和质量评定表见附录 H。政府验收的质量监督 13.2.1 项目法人申请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前,应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竣工验收自查报告、质量抽检报告、参建各方工作报告和其他工程质量相关资料,使其有充足的时间编制质量监督报告。13.2.2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测及质量抽检情况、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试运行情况、竣工验收自查情况、监测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并应到工程现场核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13.2.3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
29、应参加政府组织的验收。a)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后,参加阶段验收。b)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参加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明确工程质量结论。14 质量监督购买服务 对工程规模大或技术复杂或工程数量多,质量监督力量不足,难以履行质量监督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效果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在施工现场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承担一个或多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质量监督项目站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文件的规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不得
30、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DB42/T 21632023 8 质量监督项目站应发挥驻场监督的优势,参加与质量相关的会议,对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等重点施工环节的主要工序检验与评定进行现场抽查,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巡视检查,对某些专项施工项目可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填写检查意见表,现场监督检查意见表示例见附录 I。问题较大时及时下发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并督促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可作出暂停施工等处理措施;并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可提请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等行政处理。质量监督项目站宜列席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验收,应列席分部工程验收、工程外观
31、质量评定、单位工程验收,对法人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项目站可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临时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标准、项目法人检测方案、新增单元工程质量标准、单元工程划分结果进行备案。质量监督项目站应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和质量缺陷资料进行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情况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项目站应根据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监督日志,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记录,监督日志示例见附录 J;按月编制监督月报,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月报示例见附录 K;按年度分类收集
32、整理质量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竣工验收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后移交质量监督机构归档。15 档案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分项目建立质量监督档案,满足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要求,并探索推行档案信息化。质量监督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录 L。DB42/T 21632023 9 附录A (规范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图A.1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图A.2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回执模板。编号:(受理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填写)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申 报 表
33、 工程名称:项目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XX 年 XX 月 XX 日 图A.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 DB42/T 21632023 10 填 表 说 明 1.项目法人应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如实填写,随申报文件报送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2.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行填写。3.主要建设内容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填写。图A.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续)DB42/T 21632023 11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主管部门 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 批准日期、文号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报告 批准机
34、关 批准日期、文号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概算总投资 万元 建安工程量 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工期 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 项目 法人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 及邮编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现场 管理 机构(如有)名 称 现场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职称 联系电话 图A.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续)DB42/T 21632023 12 代建(总承包)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专业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专业 职称 质量管理部门负
35、责人 专业 职称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勘察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现场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 专业 职称 成员 专业 职称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现场主要人员 项目负责人 专业 职称 成员 专业 职称 .专业 职称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 执业专业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职称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执业专业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执业专业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图A.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续)DB
36、42/T 21632023 13 施工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执业专业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专业 职称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专业 职称 标段主要工作内容 检测 单位 名 称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邮寄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领域 委托单位 委托性质(施工自检、监理平检、质量抽检)项目负责人 职业资格 职称 检测员 职业资格 职称 .职业资格 职称 注1: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已同意的人员变更,项目法人应在申请文件中进行说明。注2:对有多个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情况,应进行编号后按序填写相关信息,如设计
37、单位一、设计单位二。注3:此监督书一式两份,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后随同文件退回项目法人壹份。图A.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模板(续)DB42/T 21632023 14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回执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编号 20XXXX 号(由质量监督机构填写)受理时间 年 月 日(由质量监督机构填写)质量监督机构经办人 及联系电话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情况 1项目法人批复成立文件及内设质量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是否已提供。是 否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是否已提供。是 否 3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已提供。是
38、 否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已提供。是 否 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意见 经审查,同 意 先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或 不 符 合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续 条 件,项目法人需尽快补充报送以下资料:1 2 负 责 人:(盖 公 章)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签收意见 今已收到申请登记回执。我方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上述资料,或在主体工程开工前补充报送以下资料:1 2 签 收 人:(盖 公 章)年 月 日 注:此回执一式两份,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各壹份。图A.2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回执模板DB42/T 21632023 15 附录B (资料性)水利工程质量
39、监督计划 图B.1给出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模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1 工程概况 简要介绍工程位置、主要建设内容、工期、投资及主要参建单位等。2 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明确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程、规范。3 质量监督组织及方式 4 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4.1 组织首次进场监督 质量监督交底,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4.2 工程项目划分备案 4.3 质量抽检方案备案 4.4 过程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包括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检查 4.5 法人验收监督 4.6 工程质量结论备案 5 质量监督重点和难点及相应的监督措施 6 质量监督成果 图B.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40、计划模板 DB42/T 21632023 16 附录C (资料性)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 图C.1给出了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模板。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部位 备注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注1:单位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注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名称前加“”,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名称前加“”。图C.1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表模板 DB42/T 21632023 17 附录D (资料性)水利工程主要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 表D.1给出了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2给出了
41、项目法人质量行为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3给出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4给出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5给出了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6给出了检测、安装、监测单位质量行为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7给出了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模板。表D.1 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备注 1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是否为专职人员,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及责任人,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
42、行)(水建1995128 号,2017 年水利部令第49 号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 号)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七)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四、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具备与工程规模
43、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一般可设置工程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务、综合等内设机构。3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 30、12、6 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 50%。4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有从事类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问题,并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和坝高大于 70 米的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
44、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5水利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2 项目法人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职责,是否编制技术标准清单,是否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 年版)(办监督2020124 号)
45、附件 1-1 第 3、6、12 条。DB42/T 21632023 18 表 D.1 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续)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备注 3 项目法人是否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是否制定具体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 号)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7.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
46、,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 年版)(办监督2020124 号)附件 1-1 第 22、29 条。4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修订)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业务。5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成立现场设代机构;现场设计人员及专业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设代机
47、构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是否合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 年版)(办监督2020124 号)附件 1-2 第 2、6、20 条。6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建立设计文件、图纸签发制度,单项设计技术交底制度、设计变更审核及签发制度等,是否在
48、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是否设置外委成果的质量把关环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
49、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2017 年修订)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 年版)(办监督2020124 号)附件 1-2 第 7、11 条。DB42/T 21632023 19 表 D.1 参建单
50、位质量体系建立情况检查项目和检查依据(续)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依据 备注 7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2 号)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8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投标承诺到位;主要监理人员的变更是否合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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