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01CCS A 00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11052022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2022-07-22 发布2022-07-22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3212/T 1105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闵巍、吴庆霞、丁建波。DB3212/T 11052022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要求、服
2、务流程、管理要求和服务费用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规范管理定点机构基本康复服务管理的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服务对象4.1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包括:a)0 周岁15 周岁残疾儿童(视力类为 0 周岁12 周岁);b)其他(有条件的可放宽服务范围)。4.2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理科、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诊断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3、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4.3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年内有效。4.4视力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 1 年内有效。4.5疑似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残疾评定申请,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儿童,开具评定证明文件并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证明文件确认之日起 3 年内有效。4.67 周岁15 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残疾评定标准人员,应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
4、童申领残疾人证。4.7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应被视作为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的重要书证。5服务要求5.1基本要求5.1.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全年度安排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可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为 9 个月11 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 1 月 31 日。5.1.2残疾儿童监护人可结合实际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选择非全日制康复服务的 3 周岁15 周岁残疾儿童需提供在校(含幼儿园)学籍证明。5.1.3视力、听力、
5、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DB3212/T 1105202225.2.1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住院、日托)和非全日制(门诊、康教融合)。a)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 1 小时;b)非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12 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1.5 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
6、课每次不少于 0.5 小时。5.2.2康复服务内容包括个训课基础上的集体(小组)训练和运动(感统)训练。5.3视力残疾儿童5.3.1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8次(每周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的康复服务。5.3.2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6服务流程6.1申请6.1.1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附录 A),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6.1.2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
7、定后,应由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提出申请。6.1.3监护人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6.2审核县级残联应对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年龄、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等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6.3接受服务6.3.1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市外,下同)残联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6.3.2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
8、复服务,确需变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儿童,应终止与原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介,每年只能办理 1 次转训手续。6.3.3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超比例接收残疾儿童。6.3.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拒绝服务对象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6.4建档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见附录 B),并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录入相关服务数据。6.5结算6.5.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直接与残疾儿
9、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结算。6.5.2结算中的有效票据为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6.5.3转介到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7管理要求DB3212/T 1105202237.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由当地残联按相关要求直接认定。7.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10、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见附录 C)要求。7.3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核查、信息备案、规范流程、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动态调整等年度评价工作,应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7.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当地县级残联报备,并接受重新评估。7.5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规(法)行为,应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8服
11、务费用8.1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各地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8.2各地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8.3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8.4教育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实际训练月(日)*最高救助金额月(日)平均值”公式计算。8.5医疗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卫生健康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8.6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服务费用
12、低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最高标准结算。8.7非全日制年度康复服务费用应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相应残疾类别的最高年度救助标准。AADB3212/T 110520224附录A(资料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A.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表 A.1。表 A.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与被监护人关系监护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同上 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申请救助儿童功能障碍基本情况(按实际情况选填)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 听力 言语智力 肢体)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
13、障碍。次要障碍为。经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评定为残疾人,残疾等级级。监护人申请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确认属实。现申请以下类别康复服务:视力康复服务听力康复服务言语康复服务肢体(脑瘫)康复服务 智力康复服务 孤独症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形式:全日制 非全日制其他(请注明)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填写。遇“”时请选择项打“”。县(市、区)残联审核意见残疾儿童及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审核书证材料(复印件)粘贴处注:此表填写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BBDB3212/T 110520225附录B(资料性)残疾儿童基本康
14、复服务登记表B.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见 B.1。表 B.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监护人姓名与被监护人关系监护人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同上 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申请救助儿童功能障碍基本情况(按实际情况选填)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 听力 言语智力 肢体)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次要障碍为。经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评定为残疾人,残疾等级级。监护人申请康复服务类别:视力康复服务听力康复服务言语康复服务肢体(脑瘫)康复服务 智力康复服务 孤独症康复服务康复服务形式:全日制 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时间:年
15、月日年月日康复救助金额:元康复机构(盖章)年月日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粘贴处(可附页)注:此表由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康复档案台账,一份报县(市、区)残联经费结算用。CCDB3212/T 110520226附录C(规范性)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C.1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表 C.1江苏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一、视力康复服务机构项目规范内容分值计分备注一 级指标二 级指标1建设标准1.1消 防达 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
16、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51.2建 设要 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51.3环 境要 求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应设置在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52内部管理2.1资 质要 求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
17、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2.有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不具备诊断评估功能的视力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2.2制 度管 理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52.3财 务管 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53设施设备3.1训 练场 地应设立
18、低视力诊室(评估室)、助视器适配区、视功能训练室、日常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集体教室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3设置独立的低视力诊室(评估室),不少于 15 平方米。1设置独立的助视器适配区,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1视功能训练室、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室、定向行走训练室可以综合设置,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分开设置。23.2训 练设 备配备视力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视力表、眼科诊疗常用设备、助视器配镜、普通验光设备等。2配备视力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其它训练器械和辅助设备等。2配备定向行走辅助器材,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2配备
19、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等。2配备双眼视力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等训练器材。2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1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图书。2DB3212/T 1105202274机构管理4.1人 员配备1.至少配备 1 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生(诊断评估功能的机构);2.至少配备 1 名视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 1 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3.至少配备 1 名光学验配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参加 1 次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培训。54.2人 员组成1.临床医生、康复技术人员、光学验配技术人员不
20、低于机构职工总数的 70%。2.专业技术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10。3.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20%以上。4.从事康复工作 3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0%以上。54.3资 历要求1.机构业务主管应具有医学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视力康复工作经验。2.康复专业和光学验配专业人员应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人员不低于 30%。3.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55业务功能5.1部 门设置应设置眼科临床(诊断评估机构)、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等部门。25.2服 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
21、上视力残疾儿童的能力。51.感知觉训练:内容包括听觉、触觉、嗅觉和味觉训练。2.视功能训练:内容包括视觉注视、视觉追踪、视觉辩认、视觉搜寻、视觉记忆训练。3.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内容包括定向技能、行走技巧、导盲随行训练。4.生活适应能力训练:内容包括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3康复服务时间: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接受每月不少于 8 次(每周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的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5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3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完成初期
22、、中期和末期评估,出具估评表。15.3工 作台账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55.4家 长培训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 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35.5业 务指导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4.结合“爱眼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
23、少于 2 次。35.6质 量控制1.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服务建档率 100%;2.接受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 90%以上;3.家长满意度达 90%以上;4.组织视力残疾儿童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 次。5综合评价100备注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 分,90 分以上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DB3212/T 110520228二、听力语言康复服务机构项目规范内容分值计分备注一 级指标二 级指标1建设标准1.1消 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
24、,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51.2建 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51.3环 境要求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
25、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52内部管理2.1资 质要求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听力言语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2.2制 度管理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52.3财 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
26、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53设施设备3.1训 练场地应设置测听室、个训教室、集体教室、活动室和辅助用房、室外活动场地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2设置至少 1 间测听室,单室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符合 GB/T 16403 关于测听室建设标准。2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 1:6 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应不小于 8 平方米,室内应作吸音处理,本底噪音小于 35dB(A),混响时间小于 0.4 秒,配有听能检测保养包。2集体教室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版)执行,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教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信噪比大于等 15
27、dB。2设置有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活动的用房,建筑面积按人均 3 平方米标准执行,本底噪声小于 45 dB(A),混响系数不大于 0.6。有地板覆盖物,设置有观察、精细动作练习、阅读和游戏区。2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 2 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2DB3212/T 1105202293.2训 练设备康复评估设备: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工具、希内学习能力测验、格雷费斯智力测验、言语功能评估仪;承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康复训练的机构配备人工耳蜗调试设备。2听力学设备:听能保养包、
28、助听器保养工具、听力计(带声场插入式耳机、压耳式耳机、骨导耳机)、视觉强化测听设备、听觉评估仪、测听玩具、电耳镜、简易声级计等。2康复训练与教学设备:打击乐器、可发声玩教具、言语康复训练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统用品用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系列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等。2其它设备: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24机构管理4.1人 员配备1.至少配备 1 名业务主管,根据需求可增设管理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2.至少配备 1 名听能康复服务人员;3.配备相应的听觉口语康复教师
29、、学前教育老师、特殊教育教师;4.配备相应的保育员、卫生保健老师、社区指导人员;5.配备后勤保障工作人员。54.2人 员组成1.听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 70%.2.听能康复服务人员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0;3.个训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6;4.集体课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8。54.3资 历要求1.业务主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 年以上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 1次听力残疾康复服务管理培训或幼儿园管理培训。2.听力康复教师、特教教师、学前教育教师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3.听能康复服务人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接受过专业培训
30、,取得助听器验配师国家职业资格。4.每年不少于 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学前教师、特教老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0 个学时。5.卫生保健医生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6.保育员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7.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55业务功能5.1部 门设置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设立,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工作岗位需求。25.2服 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的能力。5听力康复服务:受训儿童听力测试每年不少于 2 次,助听器调试每年不少于 2 次,人工耳蜗调试第一年不少于 3 次,之
31、后每年不少于 1 次。主要服务内容是开展听力测试、助听器验配和调试、人工耳蜗调试、辅听设备选配。3听觉言语功能训练:年度机构内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课 时 4 小时(其中集体课4 节2 小时、个训课 2节1 小时、户外活动(运动)/感统训练 2 节 1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 1.5 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 0.5 小时。3支持性服务:1.为受训儿童提供的支持性服务结合需求进行,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康复服务。2.为听力残疾儿童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生育遗传咨询指导服务
32、。第一年每月至少进行 2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第二、三年每季度至少 2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3.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3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 2 次。3DB3212/T 11052022105.3工 作台账1.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55.4家 长培训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 次的相关培训,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3.家
33、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35.5业 务指导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4.结合“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35.6质 量控制1.有需求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 100%;2.接受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总有效率 90%以上;3.家长满意度达 90%以上;4.组织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 次。5综合评价100备注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 分,90 分以上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
34、决项。DB3212/T 1105202211三、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项目规范内容分值计分备注一 级指标二 级指标1建设标准1.1消 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51.2建 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51.3环 境要求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
35、域内,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52内部管理2.1资 质要求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相关内容。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6、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3.从事引导式教育的肢体(脑瘫)康复服务机构应取得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2.2制 度管理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52.3财 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53设施设备3.1训 练场地场地设置符合学龄前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桌椅柜等加装防撞条和防撞角,避免跌倒和撞伤。应设有治疗室、康复训练室、培训教室等基本场地,基本训练场地
37、不小于 100 平方米。2设置咨询接待室、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2设置功能评估室,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2设置运动训练室,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2设置作业训练室,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2DB3212/T 1105202212设置集体教室,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2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引导式教育室、游戏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室外活动等场所。13.2训 练设备康复评估设备:应配备评估运动、认知、言语、生活自理等方面能力的评估量表、诊断评估设备和工具。2康复训练设备:应配备运动垫、PT 床、木条台、楔形垫、巴氏球、滚筒、姿势矫正器、分指等基本训练器具;应配备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
38、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应配备平衡木、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功能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2教学设备:打击乐器、玩教具、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电子琴(钢琴)、幼儿园教材、教育类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生活自助器具等。2其它设备: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14机构管理4.1人 员配备1.配备机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2.至少配备 1 名康复临床医师;3.配备康复治疗师;4.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保育员、保健医生。54.2人 员组成1.肢体康复医师(含业务主管)、康复训练人员、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
39、的70%.2.肢体康复医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20;3.肢体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4.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10。54.资 历要求1.业务主管具有肢体残疾康复基本技能及年以上康复机构管理经验。2.康复医师具有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儿科、中医或中西医专业背景,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证书。3.康复治疗师,有医疗、康复、护理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4.康复教师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5.每年不少于 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康复教师、康复医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0 个学时。6.机构所有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
40、健康证明。55业务功能5.1部 门设置应设置认知和运动功能诊断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25.2服 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肢体(脑瘫)残疾儿童的能力。5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康复服务内容包括粗大运动和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认知和语言能力训练、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课时 4 小时(其中引导式教育康复 4 节课 2 小时、运动疗法 2 节课 1 小时、物理因子治疗 1 节课 0.5 小时、作业疗法或言语矫治 1 节课 0.5 小时)。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 1
41、.5 小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 0.5 小时。3社会融合活动: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促进社会融合,为残疾儿童入园(入学)提供必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每季度进行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3DB3212/T 1105202213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3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 2 次。35.3工 作台账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
42、。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55.4家 长培训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 次的相关培训,并有相关书面和视频记录;2.家长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目标;3.家长掌握基本康复训练的流程和组织实施方法。35.5业 务指导1.开展儿童转介或跟踪服务;2.面向社区提供家庭康复延伸的培训;3.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派发相关宣传资料;4.结合“全国助残日”等专题日,参与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35.6质 量控制1.有需求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建档率 100%;2.接受康复训练的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 90%以上;3.家长满
43、意度达 90%以上;4.组织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参加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 4 次。5综合评价100备注评估细则总分为 100 分,90 以上分为达标,90 分以下为不达标,带“”为一票否决项。DB3212/T 1105202214四、智力康复服务机构项目规范内容分值计分备注一 级指标二 级指标1建设标准1.1消 防达标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51.2建 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
44、设标准(建标 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51.3环 境要求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并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噪音影响。平房有独立院落,多层建筑宜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2.生活用房应设在建筑的底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52内部管理2.1资 质要求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
45、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52.2制 度管理具备岗位职责、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有年度自查的总结报告。52.3财 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务检查和年度审计,接受县级以上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年度康复服务项目绩效考核。53设施设备3.1训 练场地应设置咨询接待(评估)室、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运动/感统训练室
46、、个训教室、生活自理训练区、有可利用的室外活动场地,无障碍设施完备。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 60%。设置应符合(建标 1652013)规定。3咨询接待(评估)室至少 1 间,不小于 15 平方米.2集体(组别)训练教室至少 1 间,内设游戏活动区,每间不小于 30 平方米。2运动/感统训练室至少 1 间,不小于 50 平方米。2个训教室数量与收训儿童人数按 1:5 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不小于 8 平方米。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就餐、更衣、如厕等区域,可结合机构日常生活环境设置。2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按人均 2 平方米标准设置,建有与智力残疾儿童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
47、室外场地应独立,设有安全提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2DB3212/T 11052022153.2训 练设备配备基本康复评估工具,包括具有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能力评估量表和工具。2训练设备:配备 PT 软垫(床)、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2教学设备: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黑(白)板、多媒体教学;适合儿童特点的挂图、卡片、玩具;个别化教学用课程评估量表等。2其它设备:按人均 4 件的标准配备符合儿童训练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配备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24机构管理4.
48、1人 员配备配备康复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行为分析师、言语治疗师、作业治疗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54.人 员组成业务主管、康复治疗师、教师不低于机构内职工总数的 70%.教师与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 1:5。康复治疗师与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 1:15。54.资 历要求1.教师取得资格证、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2.康复治疗师取得资格证或经过相关业务培训。3.每年不少于 30%康复专业人员(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师)参加市级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 20 个学时。4.保育员、保健医生配置参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执行。5.机构所有工作人
49、员根据岗位要求取得健康证明。55业 务功能5.1部 门设置设置智力认知和运动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后勤保障、行政办公等部门。25.2服 务能力具有同时收训 20 名以上智力残疾儿童的能力。5康复训练:年度机构内基本康复服务时间不少于 9 个月。服务内容包括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和社会融合活动。1.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课时 4 小时(其中集体(小组)课 3 节 1.5 小时、个训课 2 节 1 小时、感统课 1 节 0.5 小时、户外活动 2 节 1 小时)。2.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 1.5 小
50、时,其中个训课不少于 0.5 小时。3支持性服务:为受训儿童及家长提供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政策咨询、知识普及等支持性服务。康复知识个别化讲解和康复训练指导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为家长提供,集中培训活动每两月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社会融合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3每半年或每个训练阶段必须进行康复效能评估,每年不少于 2 次。35.3工 作台账1.康复服务档案齐全,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登记表、初始状态评估表、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训练日志、阶段性评估表、训练出勤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备。55.4家 长培训1.定期向家长提供每年不少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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