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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4 T 67-2023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pdf

1、ICS91.040.20CCS P33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104/T 67202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2023-02-16 发布2023-03-17 实施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04/T 672023I目 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设置标准.15精细化管理.3参考文献.8DB5104/T 672023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本文件由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

2、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国锷、马鹤松、夏雪、张浏翔、孙克春。本文件首次制定发布DB5104/T 672023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攀枝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设置标准和精细化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米易县、盐边县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钢结构

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CJJ/T 149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利用公共、私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广告设施。3.2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4设置标准4.1分类4.1.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4、施设置总体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技术要求。4.1.2达到安全、完好、整洁、美观的要求。4.1.3分类应符合表 1 和表 2 的规定。DB5104/T 6720232表 1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设施类别内容与范围附属式建(构)筑物上的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式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式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独立式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

5、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直落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表 2户外招牌设施分类设施类别内容与范围附属式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的户外招牌设施。独立式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2设置要求4.2.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及其 10m 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6、设施;4.2.1.2人行天桥、隧道内、道路桥梁及高架轨道的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不应新增户外广告设施;4.2.1.3道路交叉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及消防场地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4.2.1.4人行天桥护栏、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站、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 5m 范围内,不应新增户外广告设施;4.2.1.5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站牌、消防栓等设施 5m 范围之内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2.1.6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

7、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 10m 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站、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 5m 范围内不应新增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2.1.7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及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新增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4.2.1.8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4.2.1.9路灯杆上除重大公益宣传外,允许按照临时广告的形式设置公益广告(原则上不超过 14 天,最长不超过 1 个月),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DB5104/T 67202334.2.2户外

8、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2.1国家机关、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4.2.2.2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并不应损毁绿地;4.2.2.3不应在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区域设置户外招牌设施;4.2.2.4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4.2.2.5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绿化隔离带不应新增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4.2.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

9、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大小、形式等进行控制。4.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损毁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4.2.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所在环境和周边建筑风貌相融,并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4.2.6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新、养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4.2

10、.7广外招牌广告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一单位一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设置在同一建筑上,同一街道的户外招牌应与建筑整体协调。4.2.8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应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4.2.9设置在工地围墙(围栏)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不得影响消防安全。4.2.10不应利用危房或违建设施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4.3各类附属式、独立式、移

11、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和附属式、独立式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 的要求。4.4各类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CJJ/T 149 的要求。5精细化管理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促进城市形象不断提升。5.1运行管理DB5104/T 67202345.1.1设置审批5.1.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12、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1.1.2利用非公共场地(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得非公共场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5.1.1.3使用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设置各类形式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设置决定,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5.1.1.4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13、应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批准的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3 日内拆除。5.1.1.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所需材料、相关部门职责、审批时限以及设施使用时长。5.1.1.6户外广告发布者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公益广告宣传发布义务。在重要时间节点,要配合党委、政府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宣传发布义务工作。公共场地以及委托公开出让非公共场地(委托出让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全面覆盖。5.1.1.7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有关部门不

14、批准续期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在限期届满后 7 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拆除费用、恢复场地原貌费用由原广告设施设置者承担。在批准设置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作出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5.1.2安全维护5.1.2.1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5.1.2.2户外广告设施和招

15、牌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5.1.2.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检验检测和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要求:5.1.2.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修复。5.1.2.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检

16、查频次、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DB5104/T 6720235表 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项目、频次、内容和要求序号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和要求1基础及地脚螺栓每半年基础无开裂、倾斜,钢筋及地脚螺栓无外露、松动、锈蚀,螺母无松动、锈蚀、缺失2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每半年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3构架及连接每半年杆件平直,无变形、脱落;焊缝完好,无裂纹;连接螺栓完好,无缺失、松动、锈蚀4面板及围护每周面板及围护完好,无渗水、变形、翘裂、脱落、破损;扎绳管(杆)固定牢固,无脱落、锈蚀;画面材料完好,无破损、老化、褪色;显示单元固定完

17、好,未松动5构架防腐每年涂层完好,无剥落、龟裂、风化;杆件无锈蚀6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系统每月电器件动作灵敏、绝缘完好、触电无碳化,接地可靠;电缆、电线绝缘完好,无老化;金属箱体及门扇接地(柱、桩)连接可靠;箱体固定可靠,无锈烂,防水防腐完好,门锁完好照明系统每月灯具完好齐全、固定无松动、接地可靠;灯杆固定牢固;导管(电缆桥架)及接线盒接地可靠、固定完好,无缺失、破损;电线与构架绝缘措施完好霓虹灯装置每月灯管完好,无老化、破损,固定范围,无松动、缺失;镇流器金属外壳接地可靠,高压输出线绝缘规范、可靠7防雷设施每月防雷装置完好,无损坏;接闪器、引下线焊接良好,无脱落、无锈蚀;金属部分等电位联接良好

18、,无脱落、锈蚀,接地可靠;电涌保护器(SPD)运行状态指示正常5.1.2.6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发生后,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5.1.2.7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应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5.1.2.8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5.1.2.9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5.1.2.1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并应符合 GB 50

19、205、GB 50202和 GB 50303 的有关规定。5.1.2.1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过程中现场检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a)基础:基础或被依附体外观状况检测,钢筋外露及其锈蚀状况检测,地脚螺栓或锚固件拧紧成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锈蚀状况检测,支座与基础贴合面状况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检测;b)构架及连接:构架尺寸及其标高测量,材料截面尺寸测量,构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检测,杆件变形检测,构架或杆件焊接状况检测(对接错位、节点焊缝质量),连接螺栓状况(拧紧程度、防松措施)检测,法兰贴合面间隙状况检测;c)面板及围护: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检查,灯布、扎绳管及其固定检查,显示单元固定状况检查;d)结

20、构防腐:构架或杆件锈蚀程度检测,涂层厚度、剥落及风化程度检测;DB5104/T 6720236e)电气及照明:电气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规范性检查,架空及埋地电源电缆设置状况检查,灯具、灯架接地及其固定检查,电线、电缆绝缘性能检查,导管、接线盒状况检查,接地措施和绝缘电阻值检测;f)防雷接地:防雷装置完好性检查,接闪器连接、锈蚀状况检查,电涌保护器(SPD)状况检查,接地电阻值测量。5.1.2.1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进行结构复核:a)未提供结构设计资料的;b)既有结构与设计资料不相符的;c)受力构件被腐蚀后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d)对结构现状存在疑义的。5.1.2.13户外广告

21、和招牌设施结构复核,应以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量的结构实际尺寸及材料截面为依据,并根据 CJJ/T 149 要求,对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及基础的抗倾覆性、地脚螺栓的强度进行复核。5.1.2.1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5.1.2.15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5.

22、1.2.16安全检测单位应建立并保存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测归档。5.1.2.17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者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遇到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户外广告和招牌坠落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管理机制5.2.1日常监管5.2.1.1建(构)筑物权属单位(人)应当督促其红线内广告和招牌设置者依规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手续。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

23、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5.2.1.2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者应当在 7 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在 3 日内予以拆除。户外广告或招牌在批准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提前 5 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5.2.1.3因招牌设置者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 3 日内拆除。招牌设置者未按规定提前拆除的。附着建(构)权属单位(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DB5104/T 67202375.2.1.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法

24、律法规已明确管理部门以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5.2.1.5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整改。5.2.2长效机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制度及规程,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户外广告依法合规设置,城区市容整洁、清爽、有序。5.2.3督查监管区(含工业园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检查

25、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督促存在问题设施业主整改。市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情况分析会,通报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情况。5.2.4违规广告处置5.2.4.1发现问题途径日常巡查、视频监控、来信信访、群众投诉举报等。5.2.4.2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模式原则,由属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舆情、信访和投诉。5.2.5重大问题处置5.2.5.1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重大事故的处置,市、区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5.2.5.2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辖区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到达事故现场核实基本情况,并在 30 分钟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做好续报工作。市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和级别决定是否向市政府报告,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DB5104/T 6720238参 考 文 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01 号令)3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5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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