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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23 T 368-20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pdf

1、 ICS 03.060 CCS A 11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 6523/T 3682023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 Processing specification of the cert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cipients 2023-02-16 发布 2023-03-10 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23/T 368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2、。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简正智信标准化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樱丽、陈小平、刘斌、李文红、许伟、党宏岩、张黎明、汪晗、刘敏。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昌吉市兴昌路475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西路和西外环交界处)。昌吉回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206673;传真:0994-2206086;邮编: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4;传真:0994-2329094;邮编:83110

3、0DB 6523/T 3682023 1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职责、流程、要求、档案管理和查询及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资格认证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4、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DB6523/T 35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注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来源:GB/T 31596.1-2015,2.1 3.2 参保

5、人 the insured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来源:GB/T 31596.1-2015,3.1 3.3 社会保险待遇 social insurance benefit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统称。来源:GB/T 31596.1-2015,6.1 3.4 资格条件 qualifying condition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的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需具备的条件。DB 6523/T 3682023 2 来源:GB/T 31596.1-2015,6.2 3.5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qualifi

6、cation authentication of benefits claim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行为。4 职责 受理岗 4.1 4.1.1 负责现场认证的办理。4.1.2 负责下载上级部门比对数据,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比对,待核实人员的数据汇总下发。4.1.3 负责管理权限内人员的核实认证。审核岗 4.2 4.2.1 负责审核待遇领取人与证件及系统内信息的符合性。4.2.2 负责审核数据、资料的准确性。档案管理岗 4.3 4.3.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负责对业务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提交档案管理科。

7、4.3.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归档、保存和查询。5 要求 认证对象 5.1 根据业务范围,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人员;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认证 5.2 5.2.1 线上认证 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网站、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自助办理。5.2.2 基层组织认证 5.2.2.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到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5.2.2.2 基层服务组织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认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按以下流程处理:

8、a)确认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在基层服务平台完成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上传领取人员图片等佐证材料;b)确认人员死亡的,在基层服务平台录入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上传佐证材料,进行死亡认证;DB 6523/T 3682023 3 c)确认人员服刑的,在基层服务平台录入服刑时间、类型,上传佐证材料,进行服刑认证;d)确认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逐级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名单:1)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2.2.3 乡镇(街道)复核认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a)信息

9、无误的,认证通过;b)信息有误的,认证不通过并告知原因。5.2.3 信息比对认证 5.2.3.1 社保经办部门应整理以下信息比对结果:a)上级部门推送的比对数据;b)定期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的数据。5.2.3.2 根据信息比对结果,形成待核实人员名单,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a)人员信息已核实的,根据 5.2.2.2 进行处理;b)人员信息无法核实的,逐级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认证结果应用 5.3 5.3.1 乡镇(街道)按月汇总超期未认证人员名单,报社保经办机构。5.3.2 社保经办机构对死亡、服刑、超期未认证等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10、人员,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办理流程应符合 DB6523/T 357 的规定。认证周期 5.4 5.4.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 个月。5.4.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12 个月。存档 5.5 5.5.1 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岗按月收集、整理、提交材料。5.5.2 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核对纸质和影像资料,并按规定建档保存。6 档案管理和查询 管理 6.1 档案管理应符合GB/T 31599的规定。查询 6.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7 监督、评价与改进 DB 6523/T 3682023 4 监督 7.1 7.1.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

11、评,严控岗位风险点,实行内部监督。7.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以公布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投诉渠道等信息,接收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评价 7.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GB/T 34414的规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改进 7.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务服务改革的新要求,结合服务对象合理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创新服务手段、持续优化服务流程、精简相关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能。DB 6523/T 3682023 5 参考文献 1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 2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3 GB/T 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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