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3 备案号:19860-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T 4012006肉兔生产技术规范 Technological rules of meat rabbit production 2006-11-03 发布 2007-02-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012006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北京市房山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余、云鹏、蒋益民、付凤生、隗勇军
2、、安艳松、李红良、夏瑞琴。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解释。 DB11/T 4012006 11 2 3 肉兔生产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兔养殖环境、引种要求、饲料、用药、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技术要求及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肉种兔场、商品肉兔场和养兔小区的养殖。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8381 饲料中黄曲霉素 B1
3、的测定方法 GB/T 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3086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91 饲料中游离棉酚的测定方法 GB/T 13092 饲料中霉菌的检验方法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7-2001 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 NY 5129-2002 无公害食品
4、 兔肉 NY 5130-200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32-200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133-200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舍区 swine farm section 指肉兔直接生活环境区。 3.2 场区 swine building 指肉兔场围栏或院墙以内、舍区以外的区域。 3.3 缓冲区 buffer section 肉兔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 500m
5、 范围内肉兔保护区。 DB11/T 4012006 2 4 3.4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ted drug addition 为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需要,将兽药与适当的载体混合制成的剂型。 3.5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6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对动物用药后产生的许可存在于动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 g/kg) 。 场址选择、基础设施及环境要求 4.1 选址 兔场选址应在地势高燥、采光充足、排水
6、良好和隔离条件好区域。兔场或养兔小区 3 km 以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等污染源。与其他畜禽场、干线公路、村和居民点之间有 500m 以上的距离。位于饮用水源、食品厂下游。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肉兔场和养兔小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集市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4.2 建筑布局 4.2.1 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 4.2.2 兔舍建筑布局应符合卫生要求和饲养工艺的要求,应具备良好防鼠、防蚊蝇、防虫和防鸟设施。 4.2.3 应建有消毒室、兽医
7、室,隔离舍。隔离舍应设在兔舍的下风向处。 4.2.4 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兔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生活管理区以外的下风向处。 4.3 消毒设施 4.3.1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兔舍入口处要设置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4.3.2 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对兔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4.4 饮用水质量要求 饮用水质量要求见表 1。 DB11/T 4012006 3表 1 畜禽饮用水质量要求 项 目 标准值 色, () 30 浑浊度, () 20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总硬度(以CaCO 3计),mg/L 1500 pH 5.5-9 溶解性
8、总固体,mg/L 4000 氯化物(以Cl-计) ,mg/L 1000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 硫酸盐(以SO 42-计) ,mg/L 500 细菌学指标 总大肠菌群,个/100mL 成年兔 10,幼兔 1 氟化物(以F-计) ,mg/L 2.0 氰化物,mg/L 0.2 总砷,mg/L 0.2 总汞,mg/L 0.01 铅,mg/L 0.1 铬(六价) ,mg/L 0.1 镉,mg/L 0.05 毒理学指标 硝酸盐(以 N 计) ,mg/L 30 4.5 兔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兔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见表 2。 表 2 兔舍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指 标 兔舍 项 目 缓冲区 场区 幼兔 成兔 氨气
9、(mg/m3) 2 5 10 15 硫化氢 (mg/m3) 1 2 2 10 二氧化碳 (mg/m3) 380 750 1500 可吸入颗粒物 (mg/m3) 0.5 1 4 总悬浮颗粒物 (mg/m3) 1 2 8 恶臭 (稀释倍数) 40 50 70 4.6 养殖舍区环境要求 养殖舍区环境要求见表 3。 DB11/T 4012006 4 表 3 养殖舍区环境要求 项目 仔兔 成兔 温度 1d-3d 4d-21d 32-30 30-21 10-24 湿度 75% 40%-75% 风速 0.5m/s 0.8m/s 照度 50Lx 30Lx 细菌 25000 个/m3噪声 60dB 80dB 粪
10、便含水量 65%75% 65%75% 粪便清理 日清粪 日清粪 4.7 废弃物处理 4.7.1 垫料清理。使用垫料的兔场或养兔小区,采取肉兔出栏后一次性清理垫料,若饲养过程中垫料过湿要及时清出,网上饲养应每日及时清理粪便。 4.7.2 粪尿的贮存。兔场外建有固定的堆肥池,清出的垫料和粪便在固定的堆肥池内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堆肥池应为混凝土结构,有防雨设施,要防渗、防漏。 4.7.3 粪尿的利用。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为农业用肥,粪水经沉淀发酵后作为液体肥使用。 4.7.4 粪便不得向外界排放。 4.8 污水处理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
11、化利用。 5 6 种兔要求 5.1 引种要求 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兔场引进。 引进的种兔应来自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种兔引入后最少隔离观察 30d,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5.2 自留种兔要求 外貌符合品种特征,大小均匀,体重应达到品种要求,并具有详实的谱系档案。 饲料 各阶段营养需要和指标应符合饲养本品种肉兔要求。 6.1 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新鲜,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 GB 13078 和 NY 5032 的要求;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说明;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作肉兔饲料原
12、料。 6.2 饲料添加剂 6.2.1 安全卫生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 6.2.2 饲料添加剂使用 6.2.2.1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符合 NY 5037-2001附录A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DB11/T 4012006 56.2.2.2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用法、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 NY 5037-2001 附录 B 执行;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13、 6.3 配合饲料 应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异味及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产品成分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如表 4;肉兔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表 4 肉兔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 饲料名称 粗脂肪% 不低于 粗蛋白% 不低于 粗纤维% 不高于 粗灰分% 不高于钙 % 磷 % 不低于食盐 % 代谢能 (MJ/ kg) 不低于 前期 2.8 17.1 10.8 7.0 0.80-1.30 0.59 0.30-0.80 11.29 中期 4.3 18.0 11.5 7.0 0.70-1.20 0.55 0.30-0.80 12.13 后
14、期 3.0 17.0 11.5 7.0 0.70-1.20 0.55 0.30-0.80 12.55 6.4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 配合饲料卫生要求见表 5。 DB11/T 4012006 6 表 5 肉兔饲料卫生指标 序号 卫生指 标项目 饲料种类 国家标准 指标 安全 指标 检测方法 备注 配合饲料 2.0 2.0 浓缩料(20%) 1 砷(以总砷计)的允许量mg/kg 添加剂预混料(1%)10.0 10.0 GB/T 13079 不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机砷制剂中的砷含量 配合饲料 5.0 4.0 浓缩料(20%) 13.0 10.0 2 铅(以 Pb 计)的允许量mg/kg 添加剂预
15、混料(1%) 40.0 35.0 GB/T 13080 配合饲料 100 100 浓缩料(20%) 50 50 3 氟(以 F 计)的允许量mg/kg 添加剂预混料(1%) 1000 800 GB/T 13083 高氟饲料用HG 2636 中4.4 条 配合饲料 4 霉菌的允许量(每克产品中)霉菌总数103个 浓缩料 45 40 GB/T 13092 配合饲料 10 10 5 黄曲霉毒素B 1允许量ug/kg 浓缩料 20 20 GB/T 8381 7 游离棉酚 配合饲料 60 60 GB/T 13086 8 沙门氏杆菌 饲料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T 13091 配合饲料 浓缩料 9 盐
16、酸克仑特罗允许量 添加剂预混料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7 饲养管理 7.1 人员 7.1.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人畜共患病者不得从事养兔工作。 7.1.2 工作人员进兔舍前要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7.1.3 兔场内技术人员应经过职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7.2 饲养 7.2.1 坚持全进全出制饲养肉兔方式。 7.2.2 肉兔场和肉兔养殖小区的肉兔养殖可采用离地饲养(网上平养和笼养)。 7.2.3 自由采食和定期饲喂均可。饲料添加要适量,防止饲料污染变质。 7.2.4 采用自由饮水。确保饮水器不漏水,防止垫料和饲料霉变。饮水器要求每天清洗、消毒,消毒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消
17、毒剂。 7.2.5 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笼),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适宜。 7.2.6 每天打扫兔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兔群健康状态。 7.3 卫生条件 DB11/T 4012006 78 7.3.1 舍内每周至少消毒 1 次,消毒剂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无毒和腐蚀性低的消毒剂,如卤素类、表面活性剂等。 7.3.2 在养殖区内经常清除蝇孽生的死角并投放灭鼠和灭蝇药,兔舍内诱饵注意投放在兔群不易接触的地方。 7.3.3 每批肉兔出栏后舍内外要冲洗、消毒、灭虫和灭鼠(所用消毒剂及药品应选用国家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符合
18、NY 5130 规定的兽药品种、剂型、用法和用量及休药期),然后关闭并密封兔舍防止野鸟和鼠类进入兔舍,两周后方可进兔。 7.4 生产档案 7.4.1 应建立日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笼)、饲料消耗及种兔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等。 7.4.2 应建立日常用料记录,内容包括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等。 7.4.3 应建立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等记录。 7.4.4 应建立兔销售情况的记录。 7.4.5 资料最少保留 3 年。 兽医防疫要求及技术操作规范 8.1 兔场(养兔小区)防疫制度 8.1.1 非本场工作人员及车辆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8.1.2 生产区及
19、兔舍门前要设立消毒池或消毒盆,消毒池或消毒盆药液要定期更换,保持新鲜有效。 8.1.3 进入生产区应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进入兔舍人员须脚踏消毒盆或消毒池 1min 以上,待消毒液充分浸没鞋面后方可进入。 8.1.4 定期对全场内、外环境进行消毒,生产区每周消毒不少于一次。 8.1.5 兔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外购兔要进行隔离,确认无可疑传染病,经免疫、驱虫后进场饲养. 8.1.6 饲养员不能串舍,家中不准养兔。 8.1.7 定期对种兔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一、二类传染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处理。对病情较轻,可以治疗的肉兔应隔离饲养。 8.1.8 肉兔场(养兔小区)应按照国家
20、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免疫程序,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所用疫苗应符合国家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并如实填写免疫记录。 8.1.9 凡需要带进栋舍内的所有工具及物品都应在熏蒸箱内经过福尔马林熏蒸后带入兔舍,不能熏蒸的要经过高压冲洗。 8.1.10 商品兔销售需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8.2 疫病监测 8.2.1 疫病检测种类:按 NY 5131 执行。对新发和已控制又复发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和预测。 8.2.2 肉兔场或肉兔养殖小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 8.3 疫病控制和扑灭 8.3
21、.1 严格遵守疫情报告制度,发生或疑似发生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生产和免疫记录,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配合动物防疫机构进行诊断、处理,不得妨碍执行公务;不得向动物防疫机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疫情信息。 8.3.2 在确诊发生疫情时,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兔群按照 NY 5131 处理;按 GB/T 16569 进行消毒,病死或淘汰兔的尸体按 GB 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 8.4 免疫 8.4.1 免疫种类:兔瘟、多杀性巴氏杆菌、伤寒、魏氏梭菌。免疫密度要求 100%。 DB11/T 401
22、2006 8 8.4.2 兔只的免疫接种。对兔群的免疫接种,应根据本地区及商品肉种兔场、商品肉兔场(养兔小区)的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选择合适的疫苗与免疫时机。 8.4.3 种兔实行免疫健康证制度。 8.5 消毒 8.5.1 消毒前的准备 8.5.1.1 消毒前应清除消毒场所有的污物、粪便、饲料等。 8.5.1.2 选用对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有效的消毒药品。 8.5.1.3 配备必要的消毒器械和设施。 8.5.2 消毒内容及方式 8.5.2.1 金属设施设备采用火焰、熏蒸、喷洒方式消毒。 8.5.2.2 兔舍、场地、车辆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消毒方式。 8.5.2.3 垫料、粪便采取发酵或深埋消
23、毒方式。 8.5.2.4 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或紫外线的方式。 8.5.2.5 对于肉兔疥螨病的环境控制,可采用定期火焰喷灯或柴草对兔舍进行火焰消毒,如果是木制的兔舍用 5%的克辽林或 3%的火碱,或 1%-2%的敌百虫溶液进行喷雾消毒。 8.5.2.6 饲养、管理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方式,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方式消毒。 8.5.3 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 8.5.3.1 氢氧化钠(火碱):常用 2%浓度的热溶液消毒兔舍、饲槽、运输用具及车辆等,兔舍出入口可用 2%-3%溶液消毒。 8.5.3.2 氧化钙(生石灰):一般加水配成 10%-20%
24、石灰乳液,粉刷兔舍的墙壁,寒冷地区常撒在地面或兔舍出入口作消毒用。 8.5.3.3 甲醛溶液(福尔马林):含甲醛 40%的溶液称为福尔马林, 0.25%-0.5%甲醛溶液可用作兔舍用具和器械的喷雾与浸泡消毒。熏蒸消毒要求室温不低于 15,湿度 70%-90%。 8.5.3.4 过氧乙酸(过醋酸):市售商品为 15%-20%溶液,有效期 6 个月,应现用现配。0.3%-0.5%溶液可用于兔舍、食槽、墙壁、通道和车辆喷雾消毒。 8.5.3.5 次氯酸钠:含有效氯量 14%,可用于兔舍和各种 器具表面消毒,也可用于兔体消毒,常用浓度 0.05%-0.2%。 8.5.3.6 季铵盐类:可用于兔舍、器具
25、表面消毒。常用量 0.1%;用于兔只消毒常用量为 0.03%。饮水消毒可用 0.01%剂量。 8.5.3.7 漂白粉:有效氯量为 25%,可用于饮水、污水池和下水道等处的消毒。饮水消毒常用量为每立方米水加 4g-8g 漂白粉,污水池每立方米水加 8g 以上漂白粉。 8.5.3.8 碘制剂:1:200-400 倍稀释后用于饮水及饮水工具的消毒;1:100 倍稀释后用于饲养用具的消毒;1:60-100 倍稀释后用于兔舍喷雾消毒。 8.5.3.9 高锰酸钾:0.1%溶液用于饮水消毒;2%-5%水溶液用于浸泡、洗刷饮水器及饲料桶等;与甲醛配合,用于兔舍的空气熏蒸消毒。 8.5.3.10 酒精、碘伏、碘
26、酒、紫药水及红汞水等:用于个体局部创伤等消毒。 8.6 用药规范 8.6.1 兽药使用准则 8.6.1.1 对畜禽疾病以预防为主,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8.6.1.2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8.6.1.3 使用兽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要根据生物制品安全代谢期的要求,宰前 42d 前不做油苗免疫;22dDB11/T 4012006 9前不做任何活疫苗免疫。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圈舍和器械进行消毒,但应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
27、果好、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肉兔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允许在临床兽医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允许使用的抗菌药和驱虫药,但使用中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遵守休药期规定的时间。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 28d。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和解热镇痛药。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
28、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禁止使用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8.6.2 用药记录制度 8.6.2.1 记录包括肉兔编号、发病时间、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给药剂量、疗程等;预防免疫记录包括免疫的程序、所用疫苗的品种、剂量、免疫途径和生产厂家等。 8.6.2.2 在整个饲养期内,要有完整的用药记录,由肉兔场或养兔小区兽医统一保管。 8.6.3 用药管理制度 8.6.3.1 兽药用品必须来自经区县畜牧兽医
29、主管部门批准合法兽药营销单位。兽药厂必须达到专业生产并通过国家相关认证许可,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法,或者具有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写通用名;标签注明兽药。 8.6.3.2 采购后药品由兽医专业人员验证后入库,按药品库管要求保管。 8.6.3.3 严格按照保存说明保存兽药、疫苗。药要码放整齐,每件药品要有明显标签,称完药后要封口,保持药品处于密封状态。兽药必须注明失效日期。 8.6.3.4 药品库保持干燥、阴凉、干净、无杂物,室内放置干湿度计、温度计,定期检查室内干湿度是否适宜。 8.6.3.5 在保存疫苗的冰箱内放置温度计,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冰箱内温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因停
30、电等现象造成冰箱、冰柜内温度上升时,应对疫苗质量进行评估后再使用。 8.6.3.6 在放置疫苗的冰箱、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8.6.3.7 兽药、疫苗出库时,要严格遵照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兽药、疫苗过期失效。 8.7 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销毁按 GB 16548 进行处理。 8.7.1 适用对象 确认为兔伤寒、巴氏杆菌、兔瘟等传染病的动物尸体;恶性肿瘤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的动物尸体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和中毒性
31、疾病或不明死因的动物整个尸体。 8.7.2 操作方法 湿法化制及干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将尸体、病料分别投入干化机进行化制。 DB11/T 4012006 10 焚烧:将整个尸体或割除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碳化。 深埋:将病害尸体及其产品掩埋时,掩埋坑不得少于 2m,尸体底部及上部应撒一层漂白粉。掩埋坑要远离水源。 DB11/T 4012006 11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4. 农牧发(1999)17 号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附件: (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 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6. 饲料管理条例 7. 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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