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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pdf

1、 ICS 13.030.40 P 53 备案号:20605-2007 DBDB11/T 4702007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2007-03-30发布 2007-07-01实施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70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本标准起草人:栾智慧、孙江、李向东、李彦富、李玉春、赵坤、王树国、吕志强、张跃升。 本标准2007年3

2、月30日首次发布。 DB11/T 4702007 1 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管理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焚烧、热解焚烧技术的医疗废物处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后,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34

3、8-1990 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GB 19218-2003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弃物采样

4、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7-200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 第六十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408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8484和HJ/T 177中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焚烧厂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具有收集、运输和采用焚烧或热解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能力的设施。 3.2 利器盒 edge tools box 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可避免锐利器具刺穿、撒漏的容器。 3.3 暂时贮存库房 te

5、mporary storeroom 医疗废物处理厂存放医疗废物的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设施。 3.4 焚烧系统 incineration system 由焚烧炉主体、进料、出渣设备及为保证完全燃烧而配置的助燃和空气供应设备等组成的DB11/T 4702007 2 系统。 3.5 二燃室温度secondary combustion chamber temperature 焚烧炉二燃室出口的中心温度。 3.6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组成的系统。 3.7 焚烧残余物 incineration residue 指焚烧医疗废物后

6、排出的燃烧炉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4 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焚烧厂应保证稳定运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b) 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和处置设备; c) 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严格按照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完成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d) 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e) 各岗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维护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f)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严禁回收、再利用; g) 具有完善的建设资料、设备操作手册、

7、设备维护修理手册和日常运行资料; h) 应制定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感染、重大疫情、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及非正常停产等突发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 工艺运行管理 5.1 交接和运送 5.1.1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检查医疗废物是否盛装于密封的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并盛装于周转箱内。 5.1.2 拒绝接收未进行包装、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或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 5.1.3 应接收和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不应接收含汞类医疗废物和具有易燃易爆、放射性的医疗废物。 5.1.4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和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交接医疗废物时要共同填写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见附录 A)并签字;一式两份,每月一张,双方各保留一份。 5.1.5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见附录 B)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5.1.6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为GB 19217规定的冷藏车,车厢内温度应保证在20以下。 5.1.7 对于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应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对于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单位至少2天收集一次。 5.1.8 医疗废物运送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5.1.9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应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应装载或混

9、装其他货物。 5.2 进厂控制 5.2.1 医疗废物进厂时应出具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经接收人员确认登记卡上内容真实、准确后签收。如发现与登记卡内容不相符情况,处置单位应立即查明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2.2 进厂医疗废物应全部经过计量系统计量,并应登记运输车车牌号、进厂日期及时间、重DB11/T 4702007 3 量、运送人员姓名等情况。 5.3 厂内暂时贮存 5.3.1 医疗废物进厂应当日处置,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继续盛装于周转箱内,并密闭贮存在专门的暂时贮存库房中。 5.3.2 暂时贮存库房应保证密封、微负压状态,室内换出的废气应导入焚烧炉内进行焚烧处理,或导入空气过滤

10、消毒装置进行净化处理。暂时贮存库房地面具有良好的防渗、防腐性能,易于清洗和消毒。 5.3.3 应根据外界环境合理使用暂时贮存库房空气调节设备,保证温度不超过 20。当暂时贮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贮存温度5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5.3.4 暂时贮存库房应按有关消防要求配置防火器具。 5.3.5 暂时贮存库房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避免医疗废物流失或造成非正常接触。 5.3.6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 5.4 焚烧工艺控制 5.4.1 进炉前医疗废物包装不应散开、破损,操作人员不应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5.4.

11、2 应采用自动进料装置均匀进料,避免焚烧炉超负荷运行。 5.4.3 焚烧系统运行时,应保证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5.4.4 焚烧系统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焚烧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 项 目 二燃室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s) 燃烧效率(%) 炉渣热灼减率(%) 指 标 850 2 99.9 5 5.4.5 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 5.4.6 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 5.4.7 焚烧炉应保证二燃室预热到850以上一燃室方能点火启动,停炉时段产生的少量气体仍要经过烟气净化处理后才能排空。 5.4.8 应通过在线监测系统、控制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和

12、安全防爆装置,对焚烧炉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5.4.9 焚烧炉的其它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指标和安全运行应分别符合GB 19218-2003中表2和表7的规定。 5.5 烟气净化工艺控制 5.5.1 烟气净化系统应有可靠的密封性能,保证处于负压状态,防止烟气外逸。 5.5.2 应保证烟气净化系统稳定运行,烟气排放指标应符合GB 18484的规定。 5.5.3 应通过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烟气排放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5.5.4 严格控制各工艺环节中烟气温度,避免烟气低温结露和二噁英的再次合成。 5.5.5 通过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变化及时调整烟气净化系统中消耗品的使用,防止净化作用降低。 5.5.6 在

13、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系统设计的旁路或紧急排放口。 5.5.7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GB 18484的规定。 5.6 焚烧残余物处理 5.6.1 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不应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6.2 炉渣贮存场所应采取防渗漏措施。炉渣由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抽检1次,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属于的,则可以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直接进行卫生填埋。 DB11/T 4702007 4 5.6.3 飞灰和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必须密闭收集贮存在符合GB 18597要求的专门贮存场所,并按危险废物处置。 5.6.4 焚烧残余物在厂区内贮存时间要求:炉渣不超

14、过3天,飞灰和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不超过15天。 5.6.5 焚烧厂更换的过滤袋、废弃的防护用品等应进行焚烧处置。 5.7 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 5.7.1 运送车辆每次运送完毕后,车厢内壁、周转箱都应当在医疗废物焚烧厂内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时间至少30分钟,车辆外观应保持清洁,如被污染应立即清洗。 5.7.2 清洗、消毒间应保证密封、微负压状态,室内换出的废气应导入焚烧炉内进行焚烧处理,或导入空气过滤消毒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5.7.3 焚烧车间地面应每天进行清洗和消毒;暂时贮存库房应每天消毒一次,医疗废物每次全部清运之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5.7.4 应每周对

15、生活和办公区进行消毒。 5.7.5 整个工艺过程产生的污水应统一收集到收集池中,并进行消毒和处理。 5.8 运行参数监控与记录 5.8.1 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六个月检测一次,测定应按照HJ/T 20进行。 5.8.2 应保证焚烧炉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完好,实时监测与记录设备运行状况,监测项目包括炉膛温度和压力,二燃室温度及出口氧气、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等;监测记录应作为基础数据长期保存。 5.8.3 应保证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完好,实时监测与记录各种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监测记录应具备联网传输条件,并作为基础数据长期保存。 6 设备管理 6

16、.1 设备运行管理 6.1.1 建立台帐。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性能及参数、设备大修和更换等情况。 6.1.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能耗、开启时间、停止时间、中途停止时间;中途停止应备注原因,并应区别单机故障、功能组故障、处理线故障分别记录。全厂停产应区别工艺调整、设备故障、例行检修、意外事件分别记录。 6.1.3 设备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通过有关法定检测。 6.2 维护保养 6.2.1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2.2 及时排除设备故障,恢复工艺设备性能。 6.2.3 有备品备件储备,及时更换残旧设备和部件。 6.2.4 设备应结构完好、运行稳定;外观应整洁,

17、无漏料、漏水、漏油,无脱漆、锈蚀、积尘等现象。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应及时、准确、完整。 7.2 应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等关键岗位运行记录制度。 7.3 应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内容主要包括医疗废物进、出厂量;飞灰和残渣产量、去向、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设备运行时间、故障时间、维修维护、备品备件使用情况等。 7.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监测记录及运行记录等应作为基础数据长期保存。 DB11/T 4702007 5 7.5 应按时提交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见附录C)。 7.6 应按时提交医疗废物焚烧厂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18、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环境管理 8.1 厂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生活管理区内每 15m2的苍蝇数目不得超出3只。 8.2 应保持厂区环境卫生整洁。 8.3 环境监测 8.4 应定期对厂区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工作要求见表2。 表2 环境监测要求 监测项目 执行标准 监测频率 噪 声 GB 12348-1990 每年一次 烟气 烟尘、烟气黑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 GB 18484-2001 总悬浮颗粒

19、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 GB 3095-1996 GB 16297-1996 大气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气 GB 14554-1993 悬浮物、BOD5、CD、pH、氨氮、汞、砷、铅、铬、镉、银 DB11/307-2005 污水 粪大肠菌群、总余氯 GB18466-2005 每年4、8、11 月各一次 二噁英每年监测一次 本表中规定的烟气各项监测项目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干烟气作为参考换算值。 指砷和镍的总量。 指铬、锡、锑、铜和锰的总量。 9 安全运行管理 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 9.2 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

20、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3 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坚持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9.4 外来人员参观应先进行安全教育,并 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由专 业人员陪同方可进入作业区。 9.5 具有粉尘、异味及有害、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采取通风措施,并保证通风设施完好。 9.6 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 9.7 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厂区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 9.8 应当在焚烧厂出入口、暂时贮

21、存设施、处置场所等地点,按照GB 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9.9 应在法定边界设定隔离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9.10 焚烧厂出入口应实现人流、物流分离,方便车辆进出。 9.11 应定期对全厂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DB11/T 4702007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表A.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时间: 年 月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日 期 体积(箱) 重量( kg) 体积(盒) 重量( kg)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交接人员签名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签名 交接时间 1

22、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DB11/T 4702007 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表B.1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运送车辆编号: 运送车辆负责人: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医疗废物 产生单位 体积(箱) 重量(kg) 体积(盒) 重量(kg) 医疗产生单位 交接人员签名 总 计 处置厂医疗废物接收人员声明:我声明,我已接收上述数量的医疗废物,包装、标识状态良好。若有问题,在此注明: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时 分 接收人员签名: DB11/T 4702007 8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表C.1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 年 月)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感染性废物及其他 损伤性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体积(箱) 重量(kg) 体积(盒) 重量(kg) 合 计 说明:此表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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