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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534-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条件.pdf

1、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DB11/T 5342008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条件 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nd-of-life vehicles take-back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 2008-03-28 发布 2008-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534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卡达克汽车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磊、王学平、郭淼。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DB11/T 5342

2、008 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场地要求、设施设备、安全生产、人员要求、企业管理、其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

3、18597、GB 1859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 End of Li fe Vehicle(英文简写为 ELV) 指达到政府要求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或车辆的所有人明示需要报废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挂车。 3.2 回收 Recycling 指对报废汽车进行接收、标记、记录、发放证明文件并存储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指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主要总成、去除非金属材料及零件、车体和结构件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4 场地要求 4.1 经营面积不应低于 10000 m2,其中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应低于 6000 m

4、2。 4.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4.3 拆解应在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内进行,地面应硬化防止渗漏。 4.4 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5 应具有符合 GB 18597、 GB 18599 规定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贮存场所。 5 设施设备 5.1 具有回收废油和废液的装置。 5.2 配有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5.3 拆解场地应设置防止废油流出场外的设施。 5.4 具备称重车辆的设备。 5.5 至少具备一个非露天预处理平台。 DB11/T 5342008 2 5.6 具备直接引爆或者拆除、存储、引爆安全气囊的装置。 5.7 具备收集汽车空调制冷剂的装置。 5.8 具备分类

5、存放多氯联苯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 5.9 具备剪断或压扁车身、车架的设备。 5.10 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5.11 具有运送报废汽车的拖车。 6 安全生产 6.1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6.2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以下文件: 报废汽车运输办法; 报废汽车保管办法; 报废汽车拆解办法; 拆解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防火防盗制度; 应急预案。 7 人员要求 7.1 从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 7.2 主要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合格。 7.3 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8 企业管理 8.1 应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

6、止销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流向市场。 8.2 应即时填报报废汽车拆解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 8.3 应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情况。 8.4 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3 年。 9 其它要求 9.1 拆解的危险废物按照 GB 18597 规定贮存。 9.2 拆解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GB 18599 规定贮存。 9.3 转移危险废物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再利用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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