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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T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1505-1992 食品用香精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食品中的食品用香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种香型的食品用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和拌和型粉末香精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2 51用标准GB/T 394 食用酒精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 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5009. 3 食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GB/T 5009. 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

2、分析方法中关于过氧化值的测定法GB/T 7917.4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测方法甲醇GB/T 8450 食品添加剂中碑的测定法GB/T 8451 食品添如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GB 10355食品添加剂乳化香精粒度测定法GB/T 11540单离及合成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QB/T 794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色泽检定法QB/T 795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气检定法QB/T 798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折光指数测定法QB/T 800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溶解度测定法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见下表。-u-u- 水溶性香精I f由溶饪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l拌和型粉末香精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1)澄清度(25)折光指数(2

3、0c) i n树士Ooos / n附土。飞05r 相对密度(川5C)I D.,tt-士Ooos I D脚土0oo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6-08批准1993- 02-01实施296 QB/T 1505-1992 续表指标水溶性香精汹挥军性香精调味液体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过氧化值,%1 g样品全溶于700 1 000倍溶解度(25水中或完全溶于300500倍20%(V/V)乙醇中pH值骂王8.0细菌总数,个mL主主3000 5000(个g)大肠菌群,个100mL 30王三30(个100g) 重金属(以Pb计)二10 mg/kg 含碑量(As),mg/kg z三3 水

4、分,% 7.0 20.0辈革度,%3070二三90甲蹲含量,% 0.2注2食品用香精所使用的各种食用香料、抗氧化剂、稀释剂、增稠剂、乳化剂、色素等均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酒精必须符合GB/T394的规定,植物泊必须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在贮存期中,部分食品用香精会呈轻度浑浊、沉淀或变色现象,应不影响使用效果。1)标样的确定认可和保存等管理办法见附录A.2)过氧化值的测定只适用于植物油产品。4试验方法4.1 色泽的栓定见QB/T794。4. 2 香气的栓定见QB/T795。4.3 香味的栓定将试样以0.1%量加入糖水(由蔚糖812g,拧攘酸o.10 o. 16 g,加蒸锢水至100mL配成

5、,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将试样o.2 g加入盐水溶液(由o.5 g食盐,加入100mL开水中冷却)进行品味,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样。注2泊滚性香精不测香味指标。4.4 澄清度的测定(25)将试样与标样分别置于相同大小的比色管同刻度处,在白色背景下,用目测法观察,应澄清透明,无杂质。4.5 折光指数的测定(20)见QB/T798。4.6 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见GB/T11540。4. 7 过氧化值的测定见GB/T5009. 37。4.a 溶解度的测定(25)见QB/T800. 4. 9 pH值的测定4.9. 1 仪器297 QB/T 15051992 具有O.02pH值分刻度的p

6、H计。4.9.2标准缓冲溶液的配制a)苯二甲酸氢怦缓冲溶液称取经110烘干的分析纯苯二甲酸氢锦CKHC8H404)10. 21 g,溶于新鲜蒸悟水中,并稀释至1 000 mL,此溶液的pH值为4.01(25);b)磷酸型缓冲溶液称取经110C烘干2h的分析纯磷酸二氢饵CKH2P04)3. 40 g和分析纯磷酸氢二锅CNa2HP04)$55 g ,溶于脱除二氧化碳CC02)的新鲜蒸馆水中,并稀释至1000 mL,此溶液的pH值为6.86(25)。4.9.3 操作步骤先调节pH计的温度调节器至被测试样温度值上,然后用标准缓冲破作基准,调节pH计定位调节器,使其指示值与标准缓冲液pH值相吻合,用蒸馆

7、水清洗电极头部,用滤纸吸干后将电极移至装有试样的烧杯中测定,即可直接读出各自的pH值。4. 10 细菌总数的测定见GB4789. 2。4. 11 大肠菌群的测定见GB4789. 3。4.12 含呻CAs)量的测定见GB/T8450。4.13 重金属(以Pb计)的测定见GB/T8451。4. 14 水分含量的测定见GB/T5009. 3。4.15 位度的测定见GB103550 4.16 甲醇含量的测定见GB/T7917. 4。5 检验规则5. 1 食品用香精每批成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

8、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5. 3 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瓶)以下抽取两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三捅(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杂质,然后摇匀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入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5.4 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

9、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5. 6 色泽、香气、溶解度、澄清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粒度为出厂栓验指标。香味、重金属、呻含量、pH值、折光指数、相对密度、过氧化值、水分含量和甲醇含量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 1 食品用香精应装于玻璃瓶或食品用塑料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防雨、防火、防碎的标记。6.2 食品用香精在贮存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场所防止日晒雨淋、杂气污染和靠近火惊。6. 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

10、,切勿倒放,防止破碎损漏句不与有杂气的货物混装。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本产品在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限水洁性香精为5年油溶性香精为3年,调味液体香精为1年,微胶囊和拌和型粉末香精为1年。298 A1 标样的确定认可QB/T 1505-1992 附录A标样的确定认可和保存等管理办法(补充件)A1.1 对于每种型号的食品用香精都必须备有一标准样品。标样的确定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会同有关人员或厂级评香组进行技术检定和评香,确定标样。A-1. 2 如果用户对某种型号的食品用香精产品有特殊要求,标样的确定应由上述人员会同用户共同进行。A1. 3 配制新产品如果以小样作为样品必须进行放大试

11、验。放大试验一致后才能将小样送交用户,投产后须按Al.1和Al.2规定确定标样。A1. 4 标样确定后应报请计量室(组)备案井贴上准用证,写上日期、编号、保管人姓名筹备用,同时按规定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认可。A2 标样的分组保管A2.1 各生产厂对重点品种的食品用香精标样应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认可和保管。具体规定如下za. 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者,选产值最大的10种标样;b. 年产值在500I000万元者,选产值最大的8种标样;c. 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下者,选产值最大的5种标样。A2. 2 一般品种由该生产厂按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书面汇总报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备案。A2. 3 标样应装于棕色玻璃瓶中,保存在阴暗处,室温不得超过30。为防止香气相互污染,标样应密封保存。送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保管的标样需100mL或100go A2.4 在符合规定的保存条件、禾经启封的情况下,标样的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日用香精厂、广州百花香料厂、成都香料总厂、吴江香料厂、天津香精厂等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翠蝉、孙绍苏、吴林桃、盛秀群、赵金枝。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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