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41320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2007一0413发布 2007一ll01实施宰华芙民金和鸯国萋质銎监_晷检萎检蓑总警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Standard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GB 504132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
2、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7年1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告第6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2(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4月13日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
3、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22,E-mail:ieebjutgmailcorn)。本标准主编单位
5、、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4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同济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周锡元(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马东辉冯启民叶燎原朱思诚毕兴锁李杰李洪泉苏幼坡苏经宇赵振东贾抒曾德民蒋溥5目 次1总则12术语33基本规定54城市用地95基础设施126城区建筑14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168避震疏散179信息管理系统20附录A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22本标准用词说明24附:条文说明2561总
6、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9(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l-o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
7、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I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
8、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2术 语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 district for the planning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 resistant performance assessment or
9、 estimation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203 群体抗震性能评价 earthquake resistant capacity assessment or estimation for group of structures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 earthquake resistant capacity assessment or estimatio
10、n for individiual structure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205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s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 shelter for evacuation?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紧急避震疏
11、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问)等;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207防灾据点disasters prevention stronghol
12、d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208防灾公园disasters prevention park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209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 task investigation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43基本规定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总体抗震要求: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3)城市抗震设施
13、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
14、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3 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5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
15、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3o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30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306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l 甲类模式城市规划
16、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7的要求。表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主要工作项目 规划工作区类别分类 序号 项门名称 一娄 二类 兰类 四类l 用地抗震类型分区 x # #城市2 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影响估计 x # #用地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及规划要求 。4 基础设施系统抗震防灾要求与措施 , 、,基础 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和世施抗 #
17、设施 震性能评价6 医疗、通信、消防建筑抗震性能评价 V。 x #7 莆要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及防灾要求 城区8 新建_T程抗震防灾要求 x建筑9 城仄建筑抗震建设与改造要求和措施 V。 #其他 lO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要求与对策 、, x题 11 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规划布局与安排 v。 注:表叶l的“”表币戍做的上作琐目,“#”表示宜做的工作项目,“x”表i可不做的L作项目。*表示宜开展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的工作内容。3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3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
18、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3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73011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30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
19、下应进行修编: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4城市用地41一般规定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o4、3o6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
20、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1 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42评价与规划要求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_丁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
21、01l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9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421 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用地抗震类型 主耍地质和岩土特性T类 松散地层厚度不大于5m的基岩分布区二级及其以L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lI类 度不大于50re的分布区;软弱海柑、湖相地层厚度大于5m且不大干1 5m的分布医一敬殷其以下阶地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50m的分布m类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1 5m且
22、不大于80m的分布区类 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80m的分布区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表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虢描述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不存在或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I)场地稳定:适宜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无或轻微地震破坏效应;(3)用地抗震防灾类型I类或类:(4)无或轻
23、微不利地形影响续表423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可采取一般整治措施满足城市建设要求:f1)场地存在不稳定因素:(2)用地抗震防灾类型类或类;(3)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中较 等及以上液化或震陷。可采取抗震措施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适 消除: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4)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 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宜 对于重要建筑尚应采取适当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 的加强措施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
24、危险性存在难以整治场地地震破坏因素的潜在危睑性区域或其他眼制使甩条件的用地有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时应条 难以查明: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属于危件 (1)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 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用适 的危蹬地段: 地相应规定执行危险性较宜 低时可按照较适宜用地规(2)地震次生灾害泺可能有严重威胁:(3)存在其他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 定执行用条件存在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但通常难以整治: 不应作为工程建设用地。不 fI)可能发生滑墟、崩塌、地陷、地裂、 基础设施管线工程无法避开适 泥石漉等的用地: (2)发震斯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 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
25、宜 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部位:(3)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 要求影响区根据该衰划分每一粪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置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Ij5基础设施51一般规定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513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要建筑
26、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52评价与规划要求521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522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地下主干管线,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干管线,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523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
27、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524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坦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525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526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1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
28、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6城区建筑61一般规定611在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区建设和改造规划,在抗震性能评价的基础上,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抗震防灾、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抗震改造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612根据建筑的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及其在抗震防灾中的作用,在抗震防灾规划时,应考虑的城市重要建筑包括: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甲、乙类建筑;2城市的市一级政府指挥机关、抗震救灾指挥部门所在办公楼;3其他对城市抗震防灾特别重要的
29、建筑。613对城市群体建筑可根据抗震评价要求,结合工作区建筑调查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并考虑结构形式、建设年代、设防情况、建筑现状等采用分类建筑抽样调查与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的方法进行抗震性能评价。614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抗震性能评价可采用行政区域作为预测单元进行,也可根据不同工作区的重要性及其建筑分布特点按下述要求进行划分:1一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225kin2;2二类工作区的建城区预测单元面积不大于4kin2。615在进行群体建筑分类抽样调查时,抽样率应满足评价建筑抗震性能分布差异的要求,并符合下述要求:l一类工作区不小于5;2二类工作区不小于3;j43三类工作区不小于1
30、。其他工程设施的群体分类抽样调查宜根据工程设施特点按照本条要求进行。62评价与规划要求621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622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623新建工程应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抗震安全要求,结合城市地震地质和场地环境、用地评价情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抗
31、震设防要求和对策。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71一般规定711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对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磐要时宜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712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72评价与规划要求721对地震次生灾害的抗震性能评价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次生火灾应划定高危险区;甲类模式城市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火灾蔓延定量分析,给出影响范围;2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水利设施或海岸设施;3对于爆炸、毒气扩散、放射性污
32、染、海啸、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源点。722应根据次生灾害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次生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723对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次生灾害源点,应结合城市的发展,控制和减少致灾因素,提出防治、搬迁改造等要求。8避震疏散81一般规定811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进行估计,合理安排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812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城市町能的地震灾害和震害经验进行估计。在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进行估计时,宜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
33、人口构成的影响。813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行安排。甲、乙类模式城市应根据需要,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814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需求面积可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的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进行估计。815制定避震疏散规划应和城市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82评价与规划要求821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措施。对于甲类模式,可通过
34、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对避震疏散进行模拟分析。822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7 7应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823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824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82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抗震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
35、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826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827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828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l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36、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IIl2: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829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l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82。10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18lOmin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8211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
37、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82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在规划中应列表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8213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8214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类建筑的要求。8215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
38、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l223计算。9信息管理系统901信息管理系统可由基础数据层、专题数据层、规划层、文件管理层组成:1基础数据层,包括地理信息数据及与系统有关的共用基础数据库;2专题数据层,包括编制本规划用到的各专题数据库;3规划层,包括规划图件、规划文本说明等;4文件管理层,包括文件查询、输入、输出、帮助等管理;5有条件时可在系统的层次结构中建立辅助分
39、析与决策层,支持专题中的数值模拟或辅助对策。902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显示各种图件的图形信息,图形要素的窄问位置,以及不同图层的组合显示;2图形查询、属性查询和属性与图形相结合的交瓦查询;3在图形上添加或删除空间信息,局部更新,对图形对应的数据进行修改;4图形叠加、窗口裁剪、专题提取;5 nr按用户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统计方式井输出报表和图表;6可根据用户需要输出各种基础地理图、专题地图和综合图,也可将当前图形区内或查询结果的属性数据列表输出。903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便于使用的技术说明和维护管理文件,有条件时对数据信息申报和更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904系统的配置和开发应
40、满足抗震防灾规划实施和管理要求。905基础数据层可包括:20l数据分类:1)地理信息数据;2)法规文档数据;3)有条件时可包括多媒体数据。2数据编码:1)基础图件的分层可采用原提供图件的分层;2)基础数据可依据原提供数据的分类编码。也可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用十进制数字表示。附录A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A01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基础资料包括:1城市现状基础资料:1)规划区内地震灾害的危险性;2)规划区内资源、环境、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3)规划区内建成区现状:包括已建成的各类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次生灾害危险源等的分布;4)城市的经济、人口、土地使用、建设
41、等方面的历史统计资料。2有关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1)规划区内人口与环境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规划;2)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旧城改造规划;3】规划区内的近期、中期建设规划;4)规划区内的专题建设规划。3城市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方面的基础资料;4城区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系统关键节点和设备的抗震防灾资料;5城市火灾、水灾、有毒和放射性物质等地震次生灾害源的现状和分布;6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空旷场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防灾据点等可能避震疏散场所的分布及其可利用情况。A02当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专题研究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中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评价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测试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22
42、A03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所需收集和利用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包括:1城市工程抗震土地利用规划、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及其专题研究成果资料;2城市基础设施、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或易损性分析评价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3城市地震次生灾害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4城市避震疏散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5城市已进行的抗震防灾规划或防震减灾规划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6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城市地震应急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资料。当上述专题成果资料不能全面反映城市现状的抗震防灾能力,满足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需要时,应进行补充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本标准用词说
43、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条文说明目 次卯四距勰船”一一一御防害统一一灾系定地施筑生散理规
44、用设建次疏管则本市础区震震息总基城基城地避信1总 则101本条阐述了本标准制定的宗旨。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向全国so多个管理部门和规划编制及研究单位进行了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抗震防灾分会向勘察设计行业各相关单位印发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意见。另外,还多次通过座谈会与规划行业的相关专家进行了沟通协调,并由编制组规划行业成员专门向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征求意见。本标准最终稿还根据专家审查会的建议进行了修改。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根据
4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或图件采用。通常情况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取值可根据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地震基本烈度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使用说明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的对应关系确定。当有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的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小区划等文件或图件时,可按这些文件或图件确定。103本条阐明了抗震防灾规划应坚持的方针原则,表现为密切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抗震防灾要求,使防灾规划的成果符合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实际情况,注重规划、对策及
46、措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04、105规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防御目标确定的要求和27基本防御目标。地震是一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突发灾害,城市抗震防灾的基本防御目标是在总结以往抗震经验的基础上相对于可能遭遇的不同概率水准的地震灾害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具体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各地可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城市的防御目标或对城市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106本条规定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和相衔接问题的处理原则。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专业规划,本条与本标准3o2条综合反映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另外,为
47、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保证规划质量,对于抗震评价工作量大、对城市规划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方面可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要求在规划编制前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专题研究可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相结合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可按照城市实际情况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安排,如:城市规划区抗震防灾能力评价(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分析,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次生灾害影响评价),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城市规划发展的防灾决策分析,城H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城市各功能分区(如商业区、生活区、工业区、旅游区等)的抗震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城区抗震防灾技术指标体系,避震疏散对策等等。当总体规划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时间不同造成规划范围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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