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7822.2-1999 前本标准依据国内外有关橡胶树苗木在应用技术方面的科研结果和本国橡胶生产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NY/T 219-1993第六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菌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
2、,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六章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