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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J 18-2000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机械工业职业安全E生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occupatlonal safety and health in machmery mdustry JBJ 18-2000 J 62-2000 主编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第七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国家机械工业局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机械工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晤责任编辑:孙本绪版式设计:张世琴封面设计:姚毅责任校对:唐海燕责任印制:路琳号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北京阜成门外百万庄南街一号)邮政编码100037(北京市书刊出版业营业许可证出字第117号)北京市

2、密云县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监行所盎行新华书店经售骨开本850x 11酣/32印张3251插页字数87千字2001年4月北京第1版2001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印数0001-3000.寇价15.00元唔15033.7007 凡购本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由本社发行部调换本社购书热线电话(010)68993821、68326677-2527前士一同根据原机械工业部机械计199727号文的要求,由国家机械工业局第七设计研究院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BJ 18-88 (试行)进行了修订。本规范共分8章和2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基本规定、安全、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

3、噪声、防振动、电离辐射及电磁辐射防护等。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有关劳动保护、科研、设计、企业等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充实,国家机械工业局企事业改革司在函审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定稿。主要修改内容是:1.第二章增添厂区布置、厂房布置、安全卫生辅助设施、安全信号与标志四节;2.第三章增添激光辐射一节;3.规范内容根据1988年以来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协调。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机械工业局第七设计研究院(

4、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5号,邮编:710054)。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第七设计研究院参加单位: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国家机械工业局第二设计研究院国家机械工业局第六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陈宗器高洪澜李承吉李芳年鲍臻梅志消W 2 、日次1 总贝u. . . . (1)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原则. . (2) 2.2 厂区布置. . (到2.3 厂房布置. - . (4) 2.4 安全卫生辅助设施. . (到2.5 安全信号与标志. . (5) 3 安全-. 3 1 一般规定. (

5、的3 2 热加工. . (7) 3.3 冷加工.目. . (到3.4 起重与运输.-. . (10) 3 5 激光辐射. . . (11) 4 防尘防毒. . (16) 4.1 一般规定. . .-. (16) 4 2 尘毒控制 .(17) 4 3 尘毒排除 .们的5 防暑防寒. (21) 5.1 一般规定. . (21) 5.2 防暑防寒措施. . . (22) 6 防噪声 . . (24) 6.1 一般规定 - (24) 6.2 车间工艺设计 - (24) 6.3 噪声控制. -. (25) 7 振动控制. . . (28) 7.1 一般规定. . . . (28) 7.2 允许标准 .

6、(28) 7.3 振动危害防治. . . (32) V 8 电离辐射及电磁辐射防护 -. (33) 8.1 电离辐射防护的一般规定. . (33) 8.2 电离辐射作业区的选址和布置 . . (34) 8.3 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及安全设施. . (34) 8.4 电离辐射室建筑布置与围护结构 -. . (36) 8 5 电磁辐射防护. . (36) 附录A(GBJ 16)的规定。各类气罐、气柜、气瓶库,应布置于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烟囱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2.2.7 工厂电源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布置在厂区用电负荷中心;2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3.便于高压线的迸出:4.避免设在

7、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5.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对于大容量的总降压站、开关所,尚应在其周围加设围墙。小容量的配(变)电所,宣采用箱式变压器。2.2.8对于含氧、含铭、含钢、含铅以及含各类酸碱等污水处理建(构)筑物的布置,应靠近污染源、远离水源构筑物及空调站新风吸人口。2.2.9 厂区道路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主要生产区、仓库区、动力区的道路,应环形布置。厂区尽端式道路,应有便捷的消防车回转场地。2.2.10 厂区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的视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上

8、部管架和钱桥等,在干道上的净商3 不得小于5m。2.2.11 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和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不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设置看守道口、护栏、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或安装元人看守道口智能报警系统。繁忙线路应设置立体交叉。2.2.12 产生电离辐射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内人流少、位置僻静的区域。与居民点和人行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 16357)的规定。2.2.13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液体、气体管线,不得穿越不使用这些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

9、等区域,亦不得在这些地下管线的地面建设建筑物。2.2.14露天堆放易散发粉尘的物料时,应采取遮盖或喷淋增湿等防止粉尘飞扬措施。2.3厂房布置2.3.1 厂房布置应按生产流程做到工序衔接紧密,物料传送路线短,操作检修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3.2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危害生产工序之间亦应相互隔离。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或相邻。2.3.3 厂房内生产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其存放场地应用黄色或白色标记在地面标出。当直接存放在地面上时,堆垛高度不应超过1.4m;超

10、过时应设置支架、平台存放。2.3.4 物料、半成品及成品间有五相影响或本身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应隔离堆放,并设有相关的防护措施。2.3.5 在多层厂房中,对散发热量和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或生产工序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的下层时,4 应采取防止污染上层空气的措施。2.3.6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件、阀门及其材质、连接等,必须分别具有密封、耐压、防腐蚀、防静电等措施。2.4 安全卫生辅助设施2.4.1 大型或危害因素严重的工厂应设安全卫生教育室、职业病防治室、急救站、煤气防护站、检测站等职业安全卫生专职机构。中小工厂的检测工作可委托给当地

11、检测检验站。2.5 安全信号与标志2.5.1 凡容易发生危险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无法直接感知处尚应设置声、光、色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装置。2.5.2安全标志及涂色,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志(GB. 2894)及安全色(GB 2693)的规定。5 3安全3.1一般规定3.1.1 机械工厂设计时,对有机械伤害、火灾爆炸危险、电击伤、电磁辐射伤害、明火灼伤、低温冻伤、环境不良、化学物毒害等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3.1.2 危险性较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均应选用本质安全的产品。3.1.3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联动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

12、等转动部分的突出部位必须同时设计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的规定。3.1.4 车间地面应平组,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出。表3.1.4加工车间通道尺寸(m) 通道宽度运输方式玲加工铸造锻造热处理焊接人工运输二三l1. 5 2-3 1.5-2 5 2-3 电瓶车单向行驶1 8 2 电瓶车对开3 3-5 3-4 3-5 叉车或汽车行驶3.5 3.5 手工造型人行道0.8-1.5 机器造型人行道1.5-2 注:铁路进厂房口道路宽度应为5Smo 6 3.1.5生产线辘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

13、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3.1.6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3.2热加工3.2.1 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当必须在炉前设坑、沟时,应设有防止水流人坑、沟的设施。浇注坑、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处,亦必须设有防止水流入的设施。3.2.2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少于1.5m。3.2.3 冲天炉出铁槽、排渣槽、窥视孔高于1.5m时应设平台,台面应防滑。金属液出炉时,宜采用电动、气功或液压式

14、堵眼机构。冲天炉启闭炉底,可采用气、液压或机械装置操纵。3.2.4 电弧炉必须安装倾斜度限制器,倾炉蜗杆传动机构必须能自动刹车,炉体及传动设备应能保证停电时的自动锁定和手动锁定。高压电气部分应单独设在与车间隔开的操作室里。3.2.5在输送线上浇注铸型时,冲天炉前行进路线应呈环形,且宜采用遥控或自动浇注。铁水运输过跨,宜采用双轨低压电动平车。3.2.6水爆清砂起重机的吊钩必须设减振装置,水爆池必须有缓冲弹簧。水爆池边应设防护栏。3.2.7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与高压泵站应采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封闭。3.2.8 抛丸清理室内抛头电动机的起动和停止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时,电

15、动机应起动;大门开启时,电动机应停止。7 3.2.9 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应有断电、防漏及停水报警器;工频感应炉应有端塌故障报警器。3.2.10 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运转中突然停电时不得停水,停炉后其循环冷却水量应能满足炉温降到室温。3.2.11 压力铸造工段内,铸型分型面处、浇口处应设防护挡板。3.2.12 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3.2.13 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当必须采用落锤式破碎机时,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承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3.2.14 热坯料或热锻坯的传递,宜采用机械化运输,并应避开人行通道。3.2

16、.15 自由锻锤宜采用电动液压锤3.2.16 在锻锤上加工的锻件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锻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高速锻锤应采用闭式模锻,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3.2.17 液压泵站、蓄势器应与锻造机组分开布置,并应设联络用的信号装置。3.2.18 加热设备表面温度大于50C时应进行隔热,或设立标志。3.2.19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乙:快、煤气、燃油管路,应设安全阀和自动切断装置。3.2.20 热处理车间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其重泊或液化石油气储存罐应放户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摔火油槽应设冷却灭火装置。3.2

17、.21 渗碳、碳氮共渗、氮碳共渗等炉,必须设置废气点燃装置。3.2.22 电焊作业点宜设隔离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2m.且与地面应有50-100mm间隙。8 3.2.23 气割、气焊应采用瓶装乙快或管道乙快。当无条件时,可采用移动式乙焕发生器,但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并宜将其布置在户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3.2.24 在被导体包围的狭小场合或在高差2m以上可能有坠落危险处焊接时,必须在焊机上附加自动防止触电装置。3.3冷加工3.3.1 当经济合理时,生产工艺宜采用自动与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机械化翻转装置、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和自动线。3.3.2 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

18、,必要时应设置挡板;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3.3.3 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3.3.3的规定。表3.3.3机床布置的安全距离(m) 安人、-项目A全.,;-._非同4、型机床中型机床大型机床特大型机床且离飞-机床操作面间1 1 1. 3 1. 5 1.8 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机床操作面离墙柱08 1.3 1.0 1.5 注1从机床活动机件达到的极限位置算起。Z机床与墙柱间的距离首先要考虑对基础的影响。1. 0 1. 8 1.0 2.0 3.3.4 机床应设防止磨屑、切屑和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需在操纵平台上操作的重型机床,其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应低于

19、1.05m。3.3.5 木工车间的设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要求。3.3.6 辗压机床的施压部分应设安全装置。3.3.7 冲压车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的要求。9 3.3.8 涂装车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的要求。3.3.9 机器的安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GB 11291)的规定。3.4 起重与运输3.4.1 起重机工作级别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f到T3811)的规定。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机。

20、3.4.2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规定。3.4.3 有轨道的户外起重机,必须装夹轨钳和锚定装置。3.4.4 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宜选用导管式安全滑触线,当采用角钢和电缆滑线时,应涂刷安全色,并应设信号灯和防触电护板,大车供电滑线不应设在驾驶室同侧。桥式起重机双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3.4.5 水爆清砂用起重机,其驾驶室应设金属网或有机玻璃防护板,或可采用遥控。水爆作业区应设防护设施。3.4.6 高温铁水的吊运,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设有超载限制器、起升高度和行程位置限制器。3.4.7 在同一行走轨道上安装

21、两台及以上桥式起重机时,必须安装防撞设施。3.4.8 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器。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停车开关。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9m。3.4.9 连续输送流水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台设备应设按逆工艺流程起动、顺工艺流程停车的电气联锁,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2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隔宜小于等于30m;10 3.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3.4.10 跨越通道、作业区上方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其有人接近部位应设防护措施。3.4.11 移动式起重机在输电线附近作业时,起重机突出部

22、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1的规定。表3.4.11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川I T1) 315-400 400-550 550-700 7-1050 5 x 1OC,WI 2 m 5x IOC C, W/m C t1 /m 5 x 10- C.J/m 18tO 75 Cd/m2 5 x 10- C, C.J/m 18tO 75 C4 Cd/m2 10-10 10-10 C,J/m 10-3 x 10 旷JI旷I10W/m I(f C.J/m lO-C, wln1 10 C, C,J/m 。T,)1O-C,C, 18tOC.JIn1 W/m (, T,) C,J/

23、m (,(GB 15577)的要求。4. 1.8 电瓷工厂的防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的规定。4.1.9铅蓄电池及铅包电缆工厂的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规定。4.2尘毒控制4.2.1 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J局部密闭或密闭小室。密闭后应设排风装置,不能密闭时,应设吸风罩。4.2.2颗粒材料、粉料转运时,应减小转运点的落差高度。-落料点除应密闭外,尚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压的措施。4.2.3 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条件时,应减少颗粒材料、粉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4.2.4 在不

24、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散发粉尘的作业宜采用湿法。4.2.5 粉料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埋刮板、溜槽等密闭住设备。当采用带式输送机时,宜密闭且在落下处排风,排出空气应净化,并应设回路粘料清除装置。4.2.6 铸造干砂型和磨具、电瓷、电碳等产品的表面灰尘的清除宜采用真空吸尘。当必需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时,应在有排风的小室或工棚内进行,排出空气应净化。4.2.7 蓄电池的铅粉工作场所,应有使地面经常保持湿润,并能用水冲洗的给排水设施。其他粉尘工作场所,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地面亦宜保持湿润和能用水冲洗。4.2.8 在车间内装卸干砂、焦炭、煤粉、粘土等颗粒材料和粉料,不宜采用抓斗、翻版

25、车、卡车。4.2.9 干式除尘器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卸灰容器。灰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17 4.2.10 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4.3尘毒排除4.3.1 炉门口有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应设炉门排烟罩,当工业炉窑布置在有通风设施的边跨内时,可不设排烟罩,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总量的规定。4.3.2 冲天炉加料口的人口风速J宜为l.O-1.2m/so4.3.3 炼钢电弧炉排烟应根据炉子大小、冶炼方式和冶炼钢种,应采用与其相匹配的排烟方式。刚玉冶炼炉宜采用密闭罩或升降式半密闭罩排烟。4.3.4碳化硅冶炼炉宜设在敞开或半敞开建筑内,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余热

26、、粉尘和有害气体。排出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规定。扒炉宜湿法作业。4.3.5 顿式破碎机的上部进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当物料落差小于1m时,可设密闭罩、不排风,下部卸料口,当落差小于1m且上部有排风时,可设密闭罩,不排风:上部无排风时,密闭罩应排风。4.3.6 双辘破碎机的进、卸料口应密闭并排风。进料落差小于1m、密闭较好的小型设备,可只在下部排风。4.3.7 不可逆锤式破碎机的进料口应密闭,并应设锁气阅。卸料口应设密闭排风罩。进料口和卸料口之间,应设循环风管。4.3.8 球磨机的旋转滚筒应设在全密闭罩内并排风。用带式输送机向球磨机给料时,进

27、料口及球磨机本体密闭罩均应排风。4.3.9 轮辗机应设密闭围罩并排风。4.3.10 筛选设备的卸料点和筛上物落料处,应设排风罩。其本体部分的排风,应符合下列要求:1.振动筛宜在筛子上设密闭排风罩;2.滚筒筛应设整体密闭罩并排风;3.五段筛宜在筛箱侧面设窄缝侧吸罩。罩口风速不宜大于18 5叫s;筛箱顶部应设可开启盖板;4.当元人操作时,可采用密闭小室排风。4.3.11 混砂机应采用密闭闺罩并排风。4.3.12 树脂砂混砂机、壳芯机、热芯盒射芯机、挤芯机、冷芯盒射芯机,均应设排风罩。4.3.13 斗式提升机输送低于50C的冷物料时,当提升高度小于10m时,可在下部排风;提升高度大于10m或温度在5

28、0-150C时,应上下部排风;输送150C以上高温物料时,可在上部排风。斗式提升机转卸出入口均应设排风。4.3.14袋装粉料的拆包、倒包,应在有排风的专用装置中进行。4.3.15 压送系统储运粉料的密闭料仓,应在顶部设泄压除尘滤袋或将袋式除尘机组直接坐落在料仓顶盖上。4.3.16 单件生产的落砂机宜采用半封闭罩。造型浇注线上的落砂机宜采用上吸罩、侧吸罩或通过式隔声密闭罩。落在!、时间较长的大型铸件落砂机,宜采用移动式密闭罩或半密闭罩加气封。罩子应与落砂机联锁,并应设延时装置。4.3.17 喷、抛丸清理室,喷砂清理室和清理滚筒等清理设备,必须设排风除尘装置。4.3.18 .铸型造型线上的浇注带应

29、设均流侧吸罩。就地浇注区应设屋顶排风器或排风天窗,其换气次数应根据造型材料和浇注量确定。34.3.19 热处理盐浴炉和洋火泊槽,应设围罩或侧吸罩。4.3.20 电镀槽、酸洗槽、除泊槽和腐蚀槽,应设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蓄电池极板化成槽,应设上部排风罩或侧吸罩。4.3.21 批量生产的喷漆作业应在有排风的喷漆室内或喷漆台上进行、排风应作净化处理。单件生产的就地喷漆工作场所,应单独封隔,并应有良好通风。不宜在喷漆室中或喷漆台上打磨油漆腻子。19 4.3.22 焊接、电弧气刨和等离子切割的固定作业点,应设排风装置。在密闭容器内进行焊接操作,必须设通风换气装置。在室内作业点不能固定时,在焊接区上方宜设

30、再循环焊烟净化机或排风。焊接车间工作场所烟尘允许最高浓度不应超过6mg/m。4.3.23 产生大量油雾的螺纹磨床、齿轮磨床、冷徽机,应设排泊雾装置。4.3.24 下列作业点,应根据操作和设备特点设置排风罩:1.刃具、铸铁件、木材、电碳和绝缘材料的磨切削;2.砂轮加工;3.油漆腻子干磨,4.铸件和泥芯的消整打磨;5.金属表面除锈及抛光;6.铅蓄电池生产中的合膏、管式极板灌粉、涂填与化成、极板干燥窑尾端收片、极板分板及刷耳等铅尘作业。4.3.25 绝缘材料卷管机上方,应设局部排风罩。4.3.26 电碳备料过程中的沥青熬煮锅,应设置半封闭排风罩。4.3.27 实验室中产生有害气体的作业点,应设置通风

31、柜。4.3.28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客气体或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设浓度探测和事故报警及事故排风装置。4.3.29 柴油、汽油发动机排出的废气,应设专用的排风系统,并应采取防火及防爆措施。20 5防暑防寒5.1一般规定5.1.1 铸造、锻造、热处理、电碳和电瓷焰烧,金属、碳化硅、刚玉冶炼等高温车间以及锅炉房的防暑降温,应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治理措施。5.1.2 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便于减少炽热产品、半成品在厂房内的停留时间与运输距离;2.热源上方宜配置天窗、高侧窗或偏气楼;3.以自然通风为主时,宜布置在夏季最小风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便于对热源采取各种有效隔热措施;

32、5.便于对作业点降温05.1.3 采用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应按夏季有利的方位布置,主要进风侧不得加建有碍进风的辅助建筑物。5.1.4 高温车间宜采用避风天窗,端部应予封闭。天窗与侧窗应便于开关和清扫。5.1.5 夏季自然通风的进风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应高于1.2m。窗的开启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5.1.6 高温车间的屋架下弦高度,有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8m.无桥式起重机时不应低于6mo5. 1.7 工人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当其辐射强度在350W/m以士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且隔热壁板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C。受辐射热影响较大的工作室应隔热。工人工作时间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33、准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21 触热时间限值(GB 935)的规定。5.1.8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场所,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强度大于350W/m2时,应设置单体式局部送风。工人工作时间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 935)的规定。5. 1.9 冬季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和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BJ 10)的规定。5.2 防暑防寒措施5.2.1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场所,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气象条件,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隔热措施。5.2.2 锻造车间内3t以下锻锤的中小型加热炉,宜设计为双层烟道炉口,

34、并宜在炉口加设喷雾水幕。5.2.3 锻造车间水压机操作台及锻工前面应设置活动的隔热屏。5.2.4 在操作人员与热工件堆放区以及炉子之间,宜采用隔热屏。5.2.5 高温车间的仪表室应隔热,并应设置空调装置。5.2.6 下列工作场所宜采用单体式局部送风:1.平炉、电弧炉加料口处;2.铸造车间浇注平台、铸键坑和落砂机旁;3.当操作人员在热处理炉门口长期逗留或承受强辐射强度时;4.大型锻造车间锻造作业点;5.锅炉房和煤气站作业点:6.电瓷、电碳和碳化硅熔烧窑迸出口;7.中央实验室的热工问:8.烘干设备出人口处。5.2.7 热处理井式炉坑内的通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

35、至经常有人的作22 业点且由各层活动格子自然排出:2.油炉坑宜采用局部送风,新鲜空气应送至经常有人的作业点,坑深超过20m时,应增设局部排风;3.煤气炉坑和各类炉混用坑应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局部排风系统;4.当坑内仅有井式猝火油槽、水槽时,宜设计系统式局部送风系统,排风以自然方式为主。5.2.8 在辐射热小而需要一定风速的冷加工车间,可采用工业壁扇、机床风扇等。5.2.9 在锻造车间、铸造车间的熔化及浇注工部等特殊高温的工作场所,其起重机司机室、操纵室,应设空调机组降温。5.2.10 在特殊商温工作场所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为26-30C。5.2.11 热处理高频间除局部

36、排风外,应有全面换气。5.2.12 生化法处理污水的鼓风机房、表面处理车间的直流发电机房、大型电机试验间、发动机试验车间、煤气站鼓风机房、车间中部的变压器室和仪表控制室等,应设置进排风系统,新风应直接送至作业点和发热体旁。5.2.13 夏季露天作业时,宜在工作场所附近采取降温措施。5.2.14 采暖地区工人在冬季露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立取暖室。5.2.15 冬季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制冷、采暖水管及其盛水器具应有防冻措施。23 6防噪声6.1一假规定6. 1.1 在机械工厂设计中,应对下列车间和站房进行噪声控制:1.铸造、锻造、水压机等热加工车间;2.冲压、金属结构、木工、钢球

37、、冷徽等冷加工车问:3.压缩空气站、煤气站、氧气站、锅炉房、风机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各类高噪声产品试验室等。6.1.2各类生产车阅、站房、工作场所及辅助用房的噪声级(脉冲噪声除外),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规定的噪声限制值。6.1.3 车间设计中应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但当其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制值时,应根据噪声源的特性与噪声传播方式,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或综合控制措施。6. 1.4 高噪声车间、站房或工作场所,当采取降噪措施后仍超过噪声限制值时,应采用个人防护用品或缩短工作时间。6.1.5 噪声控制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满足防火、防

38、潮、防尘等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下使用的噪声控制设备,尚应满足相应的耐高温、耐油污、防腐蚀等要求。6.2 车间工艺设计6.2.1 高噪声设备宜集中布置,高噪声工段与低噪声工段宜分开布置。6.2.2 机械工厂工艺设计中应采用焊接、压接或滚接、液压成形、机械成形、液压驱动等低噪声工艺。6.2.3选用高噪声设备时,应同时选用相应的噪声控制装置,24 并应有其安装与维修所需要的位置和空间。6.2.4 有较强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上或钢制平台上。6.2.5 物料输送宜采用低噪声的运输方式,并应避免在运输中出现大落差和直接撞击。6.2.6 高噪声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宜采用操作机械化(包括进、出料机械化)

39、、运行自动化,并宜采用密闭隔声措施或远距离监控操作。6.2.7 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合理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并减小流体压力突变;2.管道与产生较强振动的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防振降噪要求较高时,管道尚应采用弹性吊架、支架和穿墙套管。6.3噪声控制6.3.1 能够限制在局部空间的噪声,应采取隔声措施。6.3.2 隔声设计应根据声源的分布、特性和工艺要求,宜采取下列措施:l.对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罩;2对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宜采用隔声问;3.对不能采用隔声罩或隔声间的高噪声设备,宜在声源附近或受声处设置隔声屏障;4.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应设隔声的控制室、观察

40、室或值班室;5.对辐射噪声的管道,其管壁应做阻尼、隔声处理或设置在地下。6.3.3 穿过高噪声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围护结构的管道,其管道四周的缝隙,应做密封隔声处理。6.3.4 隔声罩和隔声间应密闭,且应设含有消声措施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装置。25 6.3.5 混响声较强的车间、站房及试验室,可采取吸声降噪措施。6.3.6 吸声降噪方式,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声源较密、面积较大、体形扁平的厂房,可做吸声顶棚或顶部吊挂空间吸声体;2.吸声降噪量较高、面积较小的厂房,宜对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如单独的高噪声机房和隔声控制室)。3.声源局部集中的厂房,宜在声源所在区域的顶棚、墙面做吸声处理,或吊挂空间

41、吸声体。6.3.7 当采用吊挂空间吸声板降噪措施时,吸声板的面积宜取房间顶棚面积的40%.或取室内总面积的15%。空间吸声板宜接近声源布置。6.3.8 降低风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等设备的空气动力性噪声及房间通风噪声,应在进、排气管道上采取消声措施。6.3.9 自声设计应根据声源的特性和使用要求,分别采用下列消声设施,1.降低中、高频为主的稳态气流噪声,应采用阻性或阻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2降低中、低频为主的脉动气流噪声,应采用抗性或抗性为主的阻抗复合消声器或消声坑;3.降低高温、高压、高速、潮湿条件下的气流噪声,或气流通道内不宜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时,宜采用微穿孔板消声器;4.降低高压、高速排

42、气放空噪声,应采用小孔喷注消声器、节流降压消声器,或两者复合的消声器。6.3.10 消声器的设计和采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声源特性和环境要求,合理确定消声器的类型及所需要的消声量,2.消声器应消声性能好、压力损失小、结构合理、制作安装方便、坚固耐用;3消声器的压力损失应控制在机组正常运行允许的范围内;26 4.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应合理选择,气流通过消声器和管道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应低于该工作场所的允许噪声级。6.3.11 消声器宜布置在靠近声源、气流稳定的管道处。当消声器直接布置在机房内时,消声器外壳及消声器后的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隔声能力。6.3.12 当采用单一隔声、吸声、消声

43、措施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要求时,应采取综合噪声控制措施。27 7振动控制7.1一艘规定7. 1.1 在机械工厂设计中,应对下列设备和工具进行振动控制.1锻锤、造型机、抛砂机、压力机、振动筛等;2.风动工具、电动工具等。7. 1.2 使用风动工具或电动工具的作业,应选用振动小的工具,且应有减振措施或减少作业时间。7. 1.3 锻锤、造型机、抛砂机、压力机、振动筛等设备,和放在多层厂房楼板上的动荷载较大的机器,应采取隔振、减振措施。7.2允许标准7.2.1 在动力机器边的操作人员受全身振动影响,应按本规范7.2.2规定的界限值控制;手持动力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

44、的操作人员受局部振动影响,应按本规范7.2.3规定的界限值控制。7.2.2 全身振动影响与振动强度、振动频率、振动方向和持续时间有关,其控制界限分为:一一舒适性降低界限;-一熟练度降低界限;暴露界限。设计时应采用熟练度降低界限值。垂直方向振动的熟练度降低界限值应低于表7.2.2.1规定,水平方向振动的熟练度降低界限值应低于表7.2.2-2规定。当采用舒适性降低界限值时应将表7.2.2-1-2中的数值除以3.15;采用暴露界限值时应将表中的数值乘以2028 当车间内设置数台振动机器时,振动对操作人员的影响,应以振动最强的-台计取。表7.2.2-1垂直方向振动的熟练度降低界限值叫52) 1/3倍频

45、程中受振时间心频率(Hz)8h 4h 2.5h 1h 25mlO 16mm 1.00 0.63 1. 06 1 40 2.36 3.55 4.25 1. 25 0.56 0.95 1. 26 2.12 3.15 3.75 1. 6 o 50 0.85 1. 12 1. 90 2.80 3.35 2.0 0.45 。751 00 1. 70 2.50 3.00 25 0 .40 o 67 o 90 1. 50 2 24 2.65 3 15 。.3550.60 。.801. 32 2.00 2 35 4.0 o 315 。53。711. 18 1. 80 2 12 5.0 0.315 。53。71

46、1. 18 1.80 2.12 6 3 0.315 0.53 0.71 1. 18 1 80 2.12 8.0 o 315 0.53 0.71 1. 18 1. 80 2 12 10.0 o 40 0.67 0.90 1. 50 2.24 2.65 12 5 。.500.85 1. 12 1. 90 2 80 3.35 16.0 o 63 1.06 1. 40 2.36 3.55 4 25 20.0 0.80 1. 32 1. 80 3.00 4.50 5.30 25.0、1.00 1. 70 2.24 3.75 5 60 6.70 31 5 1.25 2.12 280 4.75 7.10 8.50 40.0 1. 60 2.65 3.55 6.00 9.00 10.6 50.0 2.00 3.35 4.50 7.50 11.20 13.2 63 0 2.50 4.25 5.60 9 50 14.00 17 0 80.0 3.15 5.30 7.10 11.80 18.00 21 2 注上表界限缸指纯怦的(正弦)单一频率振动均方根值或分布在1/3倍频带内的振动均方根值(有效值)。29 表7.2.2-2水平方向振动的熟练度降低界限值叫)1/3倍频程中jl a 振时间心频率(Hz)8h 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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