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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T 7021-2014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听力损失鉴定.pdf

1、 ICS 13.100 C 75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212014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听力损失鉴定 Hearing loss assessment of flight crew in civil aviation 2014 07 07 发布 2014 09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70212014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民航医学中心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所负责起草。 本标

2、准主要起草人:杨剑、马峰杰、杨秀云、胡墨绳、王雷。 MHMH/T 70212014 1 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 通管制员听力损失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职业性听力损失诊断原则、步骤、分级以及鉴定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体检鉴定中对各种程度听力损失的诊断及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 7341 听力计

3、GB/T 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 16403 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CCAR-67FS-R2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3 诊断原理 诊断时应采用纯音听阈测试方法,以气导结果进行判定。当结果为听力损失时,应结合既往病史、体检档案及其他相关动态观察资料,并排除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 4 诊断步骤 4.1 询问病史。 4.2 进行耳科常规体格检查。 4.3 按 GB/T 7583、GB/T 16403 的规定进行纯音听阈测试。听力仪器的使用和校准应符合 GB/T 4854、GB/T 7341 的要求。 4.4 进行病因诊断。 4.5 排除主

4、观因素影响。对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不确定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 5 诊断分级 5.1 听力正常范围分为: 500 Hz、1 000 Hz、2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均小于等于 25 dB(HL)且250 Hz、3 000 Hz、4 000 Hz、6 0 00 Hz、8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小于 40 dB(HL)。 5.2 度听力损失为:250 Hz、4 000 Hz、6 000 Hz、8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不小于 40 dB(HL),其他频率听阈在正常范围内。 MHMH/T 70212014 2 5.3 度听力损失为: 500 Hz、1 000 Hz、2 0 00

5、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大于 25 dB(HL)但不超过35 dB(HL)和(或)3 000 Hz 听阈不小于 40 dB(HL)但不超过 50 dB(HL)。 5.4 度听力损失为: 500 Hz、1 000 Hz、2 0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超过 35 dB(HL)和(或)3 000 Hz 听阈超过 50 dB(HL );按照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要求补充的听觉功能检查均合格者。 5.5 度听力损失为: 500 Hz、1 000 Hz、2 0 00 Hz 任意一个频率听阈不小于 40 dB(HL)和(或)3 000 Hz 听阈不小于 55 dB(H

6、L),且其他听觉功能检查不能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要求者。 5.6 诊断名称书写方式为“诊断分级(侧别)”,如 “度听力损失(左侧)”;若双侧耳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分级相同,书写方式为“诊断分级(双侧)”;如 双侧耳存在听力结果分级不同,则诊断名称书写应体现双耳的纯音听力水平。 6 鉴定及处理 6.1 诊断为度、度或度听力损失者,体检鉴定为合格。 6.2 诊断为度听力损失者,体检鉴定为不合格。 6.3 首次诊断为度、度或度听力损失,或出现听力损失的诊断分级改变者,均应在下一次体检鉴定时复查纯音听阈测试。诊断为度听力损失者,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纯音听阈测试检查,观察听力变化情况,必要时可加做其他听力学检查。 6.4 听力损失伴有耳鸣、眩晕等症状者,应根据其症状的严重程度嘱其临床诊治,在症状得以合理控制并排除罹患其他可能的疾病后,不致影响其履行执照功能后再行鉴定。 _ 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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