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11-92 汽车、摩托车用电流表代替JB3010-8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电流表以下简称电流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指示汽车和摩托车蓄电池充、放电电流强度的电流表其它机动车用电流表也可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ZB T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GB 2423. 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1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 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 4942. 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 2423. 16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2、规程试验J:民霉试验方法GB 2544 手术刀片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3分类电流表按结构形式分为极化电磁式和动磁式两种根据使用要求,电流表可制普通型或湿热型(TH). 4 技术要求电流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4.1 单位及分度电流表的电流单位以安培(A)表示,原则上规定四个分度z负上限值一负中间值一零一正中间值一正上限值4. 2 标准环境参数温度1828相对温度45% 75% 气压86106kPa4.3 外观4. 3.1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4. 3. 2 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
3、折光。4.3.3 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4. 3. 4 电流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4. 3. 5 电流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轴线应位于零分度线范围内。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2-05-21批准1993-06-01实施QC/T 11-92 4.4 漆层和镀层4. 4.1 漆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 1条的规定外,其与被覆盖物表面的结合应牢固F在经受耐湿性试验后,不得有皱缩起层现象4. 4. 2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ZBT35 001第3.19条的规定4.5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电流表的可动部分应平衡当电流平稳变化时,电流表的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得有明显跳动
4、和卡住现象46 指针的阻尼当电流表指针运动至标度尺上限时,切断电流,指针必须在3s内停止摆动4. 7基本误差电流表的基本误差不得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士1.5%. 4.a过载标度尺上限电流值小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三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g标度尺上限电流值等于或大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两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4.7条的规定。4. 9 耐电压电流表应能耐50Hz,实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lmin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4.10耐湿性电流表在按低温为一30,高温为70的放置温度进行耐温性试验后,外观应无异常变化,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4.7条的规定4.
5、11 温度影响电流表在按一20ssc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电流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只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4.7条的规定4. 12耐振动电流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定频振动试验及上下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按表1、表2的规定电流表经振动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得有松动和损坏现象,相对于该项试验前,其指示值变化量不得起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6条的规定表l定频振动试验参数振动频率加速度试验、时间h 产品名称Hz m/s2 上下左右前后汽车用电流表29 4 2 2 33 50 4 一摩托车用电流表2
6、9 2 2 表2扫频振动试验参数产品名称扫频范国Hz 位移幅值或加速度用期扫频次数mm 电流表1760Hz时,0.35mm1 17 200 15 16 60200Hz时,5伽sZ2 QC/T 11-92 4.13 耐久性电流表应能经受30000次电流变化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的规定,且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得超过标度只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4. 14 防尘电流表经防尘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灰尘,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7条的规定4. 15 防水电流表经防水试验后,不应有影响读数的水珠,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7条的规定注:对汽车用电流表不作防水
7、要求416储存期电流表的储存期为一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储存期内,电流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17 需销往湿热带地区的温热型CTH)电流表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z4.17.1 交变温热湿热型电流表应能经受6个循环高温为40士zc,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85%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下列要求:4.17.1.1 应符合本标准第4,5条、4,7条的规定。4.17.1.2 检查电流表的耐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4.8条的规定。4.17.1.3 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a. 标牌、导电零件的接触部位,活动零件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产品性能的零件或部位不得出现腐蚀破坏;b. 除上述a项中的
8、零件或部位)以外的其它零件(或部位出现腐蚀破坏的面权为该零件主要表面积的5%25%,且零件数不得超过该产品零件总数的20%。4. 17.1.4 漆层附着力应符合ZBT35 001第3,2、5.4条的规定。4.17.1.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表面允许有部分粉状析出物或有轻微的粗糙、填料膨胀或外露等现象;允许有少量直径为0.3%Q. 5rnrn或个别直径为o.5lrnrn的气泡,但不允许出现变形和裂纹等现象4. 17. 2 耐盐雾湿热型电流表应能经受16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应符合本标准第4,5和4,7条的规定。4.17. 3 防霉湿热型电流表应有一定的防霉性能,其外露于空气中的绝缘零件经28天的长
9、霉试验后,零件表面的民霉面积本得超过其表面积的50%0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5. 1. 1 电流表指示值检验时,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5.1. 2 电流表在试验台上的安装位置应与使用车型中的实际安装位置相同。5.1. 3 试验用电源为直流电源,其波纹电压不得大于15rnvo 5, 1. 试验用标准电流表的准确度不得低于1.0级5. 2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时,应给于约300LX的均匀照度,目距500rnrn,用视觉检查法检查。5.3 漆层和镀层的检查 5. 3. 1 漆层的外观质量用视觉检查法检查。5. 3. 2 漆层的附着力应在经充分干燥的漆层表面上用棚格法分别在3只电
10、流表上进行检查,即用新的11号或12号医用手术刀片纵横各划4道,每道间距为lrnm,形成9个方格,在方格内的漆层无起层现3 QC/T 11-92 象。5. 3. 3 漆层的低温与高温性能应在耐温性试验后进行检查,潦层不得有起皱或起层的现象s. 3. 4 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质量按ZBT35 001第4.1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5. 4 指针的阻尼试验记取电流表的指针从标度尺上限分度线处断电回复到零位静止时所经过的时间应取三次试验测得时间的平均值5.5 基本误差试验首先检查可动部分的平衡,当电流表自规定的工作位置向左、右各倾斜90。时,其指针轴线均位于零分度线范围内然后用与标准电流表比较的方法,
11、按先正后负的顺序,检验电流表除零分度线外的全部分度线。本标准第4.5条也应在本试验中检查5. 6过载试验将电流表按入电流值为标度尺上限三倍(或两倍)的电路中,历时ls,试验电流仅向任一方向进行试验后按本标准第5,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7 耐电压试验对外壳不接地的电流表电路系统与外壳之间加以本标准第4.8条规定的电压试验时,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规定电压全值的一半开始,均匀缓慢地上升至全值,并保持lmin,然后再均匀缓慢地下降至零,上升和下降的时间均不少于10s.试验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不小于o.5kVA。5.8 耐温性试验首先
12、将电流表直接放入植度已降至一30士3的低温箱中,保温lh后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电流表外观有无异常变化。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放置lh,再将电流表放入温度己升到70土2的高温箱中,保温lh后取出,要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视觉检查法检查电流表外观有元异常变化。要求试验箱在放入电流表后的12min内,能够恢复到电流表放入前已调准的温度试验后,电流表应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烛,再按本标准第5.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9 温度影响试验5. 9. 1 高温影响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电流表的指示
13、值。接着将电流表放入高温箱中,随箱升温至55士2,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5,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高温与本标准第4.2 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然后将电流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础,再按本标准第5.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9. 2 低温影响先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检验电流表的指示值,接着将电流表放入低温箱中,随箱降温至20土3C,保温2h后按本标准第s.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指示值。由此得出低温与本标准第4.2 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之间指示值的差值。然后将电流表取出,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不少于
14、仙,再按本标准第s.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10 振动试验将电流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通以标度尺上限电流值二分之一的电流试验的前半期通以正向电流,后半期通以反向电流进行振动试验。5.10. 1 振动试验台的振动疲形为正弦波,加速波形失真处不超过25%.5, 10. 2 扫频应连续进行,频率随时间按指数规律变化。频率允许偏差:550Hz时为士lHz,大于50Hz4 QC/T 11-92 时为其频率的士2%.5. 10.3 电流表先进行定频振动试验,接着做扫频振动试验5.10. 4 试验后检查各部分零件有无松动和损坏,然后将电流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
15、件下入置不得小于仙,再按本标准第s.5条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的指示值5. 11 耐久性试验电流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台,给电流表通以标度尺上限电流值三分之一的电流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共进行30000次试验时应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其各部分有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再按本标准第s.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 12 防尘、防水试验电流表的防尘、防水试验按GB4942. 2中IP54规定的方法进行防尘、防水试验后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ga. 用视觉检查法检查:能否读出电流表指针在各刻度点的指示值以及标度盘上的各种标识符号Fb. 按本标准第5.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电流表的可动部分运
16、动状态和指示值注g应堵塞排气孔和通风孔5.13 交变湿热试验按GB2423. 4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电流表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进行下列项目检查:5. 13. 1 按本标准第s.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13. 2 按本标准第s.7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电流表的耐电压5. 13. 3 按本标准第s.3. 4条规定的方法检查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外观质量5.13. 4 用视觉检查法检查塑料件的外观质量。5. 13. 5 在试验后的2448h内,按本标准第5.3. 2条规定的方法检查漆层的附着力。5. 14 盐雾试验按GB2423.17的规定进行试验时,电流
17、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试验箱内,试验持续16h.试验后将其在本标准第4,2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h后,再按本标准第s.5条规定的方法检验其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指示值。5.15 长霉试验5. 15. 1 长霉试验可以在有代表性的零件上进行。5.15. 2 长霉试验方法按GB2423. 16的规定进行试验持续28天,试验后应立即从箱中取出样品进行外观检查5.15. 3 凡采用按GB2423. 16规定的方法试验时,其长霉程度不超过表面积50%的材料制造的零件可以不再做长霉试验3检验规则5. 1 出厂检验电流表必须按本标准第4,3、4.5和4,7条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未包括的项目制造厂
18、仍应保证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5. 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zc.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5 QC/T 11-92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6. 3验收检验用户验收检验可以按GB2828进行具体的验收项目、检验水平及AQL值等由供需双方商定6. 4 抽样及分组6. 4.1 当用户使用GB2828进行验收时,本标准推荐采用za. 一般检查水平zI ; b
19、. 合格质量水平1AQL值14.O; c.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6. 4. 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套先将抽出的电流表样品按出厂检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为三组进行试验a. 第一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一一阻尼试验、过载试验、温度影响试验、防法试验、防水试验zb. 第二组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试验一一耐温性试验、潦层和镀层检查、振动试验、耐电压试验Fc. 第三组电流表做耐久性试验6. 4. 3 对温热型电流表,其交变温热试验和盐雾试验可列在防水试验后进行也可另外抽取3套电流表,先进行交变湿热试验,后做盐雾试验6. 4. 4 对温热型电流表,做民霉试验的
20、样品应单独抽取,数量不得少于2件注z普通型电流表一般不做盐雾试验和交变湿热试验若用户有要求时,也可进行16h的盐雾试验和两个循环的交变湿热试验,但交变湿热试验后仅考核本标准第4,17. 1. 1条6.5 判定规则6. 5.1 电流表各项指标试验结果的判定,按技术要求进行6. 5. 2 电流表的型式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有一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即增抽6套,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6. 5. 3 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允许重新加倍抽样复验。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 1 标志7.1.1 电流表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型号或名称,检
21、查标志和制造年月7.1. 2 湿热型电流表应在产品型号后面打上“TH”字样7. 2 包装7. 2.1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得串动产品随带之备件应装在同一箱内,装箱后的总质量不超过40kg. 7. 2. 2 包装箱外壁的文字与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za. 发货的文字与标志: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和发货单位名称等pb. 运输作业的文字与标志,每箱产品总质量及其他标志,如“小心轻放”、“不许倒罩”、“防震”、“防潮”等字样及标志7.2.3 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有z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7. 3贮存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湿、腐蚀、重压、碰撞,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和有机溶剂6 QC/T 11-92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秦立喜、刘爱华、蒋宗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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