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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T 0112-1992 进口正反绒面革检验规程.pdf

1、进 口正反 绒 面革 检验规 程 Rule for inspection of upper and side leather for import SN T0 11 2 92 1主要 内 容和 适 用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进 口正反 绒 面革抽 验 方法、 检验 程序、 质 量要求和物理化 学 性能 测试 。 本 规 程 适 用于 进 口牛、羊、 猪 正反 绒 面革 检验 。 2检验 依据 合同有 规 定的按合同 规 定 检验( 样 品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 无 规 定或 规 定不具体的按本 规 程 检验 。 3定 义 3.1 正面 绒 革( 司 会 革) :牛、羊、 猪 革,通

2、 过 加工粒面磨起 绒 面的革, 称 为 正 绒 面革。 3.2 反面 绒 革( 反司 会 革) :牛、羊、 猪 革,通 过 加工在肉面磨起 绒 面的革, 称 为 反 绒 面革。 4引用 标 准 GB 4689.l 一4689.19 皮革成品物理化 学 性能 试验 方法 5抽 样 5.1 数 量 抽 样 数 量,按到 货 明 细单 或 发 票 为 批, 每 批件( 包、 盘 、 捆) 数 不低于3 件。 100 件以下抽取10 件,超 过100 件的超 过 部分,按 每 增加20 件增抽1 件,不足20 件的按20 件 计 算。 等 级 、 规 格、 数 量 发现 异 常 现 象 应 酌情增加

3、抽 样 数 量。 物理化 学 检验 抽 验 数 量, 参 照GB 4689.3 有 关规 定,在感官 检验 抽 样 数 量中抽取。 抽取 样 品的包 装 必 须 完整。 5.2 方法 5.2.1 不同等 级 、 规 格 应 分 别 抽取。 5.2.2 按 装 箱 单顺 序 号 的 间 隔件 号 抽取。 5.2.3 物理化 学 检验 , 参 照GB 4689.1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5.3 要求 凡 对 外索 赔 出 证 ,除保留抽 验 的 样 品( 照片) 外, 还应 保留到 货 各等 级10 原包 装 货 物,直至索 赔终 止。 6检验 6.1 准 备 6.1.1 物理化

4、 学 检验项 目、 仪 器和工具,按GB 4689.1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1.2 感官 检验仪 器和工具 量革机、量革板( 尺) 、皮革 测 厚 仪 、 检验 台、熨皮机。 6.2 条 件 6.2.1 感官 检验场 地,自然光 线 充足 适 宜,避免 阳 光直射, 应 有足 够 的堆放 场 地。 6.2.2 物理化 学 检验 室,按GB 4689.2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3 感官 检验 6.3.1 步 骤 先看 绒 面,后看革里( 或面) , 测 量厚度,丈量面 积 , 综 合 评 定等 级 。 6.3.2 方法 6.3.2.1 将 抽取的 样 品 绒 面朝上

5、, 颈 部朝前或左右均可,平 铺 在 检验 台上。 6.3.2.2 两 手持皮的下半部, 适 当 提起目 视 ,先集中主要部位,由臀部或背革部向 颈 部、腹部移 动 , 检 查 绒 面粗 细 、 颜 色、厚薄、 绒 毛是否均 匀 ,有 无 露底、粗 绒 、磨焦、油 腻 感等 伤 残 缺陷;最后用手摸捏革身, 鉴别 柔 软 、 丰 满 程度。 6.3.2.3 感官 测试绒 毛和色花:用手指在 绒 面 纵 横 方向往返几次摸 试 ,在不同角度的光 线 下,目 测绒 面呈 现统 一的 丝 光感,同 时鉴别绒 毛的 细 致、均 匀 、 紧 密、 颜 色一致等。 6.3.3 质 量要求 6.3.3.1

6、革身柔 软 丰 满 、 细 致光滑、薄厚均 匀 , 绒 毛 细 致、 紧 密,富有 丝 光感, 无 油 腻 感,不 脱 色、不露底、 颜 色基本一致,革里平整,皮形基本完 整。 6.3.3.2 等 级规 定如下表。 注: 严 重血 线 、虫 蚀 、 霉 烂变质 不 许 存在。 6.3.3.3 允 许 降 级 率5 ,若超 过5 应 再 扩 大抽 样 数 量, 两 次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5 视为 不合格。 6.3.3.4 等 级 升降 应 互相抵 补 。 6.3.4 厚度 测 定 适 用于 测 定皮革成品分 类 分 级时 的厚度,其皮革成品厚度的 测试 方法 参 照GB 4691 皮革

7、成品厚度的 测 定有 关规 定 进 行。 6.3.5 面 积测 量和 计 算 6.3.5.1 用校准量革机,逐 张( 片) 测 量面 积 。 6.3.5.2 用校准量革板( 尺) 手工 测 量,采取 长 乘 宽 抵 补 法 计 算面 积 。 6.3.5.3 要求 a. 允 许 面 积 短少4 ,超 过 者需 扩 大 测 量,二次丈量 结 果,加 权 平均仍超 过4 者 视为 不合格。 b. 由于包 装 、 运输 所致造成革身 皱 折,通 过测 量面 积 短少 时 必 须 用校准熨革机 将 革熨平,再 测 量面 积 ,仍超 过4 者 视为 不合格。 6.4 物理化 学 性能 检验 6.4.1 抗

8、 张 强 度和伸 长 的 测 定 适 用于各 类 型革皮的抗 张 强 度和伸 长 率的 检验 ,其 测试 参 照GB 4689.5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4.2 撕裂力的 测 定 适 用于各 种 类 型的革皮,其撕裂力的 测试 参 照GB 4689.6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4.3 收 缩 温 度的 测 定 测试 收 缩 温 度, 参 照GB 4689.8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4.4 氧 化 铬(Cr 2 O 3 ) 的 测 定适 用于各 种 含有 铬盐 的皮革 检验 , 测 量 氧 化 铬 含量的定 义 即皮革中所 测 得 铬 化合物的量和 计 算三 氧 化二 铬 的量,

9、 参 照GB 4689.15 有 关规 定 进 行。 项 目 一 级 皮 二 级 皮 三 级 皮 四 级 皮 主要部位缺陷(不超 过 ) 5% 10% 15% 20% 全皮利用率(不低于) 90% 80% 65% 50%6.4.5 pH 值 的 测 定 测 量方法 参 照GB 4689.19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5 主要 伤 残 鉴 定 6.5.1 露底: 绒 面革底 绒 不 紧 密,目 测 可以看底 层显 光亮 现 象或毛 绒秃 凹,露出底面 颜 色者 称 为 露底。 6.5.2 僵硬:鞣制不佳,用手揉 搓 革身, 无 弹 性者 称 为 僵硬。 6.5.3 粗 绒 ;指 绒 面革局部

10、 绒 毛粗 糙 不均。 6.5.4 绒 毛不 匀 : 绒 面革局部毛 绒长 短不均, 丝 光感有明 显 差 异 者。 6.5.5 色花:目 测 距革50cm ,革身主要部位 与 次要部位有明 显颜 色差 异 者。 6.5.6 厚薄不 匀 :由于片皮、削 匀 等操作不良所造成的。 6.5.7 烙印:系原料皮所致,用 烧红 的金 属 标记 ,烙在皮板上,制革后革面仍留有痕 迹 者 称 为 烙印 伤 。 6.5.8 刀 伤 ;因 剥 皮等不 慎 造成的 伤 残 ,制革后仍留有痕 迹 ,深入革厚1 3 为 描刀,深入革厚2 3 为 刀洞。 6.5.9 血 线 :系原料皮所致,屠宰 时 放血不良或机械

11、伤 致死未及 时 放血致使血管 内 血液凝固形成 网 状 细 管,制革后仍留有痕 迹 形成 网 状 , 严 重者呈 网 沟 状 ,影 响 使用。 6.6 缺陷 测 量和面 积计 算 6.6.1 线 型缺陷:可按 线 型的 长 短 来 测 量缺陷,如擦 伤 、描刀等。 6.6.2 面型缺陷:可按面型面 积 大小 来 测 量缺陷,如 龟纹 、 伤 疤 、菌 伤 、破洞、烙印和聚集的虻眼( 底) 、虱叮、 癣癞 等 伤 残 。 6.6.3 聚集型缺陷:多 种 缺陷彼此相距不超 过7cm 所形成的 较 大面 积 缺陷。如分散的虻眼、虱叮和 两 种 以上的缺陷 邻 聚在一起的。 6.6.4 凡 计 量

12、伤 残 面 积( 包括重 复 的缺陷) 只 计 算一 项较 大的 伤 残 。 6.6.5 线 型缺陷面 积 :按缺陷 长 度乘2cm 计 算,如 线 型曲折不便按此 计 算 时 , 则 按包括此 线 型的最小矩形面 积计 算。 6.6.6 面型缺陷面 积 :缺陷的 宽 度在2cm 以上者,按 实际 面 积计 算,如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的缺陷相距不超 过5cm 者 划 为 一 项 面型缺陷,如相距大于5cm 者 应 分 别计 算。 6.6.7 两处 缺陷相距羊革3cm 、牛革5cm ,按一 处计 算缺陷。 6.6.8 聚集型缺陷面 积 :按包括此缺陷范 围 最小矩形面 积 的l 2 计 算。 当 计 算 线 型 与 线 型或面型 与 线 型交叉而成的聚集型缺陷面 积时 ,其交叉部位彼 此相距7cm 以 内 者,按聚集型缺陷面 积计 算。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家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天津 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 负责 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杨 金城、熊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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