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3661996 汽灯纱罩生产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 health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producing gas mant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水t准规定了汽灯纱罩生产中的放射E生防护原则和要求。牛二标准边月1j二汽们纱罩的生产其产品销售、贮存、运输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口I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c;B 4 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c;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c;B 16353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 放射防护基本要求3. 1 从书汽灯纱罩生产,
2、必须遵循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及个人受照剂量不得超过限值的放射防护原则。3. 2 从jf汽r纱罩生产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桂限值H,为50mSv,一年中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的结不应超过表l中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Al,!)。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报入量限值推导出放射T:作场所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空气浓度CDAC)值也歹lj子表10 表1放射工作人员的ALI和DAC:值h T Ra 2Ac Th Ra ALI在入) llq ALI吸人J,!lq 2. 6 10 8 6 10 8 6 10 2. 1 1 O 3 1 10 4 5 1 O 4. 3 10 ). 4 l O 3 6 1 O 6.
3、3 1 O DAC,Bq m凡J.9 10 ). 8 l O 6 0 10 ).5 10 2. 6 1 O 注z表内所列的ALI吸入)和DAC值均为硝酸盐形态W类的数值。若用于址、钢的氢氧化物和I氧化物Y类)时,其气LI(吸入)和lJ/.C值为表内数值的2倍左右。3. 3 空气中的仕射气(220Rn)短寿命子体以潜能值表示时,放射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为Al.Ip=o. 06 .I EX以累积照射量表示时为ALJp=l5WLM。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为DAC,=2.5 10 J m勺或以平衡当茧浓度表示时为DACCEC22oRo)=330Bq m . 3. 4 1在放射1:作人员与公众成员的年剂量
4、当量限值L是放射工作人员相应值的1/50,即1mSv,由此呵以推导:t:公众的Al.I、J)AC和导出食入浓度DIC)值,列f表2。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1996 12-01实施I Ii .i ALI食入l,Bq ALI(吸入l.Bq DAC.Bqm DIC,Bq kg 注g间表1注。GB 16366-1996 表2公众的ALI、DAC和DIC值Th Ra Ac 5.2 JO J. 7 IO I 7 10 9.0 10 8. 6 IO 2 8 IO 8. 6 10 ; 8.2 10 z. 7 6. 5 10 z. I z. I IO Th 4.z 10 7.2 6. 810寸5
5、, 2 3. 5 在内外混合照射情况下,按GB4792规定,应满足下列不等式的要求(), + 互b;1式中H.外照射年剂量当量,mSv a-1, Ra 6. ZX JO . 3 IC 1.2 10 7. 7 H【一一年剂量当量限值,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分别为50mSv a 1和ImSv a 1; I;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qa;ALI; 放射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qa13.6 操作硝酸仕或含牡汽灯纱罩成品、半成品的工作场所中设备、墙壁、地面等和工作人员体表、衣物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应控制在表3所列数值以下z污染表面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6、设备、地面、墙壁4 生产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表3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Bq cm 2 放射性放射性4 10 t 4 4 4 IO 4 IO 4 IO 4. 1 汽灯纱罩生产厂的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应按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进行选址、设计及施工。选址应避开居民稠密的市区和大气扩散极其不利的地区。4.2 汽灯纱罩生产厂中操作、贮存硝酸仕和加工含仕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均属乙级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这些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应符合GB4792的要求。4. 3 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专用的硝酸牡原料仓库,该仓库应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46次;应设独立的浸(化)牡车间和含牡丝筒加工车间,各车间应有
7、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对流式自然通风,或安装排风扇,换气率每小时34次。4.4 汽灯纱罩生产厂应按“放射性工作区”(含硝酸牡库、纱罩成品库及半成品库、放射性废物贮存库s操作硝酸牡及加工含牡汽灯纱罩及其半成品的车间F放射性废水处理场所等、“非放射性工作区”(含织筒车间、人造丝库、厂部办公室等)、生活区(含宿舍、食堂等布局,放射性工作区和非放射性工作区、生活区之间应设卫生通过问(含更衣室)。5操作的放射防护要求5. 1 硝酸仕原料仓库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硝酸牡原料迸出库房的帐目登记和保管制度。库房内不得存放非放射性物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人员进入仓库之前应先启动排气风扇15min后方可入内并尽可能
8、缩短在库内停留时间。5, 2 配制硝酸牡溶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硝酸牡粉尘飞扬和硝酸牡溶液的溅出。工人在配制硝酸166 GB 16366-1996 f上溶液反浸泡丝筒操作时,应穿戴专门的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尽可能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操作,禁止徒手操作和露天晾晒含佐纱罩丝筒。5. 3 盛放硝酸钝原料的容器,配制硝酸牡溶液和丝筒浸仕的容器,用完后应集中放置。若欲将其用于非放射性工作必须事先进行去污清洗,并经放射性监视i合格。清洗产生的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贮存池。5. 4 卫人从事含牡丝衙加工时,应在封闭操作箱中进行。操作箱以玻璃或有机玻璃为主要材料围成,设在于套袖口供操作者伸
9、手入箱中操作。操作箱通常设有集中抽气装置箱内形成100200Pa的负压,以减少天然牡随微尘、人造丝屑在空气中飞扬而吸入体内。5.5 从李含佐丝筒加工时,应按分批、少量、勤周转的原则,控制操作箱中含牡纱罩半成品的数量不得趟过日操作量的I/3。工人操作位置应保持适当间距,半成品周转箱(桶)放置处应与操作者保持相当距离。严禁将含佐丝筒及纱罩半成品带离车间加工,或委托厂外人员在家庭加工。5. 6 放射性工作区内各车间,应建立安全卫生防护制度。不得将食品和生活用品带入放射性工作区或在工作区内进食、吸烟。每天工作完毕应进行湿式清扫,工入下班前必须仔细清洗手部。凡进入放射性、仁作区的人员必须先在更衣室内更换
10、工作服和工作鞋、帽,并佩戴防尘口罩g离开时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鞋、帽和口罩,不得将其带出放射性工作区。5. 7 应定期对厂区放射工作场所及其附近的放射性水平和经贮存、处理后的放射性废水进行监测e监测内容与周期应按表4规定实施。表4监测项目和周期If号监测项目周期备注1 个人监测J . 1 工人手部放射性沾染每日每天下班前进行l 2 工作服、鞋、帽、口罩的表面蚊射性污吉隆每周每周周末进行 . 3 外照射剂量每月每月未收发个人剂量监测元件z 场所监测2. J 地面放射性污染每周每周周末进行2. 2 Y照射量率每月根据个人剂量监测结果,重点检测部分场所z.3 空气中山Th比活度和出Rn于体总潜能
11、半年冬、夏两季各次、1放射性废水3. J ,(j,、比油度排放前必要时测Th,Th, R比活度3.2 口、自比活度排放前必要时测Rn比活度场所附近监测.j l 照射量率1年选择厂区外最近居民处及若干对照点-2 水的总、总R比活度半年选取地表水和废水排出口.若干对照点,丰、枯水期各一次4. :1 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比活度1年选择厂区外主导下风向最近居民处E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要求6. 1 汽灯纱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守应于放射性废水贮存池内集中储存15天以上,并按(;B 8703的要求进行除放射性处理。6-2 汽灯纱罩生产厂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库,以存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及处理放
12、射性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沉淀物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随后作为低放固体废物按GB8703的要求处理。6. 3 汽灯纱罩生产厂应回收汽灯纱罩经营单位可能产生的废纱罩、纱头碎屑等固体放射性废物,集中i!i交硝酸仕生产厂回收处理或送所在地专用放射性废物库贮存。167 GB 16366 1996 7 产品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放射防护要求7. 1 汽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均应按GB11806 的要求,包装完好,并按I型工业货包的要求办理。当硝酸牡的外包装是非放射性的坚固金属材料时,可按豁免货包运输。7.2 汽灯纱罩的产品包装上,应有“本产品含氧化牡”等字样。7.3 批发
13、、经销单位的汽灯纱罩产品应妥善保管与贮存,贮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不得将汽灯纱罩与饮料、食品一起经销和贮存。7. 4 汽灯纱罩产品及其生产中涉及的放射性原料、半成品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运输人员及公众的防护,使运输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公众成员每年不得超过1 mSv。在使用汽车运输时,驾乘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0.02 mSv/h0 7.5 按照GB16353的要求,汽灯纱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具有下列文字内容:a. 本产品含有氧化牡,操作使用本产品后应洗手gb. 本产品不得改作别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和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亚、石玉成、周舜元、范事在盛、王菊英、吴保德、郑玲、张友久。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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