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慢性丙烯酷腹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lagn嗣ticcriteria and prlnclpl目。r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crylamlde poisoning GB 16370一1996职业性慢性丙烯酷胶中毒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因密切接触丙烯酸胶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病。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丙烯酸胶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丙烯酸胶中毒的诊断及处理。2 引用标准GB 4865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诊断原则根据密切接触丙烯酿胶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
2、神经损害及神经肌电图改变或小脑功能障碍的症状、体征,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4 诊断及分级标准4. 1 观察对象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2a. 接触丙烯酿胶的局部皮肤出现多汗、湿冷、脱皮、红斑。b. 出现肢端麻木、刺痛、下肢乏力、嗜睡等症状。c. 神经唰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神经摞性损害。4.2轻度中毒具有观察对象前两项中任何一项,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za. 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或痛觉、触觉障碍,间时伴跟臆反射减弱。b. 双侧跟臆反射消失。c.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4.3 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
3、度中毒2a. 四肢震动觉或痛、触觉障碍水平达肘、膝以上,同时伴臆反射消失。b. 感觉性共济失调。 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4. 4 重度中毒国京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1996-12们实施265 GB 16370-1996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2a. 明显嗜睡及小脑功能障碍。b. 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5 治疗原则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6劳动能力鉴定5. 1 观察对象一般不调离丙烯醺胶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6.2 轻度中毒患病期间暂
4、时调离丙烯酸胶作业,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并定期复查5.3 中度及重度中毒应调离丙烯酸胶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7健康检查的要求7. 1 丙烯酌胶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包括内科及神经科检查。7. 2 从事丙烯戳胶作业的工人,应每年接受体检一次,检查项目除与就业前体检相同外,有条件时应作神经肌电图检查。8职业禁忌证a. 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b. 糖尿病, 过敏性皮肤病及其他严重皮肤病。2i 参见GB4865附录A。GB 16370-1996 附录A神经肌电图检查方法及其神经源性损喜的判断基准(补充件)附录B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Bl 本标准适
5、用于从事生产或使用丙烯酸胶单体作业的人员,如生产聚丙烯酸胶、N,N亚甲基双丙烯默胶、N瓷甲基丙烯酿胶等。B2经皮肤接触是职业性丙烯酸胶中毒的主要途径。因此,对丙烯酸胶的密切接触主要是指皮肤污染的程度,其次是车间空气浓度。B3 轻、中度丙烯酸胶中毒以周围神经损害为主要表现,两者分级界限在于中度中毒时,感觉障碍范围扩大至肘、膝水平或出现深感觉障碍导致的共济失调3当出现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小脑功能障碍时(无论为首发表现或是在已有周围神经病变基础上出现者)均应诊断为重度中毒B4 长期接触低浓度丙烯酸胶后,主要表现为慢性隐袭发病的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短期接触高浓度丙烯酿胶后可于一个月左右出
6、现小脑功能障碍,其发病虽较快,亦可参照此标准。BS重度中毒者的小脑功能障碍于脱离接触数周后可以消退,继之出现周围神经损害。B6 囚胶震动觉障碍及跟Hlf反射迟钝是轻度中毒早期表现因此,必需反复仔细检查这两项体征,检查跟臆反射应取俯卧屈膝位或引用加强法。B7深感觉(震动觉、位置觉)障碍引起的共济失调,主要表现为双足不能在一条直线上行走、单足不能站立及闭目站立困难。小脑功能障碍的表现包括眼球水平性震颤、言语含糊呈吟诗样、四肢肌张力降低、指鼻及跟膝腔试验不稳、轮替动作失调、步态蹒跚。BS 神经肌电图检查对本病早期诊断有重要意义。丙烯酸胶中毒以周围神经轴索损害为主,因此,应重点检查四肢远端肌肉的肌电图及感觉神经电位检查方法及其结果判断基准参见GB4865附录AoB9 需要排除引起周围神经病及小脑共济失调的各种疾病,如峡喃类、异亵脐、碑、二硫化碳、氯丙烯、甲基正了基阴、正己烧等中毒及糖尿病、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等疾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和山东齐鲁石化公司职防所负责起草,由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和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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