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03. 100.01 A 01 国家标准和国11: /、中华人民GB/T 28832-2012 国际货运单证缮制质量要求Requirements on services of prepar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documents 2012-11-05发布,.&.,06531.=:-: :-:. . (_ :-7 d) 出口国一卡指受益人住所地国、或货物原产地回4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回、或提运地或发617;2号/j;JN 如信用证要求达睐同个人或单位出具,则该单证应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眠。单证使用印具名个人或单位抬头的婆,或如果未
2、使用印有其抬头的信笼,只要代理人,完成或签署,则l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6. 1. 8 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单证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6. 1. 9 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如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证不符。6. 1. 10 多页单证和附件或附文6. 1. 10. 1 除非信用证或单证另有规定,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内部交叉援引的多页单证,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应作为一份单证来审核。一份单证的页数超过一页时,应能确定这些不同页是同属于一份单证。6. 1. 10.2 如一份多面的单证要求签字或背书,签字通常应在单证的第一页或最后一页的任何地方,除非信用证或
3、单证自身规定了签字或背书的位置。4 GB/T 28832-2012 6. 1. 11 正本和副本6. 1. 11. 1 单证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川第二份川第三份川第一份正本川第二份正本等标明。6.1.11.2 提交的正本单证的数量至少应为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量。如果单证自身注明了应出具的正本单证数量时,则提交的正本单证数量应至少满足该单证注明的要求。6. 1. 11. 3 从信用证的措辞难以判断信用证是要求提交正本单证还是副本单证时:例如,当信用证要求:发票一份发票或发票一份,则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发票。发票四份,则应理解至少提交一份正本发票,其余用副本发票。发票的一份,则应理解提交一份
4、副本发票或一份正本发票。6. 1. 11. 4 当信用证要求一份运输单证副本并且表明正本运输单证的处理指示时,正本运输单证不可接受。6. 1. 11. 5 副本单证不需要签字。6. 1. 12 运输标志6. 1. 12. 1 如信用证对运输标志的细节作了规定,则载有运输标志的单证上应显示这些细节,额外的信息不应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矛盾。6. 1. 12.2 单证中的运输标志所包含的信息超出其通常意义上所包含时,如货物种类、易碎货物的警告、货物净重及/或毛重等,只要一些单证里显示了此类额外内容而其他单证可不显示。6. 1. 12.3 在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运输单证的运输标志栏中可仅显示集装箱号,其他单证
5、则可显示详细的运输标志标记。6. 1. 13 签字6. 1. 13. 1 元论信用证是否有要求,汇票、证明和声明都应有签字。运输单证和保险单证应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签署。6. 1. 13.2 除非单证上有如单证无效除非签字或类似规定外,单证上专供签字的方框或空格并不一定应有签字。6.1.13.3 签字并非一定手写。摹本签字、打孔签字、印章、符号(例如戳记)或用来表明身份的任何电子或机械证实的方法均可。但有签字的单证的复印件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证,通过传真发送的有签字的单证如不另外加具原始签字,也不视为签署过的正本。单证如要求签字并盖章或类似措辞,则单证上只要载有签字及签字人的名称,无论该
6、名称是打印、手写或盖章均可。6. 1. 13.4 除非另有规定,在带有公司抬头的信笼上的签字将视为是该公司的签字,元需要在签字旁重复公司名称。6. 1. 14 单证的名称和联合单证6. 1. 14. 1 单证上可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单证内容应满足所要求单证的功能。6.1.14.2 信用证上列明的单证应作为单独单证提交。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装箱单和重量单,可提交两份独立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单和重量联合单据,只要该联合单证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5 GB/T 28832-2012 6.2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6.2.1 票期6.2. 1. 1
7、 票期应与信用证条款一致。6.2. 1. 2 如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窟.iC禀鲁身内容确定到期日。6.2. 1. 3 通过汇票内容确定汇票到期日,参见附录Bo6.2.2 到期日6.2.2.1 如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6.2.2.2 如汇票是见票xxx日后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a) 对于相符的单证,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没有拒付的单证,到期日应为付款银行收到单证后的第xxx日。b) 对于不相符且付款银行拒付过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单证,汇票到期日最晚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xxx日。汇票承兑日应不得晚于同意接受单证的日期。6.2.2.3
8、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况。6.2.3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证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款项支付,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应在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进行付款。付款的迟延,例如宽限期、汇票需要的时间等不得附加于汇票或单证所规定或约定的到期日之外。6.2.4 背书如必要,汇票应背书。6.2.5 金额6.2.5.1 如同时有大小写金额,则大写应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两者均应表明币别及信用证规定的情况。6.2.5.2 金额应与发票一致,除非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
9、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6.3 发票6.3. 1 发票的定义如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除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的发票外,均可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但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证是可接受的。6.3.2 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6.3.2.1 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但并不要求完全一致。6.3.2.2 发票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反映实际装运或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6.3.2.3 发票应表明装运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或履约行为的价值。
10、发票中显示的单价(如有和币种应与信用证中的一致。发票上应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还可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与付款或折扣GB/T 28832-2012 等有关的扣减额。6.3.2.4 如贸易术语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联系在一起表示,则发票应显示信用证指明的贸易术语;如货物描述提供了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发票还应表明相同的来源。费用和戚本应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贸易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6.3.2.5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元需签字或标注日期。6.3.2.6 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证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6.3.2.7 发票上不
11、得表明:a) 溢装(信用证不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除外);或,b) 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免费。6.3.2.8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6.3.2.9 即使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信用证有规定的话)没有减少,则允许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6.3.2.10 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
12、,则每批装运应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6.4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6.4. 1 适用范围6. 4.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并且运输单证明确表明其涵盖自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港口、机场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则适用UCP600第19条的规定。6.4. 1. 2 多式联运单据还包括联合运输单据。单据并非一定使用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名称才是UCP600第19条下可接受的单据,即使信用证使用了此类表述。6.4.2 全套正本适用于6.4.1的运输单证应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川第二正本川第三正本正本川第二
13、份第三份等类似用语的运输单证均是正本。信用证项下多式联运单据不必非要注明正本字样。6.4.3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6.4.3. 1 多式联运单据应按UCP600第19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应出现在运输单证表面,并表明承运人的身份。a) 如多式联运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应表明被代理人名称,除非多式联运单据的其他地方已表明承运人的名称。b) 如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船长的签字应表明船长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元需注明船长的姓名。c) 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元需注明船长的姓名。6.4.3.2 如信
14、用证规定货运代理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多式联运单据可由货运代理人以其身份签署,而元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此类单据元需显示承运人名称。6.4.4 己装运批注6.4.4.1 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接管或装船的日期,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日期GB/T 28832-2012 的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管或装船,在此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即被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早于或迟于单据的出具日期。6.4.4.2 巳繁运表哥肇事Ul婚.6藏于远输主具、清洁已装运输工具或其他包含己装运或已装在运输工具上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运输工具具有同样效力。6.4.5
1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如信用证给出了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的地理区域,则多式联运单据应注明实际的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且该地点应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6.4.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6.4.6.1 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6.4.6.2 如多式联运单据做成凭指示或凭托运人指示抬头,则该单据应经托运人背书。代
16、理人可为或代表托运人做出背书。6.4.6.3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相关栏位可留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6.4.7 转运和分批装运6.4.7. 1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多式联运单据不止一套,覆盖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信用证特别允许的地点或在给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装运、发运或接管,则此类单据所覆盖的货物运输应系由同一运输工具完成,经同一航程,前往同一目的地。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单据,而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运、发运或接管日期,则以这此日期中的最迟者计算交单期,且该日期应为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发运或接管的日期或之前。6.4.7.2 由一个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
17、、一艘以上的轮船、一架以上的飞机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6.4.8 清洁多式联运单据6.4.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多式联运单据。未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不构成不符点,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航程。不可接受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航程的条款。6.4.8.2 如多式联运单据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据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6.4.9 货物描述多式联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6.4. 10 修正和变更6.4.10.
18、1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修正与变更应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证实。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6.4.10.2 对于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副本元需任何签字或证实。GB/T 28832-2012 6.4.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6. 4. 11. 1 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联运单据注明运费己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多式联运单据应有相应标注。6.4.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6. 4. 11. 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多式联运单据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己产生或将要产生。可
19、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应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6.4. 12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如多式联运单据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运输单据和另外一套或数套多式联运单据一起代表,并声明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均应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表示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多式联运单据应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的货物。不可接受此种多式联运单据,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多式联运单据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6.5 提单6.5. 1 适用范围6.5.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海洋运输单证(海洋、海运、港至港或其他表
20、示),则适用UCP600第20条。6.5. 1. 2 只要运输单证是港至港运输单证,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提单、海洋提单或港至港提单等措辞。6.5.2 全套正本适用于6.5.1的运输单证应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注明第一正本川第二正本第三正本正本第二份第三份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证均是正本。提单不一定非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被接受为正本。6.5.3 提单的签署6.5.3. 1 正本提单应以UCP600第20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并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及其承运人身份。a) 如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应表明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上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b) 如船长
21、签署提单,则船长的签字应表明船长身份。在此情况下,无需标明船长的姓名。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在此情况下,元需标明船长的姓名。6.5.3.2 信用证规定货运代理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由货运代理人以其身份签署,而元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此类提单元需显示承运人的名称。6.5.4 装船批注6.5.4.1 如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单独加注日期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6.5.4.2 己装运表面状况良好川已载于船川清洁已装船或其他
22、包含已装运或已装在船上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具有同样效力。9 G/T 28832-2012 6.5.5 装货港和卸货港6.5.5. 1 信用证要求的指名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6.5.5.2 信用证要求的指名卸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表明。6.5.5.3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或卸货港的地理区或范围,则提单应表明实际的装货港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应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6.5.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6.5.6. 1 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而不是凭指示或凭xxx银行的指示等,则提单不得在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
23、示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为凭指示咳凭某具名人指放飞车单就不应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_/.,:一/二一.-_. 6.5.6.2 如提单抬头做凭指矿或凭托垣人指刁亏,则该提单应注托运文昔书。代理人可为或代/ / / / . 表托运6.5.6. 6.5.7 6.5.7. lk一证特别允许或在倍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则此种单也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艘船并经同/ / 一航程,目的地为向一卸货港。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即使6.5. 6.5. 或包包装6.5. 声明6.5.9 1!i内._-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使
24、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6.5.10 修正和变更6.5. 10. 1 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证实。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单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6.5. 10.2 对于正本提单上可能已做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6.5.11 运费和额外费用6.5. 1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提单应有相应标注。6.5.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6.5. 11. 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应显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10
25、 GBjT 28832-2012 或将要产生。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应属于此处所指的额外费用。6.5. 12 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如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竿声明所有提单均应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表示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应一并提交后才可黯变衬该集装箱。不可接受此类提单,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6.6 租船合约提单6.6. 1 适用范围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具有同样效力。6.6.5 装货港和卸货港如信用
26、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租船合约提单应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应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6.6.6 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6.6.6. 1 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以某具名人为收货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应在该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凭指示或凭xxx指示的字样,不论该宇样是打印上的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为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则该提单不得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11 G/T 28832-2012 6.6.6.2 如租船合约提单抬头做成凭指示或凭把运人指示,则该单证应经托运人背书。代理
27、人可为或代表托运人作出背书。6.6.6.3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租船合约提单上的相关栏中可留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6.6.7 分批装运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不止一套,且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则此种单证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同一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租船合约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越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6.6.8 清洁租船合
28、约提单6.6.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租船合约提单。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不构成不符点,如包装状况有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可接受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条款。6.6.8.2 如租船合约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证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6.6.9 货物描述租船合约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6.6. 10 修正和变更6.6.10.1 租船合约提单上修正和变更应船东、租船方、船长,或其代理人证实。该代理人可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
29、只要表明其作为船东、租船方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6.6.10.2 对于正本租船合约提单上可能己做任何修正或变更,其不可转让的副本无需任何签字或证实。6.6.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6. 6. 11. 1 如信用证要求租船合约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租船合约提单应有相应标注。6.6. 1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6.6. 11.3 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租船合约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
30、不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6. 7 空运单证6.7. 1 适用范围6.7. 1. 1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机场到机场运输单证,则适用UCP600第23条。6.7. 1. 2 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航空运单或航空托运单等类似单证,则适用UCP600第23条,只要空运单证覆盖了机场到机场的运输,不一定非要使用上述或类似用语。6.7.2 正本空运单证空运单证应系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如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证,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12 G/T 28832-2012 或托运人正本的单证即可。6.7.3 空运单证的签署6.7.3. 1 正本空运单证应以UCP600第23条(a)款(i)项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
31、的名称应出现在空运单证上,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出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空运单证,则应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应注明被代理的承运人,除非空运单证上其他地方注明了承运人。6.7.3.2如信用在规定航空分运单可接受或货运代理航空运单可接受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证可由货运代理人以货运代理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元需表明承运人名称。6.7.4 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6.7.4. 1 空运单证应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6.7.4.2 空运单证的签发日期即视为发运日期,除非单证上显示了单独的友运日期,在此种情况下,标记的日期将作为发运日期。空运单证上的其他与航班号、日期相
32、关的信息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6.7.5 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6.7.5.1 空运单证应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表明机场名称不构成不符点。6.7.5.2 如信用证规定了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则空运单应注明实际的出发地机场及/或目的地机场,且该机场应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6.7.6 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6.7.6. 1 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抬头。即使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抬头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提交的单证如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尽管没有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字样,也可接受。6.7.6
33、.2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空运单上的相关栏中可留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6.7. 7 转运和分批装运6.7.7.1 如卸货和再装不是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之间,则不视为转运。6.7.7.2 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空运单证不止一份,覆盖从一个或一个以上出发地机场(经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内)的运输,则此种单证所表明运输的货物应是用同一架飞机,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机场。如提交了一份以上的空运单证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用于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之前或当日。6.7.7.3 货装多架飞机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
34、些飞机在同日出发并飞往同一目的地。6.7.8 清洁空运单证6.7.8. 1 不可接受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空运单证。未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不构成不符点,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空运航程。不可接受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空运航程的条款。6.7.8.2 如空运单证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单证上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6.7.9 货物描述空运单证上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13 GB/T 28832-2012 6.7.10 修正和变更6.7.10.1 空运单证上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或其
35、代理人证实。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空运单证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6.7.10.2 空运单证的副本元需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托运人的签字,即使信用证要求正本空运单证上有其签字),也不要求对正本单证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进行任何证实。6.7. 11 运费和额外费用6.7.1 1. 1 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空运单证应有相应标注。6.7.1 1. 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6.7.1 1. 3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空运单证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可通过明确提及额外
36、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此类表示。运输单证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不属于此处所提及的额外费用。6.7.1 1. 4 空运单证常有单独的栏位,以印就的标题分别标明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表明运费已预付,则应在标明预付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内填具运输费用。如信用证要求空运单证表明运费到付,则应在标明待收运费或类似用语的栏内填具运输费用。6.8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6.8. 1 适用范围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覆盖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证,则适用UCP600第24条。6.8.2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的正本和第二联如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或
37、内河运输单证,则不论提交的运输单证是否注明正本单证,均视为正本单证。公路运输单证应视为签发给托运人或发货人收执的正本联,或对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对铁路运单而言,向托运人或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企业印章的第二联(常常是拓印联)将作为正本。6.8.3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证的承运人与签署6.8.3. 1 如运输单证上已以其他方式表明承运人的承运人身份,承运人一词元需出现在签字处,只要运输单证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带有铁路发运站日期章的铁路运输单证,无需注明承运人名称或者为或代表承运人签字的具名代理人的名称。6.8.3.2 6.8.1中所使用的承运人一词包括运输单证中的签单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续
38、运承运人及契约承运人等用语。6.8.3.3 运输单证上的任何签字、盖章、收妥表示应系由下列人员之一作出:a) 承运人,并表明其承运人身份,或;b) 代表承运人行事或签署的具名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6.8.4 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6.8.4. 1 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证的抬头不应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即使信用证要求将不是物权凭证的运输单证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抬头,如提交的单证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该单证没有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抬头,也可接受。6.8.4.2 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运输单证上的相关栏中可留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14
39、G/T 28832-2012 6.8.5 分批装运由一个以上运输工具(一辆以上的卡车、一列以上的火车、一艘以上的轮船等)进行的运输即为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运输工具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6.8.6 货物描述运输单证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6.8.7 修正和变更6. 8. 7. 1 6. 8. 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的修正和变更应经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证实。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单证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6.8.7.2 对6.8.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正本上可能已作出的任何修正或变更,其副本不需要进行任何签字或证实。6.8.8 运费和额外费用6.8.8
40、. 1 如信用证要求6.8.1所规定的运输单证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运输单证上应有相应标注。6.8.8.2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证是注明运费预付或是到付。6.9 保险单证6.9. 1 适用范围如信用证要求提交诸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之类的保险单证,则适用UCP600第28条。6.9.2 保险单证的出单人6.9.2. 1 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如保险单证上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应已被副签。6.9.2.2 如保险单证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笼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证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署,可接
41、受该保险单证。保险经纪人可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承保人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签署。6.9.3 承保凤险6.9.3.1 保险单证应投保信用证规定的风险。即使信用证明确列明应投保的风险,则保险单证中可援引除外责任条款。如信用证要求一切险,提交载有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证即满足要求,即使该单证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6.9.3.2 同一运输的同一险种的保险应由同一保险单证表示,除非每一份涵盖部分保险的保险单证以百分比或其他方式明确反映每一保险人负责的保险金额,并且每一保险人将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不受其他保险人可能己承保的该次运输的保险责任的影响。6.9.4 日期载有截止日的保险单证应明确该截止日
42、是指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证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15 G/T 28832一-20126.9.5 比例和金额6.9.5. 1 保险单证应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6.9.5.2 如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证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6.9.5.3 如从信用证或单证中可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应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6.9.6 被保险人和背书6.9.6.1 保险单证应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证,则保险单证也可开立戚来
43、人式,反之亦然。6.9.6.2 如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证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证应开立成或背书成使保险单证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6.10 原产地证明6. 10. 1 基本要求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证即满足要求。6. 10.2 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原产地证明应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证是可接受的,只要该单证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可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
44、出具。6.10.3 原产地证明的内容6. 10. 3. 1 原产地证明应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证中的货物相关联。6. 10.3.2 收货人的信息,如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证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证抬头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则原产地证明可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6.10.3.3 原产地证明可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证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16 G/T 2883
45、2-20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用来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之前或之后时间的用语在后的2日内(within2 days after) :表明从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事件发生后两日的这一段时间。不迟于在后的2日(notlater than 2 days after):表明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最迟日期。至少早于的前2日(atleast 2 days before) :表明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发生则没有限制。在的2日内(within2 days 00 :表明在某一事件支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二二在之内(withi均有任期垂在f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鹏日苓包括
46、在内。/ / , f /1 ! / / / / J!/ !户17 GB/T 28832一-2012附录B(资料性附录汇票到期日确定的示倒如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7年7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后tiO自(60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12 July 2007);或, 2007年7月12日后60日(60days after 12 J uly 2007)或, 提单日后60日(60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7年7
47、月12日(billof lading date 12 July 2007);或, 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日后60日(60days date);或, 2007年09月10日(10September 2007) ,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如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期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对使用从起飞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可参考UCP600第3条。到期日的计算从单证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如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如果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显示不止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
48、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交的提单上有多个己装船批注,且所有己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如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证。18 GB/T 28832-20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英汉名词或术语对照表(按在标准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有限国际公司千克产业制造罔石/二二公吨装运过期第三出口国正本:/ 第二份第三份第一份正本第二份正本/ 发票一份发票发票发1至单证签字n皿平 见票临时发票预开发票多式联运单据联合运输单据第三份正本船长货运代理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好良具况具工状工输面输运表运装运于已运装载洁装已已清已Limited International Company Kilo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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