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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50831-2012 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pdf

1、911158 A缸.a由尉4号勘J.结飞|协申回lt划生版,.电话:400-670-9365阴站:9365.org 剖盐层t:踉码置u伪统一书号:1580177.991 定价:12.00元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8/1 50831 - 2112 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Code for basic data collection of urban planning 2012 - 10 -11发布2012 -12一OJl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Code for basic

2、data collection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831 - 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2 年1 2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T 50831-2012 1与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63906433 (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0mmX 1168mm 1/32 1. 75印张40千字2012年12月第1版

3、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女统一书号:1580177. 991 定价:12.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3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标

4、函(2008J23号)的要求,由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5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邮政编码:21003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

5、范主编单位: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袁锦富徐海贤杨红平郑文含叶兴平彭瑶玲王国恩刘伟李铭杨秀华陈燕飞何波钱紫华刘亚旧日易晓峰余炜楷张建喜刑青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陈秉钊张京祥鹿勤苏功洲黄平任洁程大林目次1总则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5 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1 0 )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Basic data collect

6、ion of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2 ) 3 Basic data collection of regulatory plan ( 5 ) 4 Basic data collection of site plan ( 8 ) 5 Step, method and result of basic data collection (1 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 1 )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3 ) 2 1 J总则1. 0.1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

7、服务城市规划编制,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基础资料的搜集工作。1. O. 3 编制城市规划应搜集有关城市及其相关区域的自然、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的现状资料、相关规划及其他资料。1. O. 4 基础资料搜集应以编制基准年数据为准。需要搜集历史数据资料时,宜以历年表述,应搜集5年lO年的数据。1. O. 5 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提供准确、有效的基础资料,其中涉及城市安全、经济、人口的资料,应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1. O. 6 城市规划基础资料的搜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8、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2.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规划成果和行政区划等资料,应由发改、经信、国土、民政、交通、环保、农业、规划、建设、水利(务)、电力、市政等部门提供。2.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应由国土、测绘、水利(务)、地震、气象等部门提供。2.0.3 自然资源资料应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能源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务)、农林、环保、发改、统计等部门提供。2.0.4 历史发展资料应包括城镇发展历史演变、行政区划变动等资料,应由地方志办公室、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2.

9、0.5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市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中心城区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等资料,应由文物、文化等部门提供。2.0.6 人口资料应包括户籍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和常住人口等资料,应由统计、计生、公安等部门提供,从其他渠道获取的资料应经统计部门确认。2. O. 7 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市域、市区、县(市)、镇(乡)的经济总量、产业发展、社会发展资料,应由统计、发改、经信等部门提供。2. O. 8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市域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土地出让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

10、国土等部门提供。2. O. 9 生态环境资料应包括生态保护空间、环境质量、排污量、生 2 态建设工程及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资料,应由环保、农林、水利(务)、园林等部门提供。2.0.10 居住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各类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等资料,应由房管、建设等部门提供。2.0.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应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提供。2.0.12 商业服务业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主要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商务、文化等

11、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2.0.13 工业资料应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用地和主要工业企业资料,应由经信、外经贸、发改、规划等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2.0.14 物流仓储资料应包括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设施资料,应由交通、经信、发改、规划等部门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供。2.0.15 绿地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资料,应由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等部门提供。2.0.16 特殊用地资料应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和安全保卫的设施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公安等部门提供。2.0.17 综合交通资料应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和城市交通设施的等级、布局、运能、运量等资料,应由交通、港务、民航、铁路、发改

12、、外经贸、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2.0.18 旅游资料应包括旅游镇、旅游村、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其他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等资料,应由旅游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及风景区管理机构提供。2.0.19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水源、清水通道、用水量、供水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2.0.20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道、纳污水体、排水管网等资料,应由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2.0.21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电源、用电量、电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13、提供。2. O. 22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各类通信业务用户数据、通信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2.0.23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供气方式、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2.0.24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热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2.0.25 环卫工程设施资料应包括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站)、堆肥厂等资料,应由建设、市政、城管、统计等部门提供。2.0.26

14、殡葬设施资料应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与骨灰存放处等资料,应由民政等部门提供。2.0.27 综合防灾资料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洪、消防、抗震、人防、气象灾害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2.0.28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中心城区地下商业、交通等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商务、建设、交通等部门提供。 4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3.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和规划成果等资料,应由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水利(务)、电力、市政等部门提供。3.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地貌、河流水系

15、、地下水、植被等资料,应由国士、测绘、水利(务)、地震、农林等部门提供。3.0.3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资料,应由文物、文化、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提供。3. 0.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地价、地籍资料,应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3. O. 5 生态环境资料应包括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排污量等资料,拟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工业用地应搜集土壤污染的评价资料,应由环保、农林等部门提供。3.0.6 居住资料应包括各类住宅、保障性住房、服务设施资料,应由房管、建设等部门和房产交易机构提供。3.0.7 公共管理与公

16、共服务资料应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等设施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民政、宗教事务等部门提供。3. O. 8 商业服务业资料应包括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主要设施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商务、文化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3. O. 9 工业资料应包括工业企业的规模、布局、建筑等资料,应由经信、外经贸、发改、规划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供。 5 3.0.10 物流仓储资料应包括物流仓储设施性质、规模、布局等资料,应由交通、经信、发改、规划等部门及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提供。3.0.11 绿地资料应包括公园绿

17、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等资料,应由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3.0.12 特殊用地资料应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和安全保卫的设施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及公安等部门提供。3.0.13 综合交通资料应包括区域交通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重要地段地下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线形走向、控制要求等资料,应由交通、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3.0.14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用水量、供水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3.0.15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排水体制、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通道、纳污水体、排水管网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

18、业单位提供。3. O. Hi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用电负荷、电源、供电方式、电力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3.0.17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通信用户、通信管网、通信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3.0.18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用气量、供气方式、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管网、燃气场站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3.0.19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热负荷、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供热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3.0.20 环卫资料应包括垃圾产生、

19、处置及环卫设施布局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部门提供。 6 3. O. 21 殡葬设施资料应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与骨灰存放处等资料,应由民政等部门提供。3.0.22 综合防灾资料应包括防洪、消防、抗震、人防等资料,应由国士、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3.0.23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商务、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7 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4.0.1 综合资料应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文件和规划成果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4.0.2 自然条件资料应包括地形

20、地貌、地下水、工程地质、植被等资料,应由国士、测绘、水利(务)、地震、农林等部门提供。4.0.3 历史文化资料应包括规划地块和邻近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城市的文化底蕴、空间肌理、建筑特色等资料,应由文化、文物、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4.0.4 土地利用资料应包括地价、地籍资料,应由国土、规划等部门提供。4.0.5 建(构)筑物资料应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质量、功能、结构资料,应由建设部门提供。4.0.6 道路交通资料应包括规划范围内道路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设施布局的相关资料,应由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4.0.7 供水工程资料应包括给水管线

21、、预留接管、给水加压泵站、再生水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自来水公司、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4.0.8 排水工程资料应包括排水体制和污水、雨水设施资料,应由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及污水处理厂、水务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4. O. 9 电力工程资料应包括用电负荷、电源、供电方式、电力工程设施及中低压配网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电力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14.0.10 通信工程资料应包括通信用户、通信管网、通信工程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邮政等企事业单位提供。4.0.n 燃气工程资料应包括.气源、用气量、供气方式、燃气输配系统、燃气管网

22、、燃气场站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等部门及燃气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4.0.12 供热工程资料应包括热源、热负荷、供热方式、供热管网等资料,应由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及供热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4.0.13 环卫工程资料应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等资料,应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提供。4.0.14 防灾设施资料应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防灾、人防等资料,应由国土、水利、消防、气象、地震、人防、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4.0.15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应包括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资料,应由人防、交通、市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 8 9 5 基

23、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5.0.1 搜集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规划类型和编制要求,确定所需资料的调查提纲。2 应根据调查提纲,拟定有关资料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设计调查表格、调查问卷、访谈要点等。3 应开展调查。4 应分析、整理、归纳基础资料,并应形成调研成果。5.0.2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现场踏勘调查。2 应召开座谈会。3 应根据调查内容发放调查表格、调查问卷。4 应走访有关部门、企业、公众,进行访谈和资料搜集。5 应进行文献资料的摘编整理。5. O. 3 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搜集的基础资料应进行分析、整理,并应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其中,城市总体

24、规划应形成基础资料汇编。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综合资料目录、各类表格汇总及分析、各类资料的文字整理、重要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原始表格等。2 应绘制完成现状图。 10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1 中华人民

25、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T 50831 - 2012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标标函(2008J23号)的要求,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jT50831 2012由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加编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0月11日以第1495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

26、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5 一一-、-一一-目次1总则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5 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47) 17 1总则1. 0.1 基础资料是指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最基本、最关键的原始资料,包括各类数据、图纸、文字说明等。基础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是规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确定资料搜集的内容、深度、来源,并使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化、标准化。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

27、工作,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标准配套使用。1. O. 3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本规范确定了应当调研的各类基础资料。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城市在自然条件、区域位置、发展阶段、规划重点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基础资料搜集内容可酌情增减。1. O. 4 基准年是指基础资料统计的截止时间,城市总体规划以规划编制起始年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城市总体规划一般编制时间较长,上报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的主要数据资料应更新到上报前一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以编制起始年的前一年为基准年,有条件的应搜集当年的资料。1. O. 5 准确是指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当客观、真

28、实,与空间范围一致。有效是指资料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地形图应为反映已建设情况的图纸,数据资料应为基准年的数据,历年的资料应从基准年追溯到5年以上资料,涉及城市安全和人口等数据应以权威部门提供的为准。城市安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资料。灾害分布、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的相关数据资料和图纸应由测绘、地震、水利(务)、气象等部门提供。经济增长和人口自然增长预测的数据应由发改、计生等部门提供或确认。 19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2.0.1 综合资料是确定城乡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生态、城乡建设发展目标的依据,包括国家、省、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年度总结(报告人调研成果、研究报告、政策文件等

29、;省、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地(市)需要搜集隶属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划;相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公共设施、工业、生态、环境、交通、旅游、物流、市政设施、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划;历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及所辖各县(市人镇(乡)总体规划,地(市)市区范围或县(市)市域范围的镇村体系规划;行政区划资料,包括省级行政区划图、城市行政区划图,其中城市行政区划图需要提供包括各级行政界线的电子文件;中心城区各类用地的审批资

30、料、近期新建及改建项目计划;各级城市(镇、乡)的统计年鉴(统计报表)、城市建设年报、村镇建设年报。其中,政策文件指国家、省、城市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文件。由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时间不同步,某些城市在搜集上述规划资料时还应搜集国家、区域层面的相关规划资料,如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需要搜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等资料。相关规划指由有关城市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包括住房建设规划,教育设施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供水、供电、供热、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专

31、项规划。2.0.2 自然条件资料是开展城市用地评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和蓝线规划的重要依据5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市域资料包括:(1)地形图:比例尺1: 100001 : 50000,有条件时可搜集航片图、卫星遥感图;(2)工程地质:历史上地震的活动周期、震源、震级、烈度,断裂带、火山等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地热、温泉等的分布,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流砂、采空区等的分布;(3)水文及水文地质:地面水系的名称、源流、走向及其分布,主要河流的泥沙淤积、水位、流量等,地下水的分布、补给条件等刊的气象:气候类型,太阳辐射,年均气温、极端最低气温、极端最高气温,年均降水量、丰枯年降水量、历

32、年暴雨量资料。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地形图:比例尺1:10001: 10000;(2)工程地质:断裂带的位置、活动性、影响范围,地热、温泉等的位置、储量,地基承载力资料,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阵、流砂、采空区等的位置、影响范围;(3)水文及水文地质:主要河流的位置、断面、水位、流量、流速,地下水的种类、分布、水位、水温、影响范围;(4)气象:风玫瑰图、四季主导风向、平均风速、最大风速,暴雨强度公式,最大冻土深度及分布。国土、测绘等部门应提供地质灾害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水利(务)部门应提供洪涝灾害等的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气象部门应提供胞风等气象灾害的分布

33、、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我国各地不同城市的市域、中心城区面积差别很大,地形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比例尺。2. O. 3 自然资源资料是开展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市域资料包括:(1)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耕地、林地、滩涂、水域、未利用土地等的面积和分布,可根据需要搜集草地、沼泽地、盐碱地等其他土地类型资料,沿海、沿江、滨湖城市由于滩涂侵蚀、淤积以及人工吹填等原因,陆地面积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搜集土地资料时,应明确土地面积对应的时间,同时搜集相应的图纸;(2)水资源:历年地表水的水资源总量、可开发利用量,历年地下水的储量、可开发利用程

34、度,主要河流的名称、流量,主要湖泊、水库等的名称、类型、范围、面积、容量(库容)、历年水量等;(3)矿产资源:主要矿种及品位、储量、分布,已开发利用比例;(4)生物资源:植被类型及分布,珍稀动植物、各级保护动植物的种类、数量、保护级别和分布;(5)风能、地热、潮沙能、水能等的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潜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潜力,核能的开发利用现状,各类能源的使用情况与能源结构。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土地资源:耕地、林地、水域、空闲地等的范围;(2)矿产资源:主要矿种的分布范围、已开采范围。2. O. 4 历史发展资料是确定城市职能、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等的重要依据。城镇发展历

35、史演变包括:不同历史时期城镇职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等变化情况,中心城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用地范围;行政区划变动包括撤地设市、撤县设市、撤县设区、乡镇撤并、中心城区行政界线等的变动。相关资料也可从地方志、建设志和历版城市总体规划中获取。2. O. 5 历史文化资料是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四区划定和旅游等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历史文化资料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级别、分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型、级别、分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分布;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分布;历史城区的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的用地范围;历史建(构)筑

36、物的名称、年代、性质、分布等;古树名木的年代、保护级别。其中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县(市)级。四区划定指依据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划定已建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2. O. 6 人口资料是预测城镇化水平、城市人口规模的主要依据。其中,户籍人口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的户籍人口总量、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机械增长率、性别构成、年龄结构、素质结 22 构、民族构成和宗教构成;城镇人口资科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城镇人口数量;农村人口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镇(乡)的农村人口数量;常住人口资料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应搜集历年市域、市区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37、量。地(市)应搜集基准年分县(市)、分乡镇各类人口资料,县(市)应搜集基准年分乡镇各类人口资料。计生部门应提供规划期内人口自然增长预测的数据,公安部门应提供暂住半年以上人口的数量、职业构成。2.0.7 经济社会资料是确定城乡发展战略与目标、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的依据。其中,经济总量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县(市)、镇(乡)的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技资、实际利用外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等。产业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县(市)的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的分行业产值、各产业内部产值构成等。社会发展资料包括:市域、市区、县(市)

38、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卫生机构数、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均期望寿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地(市)应按市区、分县(市)搜集资料,县(市)应分镇(乡)搜集资料。经济社会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鉴、统计报表为准。发改部门应提供规划期内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总量、三产结构的预测数据。有条件时可搜集信息流、资金流的相关数据。2.0.8 土地利用资料是进行四区划定、确定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要求、重点城镇用地规模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村庄布局调整的依据,包括:城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的面积、分布;历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面积、

39、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历年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已批未建的用地类型、面积及闲置时间。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可从规划建设部门的城市建设年报、村镇建设年报获取。国土部门应提供土地利用变化的有关数据及相应图纸。2. O. 9 生态环境资料是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的依据,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市域资料包括:(1)生态保护空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郊野公园等的名称、类别、等级、范围、面积;(2)生态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防护林、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草)、湿地恢复、

40、水体生态恢复等工程的名称、规模、分布等;(3)环境质量: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水体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酸雨频率、分布区域,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分布和纳污水体,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综合利用和处置量,危险固废产生量及其处置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处置量等;(4)区域生态问题: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的成因、范围、发生特点、历史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水:历年主要水体水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分布和纳污水体;(2)大气:历年大

41、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工业污染源分布,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刊的固废: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综合利用和处置量、处置方式,危险废物产生量及综合处理、处置量、处置方式。2.0.10 居住资料是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的依据。其中,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政府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住房。居住资料包括:中心城区各类居住用地的面积、分布;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面积、分布、建筑面积和套数;住房供应体制及供需状况;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分布、面积

42、及设施水平。有条件时可搜集房地产年鉴。2.0.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是确定市域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心城区中心体系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布局在市域是指以城镇为单元,按类别统计的设施数量;在中心城区是指设施的空间位置。市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公共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机构、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体育场馆、体育训练设施等体育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规

43、模、数量、分布。中心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资料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科研事业单位等教育科研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学生数、教职工数,中小学需要统计班级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防疫机构、特殊医疗设施、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卫生技术

44、人员数,医院的等级、床位数、诊疗人次;体育场馆、体育训练设施等体育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座位数;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接纳人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等外事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宗教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除上述资料外,中心城区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需要搜集更为详细的现状配置情况资料,如等级、服务范围等。 25 2.0.12 商业服务业资料是确定中心城区中心体系、商业服务业设施布局的依据,包括零售、餐饮、旅馆等商业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

45、筑面积,市场的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等商务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娱乐、康体等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商业服务业设施资料搜集以大、中类设施为主,中小城市可搜集至小类设施。2.0.13 工业资料是确定工业用地布局的依据。其中,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其中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域工业资料包括:各类开

46、发区的名称、等级、分布、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等;分乡镇集中工业用地的分布、占地面积等;各区、县(市)主要工业企业的名称、工业门类、权属、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工业利润总额、工业利税总额、职工人数等。中心城区工业资料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名称、等级、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分行业工业产值、就业人口数量,其他工业区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工业企业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工业门类、工业产值、工业利税总额、职工人数等。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一般需要搜集分乡镇集中工业用地资料,地(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搜集市区范围内的相应资料。2.0.14 物流仓

47、储资料是确定物流仓储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市域物流仓储资料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运站等设施的名称、分布、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设计货物集散能力;中心城区物流仓储资料包括物流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功能、服务范围、运输方式,一般仓库、危险品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名称、权属、存储物品、位置、占地面积。2.0.15 绿地资料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空间景观规划和绿线规划的依据。其中,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资料中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

48、、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防护绿地资料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主要树种。广场用地指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绿地资料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绿化覆盖率。2. 0.16 特殊用地资料是确定军事和安保等设施用地规划的依据。其中,军事设施资料包括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军用仓库、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设施的分布、占地面积;安保设施资料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军事设施是属于保密性质的设施,应了解其分布和对周边规划建设要求;安保设施应搜集较为详细的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公安等部门提供。特殊用地资料可视情况进行搜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后使用。2.0.17 综合交通资料是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区域交通设施资料包括市域范围内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五大运输方式的相关资料。公路资料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等级公路名称、里程、布局,国、省道历年日均交通量;铁路资料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1, II、皿级铁路及重要铁路专用线等的线路布局、年均客货运量;航道资料包括等级以上航道的名称、等级、布局,干线航道(五级以上)主要断面和船闸历年年均货物通过量、通过能力;航空资料包括民用机场的等级和布局、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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