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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 T 165-2007 山西省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pdf

1、ICS 03.080.30 A10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165 2007 山西省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 2007-08-20发布 2007-09-20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4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I 前 言 为了促进全省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也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全省美容美发业的实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美发美容

2、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樊文花(国际)美容集团、太原明明美容院、太原新一族美容美发 中心、梦苑玛丽安娜美容连锁机构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 毛 星 、 史先锋 、 牟友丰 、 陈德喜 、 候 国 泰 、 常 江 、 曲亚军 、 陈 伟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1 美容美发服务操作规程及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 生活 美容)美( 理 )发服务 操作 规 程应达到 的 基 本 要求 和服务 质量 。有关 医疗 美容的服务 操作

3、 规 程 和 质量 标准 作按卫生部医疗 美容服务 管理办 法 及相 关规定 执 行。 本标准 适 用 于 山西省 内 的 专 业美容美( 理 )发 公司 、 店 、 厅 、 馆 、 室 、 廊 、 屋 、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 本标准的 引 用 而成 为本标准的 条款 。 凡是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 的 内 容) 或修订 版 均不适 用 于 本标准, 然而 , 鼓励 根据本标准 达成 协 议 的 各方研究 是否 可 使用 这些 文件的 最 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 用文件, 其 最 新版本 适 用 于 本标准。 GB

4、 9666 理 发 店 、美容 店卫生 标准 SB/T 10270 美发美容业 开 业的 专 业 条 件和 技术 要求 商 务 部 卫生部 美容美发 场 所卫生 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 采 用 下列 定 义 3.1 美(理)发 是 指 根据 宾客头型 、 脸型 、发 质 和 要求 , 运 用 手 法 技艺 、 器械设备并借助洗 发、护发、 染 发、 烫 发 等产品 ,为消费者提 供 发 型设计 、 修 剪造型 、发 质 养 护、 肩 部 以上 按 摩等 服务的经营 性 行为。 3.2 美容 根据 宾客 的 面型 、 皮肤特点 和 要求 , 运 用 手 法 技术 、 多种 美容 技术 、 器械设

5、备并借助化妆 、美容护 肤等产品 ,为消费者提 供 人 体表面无 创 伤性 、 非侵入性 的 皮肤清洁 、 皮肤 保 养 、 化妆 修 饰 、 医疗 美容 等 服务的经营 性 行为。 4 服务操作和质量要求 4.1 经营者 应 向宾客 提 供 服务的 真 实 信息 ,包括不 同 的 男女 发 式 和美容的 种类 和 效果 ,以 及 收取 的费用 等 。 对宾客 提出 或 询问 的有关 问题 , 应 做真 实明 确 的 答复 。 4.2 为 宾客 提 供 美容美 (理 )发服务 ,一 般 应按下列程 序 操作 , 并 达到相应 的 质量要求: 4.3 男、女理发 4.3.1 男式理发 4.3.1

6、.1 为 宾客围好 毛 巾 、 围布 或 穿好顾客 服 ; 4.3.1.2 洗 发 : 选择与 发 质相 符 的 洗 发 液 , 打足泡沫 , 揉 到 揉透 , 冲 洗 干净 , 擦 头 , 给 宾客面巾 擦 脸; 4.3.1.3 剪 发 : 根据 宾客头型 、 脸型 、 年龄 、 体 态 、 职 业 等特 征 , 设计 发 型 。 征得 宾客同 意 后 , 采 用 推 剪 和 剪 刀 等 方 法, 理 出 所 需 发 式; 4.3.1.4 刮 脸 : 男 发 刮 脸 要 坚持“ 一 戴三 消 ” 。 即 : 服务人 员 为 宾客 刮 脸 要 戴口罩 , 剃刀 、 胡刷 、 面 巾 要 消 毒

7、 。 刮 脸 椅子调整 适 宜 , 刷 好 皂液 或 剃须膏 后 ,用 面巾 热敷 1分钟 。 撤去 面巾 后 , 再刷 一 遍 液 或 剃须膏 。 刮 脸 应先 顺 后 逆 , 手 轻 、 走刀平稳 、 刮 到 刮净 , 不 留须茬 。 刮完擦 脸 , 施 护 肤品; 4.3.1.5 吹风 : 根据 宾客 要求 , 梳 理 吹风 定 型 。 打闪镜 , 宾客 满意 后 , 整 理 衣领 , 撤去 毛 巾围布 或 脱 去 顾客 服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2 4.3.1.6 男 发 剃光 头 ,应先 为 宾客洗头 ,

8、要 揉 到 揉透 ,冲掉泡沫 ,保 持水份 。 剃 头 时 由发 旋处 开 始 , 先 顺 后 逆 , 刷皂液 或 香波 后 , 再顺剃 一 遍 , 然后 用 面巾 擦干 。 4.3.2 女式理发 4.3.2.1 女式 理 发的 洗 、 剪 、 吹 操作 同男式 。 4.3.3 男、女理发质量要求 4.3.3.1 洗 发 : 选择与 发 质相 符 的 洗 发 液 , 手 法 轻重 适 度 , 打足泡沫 , 揉 到 揉透 , 掌握科学 的 洗 发 方 法, 洗 发 水在 头 发 上 停留 一 般 不 宜超 过 15分 种 , 要 洗 净冲透 、 止痒 。 4.3.3.2 修 剪 :按 照 消费者

9、的 要求 , 按所 设计 意 图 完 成 发 式 修 剪 , 做 到修 剪 准 确 ,发 型 层次 清 晰 , 厚 薄 均 匀 , 两边 对 称 , 无 缺角 , 轮廓饱 满 、 完 美。 4.3.3.3 刮 脸 :应 刷透皂液 , 运 刀稳 , 刀 法 熟练 , 达到 刮净 、 不 疼 、 不 损 伤皮肤 、 不 翻 茬 的 要求 ; 刮 脸 后 给 客 人 涂 营 养 霜 。 4.3.3.4 吹风 :应达到 吹干吹透 、发 丝 平 伏流畅 、发 型 轮廓饱 满 , 丝纹形 态 变 化多 样 , 布 局 合 理 , 造 型 美 观 。 4.4 男、女烫发 4.4.1 烫发 4.4.1.1 按

10、理 发的 要求 做好 各 项 准 备; 4.4.1.2 将 头 发 洗 净 软 化; 4.4.1.3 根据 宾客 要求 ,剪 出 所 需 发 式 、 层次 ; 4.4.1.4 按 宾客 提出的发花 或 发 弯 的 大小 ,以 及 发 质 的 不 同 ,选 用 不 同 的 卷杠 ,并 按 照 一定的 排 列 顺 序 卷杠 ; 4.4.1.5 根据 宾客 的 要求 和 不 同 的发 质 ,选择并 使用合 适 的 冷 烫 剂 ,将冷 烫 剂 由 后 发际 线 开 始 到 每个 发 卷 ,均 匀渗 透 ,应 防 止 冷 烫 剂流 到 头皮 或 衣 物 上 。 围好 毛 巾 , 戴 好 塑料帽 , 按

11、照 冷 烫 剂 和发 质 的 具 体 条 件, 掌握停留时 间 及是否 加温 。 到 时 间 后 带卷 冲净 、 冲透 , 并 使用中和 剂 , 按所 需时 间拆卷 ; 4.4.1.6 拆卷 后 为 增强冷 烫效果 ,可 再 次 使用中和 剂 ,保 持 3 分钟 , 将 头 发 冲 洗 后 ,用护发 素 揉 到 冲净 ,用 干 毛 巾 包 好头 发。 4.4.2 梳理造型 4.4.2.1 用 吹风 机、发 梳 和发 刷刷波 浪 或 梳 理成 型; 4.4.2.2 束 发。 按 照 宾客 的 要求 , 并 根据 其 年龄 、 体 态 特 征 , 设计 盘 发 式 样 , 利 用发 髻 、发 卷

12、、发 结 、 发 辫 的 不 同 排 列 组 合, 梳 理 出 宾客 满意 的发 型 。 4.4.3 男、女烫发质量要求 4.4.3.1 烫 发 前 头 发 应达到 洗 净 、 软 化 的 要求 。 4.4.3.2 应按 消费者 要求 的发 型 修 剪头 发 ,做 到 发 型 层次厚薄 均 匀 ,轮廓饱 满 、美 观 。 4.4.3.3 根据发 型 要求 ,使用 相应 直径 、 形状 的 卷杠卷 发, 达到 分 缕 均 匀 ,发 丝 顺 ,发 卷紧 、 光 、 平 的 要求 。 4.4.3.4 应 严格 按要求 使用 符 合标准的 烫 发 药 液 和定 型 剂 ,做好 防 护, 不 得 损 伤

13、 、 污 染 消费者的 皮肤 及 衣 物 4.4.3.5 卷杠 应达到 冷 烫 剂 ( 液 ) 停留时 间 的 要求 ,作 定 型 处 理后 ,拆卷 并 检查 烫 发 效果并洗 净 。使用 护发 素 ,再 次 用 温 水 将 头 发 冲 洗 干净 。 4.4.3.6 吹风 、 梳 理成 型 后 的发 型 应达到 蓬松 、 柔软 , 给 人美 感 的 要求 。 4.5 染发 4.5.1.1 先 问清宾客 有 无染 发 过 敏 史及 头皮 损 伤 、 长疮疖 的 现象 , 如 有 过 敏 史 的 必 需 要 经 过 皮 试, 确 认 无 异 常 情况 后 , 方 可 进行 操作 ; 4.5.1.2

14、 围好染 发 专 用 围布 、 毛 巾 , 戴 好 护 耳 。为 防 止 染 脏 皮肤 , 应 在 发际 线 周 围 涂 上 护发 素 或 白油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3 4.5.1.3 将 头 发 分 区 分 片 、 逐 层 向上 ,由发 梢至 发根 涂 抹 染 膏 ,根据 染 发 剂 的 性 能 和发 质 情况 确 定 停 留时 间 ; 4.5.1.4 染 发 后 将 头 发 洗 净冲透 , 如 发际 线 外 有 被 染 膏 污 染 的 部 位 , 应 予 擦 拭 干净 。 4.5.2 营养护理 根据 顾客 发

15、 质 情况 , 选 用 适 合发 质 情况 的营 养 护 理 产品 , 征得 同 意 后 进行 操作 。 4.5.3 漂染 按 产品 说 明 书 的 要求 进行 操作 。 4.5.4 染发质量要求 4.5.4.1 询问 消费者有 无头皮 损 伤与对染 发用 品 过 敏 的 情况 , 确 认 无 误后 , 方 可染 发。 头皮 有 损 伤 , 或 对染 发用 品 过 敏 的 不应 染 发。 4.5.4.2 单 色 刷 色 应均 匀 ,不 漏 染 ,不 触 头皮;多 色 应按 消费者 要求 做 目 标 色 , 刷 色 均 匀 , 然后 做多 彩 调 浆 。 色彩 要 有一定 动 态 层次感 、美

16、感 。 4.5.4.3 染 发 后 ,应 用 清 水 反 复 冲 洗 ,清 除残 液 ,去掉 浮色 。 4.5.4.4 经 吹干 定 型 后 的 头 发 应达到 色 调 自 然 、 柔 和, 不 损 伤 发 质 的 要求 。 4.5.4.5 严格 操作程 序 , 防 止 染 发 液 污 染皮肤 或 衣 物 。 4.6 头部按摩 应按 照 循 经 选 穴 的 要求 做 到按 摩 的 穴位 准 确 ,手 法 正 确 ,轻重 适 当 ,被 按 摩 者有明 显 的 热 、 麻 、 酸 、 胀 的 舒 适 感 。 4.7 美容 4.7.1 化妆美容(淡妆、浓妆、新娘妆等妆型的全面化妆) 4.7.1.1

17、清洁皮肤 : 洁面 、 涂 化妆 水 、 涂 营 养 蜜 ; 4.7.1.2 基 面化妆 :修 眉 、 矫正眼 型 、 上 粉底 (根据 不 同肤 质 、 肤 色 、 妆型 、 季节 、 年龄 等 , 选择 使 用 不 同 的 粉底 )、定 妆; 4.7.1.3 点妆 修 饰 : 画眼 线 、 涂 眼影 、 画眉 、 鼻侧影 、 涂 唇 膏 、 涂 腮红 、 刷 睫 毛 膏 、 贴假睫 毛 ; 4.7.1.4 修 妆 检查 :修 整 妆型 。 4.7.2 化妆美容的质量要求 4.7.2.1 淡妆 4.7.2.1.1 粉底 涂 抹 均 匀 细腻 , 与肤 色接近 ,阴影 不 宜 明 显 ; 4.

18、7.2.1.2 定 妆 薄 而 透 明 ; 4.7.2.1.3 眼 线 细腻 柔 和 ; 4.7.2.1.4 眉 毛 与脸型 协 调 ,依 据 眉 毛 自 然生 长 规律 来晕 染 , 眉 型 自 然 , 眉色 均 匀 ; 4.7.2.1.5 眼影 选择 高 中明 度 和 低纯 度 色彩 为 宜 , 色泽自 然 柔 和, 涂 抹 均 匀 ,有 层次感 ; 4.7.2.1.6 口 红 与 眼影 和服 装 协 调 ; 4.7.2.1.7 腮红 柔 和 清 淡 、 过 渡 均 匀 ; 4.7.2.1.8 脸 部 与 颈 部 衔接 4.7.2.1.9 淡 妆 后应达到 的 整 体 要求是: 粉底 薄

19、而 透 明, 强 调 皮肤 自 然 光 泽 , 脸 部 线 条 细腻 柔 和,用 色简 单 , 色彩之 间 对 比 要 弱 ,有 主 有 次 , 重 点 修 饰 较 美的 部 位 , 妆 容 自 然 清 淡 。 4.7.2.2 新娘妆 4.7.2.2.1 粉底 涂 抹 均 匀 细腻 ,不 宜 过 厚 ,匀 而不 浮 ,立 体 感 较 强 ; 4.7.2.2.2 定 妆 仔细 ,厚薄 均 匀 ; 4.7.2.2.3 根据 妆型确 定 眼 线 浓 度 ,眼 线 不 宜 过 深 ,应 与 整 体 色 调 相 协 调 ; 4.7.2.2.4 眉 型 根据 脸型 及 妆型 描画 ,与脸型 协 调 , 不

20、 宜 过 度 上 扬 ,深浅 适 宜 ; 4.7.2.2.5 眼影 应 和服 饰 色 协 调 一 致 , 色彩艳 丽、明 快 , 以 简 洁 为 宜 ,忌繁杂 ; 4.7.2.2.6 唇 形 自 然 , 口 红 与 眼影色 协 调 一 致 , 不 宜 选择 怪 异 的 口 红色 ;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4 4.7.2.2.7 腮红晕 染 自 然 ,色浅 勿 深 , 两 侧 对 称 ; 4.7.2.2.8 不 仅 面 部 化妆 、 身 体 裸露 部 位 也 应修 饰 。 4.7.2.2.9 新娘妆的整体 要求是: 妆

21、容 色 调 统 一、协 调 , 无 论 妆 色 是 浓 是 淡 , 都 要注 意 与 服 饰 相 呼 应 , 妆面 干净 、 细致 , 线 条 柔 和 流畅 , 牢固 性 强 ,有 整 体 感 , 妆型 给 人 以 端庄典雅 大 方 之 美。 4.7.2.3 浓妆 4.7.2.3.1 粉底 层次 应 突 出 ,有 立 体 感 ,面型 不 足得 到 弥补 ; 4.7.2.3.2 眉 形 应 与脸型 相适 宜 ,并符 合 个 性特点 ,眉色 应 与妆型 相 协 调 ; 4.7.2.3.3 眼影晕 然应 层次 突 出 ,有 过 渡 ,有 凹凸 感 ,弥补 眼 部 的 缺 陷 ; 4.7.2.3.4

22、眼 线 描画 整 齐 干净 ,与 眼 形 及 个 人 性 格 特 征 相适应 ,并与妆型 相 协 调 ; 4.7.2.3.5 刷 睫 毛 膏 后 ,彼此 不 粘 连 ,应 呈 自 然 状 态 ,给 人 以清 晰 美 观感 ; 4.7.2.3.6 鼻 和 鼻侧影 经 描画 后 , 应 有 清 秀 和 挺 直感 ; 4.7.2.3.7 画唇 线 后 ,应达到 轮廓 清 晰 ,弥补 唇 形 不 足 ,并与脸型 和 个 性 相适应 的 要求 。 唇 膏 色 与 眼影 色 、 腮红 相 协 调 , 涂 抹 应 做 到 饱 满 、 光 亮 有 立 体 感 ; 4.7.2.3.8 腮红 应按 脸型 晕 染

23、均 匀 ,颜 色 搭配 合 理 ; 4.7.2.3.9 定 妆 应达到 清 爽 、 自 然 、 均 匀 的 要求 , 并与面 部 周 围 互 相 协 调 一 致 。 4.7.2.3.10 浓 妆 应达到 的 整 体 要求是: 面 部 五官 立 体 结 构 清 晰 , 妆面 干净 、 亮 丽、 艳 而不 俗 , 色彩 与 整 体效果 相 融 。 4.7.3 护肤美容 4.7.3.1 按要求 检查 仪 器设备 是否 完 好; 4.7.3.2 根据 顾客皮肤 将 所 需 要 的 化妆品 、美容 工 具 、 仪 器备 齐 , 放 在 美容 器械 车 上 , 接触 顾客皮肤 的 工 具 器 皿 用 75

24、%的 酒精 消 毒 ; 4.7.3.3 帮 顾客 存放 好 贵 重 物 品 。 去 除 身 上 的 金属 饰品 , 以 保 证 美容 仪 器 的使用安全 ; 4.7.3.4 帮 顾客 换 好 美容服, 扶 上 美容 床 ; 4.7.3.5 为 顾客 包 头 , 盖胸 部毛 巾; 4.7.3.6 美容 师 清洗 双 手 ,消 毒 , 带 口罩 ; 4.7.3.7 清洁皮肤; 4.7.3.8 脱 屑 ( 视 皮肤 而 做 ) ; 4.7.3.9 视 皮肤选择 美容 仪 器 进行护 理 ; 4.7.3.10 进行 面 部按 摩 护 理 和 面 膜 疗 法护 理 ; 4.7.3.11 去 膜 , 将

25、滋润 、 收 剑 剂涂 抹 面 部 ; 4.7.3.12 涂 抹 营 养 霜 ,护 理 完 毕 ; 4.7.3.13 为 客 人 除 去 头巾 、 胸 巾 , 扶 顾客 下 床 ; 4.7.3.14 和 顾客 一起 取 出 贵 重 物 品 , 带 客 人 买 单 , 送 客; 4.7.3.15 切断电源 , 清 理 消 毒 用 品 , 整 理 美容 床 及 周 围 环境 。 4.7.4 护肤美容质量要求 4.7.4.1 对皮肤 判断 准 确 ,选 用 化妆品 得 当 ; 4.7.4.2 能 安全、 正 确 使用美容 仪 器; 4.7.4.3 熟练 掌握 皮肤 护 理 的 操作 规 程 和护 理

26、 技 能 ; 4.7.4.4 面 部按 摩 穴位 准 确 ,手 法 得 当 ,频率 、 力 度 适 中 ; 4.7.4.5 面 膜 、 倒膜 上 膜 手 法、 部 位 准 确 , 应 避免 触 及 口 、 眼 、 鼻 等 粘膜 , 厚薄 均 匀 , 膜 面 光 洁 。 4.7.4.6 经护 肤 美容 后 ,起 到 洁肤 、 紧 肤 、 润 肤 、美 肤 的 效果 。 5 服务质量监督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DB14/T 165 2007 5 5.1 经营者为 顾客 提 供 的 任何 有 价 服务, 都 应 经 顾客 认 可 后 在 单 据 上 签字

27、。 否 则 , 如 出 现 争 议 , 应 由 经营者 承担责任 。 5.2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 应 对 美容美发业服务 质量 进行 日常 监督 检查 , 并 受 理 美容美发业的有关 顾客 投 诉 ; 经营者 应 自 觉 接 受 国家 执 法 部 门 和消费者 监督 。 5.3 顾客 和经营者发 生 服务 质量 争 议 难 以 分 清 责任 的, 应先 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 商 处 理 ; 如 协 商 不成 , 可 经省美发美容协会 或其 他 有关 部 门 协 调处 理 。 5.4 美容美发经营者、 单 位 应 正 确对 待 顾客 的 投 诉 , 认 真 及 时 将 处 理 的 意 见 和建 议 告知 投 诉 者, 并 将 处 理 结 果上 报 山西省美发美容协会。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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