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为确定或验证联合循环发电机组输出功率和热效率(或热耗率)而进行的验收试验及编写报告的标准程序和规则,并为验收试验提供了测量方法和把试验结果从试验状态修正到保证性能的规定条件或其他规定状态的方法。验收试验的目的是确定与性能保证值有关的联合循环性能,包括:在规定运行状态下,包含在一个总合同中供货的整套发电机组的输出功率(燃气和蒸汽部分)。在规定运行状态下,包含在一个总合同中供货的整套发电机组的热效率、热耗率或燃料消耗率。本标准未考虑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与汽轮机等主要设备由不同的独立合同供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独立合同应明确电厂设计者或业主提出的合同设备(组合)的外特性及接口性能参数,采用相应各设备的有关标准,按各设备(组合)的外特性及接口性能分别进行验收试验。本标准适用于无补燃的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经适当修正也可用于指导有补燃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及其他型式联合循环发电机组的验收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