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J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300 QJ 31982004代替 QJ 21371991、QJ 25721993航天火工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Safe technique requirement for pyrotechnic devices used on space vehicles 20040901发布 2004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31982004 I前言 本标准是在QJ 21371991航天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安全技术规范与QJ 25721993航天火工装置包装运输贮存通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合并修订的。 本标准与QJ 21371991航天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安全技
2、术规范和QJ 25721993航天火工装置包装运输贮存通用技术条件相比,主要有以下技术内容的变化: a) 标准结构和编排格式作了修改; b) 补充了设计、总装、使用、销毁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c) 放宽了运输条件,提高了火工装置的运输速度。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五O八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芳、朱维亮、张鹏、杨谋祥。 QJ 21371991于1991年2月首次发布,QJ 25721993于1993年10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合并修订。 QJ 31982004 1航天火工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3、本标准规定了航天火工装置设计、生产、试验、使用、销毁以及有关包装、运输、贮存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航天火工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和销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JB 145A1993 防护包装规范 GJB 736.61989 火工品试验方法 电火工品绝缘电阻测
4、定 GJB 20341994 航天飞行器系统电爆分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QJ 28501996 航天产品多余物预防和控制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 3.1.1 从事与火工装置有关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1.2 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工艺要求、作业规范、应急措施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1.3 操作人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工艺规程、测试细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3.1.4 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着装,穿戴棉质或防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手套与鞋,并在操作前检查防静电腕带,应保持接地良好。 3.1.5 禁止在防静电工作服上附加或佩
5、戴任何金属物体。 3.1.6 各类人员进入火工装置生产、试验现场或存放区应先泄放人体静电。 3.2 设备 3.2.1 用于火工装置生产、试验的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和工作台应有静电泄放接地装置,该装置不得与避雷保护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两种装置的距离应大于3m,静电泄放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 3.2.2 火工装置生产、试验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断电保护或其它应急措施。 3.2.3 火工装置的电阻测试应使用专用的测试仪器,测量电流应小于30mA。 3.2.4 测量引线与测量仪表间应连接牢靠,两根测量线之间应有良好的绝缘性。 3.2.5 防静电腕带必须与人体接触良好,二者之间的接触电阻值为1
6、04106,腕带应有防脱落措施。 3.2.6 所有防静电设施以及防静电腕带应定期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QJ 31982004 23.2.7 防静电工作台的表面应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制作,并有良好的接地,台面与地线间的电阻值为106109。 3.2.8 火工装置生产、试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与测试仪表必须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3 材料 3.3.1 火工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火炸药。使用新药剂必须经过安全性能试验,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方准使用。 3.3.2 药剂分解、自燃、熔化的最低温度应比操作、贮存、运输、使用时的最高预示环境温度至少高30。 3.3.3 不同的药剂之间、药
7、剂与其相接触的材料之间应相容。 3.3.4 在满足可靠性要求条件下,尽量少采用起爆药。 3.3.5 除火炸药外,应尽量采用低毒或无毒材料。 3.3.6 在空间条件下使用的火工装置,不应使用低温脆性材料或在低温条件下对冲击载荷敏感的材料。 3.4 环境 3.4.1 火工装置的贮存、运输和操作环境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温度:040; b) 相对湿度:20%80%。 3.4.2 火工装置的生产、试验和库房区内严禁烟火,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 3.4.3 火工装置的生产、试验和库房区应采取有效的避雷安全措施。 3.4.4 涉及火炸药的配制和操作的厂房相对湿度一般应不低于65% 。有防射频、防辐射
8、要求时,厂房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3.4.5 厂房内应严格控制药剂、半成品的周转量。成品应及时运到专用库房贮存。 3.4.6 火工装置生产、试验、总装现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安全措施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3.4.7 火工装置在装配、安装、试验时,应定岗定员,无关人员应在指定安全区内。 3.4.8 在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区,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5 安全措施 3.5.1 火工装置试验过程中应实行双岗制。 3.5.2 电发火元件的发火脚线除测量、通电发火外,应一直保持短路状态。 3.5.3 危险工序的操作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3.5.4 在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库房区
9、,禁止使用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 3.5.5 禁止在工作场合穿、脱工作服。 4 设计安全要求 4.1 安全性设计原则 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a) 火工装置安全性设计应满足产品误爆时对人员、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性最小的要求,并满足航天型号的安全性要求; b) 当意外点火会造成灾难性危害时,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险措施,保证不造成灾难性危害。 4.2 结构设计安全性要求 结构设计安全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QJ 31982004 3a) 承力件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工作条件下产生的所有机械载荷和热应力,并具有一定的裕度; b) 承受内压件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预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c) 承受冲击载
10、荷的零件结构强度应至少设计成最大冲击力的2倍,必要时可采用缓冲件减小冲击力。 4.3 发火元件选用原则 发火元件应按以下原则选用: a) 应尽可能选用钝感发火元件; b) 禁止采用导电药电爆装置; c) 选用机械发火元件时,应采取保险措施。 4.4 点火线路安全设计原则 点火线路的安全设计应满足GJB 20341994中5.2、5.6、5.7、5.8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火工装置的供电一般应设单独电源,配以专用电连接器; b) 应尽可能采用两套以上独立的点火系统进行火工装置点火; c) 点火线路的设计应有保险开关,使电发火元件与其点火电源之间能电气断开; d) 火工装置和有关电路
11、应检测方便,在总装操作程序中应尽可能在后期进行点火线路电气接通; e) 已安装火工装置的舱体在电测、环境试验或运输时,电路系统必须对已接入电缆网的发火元件采取短路保护措施。 5 生产安全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1.2 领取和使用药剂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1.3 严禁用磨口瓶盛火药或炸药。 5.1.4 使用药剂时,必须有防护挡板。使用有毒药剂时要戴防护手套,在通风柜内进行或戴防毒面具在通风处进行操作。 5.1.5 与药剂有直接接触的器具结构应简单、光滑,不应有积存药剂的死角、孔与槽。 5.1.6 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
12、求,一切能够运行的设备和控制仪器,均应做空车和负荷运行试验,并有运行记录。 5.1.7 危险作业点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其装甲强度应保证爆炸时作业人员的安全。 5.1.8 带有楼层的易燃易爆厂房必须有安全桥、安全滑梯和安全门。 5.1.9 生产火工装置时应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5.1.10 生产火工装置的过程中,应按QJ 28501996的规定严格控制多余物。 5.1.11 作业现场的各种电气设备均应采用有效的防爆措施。 5.2 制药 5.2.1 药剂在制造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定量控制。 5.2.2 引火药、针刺药的干混,应采用纸制混药鼓,隔离操作;湿混严禁使用磨擦、撞击能产生
13、火花和静电的工具操作。 5.2.3 湿混药时,严禁用工具去除残余在器皿四周的药剂,应用溶剂将其溶解后按规定处理。 5.3 烘药 QJ 31982004 45.3.1 药剂的烘干禁止使用电热烘箱,应选用水浴烘箱或油浴烘箱,并按专用规程进行操作。 5.3.2 烘箱应具有远距离控制、测量温度和超过限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的功能。 5.3.3 应根据烘箱容积与药剂性能规定药剂烘干的最高限量。 5.3.4 任意两种药剂不允许在一个烘箱内同时进行烘干。 5.3.5 烘箱与烘箱间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殉爆。 5.3.6 烘药的温度应满足3.3.2的要求,并按专用操作规程执行。 5.3.7 烘箱恒温后方可将
14、需烘干的药剂放入,烘干后先切断电源降至室温方可取药。 5.3.8 烘药时,应有专人对烘制全过程进行监控、记录。 5.4 称药 5.4.1 称药间不得存放杂物及无关的设备。 5.4.2 称药间的药剂应限量,不允许同时存放两种以上的药剂。 5.4.3 严禁用易产生火花与静电的材料制造药勺、容器等。 5.4.4 称药后,应及时用湿布清理称药台面,避免药剂遗留在台面上。 5.5 装药 5.5.1 装药过程严禁混入杂质。 5.5.2 装药过程中应避免聚光效应和日光照射。 5.5.3 装药时不允许使用电热设备。 5.5.4 装药完毕工作台面应用湿布清除干净。 5.6 压药 5.6.1 压药模具设计、制造、
15、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压药机应设置在抗爆小室内,并实行隔墙传动、隔墙操作。若使用手工压药机,操作者必须在有防护罩的保护区内进行操作。 5.6.2 压药时,应及时清除粘敷于工具上和撒落在外的药剂。 5.6.3 压药过程中发生退模困难时,必须在防爆间或防护罩内采用机械退模。 5.7 装配 5.7.1 安装发火元件时,火工装置工作方向上严禁站人。 5.7.2 火工装置装配中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和静电的措施。 5.8 测试 5.8.1 电阻测试时,测量电流应满足3.2.3的要求。 5.8.2 每次测试前均应检查各档位测试电流是否超限,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进行阻值测量。 5.8.3 绝缘电阻的测定按GJB
16、736.61989的规定。 5.8.4 火工装置的测试工作不准与其它安装、测试工作同时进行。 5.8.5 对火工装置进行测试时,产品工作方向上严禁站人。 5.8.6 持续测试电起爆器电阻值的时间不准超过1min。 5.8.7 火工装置的测试应逐一进行,以防殉爆。 5.8.8 对火工装置进行单元测试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 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6.1 试验人员 6.1.1 试验时,应统一指挥并设安全员。 QJ 31982004 56.1.2 试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试验大纲或试验操作细则进行操作。 6.2 试验场地 6.2.1 火工装置在室外进行试验时,应在专门场地进行,
17、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应设置声、光、图示等警示标志。 6.2.2 进行火工装置试验时,应根据试验状况划分危险区、操作区和安全区。 6.3 试件安装 6.3.1 安装火工装置时,应严格控制进入操作现场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 6.3.2 火工装置试件的安装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6.3.3 测试用传感器及其它辅件的安装固定应在火工装置安装前进行。 6.3.4 安装火工装置试件时,应确保火工装置工作方向上不得有人员和贵重设备。 6.3.5 火工装置的安装不准与测试、调试工作同时进行。 6.4 试验 6.4.1 大型试验时必须制定试验大纲,经评审后方可实施。 6.4.2 火工装置试验时,应
18、采用独立的点火电源。 6.4.3 各参试仪器、设备、仪表在使用前,均应对其安全性及准确性进行检查。 6.4.4 不允许使用同一台测试设备或点火电源同时进行两个不相关火工装置的试验。 6.4.5 火工装置接通点火线路前,应检查点火线路,确认点火电源和点火线路断开,方可将火工装置接入带有转接装置的点火线路。 6.4.6 试验时,不允许将电源开关作为向产品供电的控制开关。 6.4.7 进行发火电流、安全电流、抗射频、静电、杂散电流等项试验时,不允许用一个接线板进行两个以上项目的通电试验。 6.4.8 进行加载试验及跌落试验时,操作人员与试验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4.9 火工装置试验前应发出
19、预警信号,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内。 6.5 故障处理 6.5.1 试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时,需立即中止试验,待问题查清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6.5.2 若火工装置单项试验时出现瞎火,应在切断电源5min后再由专人到现场检查。 6.5.3 火工装置参加系统联试出现瞎火时,应切断电源15min后再由专人到现场检查。 6.5.4 拆除故障火工装置时必须有防护措施,并由专人进行。 7 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7.1 总装 7.1.1 进行总装前,应认真核对产品标识,并进行记录。 7.1.2 火工装置应在系统断电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并要求周围不应有产生电磁场的仪器、设备工作。 7.1.3 火工装置的
20、总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内进行,安全区应有明显界限,安全区内应设有静电泄放装置。 7.1.4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火工装置安装现场。 7.1.5 操作人员应熟悉火工装置安装技术文件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7.1.6 火工装置安装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磕碰等危险动作。 7.1.7 有预紧力要求的火工装置,应采用可测量的方法控制预紧力。 7.1.8 在型号电测、环境试验时一般应安装火工装置工艺件。 QJ 31982004 67.1.9 火工装置安装后严禁敲打、切割、打孔等作业。 7.1.10 已安装火工装置的导弹、火箭、航天器等起吊时,必须对吊钩进行绝缘处理,并对吊车接地进行检查,
21、同时暂停其它带电作业。 7.2 测试 7.2.1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测试文件进行操作。 7.2.2 火工装置电测时,周围不应有产生电磁场的仪器、设备工作,并暂停其它作业。 7.2.3 火工装置电测数据异常时,应暂停测试工作,待原因查明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 8 包装、运输、贮存安全技术要求 8.1 包装 8.1.1 包装厂房应清洁,环境温度一般为035,相对湿度一般为20%65%。 8.1.2 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及包装辅助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应清洁、干燥,禁止采用易产生静电、霉菌以及有害气体的材料。 8.1.3 根据产品特性确定产品防护要求,设计产品的单元包装、中间包装和外包装。 8
22、.1.4 火工装置的包装应按GJB 145A1993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8.1.5 电发火元件或装有电发火元件的火工装置,在采取短路措施后,将产品装入金属屏蔽容器内。 8.1.6 发火元件不允许与药剂装入同一包装箱。 8.1.7 火工装置装入包装箱或保险箱内需用干燥的填充物塞满,衬垫材料应具有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8.1.8 在火工装置外包装箱上,应有危险标志,并应标识产品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等内容。 8.2 运输 8.2.1 运输火工装置的车辆,货舱内不准搭乘人员。 8.2.2 运输火工装置的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严禁装载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8.
23、2.3 不同危险等级的火工装置应隔离运输,并按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与时间行驶。 8.2.4 运输火工装置的车辆应由专人押运,严禁在车上吸烟,严格控制火源、火种。 8.2.5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押物品的性能和防护方法,熟悉押运安全知识。 8.2.6 火工装置应装入符合GB 27021990规定的保险箱内运输。 8.2.7 装运火工装置时应尽量降低堆码的重心,并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8.2.8 严禁随身携带火工装置。 8.2.9 火工装置禁止在雷雨天气装卸和运输。装有火工装置的运输车辆遇雷雨时,应停留在远离树木、电线杆的安全地方。 8.2.10 搬运、装卸火工装置时,应轻拿轻放,严防撞击、磨擦、重
24、压、倾斜。 8.2.11 运输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公路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二级以上公路运输车速不大于80km/h; b) 三、四级公路运输车速不大于40km/h; c) 土路运输最大车速不大于20km/h。 空运、水运、铁路运输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QJ 31982004 78.2.12 已安装火工装置的火箭、导弹、航天器等进行运输时,必须对被运输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3 贮存 8.3.1 库房要求 8.3.1.1 火工装置库房应采用轻质屋顶,以泄放发生意外时的爆轰能量。 8.3.1.2 库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保持清洁干燥。 8.3.1.3 库房应有不小于1m的安
25、全通道。 8.3.1.4 库房应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完好。 8.3.1.5 库区内禁止架设临时线路。 8.3.1.6 库房应有有效的防雷击设施,有暴雨和有雷电时,人员不许进入库房。 8.3.1.7 库房应配备无射频危险的报警装置。 8.3.1.8 库房严格做到专人保管,双人双锁,帐物相符。 8.3.1.9 火工装置库房不得存放酸、碱性腐蚀物质及其它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8.3.1.10 产品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交接手续。 8.3.2 存放要求 8.3.2.1 禁止露天存放产品。 8.3.2.2 火工装置必须在包装状态下贮存,库房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火工装置应分别贮存在专用库房或
26、专用屏蔽室内,并标识清楚。 8.3.2.3 库房贮存量不能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贮存限量。 8.3.2.4 失效的产品应及时处理。 9 销毁安全技术要求 9.1 失效的药剂及废弃火工装置应由专人负责,在指定地点销毁,操作应符合GB 67221986的规定。 9.2 从事销毁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发给的作业证。 9.3 销毁作业应有两人以上在专门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应有明显的警示牌及临时存放销毁品的安全场所。 9.4 销毁雷管及发火元件时,每次销毁量不超过规定限量。 9.5 药剂、药柱或炸药索销毁时,不得混入起爆药。 9.6 应优先采用长线式电点火方式销毁废弃火工装置或火炸药。 9.7 用焚烧法销毁药剂、药柱或炸药索时,应铺设一定安全长度的引火物,逆风向点燃。在发火前销毁人员必须进入掩体。 QJ 31982004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航天火工装置安全技术要求QJ 31982004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出版 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邮政编码:100830 北京航标印务中心印刷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2004年12月出版 定价:11.00元 QJ 319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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