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 B 16 画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8972-2012 出口植物检疫出证体系Export certification system for plant quarantine 2012-12-31发布2013-03-01实施唔faj;如g二J飞于七币,:.J需-j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口植物检症出证体系GB/T 28972-2012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总编室:(010)6427532
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X1230 1/16 印张0.5字数9千字2013年2月第一版2013年2月第一次印刷争阜书号:155066. 1-46358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GB/T 28972-2012 目。吕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nternational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制
3、定、发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7号出版物(International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SPM No. 7)(出口验证体系)(ExportCertification System)1997英文版。根据植物检疫证书出口验证制度在我国植物检疫工作中的实施现状和我国对国家标准编制的基本规定,本标准与ISPMNo. 7的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一一删除了原标准中的目录;一一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正、分发等四个部分;删除了原标准的要求概要;重新编写了标准范围;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
4、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夜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枝楠、康林、胡献星、朱水芳、余道坚、王伍。I 矿/fi/ / fJJ / 1J;/j/j/ Jjjj/j 卢卢fj/ / / I /5 / / A二卢二主亏/ / 飞、 -_ GB/T 28972-2012 出口植物检疫出证体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出口植物检疫证书验证的内容。本标准适应于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需要验证的国家植物检疫证书。GB/T 20478-200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旨是国家唯一指构应当:?为的权力51现利益冲突jK货物出口。、工出入境
5、检验检疫机构负有以下事皮a) 建立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管理规范,法律要求和行政规定等各项要求;b) 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出口出证体系管理;c) 明确出证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zd) 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履行如下职能:一一对输入国植物检疫信息进行维护;一一制定生产操作指南,使之符合输入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一一开展货物检查、检测和运输工具查验;一一对货物查验过程中发现的有害生物进行鉴定;一一确认植物检疫程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一一文件的保存和检索;1 GB/T 28972-2012 e) 培训; f) 发出证相关的信息;g) 定期审查现行输出出证体系的有效性;h) 必要时签订
6、双边协议书。6 资源6. 1 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具备能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应建立培训机制或具备培训渠道,使人员具备下列工作经验:a) 能够开展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植物检疫查验工作EM 能够识别植物和植物产品;c) 开展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鉴定;d) 对需要按出证要求进行植物检疫处理的,能开展处理和监管工作;e) 能开展植物检疫出证相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活动;f) 按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制定出证体系、编制证书格式Fg) 必要时对授权人员和出证体系进行审核。除了颁发植物检疫证书以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任命非政府人员履行特定的验证职能。为获得任命,这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
7、的资格和技能,并对出入境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为确保其独立地行使官方职能,他们应受到与政府官员相同的限制,并与工作结果无任何经济利益联系。6.2 关于输入国植物检瘟要求的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并尽可能地保存关于其贸易伙伴输入植物检疫要求的当前官方信息,输出商应当了解输入国当前的输入要求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3 技术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输入国参与植物检疫验证人员提供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足够技术信息,并尽可能地提供关于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足够技术信息,其中包括:a) 它们在输出国国内的发生和分布;b) 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监测、发生和鉴定;c) 必要时提供有害生物的防治情况。6.4
8、 设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保有足够的设备和设施开展检查、检验、货物确认或植物检疫验证程序。7 文件7. 1 植物检疲证书应当使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附件推荐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植物检疫证书应当包括相关货物的足够信息。植物检疫证书不应当提供与植物检疫元关的其他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不应当是元限期的,在时间上(出口之前)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能2 GB/T 28972-2012 保障植物检疫和植物完整所适宜的程度。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中可以包含涉及法律义务相关的免责声明。7.2 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在签发转口货物植物检疫证书之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首先审查原产国签发的原始植物检疫证书,确定与
9、原产国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相比,输入国的检疫要求是否更严、相同或更宽。如果货物重新包装,则不论要求的严格程度如何,都应当另外进行检查。如果货物没有重新包装,则有两种情况,如果要求的严格程度相同或较宽,就无须另外进行检查才日果检疫要求更严,则应当另外进行检查。如果输入国有转口国不能达到的特殊要求(如实地检查),则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必需包括或声明这一特殊事项或能够对样品进行输入国同意的相应实验室检验,才能颁发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如果经常进行转口贸易,原产国和转口国的国家植保组织可以商定达到这些特殊要求的适宜程序。如果转口国不要求有关商品附有植物检疫证书而输入国有这一要求,转口国可通过感观检验或实验室检测
10、来达到这一要求,转口国可以签发常规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括号内注明原产国。7.3 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酌情保存与出证体系相关的各个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主要部分包括:a) 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指令:一控制签发(纸质或电子); 一确定官员签发;一列入附加声明;填写证书处理部分;经证明的修改;填写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签署和发放zb) 关于其他部分的指令:一一行业工作程序;一一抽样、查验和核准程序;一一官方封条/标志安全;一一货物证明、追踪和安全;一一记录保存。7.4 记录通常情况下,本标准提出的所有活动都应保存记录。每份植物检疫证书都应保存一份副本供核查和存档备查。签发植物检
11、疫证书的每批货物都应当酌情保存下列记录:a) 以货物为单位进行的任何检查、检验或其他核准;b) 开展这些工作的人员名单;c) 开展工作的日期;d) 工作结果;e) 所有抽取的样品。对于未达到要求,未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应保存同等的记录。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能够回收一定时间的这些记录,建议用安全的电子储存手段保存NFONlNhmNH益。GB/T 28972-2012 和备份这些标准的记录文件。货物追踪货物及其证书在生产、搬运和运抵输出地的所有阶段都能追踪。如果在出证之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该批货物可能达不到输入国的植物检疫要求时,则应当尽快将此情况通知输入国的植物保护机构。7.5
12、 交流8 输出国内部交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就以下变化情况与有关人员和行业及时联系的程序:a) 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b) 有害生物状况和地理分布;c) 工作程序。对于不符合检疫要求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建立与所有有关行业和验证人员及迅速联系的程序。以便及时解决问题,防止在未采取经批准的补救行动的情况下,再次提交该批货物。8. 1 输出国外部交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a) 与有关国家的植保机构指定的代表交流,讨论植物检疫要求;b) 指定联络点,向输入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不符合要求的情况;c) 与有关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联系,促进统一植物检疫措施并传播技术及管制信息。8.2 审查机制9 体系审查9.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输出验证体系各个方面的效率,必要时,对体系进行修改。违章审查9.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程序,对输入国关于具备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合格通报进行调查。-Jruhp阻MF气-1/55-o daA哇-nu权LA-Ah侵一1有四一专vu一眼凯一批用书一定GB/T 28972-2012 打印日期;2013年3月18日F0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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