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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T 0248.1-1993 出口自行车检验规程.pdf

1、出口自行 车检验规 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bicycles for export SN T 0248.1-93 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了出口自行 车 的抽 样 、 检验 和判定。 本 标 准 适 用于一般自行 车 和 儿 童自行 车 ,特殊 种 类 的自行 车 亦 应 参 照使用。 2引用 标 准 GB 250 评 定 变 色用灰色 样 卡 GB 2828 逐批 检 查 计 数 抽 样 程序及抽 样 表( 适 用于 连续 批的 检 查) GB 2829 周期 检 查 计 数 抽 样 程序及抽 样 表( 适 用于生 产过 程

2、稳 定性的 检 查) GB 3565 自行 车 安全要求 GB T 3566 自行 车 装 配要求 GBl4746 儿 童自行 车 安全要求 ZBYl4 003 越野自行 车(BMX) 的安全要求 QB T 1217 自行 车电镀 技 术 条 件 QB T 1218 自行 车 油漆技 术 条 件 QB T 1219 自行 车 表面 氧 化 处 理技 术 条 件 QB T 1251.1 自行 车 包 装. SN T 0248.2 出口自行 车 零部件 检验规 程 3术语 3.1 检 查 批 与 最大 检 查 批量 本 标 准 规 定的批指 检 查 批。批中的 产 品 应 由成批量生 产 的 结

3、构 类 似、且生 产 条 件和生 产时间 基本相同的 单 位 产 品 组 成。 本 标 准 规 定的自行 车 最大 检 查 批量 为5 000 辆 。超 过 此 数 时 , 则 分批 实 施 检 查 。 3.2 结 构 类 似 产 品 由同一制造 单 位,采用基本相同的 设计 、 结 构 、工 艺 、材料、配套件生 产 的 产 品, 称 为结 构 类 似 产 品。其特 点 是, 对这 些 产 品的一 个 型 号 进 行型式 试 验 所得的 结 果,可 认为对 同 规 格 内 另 外型 号 的 产 品同 样 有效;在交收 检验 中,同 规 格 内 不同型 号 的 结 构 类 似 产 品,可作 为

4、 同一 检 查 批提交 检 查 。 3.3 样 本 单 位 从 批中抽取用于 检 查 的 单 位 产 品, 称 为样 本 单 位。根据不同的 检 查 需要,本 标 准 规 定 检 查 的 样 本 单 位 为 : 辆 、箱、件。 4检 查 的 实 施 本 标 准 规 定出口自行 车 的 检 查 由型式 试验 和交收 检验组 成。 4.1 型式 试验 4.1.1 型式 试验 的依据 型式 试验 按表l 进 行 检 查 ,除非合同或使用 国 法 规 指定采用其他的安全 标 准。 表1 产 品名 称 试验 依据 4.1.2 型式 试验 分 产 品 鉴 定和周期 检 查 。 4.1.3 产 品 鉴 定

5、a. 出口自行 车 必 须 通 过产 品 鉴 定; b. 产 品 鉴 定必 须 依照表l 所列的 标 准逐 项进 行 检 查 。 4.1.4 周期 检 查 4.1.4.1 有卞列情 况 之一 时 , 应进 行周期 检 查 : a. 产 品的 设计 、 结 构 、材料、工 艺 、配套件生 产 厂 有 较 大 变动时 ; b. 合同或信用 证 要求出具商 检证书时 ; c. 出口 产 品 长 期停 产 ,恢 复 生 产时 ; d. 生 产稳 定 时 , 检 查 周期 为 三 个 月。 4.7.4.2 周期 检 查 的 项 目可以根据 质 量情 况 确 定,但下列 项 目 为 必 检项 目: a.

6、制 动 系 统 的 强 度; b. 制 动 性能; c. 把套或把 盖 对 把 横 管的 脱 卸力; d. 车 把部件的 强 度; e. 车 架前叉 组 合件的 冲 击 ; f. 车轮 静 负 荷; g. 驱动 系 统 静 负 荷; h. 鞍座 调节夹紧 强 度; i. 链 条 拉 断 力。 4.1.5 型式 试验 的抽 样检 查 方案 型式 试验 按GB 2829 的 规 定,采用判 别 水平I 或 的一次抽 样 方案。不合格 质 量水平(RQL) 为40 。各 项 目的判 别 水平(DL) 、 样 本大小、判定 数 组见 附 录A 表A1 。 4.2 交收 检验 4.2.1 交收 检验 的

7、 条 件 交收 检验 属 逐批 检 查 。 它 必 须 在生 产 厂 提供商 检 机 构 认 可的 检测实验 室出具有效期 内 合格的型式 试验报 告以及企 业对 提交批自 验 合格 并 出具 检 查 报 告 的基 础 上 进 行。 装 配整 车 所使用的各零件均必 须 符合有 关 的零件 标 准。凡未 经检 查 或 检 查 不合格者不得 装 入整 车 ,必要 时应 抽 查 零件 质 量。 4.2.2 交收 检验 的依据 除合同或使用 国 法 规 另 有 规 定外, 单辆 装 自行 车 按附 录A 表A2 ,散件 装 自行 车 按附 录A 表A3 逐 项进 行 检 查 。 4.2.3 交收 检

8、验 的抽 样检 查 方案 交收 检验 按GB 2828 的 规 定, 单辆 装 自行 车 采用特殊 检 查 水平S-4 的二次抽 样 方案,散件 装 自行 车 的 开 箱 检 查 数 按特殊 检 查 水平S-3 的二次抽 样 方案 确 定,合格 质 量水平(AQL) 如表2 。 一般自行 车 GB 3565 儿 童自行 车 GB 14746 越野自行 车 (BMX ) ZB Y14 003 特殊 种 类 的自行 车 有 关 的 标 准 表2 二次抽 样时 ,可 仅对应 施二次抽 样 的 项 目及相 关 的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 零件的 质 量抽 查 按SN T 0248.2 及有 关 的

9、零件 标 准 进 行。 4.2.4 检 查 的 严 格度按GB 2828 的 规 定 执 行。 4.2.5 交收 检验 的 环 境 交收 检验 的 环 境 应 符合下述要求: a.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在300 6001x 范 围 内 的近似自然光下( 例如二支40W 日光 灯 距 试样700 800mm) 进 行 检 查 ; b. 检 查 视 距 为400 600mm 。 4.3 样 本的抽取 4.3.1 型式 试验样 本的抽取,可以在批的形成中或批形成之后,但要保 证 所得的 样 本能代表本周期的制造技 术 水平。 4.3.2 单辆 装 自行 车 交收 检验样 本的抽取 应 在批形成之后。散件

10、 装 自行 车样 本的抽取可以在批的形成 过 程中,也可在批形成以后。 5检 查 结 果的判 断 5.1 型式 试验结 果的判 断 每 一 项 目,若在 样 本中 发现 的不合格品 数 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 数 , 则 判 该项 目合格;若在 样 本中 发现 的不合格品 数 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 数 , 则 判 该 项 目不合格。 若所有 项 目均合格, 则 判定本次 检 查 合格。 若有一 个 以上( 含一 个) 的 项 目不合格, 则 判定本次 检 查 不合格。 5.2 单辆 装 自行 车 交收 检验结 果的判 断 5.2.1A 类 不合格品的判定 若同一 样 本中有一 个 以上( 含一 个

11、) 的A 类 不合格,也可能 还 有B 类 和( 或)C 类 不合格的 单 位 产 品,或B 类 和( 或)C 类 不合格特 别 密集 并 严 重影 响产 品功能 的 单 位 产 品, 则 判 该样 本 为A 类 不合格品。 5.2.2 不合格批的判定 计 算 样 本中的A 类 不合格品 数 。若: a. A 类 不合格品 数 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 数 , 则 判定 该 批 检 查 不合格。 b. A 类 不合格品 数 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 数 , 则 再分 项 目 计 算B 类 、C 类 不合格品 数 并 进 行判定。若; 有一 个 或一 个 以上的 项 目不合格; 有一 种 或一 种 以上的

12、零件不合格; 则 判 该 批 检 查 不合格。反之,判 该 批 检 查 合格。 5.3 散件 装 自行 车 交收 检验结 果的判 断 分零件、分 项 目 计 算各 类 不合格品 数 并 进 行判定。若; a. 有一 个 或一 个 以上的 项 目不合格; b. 有一 种 或一 种 以上的零件不合格。 不合格分 类 合格 质 量水平(AQL ) 单辆 装 自行 车 散件 装 自行 车 A 类 不合格品 2.5 - B 类 不合格品 4.0 6.5 C 类 不合格品 6.5 10 总 成 检 查 判定 数 组 0.1 0.1则 判 该 批 检 查 不合格。反之,判 该 批 检 查 合格。 6检 查

13、后的 处 置 6.1 型式 试验 后的 处 置 6.1.1 型式 试验 合格后的 处 置 本周期的型式 试验 合格后, 该 型式 试验 所代表的 产 品可以提交交收 检验 。 在本周期 内 ,如 产 品的技 术 条 件有 较 大 变 更,生 产 厂 应 及 时报请 商 检 部 门对变 更部分 进 行 检 查 。 6.1.2 型式 试验 不合格的 处 置 若本周期的型式 试验 不合格, 则 生 产 厂 应认 真 调 查 不合格原因 并 报 告商 检 部 门 ,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能 马 上 纠 正, 则 允 许 用 纠 正后制造的 产 品再次提 交 检 查 。 再次 检 查 时 ,可 仅对 不合格

14、 项 目及相 关 的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 若型式 试验 不合格的原因不能 马 上 纠 正, 则 其代表的 产 品不得再提交型式 试验 或交收 检验 。 6.2 交收 检验 后的 处 置 6.2.1 交收 检验 合格后的 处 置 对 合格批,生 产 厂 在修 复 或替 换样 本中的不合格品后,准予出 运 。 6.2.2 交收 检验 不合格的 处 置 对 不合格批,生 产 厂 在剔除或修 复 批中的不合格品后,允 许 再次提交 检 查 。 再次 检 查 时 ,可 仅对 不合格 项 目和返工 处 理中可能受到 损 害的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如再次 检 查 不合格, 则 不得再申 报 出

15、口 检验 。 7包 装 标 志 7.1 包 装 7.1.1 出口自行 车 的包 装 应 符合QB T 1251.1 。 7.1.2 外包 装 箱的品名、 规 格、 颜 色、 数 量、箱体尺寸、重量等 标 示 应 与 内 容物相符,不得有 误 。 7.1.3 各 种 零件的型 号 、 规 格、 颜 色、配套 数 量等 应 与 合同或 设计 要求相符,不得 错 装 。 7.1.4 应 附有符合合同要求或使用 国 法 规 的 产 品 说 明 书 。 7.2 标 志 除合同 另 有 规 定外,外包 装 箱至少 应 有下列 标 志: a. 产 品名 称 ; b. 产 品的型 号 、 规 格; c. 产

16、品的 颜 色; d. 产 品的 数 量; e. 箱体尺寸( 长 宽 高) ; f. 产 品的毛重、 净 重; g. 必要的 储运标 志、 唛头 ; h. 出口批次 号 。 8检验 有效期 出口自行 车 的 检验 有效期 为12 个 月。 附 录A 抽 样检 查 方案 ( 补 充件) 表A1 自行 车 型式 试验 抽 样检 查 方案 表A2 单辆 装 自行 车 交收 检验检 查 内 容和不合格分 类 表A3 散件 装 自行 车 交收 检 查 检 查 内 容和不合格分 类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DL 各 项 目 样 本大小 判定 数 组 1 制 动 系 统 的 强 度 I n=2 0 ,1 2

17、制 动 性能 I n=2 0 ,1 3 车 把部件的 强 度 I n=2 0 ,1 4 车 架/ 前叉 组 合件 冲 击 强 度 I n=2 0 ,1 5 前 轮负 荷比 I n=2 0 ,1 6 驱动 系 统 静 负 荷 I n=2 0 ,1 7 脚 蹬 动态试验 I n=2 0 ,1 8 鞍座 调节夹紧 装 置 I n=2 0 ,1 9 道路 试验 I n=2 0 ,1 10 其他未列 项 目 II n=2 0 ,1 序 号 检 查 内 容 不合格分 类 1 总 成 检 查 未 装 配的各零件 装 配 时应 能 顺 利到位, 装 配前不得借助工具修整; 装 配后 应 能符合正常 骑 行及相

18、 应车 型安全 标 准的要求,其前、后 轮 中心面相 对 偏差 应 不大于7mm ( 儿 童自行 车为10mm ) n=4 Ac=0 Re=1 2 装 箱 质 量 应 符合7.1.1 、7.1.2 和7.1.3 的要求 A 3 应 符合7.1.4 的要求 B 4 外 观质 量 清 洁 度:箱体表面及 内 装 物 应 洁 净 ,不得有明 显 污 渍 和粉 尘 附 着 C 5 色差度:按GB 250 检 查 ,同一 车 相同配色的同材 质 零件色差 应 不低于4 级 ,不同材 质 零件的色差 应 不低于3 级 B 6 电镀 、油漆、表面 氧 化 处 理件: 应 符合QB/T1217 1219 的要

19、求。 组 装 后自行 车 的外露表面不得有 明 显 缺陷;商 标 、 贴 花 图 案 应 清 晰完整,不得有粘 贴 不良、破 损 及 错 位 现 象 C 7 焊 缝 表面: 应 平整,不得有裂 缝 、 烧 穿、漏 焊 、 错 位等明 显 缺陷 B 8 对 称 件:各 对 称 件 应 与 车 架中心面左右 对 称 , 无 明 显 偏斜 现 象 B 9 装 配 质 量 车 架、前叉及前叉合件: 组 合后前叉 应 回 转灵 活, 无 松 动 B 10 车 把:把立管 插 入前叉立管的深度 应 不小于最小 插 入深度 标记 ,其 调 整量 应 符合 设计 要求 A 11 鞍座:鞍管 插 入 车 架立管

20、的深度 应 不小于最小 插 入深度 标记 ,其 调 整量 应 符合 设计 要求 A 12 中 轴 部件:中 轴 碗 应 平整 计压 入或旋入中接 头 内 , 锁紧 后,中 轴应 回 转灵 活, 无 松 动 ;中 轴锁 母 的 紧 固 扭 矩 应 不小于30Nm B 13 链轮 曲柄: 两 曲柄 应组 装 成一 线 ;中 轴 棍 两 端面 应 与 曲柄外 侧 面 装 平;曲柄 与 车 架平叉的 间 隙 应 不小于2mm 并 不得 与 链 罩 碰 擦 B 14 链 条 :安 装 后, 链 条 应 松 紧 适 宜, 运转灵 活 并 不得有 卡 住、 脱 链 或 与 车 架、 链 罩 碰 擦 B 15

21、 链 罩 :定位 应 正 确 、可靠,不得有松 动现 象 B 16 脚 蹬 : 应 有能 区 分左、右螺 纹 的 标 志,螺 纹应 正 确 并与 曲柄配合良好, 运转应灵 活, 无 松 动 A 17 变 速 装 置: 调 整后的外 变 速 装 置,在 变 速范 围 内 应变 档 正 确 ,倒 转时 不得出 现 脱 链现 象; 内 变 速 装 置 变 速位置 应 清 晰,中 间 不得有空 档 B 18 经 穿 条 校正后的 轮辋 : 径 、 轴 向跳 动 量 应 不大于1.5mm ; 辐 条 平均 张 力 应 不小于300N , 单 根 辐 条 的 张 力 应 不小于150N ; 辐 条 螺 纹

22、头 部不得凸出于 条 母外; 气 门 嘴孔 应 位于 两 大 档 之 间 B 19 轮 胎 与 轮辋 的 组 合:按 标 准 气 压 充 气 , 轮 胎不 应 有明 显 扭 曲、折 皱现 象,存放24h 后,不得有明 显 泄 气 现 象 B 20 轮辋 与 前叉、平立叉之 间 的 间 隙: 应 不小于5mm ,其 两边 相 对 偏差 应 不大于3mm B 21 车轮 : 组 装 后, 应 回 转灵 活、 无 松 动 ;其 紧 固 扭 矩前 轮应 不小于18Nm ,后 轮应 不小于30Nm B 22 制 动 系 统 : 动 作 应灵 活可靠, 闸 皮角度 与 轮辋应 吻合, 经调 整后的 间 隙

23、 应 不大于3mm ;左、右 闸 把 应 能配 对 ,其安 装 位置 应 符合使用 国 的 习惯 B 23 紧 固件: 应 有足 够 的旋合 长 度,以保 证 配合 强 度和不致于在使用中 发 生松 动 B 24 操 纵线 : 应 具有保 证 正常操 纵 的 长 度, 钢绳 与 钢绳 套 间 的 运动应顺畅 ,其尾端 应经钝 化或加有能 承受20N 力的尾套 B 25 支架:支架支起后, 车 把在任意位置 时 , 车 身 应 能停 稳 ,支架定位、 复 位 应灵 活可靠 C 26 泥板:安 装 后,不能有明 显 的 扭 曲 B 27 其他 鸣 号 装 置: 应 保 证 使用 灵 活方便 C 2

24、8 照明 装 置: 应 能正常工作 C 29 反射器: 应 符合合同要求或使用 国 法 规 B 30 锐边 、突出物: 应 符合相 应车 型安全 标 准的 规 定 B附 录 B 批量范 围 、正常 检 查 二次抽 样 方案的 样 本大小 与 判定 数 组 ( 参 考件) 表B1 注: 使用箭 头 下面的第一 个 抽 样 方案。 附加 说 明: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共和 国 家 进 出商品 检验 局提出。 本 标 准由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厦 门进 出口商品 检验 局 负责 起草。 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 苏 志 坚 、李友仁。 序 号 检 查 内 容 不合格分 类 样 本 单 位

25、1 总 成 检 查 :零件各 组 装 部位 装 配 时应 能 顺 利到位, 装 配前不得借助工具修整; 装 配后 应 能符合正常 骑 行及相 应车 型安全 标 准的要求,其前后 轮 中心面相 对 偏差 应 大于7mm ( 儿 童自行 车为10mm ) n=4 Ac=0 Re=1 辆 2 装 箱 质 量: 应 符合7.1 的要求 B 箱 3 清 洁 度:箱体表面及 内 装 物 应 洁 净 ,不得有明 显 污 渍 和粉 尘 附 着 C 箱 4 色差度:按GB 250 检 查 ,同一箱相同配色的同材 质 零件色差 应 不低于4 级 ,不同材 质 零件的色差 应 不低于3 级 B 箱 5 各 种 零件

26、的外 观质 量: 应 符合SN/T0248.2 及有 关 零件 标 准的要求。下列零件 为 必 查 : 车 架、前叉、 车 把、 轮辋 、鞍座、外胎、泥板、 链 罩 、衣架、曲柄,其他零 件采用抽 查 按SN/T 0248.2 件 6 各 种 零件的螺 纹 精度: 应 符合SN/T 0248.2 及有 关 零件的要求。下列螺 纹为 必 查 : 车 架中接 头 螺 纹 、中 轴 部件螺 纹 、前叉立管螺 纹 、前叉合件螺 纹 、 脚 蹬 螺 纹 、曲 柄螺 纹 、后 轴 螺 纹 、 飞轮 螺 纹 ,其他螺 纹 采用抽 查 按SN/T 0248.2 件 7 各 种 零件的精度、 规 格和配合尺寸:

27、 应 符合SN/T 0248.2 及有 关 零件 标 准、 设计图 纸 的要求,下列零件 规 格和配合尺寸必 查 : 车 架、前叉、 车 把、鞍管、 轮辋 、 前、后 轴 、中 轴 、 链轮 曲柄,其精度及其他零伯的精度、 规 格和配合尺寸采用抽 查 按SN/T 0248.2 件 批量范 围 样 本大小 判 定 数 组 AQL=2.5 AQL=4.0 AQL=6.5 AQL=10 单辆 装 自行 车 500 辆 及以下 n 1 =8 n 2 =80 2 1 2 0 3 3 4 - - 501 1200 辆 n 1 =13 n 2 =130 2 1 2 0 3 3 4 1 3 4 5 - - 1201 5000 辆 n 1 =20 n 2 =200 3 3 4 1 3 4 5 2 5 6 7 - - 散件 装 自行 车 500 箱及以下 n 1 =5 n 2 =5- - - - 0 2 1 2 0 3 3 4 501 5000 以下箱 数 n 1 =8 n 2 =8- - - - 0 3 3 4 1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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