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原条造材ZB B 88004一Pole bucklnK 本标准适用于山场和贮木场原条造材,对山场和贮木场原条造材的基本要求、量材设计和造材作业作出具体规定。1 基本要求1. 1 原条生产时必须把枝丫打净、砍平,根部断面要锯齐,不得带有树根。1. 2 枯立木、风折木、火烧木、梢头木等,凡符合原木标准规定的都要造材利用。1. 8 量材设计前,堆集的原条必须拨开。1. 4 造材作业时必须配备撬木工。对弯曲、不稳固的原条,应加垫稳固。1.5 量材设计应由经过培训,熟悉木材标准和术材价格,并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考核合格的木材检验员担任。南方林区收购集体生产的原木,应由经县以上林业部门
2、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木材检验员,对山场量材设计进行指导。1.8 检量使用的尺杆、卡尺、卷尺、弓形尺和蔑尺,一律按米制标准刻度,检量用具要经常检查校正,刻度不准,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Z 量材设计2.1 量材设计时,对原条要采取看、探、敲、量、算、划等办法,正确判断各种缺陷。2.2 量材设计时,要从原条根部至稍部进行,量尺要准确,划线要明显,并留出适当的锯口长度。z.a 树干通直、尖削度小、节子少、材质好以及无病、虫害的原条,应造优质材或长材。凡符合特级原木标准的,应优先造特级原木。2.4 小径原条、多节原条、梢头木,符合直接用原木标准的,应造直接用原木。2.5 原条多节部位,其长级、径级符合加工用
3、原木的,应根据节子的密集程度和尺寸大小,可将节子最多、最大的部位造在一根原木上,如能提高原木等级,则应把节于分造在两根原木上。2.8 腐朽的原条按下列要点进行量材设计。2.6.1 根部腐朽,不够等内材,长度不越过1m的可以截掉,够等内材的视其腐朽程度合理确定造材长度。2.8.2 干部腐朽,应把腐朽部位尽可能地造在一根原木上。2.队梢部腐衍,视其腐朽程度.合理确定材*或截掉。2.1 有虫眼的原条,视其虫眼密集程度,可把虫D&最多的部位造在一根原木上,如能提高原木等级,则应把虫眼分造在两根原木上。2.8 有纵裂或外夹皮的原条,视其纵裂或外夹皮长度,可把纵裂或外夹皮造在一根原木上,如能提高原木等级,
4、则应把纵裂或外夹皮分造在两根原木上。2.9 弯曲原条,应在影响原木等级的弯曲部位下锯,急弯部分,长度不超过1m的应截掉。2.10 扭转纹原条,应尽可能地造不限制扭转纹的原木,如造加工用原木时,应在扭转程度较小的部位下锯。2.11 有外伤或偏枯的原条,应把外伤或偏枯最深部位造在一根原木上。2.12 双丫原条分叉处以F主干2m以上的,可在双丫相连处下锯,双丫部位需劈开另行量材造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88-11-08发布1886-12-01实施121 ZB B 81004-. 或将较细的一根支叉紧靠分岔处镇齐,不得造叉形材。Z.18 一根等外原木上不能带1m等内材。 造材作业8.1 造材工发现量材设计不合理时,应要求量材员重新量材,不得自行改变锯口。8.2 造材时要对线下锯,不得躲包让节.8.8 造材时,锯口偏斜-1:短面航班离不得超过长级公差.8.4 造材时要防止劈裂和锯伤邻木。8.1 严禁用斧头造材。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工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贤、王维章.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