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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1604-1995 商品农药验收规则.pdf

1、GB/T 16041995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在验收中供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技术依据,取样及仲裁。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农药原药及加工制剂产品的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605 商品农药采样方法 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 GB 4838 乳油农药包装 3 验收规则 3.1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均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3.2 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厂址

2、、生产日期、批号、净重、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登记号、商标及使用说明。在产品的内外包装标志方面,应符合农药包装通则的各项要求。 3.3 在保证期内,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有权并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对进货核验并检查所收到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同时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所销售的产品仍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第3.2条中的各项规定,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4 收货单位(销售者,用户)应根据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标志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观察产品是否符合要求,若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交涉。 3.

3、5 收货单位应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采用随机取样进行仲裁检验。 3.6 仲裁检验的取样,一般推荐被检产品包装100件以内,取35件;100200件,取58件;200300件,取810件;3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取1件。取样时,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较低、粒度较粗和包装容器量较大的产品,取包装单位的件数与取样量应适当增加。所取样品经充分混合并缩分,该混合样分装入三个干净的250500mL磨口玻璃瓶中,每个样一般取100250mL(g),用盖章封条以石蜡密封瓶口, 贴上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号、生产日期、等级、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准产

4、证)号、登记号、商标名称及取样日期、地点、取样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取样记录一式三份,内容同上,以备检验,这三份样品及取样记录,一份交用户,一份交供货单位(生产厂或销售者)保存,另一份供仲裁检验。若仲裁检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即为不合格产品。 页码,1/2GB/T 16041995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mM160400j.htm3.7 仲裁检验必须由国家法定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进行。 3.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可通过有关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可根据供需双方的协议经仲裁检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页码,2/2GB/T 160419952006-3-29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mM160400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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