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2002一04-08发布2002-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9-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在无适当的防护
2、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19一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d性皮炎的诊
3、断及处理。2 诊断原则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3 诊断标准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痛或大瘤,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3. 1 在元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4.2 其他处理4.2.1 轻者暂
4、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4.2.2 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1 GBZ 19-200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造用于电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A.2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A.3 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2 NOON-EN阁。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19-2002 国中快法律出版社出版北京市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座4层邮政编码:100037传真:(010)88414115 电话:(010)88414136ot4l4f!f:ft句4Jr印刷中国法律图书公司发行新华书店经销传真:(010)88414897电话:(010)88414899商务网址:/www.chinalaw- * 开本880 x 1230 1116 印张0.5字数6千字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5月第1次印刷定价:5.00元传书号:6503620版权专有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884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