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06 代替GBZ21-2002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photodermatitis 2006-03由13发布2006-10-01实施叶2受严川、民E主EE来013三1-=:1主主三茜rs发布GBZ 21-2006 前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21-2002(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21-2002同时废止。本标准与GBZ2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一修改了标
2、准名称;一-一修改了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补充制定了标准的皮肤光斑贴试验变应原系列。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择。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包钢预防保健中心、包钢职工医院、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7807-87、GBZ21-20020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是指在职业活
3、动中,接触光敏物(如煤焦册青、煤焦油、蓝、氯丙畴及其中间体、苯绕;眩目同等),井受到日光(紫外线)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病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亦可参照使用。2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前日光(紫外线)照射史与临床表现,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皮肤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g3 诊断标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3. 1 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
4、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瘤,常伴有眼结膜炎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晕、乏力、口渴、恶心等,同时具各下列条件方可诊断:3. 1. 1 接触光敏物井受日光紫外线)照射后即发病;3. 1.2 皮损多发生于曝光部位,界限明显;3. 1.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3. 1.4 脱离接触光敏物或避免目光紫外线)照射后,炎症捐退较快,局部常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3.2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损为水肿性红斑,上有小丘王若或水瘤,边缘常不清楚,伴有不同程度的癌痒,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诊断:3. 2. 1 初次接触致敏物后需514天或更久被致敏,致敏后再接触常可在24小时内发病;3.2.
5、2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边缘不清,后可扩展至全身;3.2.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3.2.4 脱离接触后,病程一般历时两周左右,愈后无明显色素沉着;3.2.5 皮肤光斑时试验结果常为阳性(具体操作方法见附录A)。4 处理原则4. 1 治疗原则4. 1. 1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光敏物。4. 1.2 避免接触光敏物及日光紫外线)照射。4. 1. 3 根据病情按接触性皮炎情疗原则对症治疗。4.2 其他处理4.2. 1 严重的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予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紫外线)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1 ) GBz21一20
6、064.2.2 严重的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J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予以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外,可调换工种,避免接触光敏物。5 正确使用本括准的说明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GBZ 21-200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皮肤光斑时试验的操作程序与方法A. 1 适用范围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引起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A.2 试验材料A.2. 1 光惊:具有恒定输出UVAl剿匪累?憾,波长320nm如将呻人工光源均可作为测试光掘,如假弧灯或UVA荧光灯管。A. 3.2将两透光的深色致A. 3. 3 24小日才用50%的MEDA. 3. 4 照射后A.4 反应程度。ph士
7、ph 1+町ph 2十ph 3+ A.5 结果解释A.1。未列入表A.l的需带、抗;j(性记录笔、放皮肤,其上用不如为对照;第二处A.5. 1 若未照射区皮腆茹魄峪而照射医嘱撼启者提示满耀葬在贴试联日性路两处均有反应且程度相同,则考虑为变应性反觑著确提句有反虚挪跚翩翩瞒黯度九础。考岛费变应性和光变应性反应共存。A. 5. 2在皮肤光斑贴试验结班制踊J替身脚幌航验咖瞧常敏感反应、使用不适当光源引起物理性损伤的假阳性反应;低敏横啦宽刮起的假阴性反应.试验部位出现持续性色素沉着等。A.6 注意事项A. 6.1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急性期不宜作皮肤光斑贴试验。在急性期过后2用方可进行试验。A. 6. 2
8、 受试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服用糖皮质激素,皮肤光斑贴试验前3天及受试期间宜停用抗组股类药物。A. 6. 3 皮肤光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A. 6. 4 必须嘱咐受试者,如有强烈不适可随时去掉斑试物,并打电话咨询或找医生给予适当的处理。A. 6. 5 受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抓试验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A. 6. 6 本标准推荐的光变应原仅限于职业活动中常见的光敏物,故对于由其他光变应原所致的光敏反应者,病情仍有可能得不到控制,应尽量避免接触常见光敏物,预防复发。3 GBZ 21一2006表A.l常见的职业性光变应原及其皮肤光斑贴试验浓度编号名称浓
9、度赋形剂对氨基苯甲酸CP-aminobenzoicacid ,PABA) 5% 凡士林2 秘鲁香脂CBalsam Pcru 25% 凡士林3 硫双二氯盼CBithionoD1% 凡士林4 葡萄糖酸恍必泰CChlorhexidine digluconate) 0.5% 凡士林5 盐酸氧丙l察C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c) 0.1% 凡士林6 肉桂醇CCinnamic alcohoD 1% 凡土林7 肉桂醒CCinnamic aldehyde) 1% 凡士林8 盐酸苯海拉明CDiphenhydraminehydrochloride) 1% 凡土林9 丁子香盼CEuge
10、noD1% 凡士林10 硫双对氯盼(Fentichlor)1% 凡士林11 甲醒(Formaldehyde)1% 凡士林12 香nr醇CGeranioJ)1% 凡士林13 六氯双盼(Hexachlorophene) 1% 凡士林14 2-援基-4-甲氧基苯酣(2-Hydroxy-4-methoxybenzophenone) 10% 凡士林15 起基香茅醒(HydroxycitronellaD 1% 凡士林16 异丁子香盼(lsoeugenoD1% 凡土林17 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e、6-MC)1% 凡土林18 葵子腐香(Muskambrette) 1% 凡士林19
11、香料?昆合物CPerfumemix) 6% 凡士林20 盐酸异丙嗦CPromethazinehydrochloride) 1% 凡士林21 四氯水杨酷苯胶(Tetrachlorsalicylanilide,TCS) 0.1% 凡士林22 一澳水杨国先苯腊CTribromsalicylanilide,TBS) 1% 凡士林23 二氧二苯腮CTrichlorocarbanilide,TCC) 1% 凡士林24 一氯苯氧氯盼(Triclosan) 2% 凡士林25 地衣酸CUsnicacid) 0.1% 凡士林4 GBZ 21-2006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 1 本标准适用于
12、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相鉴别。B.2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主要依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接触史、日光(紫外线)照射史和临床表现。B.3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分为光毒性接触性皮炎和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两型,两者临床表现不同,处理原则亦不同。B.4 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鉴别(且表B.l)。表B.1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鉴别光毒性接触性应炎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代表物煤焦沥青、煤焦汹氯丙l臻潜伏期数小时5-14天致敏,再接触24小时内发病人数同样条件下,多数人发病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皮损部位局限于接触部位
13、始发于接触部位,可扩展至全身局部症状烧灼感痛痒感皮损局限性红斑、水肿、7(痕,界限清楚水肿、红斑基础上密集小丘房、小水痛、或有渗出、界线不清色素沉着明显不明显或无B.5 皮肤光斑贴试验适用于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光毒性接触性皮炎。进行皮肤光斑贴试验还可将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与接触性皮炎相鉴别。B.6 皮肤光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光变应原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诊断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但必须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资料等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B.7 某些光敏物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在临床表现难以区分时,不强求分型,可统称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14、,井按职业性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B.8 某些光敏物除能引起光接触性皮炎外,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可按照病情酌情处理。B.9 常见的职业性光毒性物质有:煤焦切青、煤焦油、日丫院、惠、菲、补骨脂素类、苯绕蓝酬、;眩目昆基染料、氯酣睡嚓、氯丙嗦、卤化水杨国先苯胶、氨苯躏胶、异丙嗦、映喃香豆素等。B. 10 有光敏病史和光敏性皮肤病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的作业。5 COON-FNN阂。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1- 2006 罔中IP张:0.75 2006年7月第1版第l次印刷长出版发行:人民卫生出版社(中继线010-67616688)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3区3号楼邮编:100078 网址:http:/ E唰mail: 购书热线:010-67605754 010-65264830 印刷:北京新丰印刷厂经销:新华书店开本:880X 1230 字数:15千字版;欠:2006年7月第1版标准书号.14117. 34 定价:7.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打击盗版举报电话:010-87613394 (凡属印装质量问题请与本社销售部联系退换)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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