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ICS DB34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6392006日本慈姑 2006-12-14 发布 2006-12-14 实施注 1)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4/T639200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要求 . 1 4 实验方法 . 2 5 检验规则 . 2 6 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 3 DB34/T6392006 II 前 言 为了规范无公害食品日本慈姑的生产、控制日本慈姑的食用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确保加工产品出口,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金华
2、萃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解小敏、孙海祖、杨益飞。 本标准于 2006-12-14 日首次发布。 DB34/T6392006 1 日本慈姑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本慈姑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的日本慈姑。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3、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5009.20-2003 食品中有机 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3-20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10-2003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2003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46-2003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要求 3.1 外观质量 本产品表皮无破损、原料新鲜、项芽完好. 3.2 微生物要求 微生物应
4、符合表1规定 表1 微生物要求 项目 单位 指标 菌落总数 个 800 大肠杆菌 阴性 3.3 农药残留量要求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农 药残留量要求 项目 单位 指标 毒死蜱 mg/kg 0.01 甲胺磷 mg/kg 0.02 对硫磷 mg/kg 0.01 DDV mg/kg 0.01 氯氰菊酯 mg/kg 0.04 氰戊菊酯 mg/kg 0.02 溴氰菊酯 mg/kg 0.02 DB34/T6392006 2 表2(续) 农药残留量要求 艾氏剂 mg/kg 0.01 狄氏剂 mg/kg 0.01 异狄氏剂 mg/kg 0.01 4 检验方法 4.1 外观质量检测 目测 4.2 细
5、菌总数的测定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大肠菌群的测定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毒死蜱的测定 按GB/T 5009.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甲胺磷的测定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对硫磷的测定 按GB/T 5009.20和GB/ T 5009.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DDV 的测定 按GB/T 5009.20和GB/ T 5009.145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氯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 5009.110和GB /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GB/T 5009.110和GB /T 5009
6、.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 溴氰菊酯的测定 按GB/T 5009.110和GB /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1 艾氏剂的测定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2 狄氏剂的测定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4.13 异狄氏剂的测定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 项目为:外观质量、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每批出厂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7、) 新厂生产试制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B34/T6392006 3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5.2 批量 每一个发货批次为一个检验批。 5.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一检验批的产品中抽取5个点的最小包装。 5.4 判定规则 有一个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并停止该批产品销售。 6 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按合同规定标注,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标注:单件包装净含量和总数量。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包装材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专用冷藏库内。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