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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 3303-2008 射频同轴继电器通用规范.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FL 1670 QJ 3303 2008 射频同轴继电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radio-frequency coaxial relays 2008 03 17发布 2008 10 01实施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 布 QJ 3303 2008 I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3.1 总则 .2 3.2 材料 .2 3.3 电磁线、同轴线 .2 3.4 接口和结构 .2 3.5 生产过程检验 .4 3.6 筛选 .4 3.7 可焊性 .4 3.8 密封(不带电缆) .4 3.

2、9 绝缘电阻 .4 3.10 介质耐电压 .5 3.11 电性能 .5 3.12 射频特性 .5 3.13 温度冲击 .6 3.14 冲击(规定脉冲) .6 3.15 振动 .6 3.16 稳态加速度 .6 3.17 引出端强度 .6 3.18 磁干扰(当规定时) .6 3.19 线圈寿命 .6 3.20 耐焊接热 .6 3.21 过负载 .6 3.22 盐雾 .6 3.23 寿命 .6 3.24 中等电流 .7 3.25 机械寿命 .7 3.26 耐溶剂 .7 3.27 微粒碰撞噪声检测( PIND) 7 3.28 标志 .7 3.29 玻璃 绝缘 子 .7 3.30 加 工 质 量 .8

3、QJ 3303 2008 II 4 质 量保证 规定 9 4.1 检验 责任 .9 4.2 检验 分类 .10 4.3 检验 条 件 .10 4.4 鉴 定检验 .11 4.5 质 量一致 性检验 .13 4.6 试 验 方法 .17 5 交货准备 34 5.1 防护包装 .34 5.2 装箱 .34 5.3 标志 .35 6 说明事项 35 6.1 预 定用 途 .35 6.2 军 用 零 件 号 .35 6.3 订购 文件中 应明确的内容 .35 6.4 术语 和定 义 .35 6.5 使 用 注意事项 .36 6.6 其他 .37 QJ 3303 2008 III 前 言 本 规范 由

4、中 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 出 。 本 规范 由 中 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 口 。 本 规范 起草单位:贵州航天 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本 规范 主 要 起草人:苏雨露 、 王丽 文、 董俊才 、 余恩波 、 袁 远莲 、 管长 才。 QJ 3303 2008 1射频同轴继电器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 规范规定 了 射频同轴 继 电 器的 技 术 要求、质 量保证 规定和 交货准备。 本 规范 适 用 于 射频同轴 继 电 器 ( 以下简称继 电 器 , 包 括含低 频 触点 的 射频同轴 继 电 器 ) 的研 制 、 生产和验 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中

5、的有 关 条 款通 过 本 规范引用 而成为 本 规范 的条 款 。 凡是 注 日期 的 引用文件 , 其 随后 的 所有的 修改 单 (不 包 含勘误 的内容 ) 或修 订 版均 不 适 用 于 本 规范 ,然而,鼓励根据 本 规范 达成协议 的 各 方研究 是否 可 使 用 这些 文件 的 最新版 本。 凡 不 注 日期 的 引用文件 , 其 最新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范 。 GB/T 191 2000 包装 储运图示 标志 GB/T 4728.7 2000 电 气简图 用 图形符 号 第 7部 分 :开关 、 控制 和 保护器 件 GB/T 5048 1999 防 潮 包装 GB/T

6、 6388 1986 运输 包装 收发 货标志 GB/T 6543 1986 瓦楞纸 箱 GB/T 9846.4 2004 胶合板第四部 分 普通胶合板外观 分 等 技 术条 件 GB/T 12626.2 1990 硬 质 纤维板 技 术 要求 GJB 65B 1999 有 可 靠 性 指 标的 电磁 继 电 器 总规范 GJB 128A 1997 半导体 分 立 器 件 试 验 方法 GJB 145A 1993 防护包装 规范 GJB 360A 1996 电 子 及 电 气元 件 试 验 方法 GJB 546A 1996 电 子 元 器 件质 量保证 大纲 GJB 548A 1996 微电

7、子器 件 试 验 方法 和程 序 GJB 1649 1993 电 子 产 品 防 静 电 放 电 控制大纲 GJB 1941 1994 金 电 镀层 规范 GJB 2118 1994 军 用电 气 和电 子 元 器 件 的标志 GJB 2712 1996 测 量 设 备的 质 量保证 要求 计 量确 认 体 系 GJB 3014 1997 电 子 元 器 件 统计 过程 控制体 系 GJB/Z 105 1998 电 子 产 品 防 静 电 放 电 控制 手册 SJ 2553 1984 波 导 和同轴 元 件 驻 波 测 量方法 SJ 20765 1999 实 验 室 用 28Vd.c.电 感

8、器 总规范 YB/T 025 1992 包装 用 钢 带 3 要求 QJ 3303 2008 2 3.1 总则 继 电 器应 符合 本 规范和 相 应 详细 规范规定 的所有 要求 。本 规范 的 要求 与详细 规范不 一致 时 , 应 以 详细 规范 为 准。 按 本 规范 提交的 继 电 器 , 应 是 经 鉴 定 合 格 的 产 品 。 3.2 材料 3.2.1 通则 材料 应 符合 本 规范 的 规定 。 当 未 指 明确 定 的 材料时 , 应使 用 那 些 能 使 继 电 器 满足 本 规范性能要求 的 材料 。 外部 使 用 的 材料不 应 长 霉 , 应 能阻 燃 。内 部 使

9、 用 的 材料不 应 散 发 出 大 量 足 以 使 密封 外 壳爆炸 的 气体, 不 应使 继 电 器的 触点或 其他零 部 件 被污染 而 对 继 电 器 寿命和可 靠 性产生 有 害影响 , 在经受 本 规范规定 的任 何 试 验时不 应 形成 载流 通 道 。 不 应使 用 棉 纤维或 木粉填充 材料 。 外 露的 陶瓷表面 应 上 釉 。 无论 任 何 用 途 ,均 禁止 使 用 硅酮 或 硅酮 化 合 物 , 任 何 使 用材料 的 接 收或 认 可 ,均 不能 理解 为 对 成 品 的保证 接 收 。 3.2.2 金属 3.2.2.1 通则 金属 应 耐 腐蚀 , 也 可 经 过

10、电 镀 或 加 工 处理 达 到 耐 腐蚀 要求 。 除 触点外, 禁止 使 用 镁 或 镁 合 金 。 3.2.2.2 电镀层 电 镀层 应 符合下列 规定 : a) 内 外部 零 件 表面 不 应 镀锡 , 只 有 铅 的 含 量 至少 为 3%时 才 可 使 用 锡 铅镀层; b) 继 电 器的内 外部 零 件不 应 镀锌; c) 继 电 器的内 外部 零 件不 应 镀镉 。 3.2.2.3 不同的金属 当不同 的 金属相互直 接接 触 使 用时 , 应 具 有防 止 电 解 和 腐蚀 的 措施 。 能 导 致 活 性电 解腐蚀 (特 别 是 黄铜 、 紫铜 或 钢与铅 或 铝 合 金

11、的 接 触 使 用) 的 不同 金属 不 应 接 触 使 用 。 但 应 对 不同 的 基 体 金属进行 金属喷 涂 或 电 镀 ,以 提 供 相 同 或合适 的 接 触 表面 。 不同 的 金属 的 接 触 应 符合 6.4.3的 规定 。 在 气 密 式 密 封 情况 下, 底座 与 罩 壳 之间 的 电 位 差 应 小 于 0.25V。 3.2.2.4 回收、再生和环保材料 应 尽 可能 采 用能 满足 或 优 于 工 作 和 维修 要求 的 可 回 收 、 再 生和 环 保 材料 ,以 提 高 经 济效益 、 降 低 寿命 周 期 内的 费 用 。 3.3 电磁线、同轴线 使 用 的

12、电磁线 、同轴线 应 能 使 继 电 器 满足 本 规范规定 的 要求 。 3.4 接口和结构 3.4.1 通则 继 电 器的 接口和结构 , 例如 , 重 量 和 尺寸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4.2 外壳 3.4.2.1 除 另 有 规定 外,外 壳与 触点或 线圈 之间 不 应有 电 气 连 接 , 但 外 壳 可 以 作 为 磁 路 的一 部 分。 3.4.2.2 当 有 规定时 , 应 配 有 继 电 器 外 壳 接 地 的装 置 。 3.4.3 射频支路的工作频率 继 电 器 射频 支路 的工 作 频 率 范围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QJ 3303 2

13、008 3 a) 单 线圈引出端 b) 双 线圈引出端 X2 X2 X1 Y2 Y1 X2 X1 X1 X2 Y1 X1 Y23.4.4 标称阻抗 继 电 器的标 称 阻 抗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4.5 密封方法 继 电 器应 经 过干 燥 、 排 气, 再 充 入 保护 气体, 进行 全熔 焊密封 。 如果采 用 附 加密封剂 , 则 应 符合 下列 特性要求 : a) 不能 超 出 玻璃 绝缘 子 表面 之 上 的 引出端 外 露 长 度 的 20%; b) 可 存 在 密封剂 操作 过程中 自 然形成 的 痕迹颜色 ; c) 所 采 用 的 附 加密封剂 应 能 形成

14、 在 继 电 器 各 种环境 下 持久 的 不 导 电、不 脆裂 的 密封 层 。 3.4.6 触点 触点 额 定负载和 触点 组数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除 另 有 规定 外,触点 应 能 在 本 规范规定 的 各 种 环境 条 件 下 连续承 受 最大 额 定电流 , 并 能 闭 合 和 断 开 规定 的 额 定电流 。 3.4.7 线圈 3.4.7.1 通则 线圈 与 支架 、 触点及外 壳 之间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电 气 绝缘 。 线圈电阻和线圈 额 定电压( 或 电流) 应 符 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除 另 有 规定 外, 线圈 的 设计 应保证 线圈 在

15、 最大 额 定电压( 或 电流)和 最 高 温度 下 能 连续 工 作 。 3.4.7.2 引出端标志 当 有 规定时 , 采 用 一 个颜色易 于 辩 认 的玻璃 绝缘 子 作 引出端( X 1 )( 若 适 用 , 正极 ) 的标志 , 见 图 1。 图 1 继电器线圈引出端的符号和标志 3.4.7.3 自保持继电器 双 线圈 自 保 持 继 电 器的 设计 应保证 在 两个 线圈同时 激 励 时 , 其 触点 不 应 处 于 中 位 状 态( 即常闭 和 常 开触点均 断 开 ) 。 继 电 器应 按 3.6和 3.11.7规定 进行 筛选 , 规定 的 释 放 值 (电压 )和 释 放

16、 时 间 不 适 用 于 自 保 持 继 电 器。 3.4.8 电路图 详细 规范规定 的 电 路 图 应 是 引出端 视 图 。 电 路 图符 号应 符合 GB/T 4728.7 2000的 规定 。 对 于 无 方位标 记 的 继 电 器 来 说 , 其 详细 规范规定 的 电 路 图 应使 继 电 器标有 电 路 图 的 正 面 保 持向 上 ,然后 使 继 电 器 围 绕 一条 通 过电 路 图 的 水平 轴线 向离 开观 察者 的方 向 旋转 , 直至 底座 引出端 面对 观 察者 ,这 时 每 个 引出端 即 处 于 电 路 图 所 示 的位 置 上 。 QJ 3303 2008

17、4 3.4.9 安装件 安 装 支架 应 是继 电 器 外 壳 整 体 的一 部 分 , 应 牢固 地 装 接 在 继 电 器 上 , 防 止 继 电 器 与 安 装 支架之间 产生 位 移 。 3.4.10 引出端 3.4.10.1 通则 引出端 应 符合 本 规范 的 规定 。 当焊料热 浸渍 工 艺 经 批 准 时 , 承 制 方 可 提 供 热 浸渍 焊料引出端 。 热 浸 焊料引出端可 比 规定 的 最大 尺寸 多 0.05mm。 3.4.10.2 焊钩式引出端 焊 钩 式 引出端 应 设计 为 能 容 纳 两 根导 线 , 每 根导 线 应 能 承 受与 其 端接 的 触点或 线圈

18、 的 最大 额 定电 流 。 3.4.10.3 线状引出端 线 状 引出端 的 设计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4.10.4 插入式引出端 插 入式 引出端 应 符合 规定 的 排 列 和 尺寸 要求 。 继 电 器的 安 装 结构 应由一 辅助安 装 件 来承 受 继 电 器 的 全 部 重 量 并 提 供 安 装 稳定性 ,而 不 应 用电 气 引出端 作 固 定 装 置 。 插 入式 引出端 应 镀 1.3 m至 3.8 m 厚 的 镍 之 后, 再 按 GJB 1941 1994规定 的 2型 A级 规定 镀金 。 3.4.10.5 射频引出端 射频引出端 的 设计 应

19、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4.11 二极 管 内 部 装有 二 极 管 的 继 电 器 不 考虑 其 静 电 放 电 的 敏 感 度 。 但 当 二 极 管 不 作 为 线圈 回路 的一 部 分 或 内 接 到 线圈时 , 则 二 极 管 可能 对 静 电 放 电 敏 感 。 在 这 种情况 下, 二 极 管 应 按 4.1.4规定 的 要求 进行处理 。 承 制 方 也 可 自 行 决 定 , 按 GJB 548A 1996中 方法 3015把 电压 变更 为 16 000V, 对 内 部 使 用 的 二 极 管 进行 试 验 , 则不 必执 行 4.1.4规定 。 3.5 生 产

20、过程检验 生产过程检验中 对 二 极 管 应 进行 筛选 , 承 制 方应 制 定 一 个 经 鉴 定机构 批 准的 二 极 管 筛选 工 序 。 这 个 工 序 至少 应包 括 在 不 低于 125 下 进行 不 少 于 24h的 老炼 , 可 参照 GJB 128A 1997的有 关 规定 。 此 工 序 应 在 运 行 试 验 之 前 进行 。 3.6 筛选 3.6.1 内部潮湿 除 另 有 规定 外, 绝缘电阻测 量 值 不 应 小 于 10 000M 。 3.6.2 运行 继 电 器 在 循 环 过程中 ,触点 失 效 监 测 仪监 测 水平 为 : 循 环 过程接 触 电阻 应 不

21、 大于 100 , 断 开触 点 间 的 开 路 电压 应 不 低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95%。 3.7 可 焊性 焊接 式 引出端 被 浸渍 的 表面 , 至少 应有 95%的 表面 积 被 覆盖 上 一 层 连续 的 新 焊料 层 。 3.8 密封 ( 不 带 电 缆) 空 气 漏 率 不 应 超 过 1 10 3 Pa cm 3 /s。 3.9 绝缘 电阻 QJ 3303 2008 5 除 另 有 规定 外, 绝缘电阻不 应 小 于 10 000M 。 高 电 平 寿命 试 验 后, 绝缘电阻不 应 小 于 1000M 。 3.10 介质耐 电 压 漏 电流不 应 超 过 100 A。

22、 高 电 平 寿命 试 验 后, 在 正常 大气 压 或低气 压 下 的 介质耐电压 试 验 值 至少 应 为 初始 值 的 75%。 3.11 电性 能 3.11.1 线圈电阻 或 线圈电 流 3.11.1.1 线圈电阻 线圈电阻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11.1.2 线圈电 流 带 有 线圈 瞬 态 抑 制或 反 向 保护 二 极 管 的 继 电 器 , 其 线圈电流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11.2 静态 接触电阻 除 另 有 规定 外, 直 流 触点 的 静 态接 触 电阻不 应 超 过 0.05 (不 包 括 引线电阻) 。 3.11.3 规 定 的

23、动 作 或 自保持 /复归 、保持和 释放 电 压 规定 的 动 作 或 自 保 持 /复 归 、 保 持 和 释 放 电压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注: 对 于 电磁 继 电 器 ,激 励 量 通 常 为 电压 , 因此 采 用 输 入 电压 作 为 激 励 量。 如 一 继 电 器 采 用电流 激 励, 用 “ 电流 ” 代替“ 电压 ” 。 3.11.4 动 作和 释放时间 3.11.4.1 通则 动 作 和 释 放 时 间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对 于 具 有 多 组 触点 的 继 电 器 , 在 每 组 动 作 和 释 放 时 间 的 测 量 过程中 , 从

24、 最 快 动 触点 闭 合 至 最 慢 动 触点 闭 合 之间 的 时 间差 不 超 过 1ms。 动 作 和 释 放 时 间 不 包 括 触点 回 跳 时 间 。 释 放 时 间 不 适 用 于 自 保 持 继 电 器。 3.11.4.2 先断后合 对 于 具 有 多 组 触点 的 继 电 器 , 动 触点 在与 所有 闭 合触点 断 开 前不 应 与 任 何 断 开触点 闭 合 。 此 规定 适 用 于继 电 器任一 状 态 。 3.11.5 触点回 跳 除 另 有 规定 外,触点 回 跳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1.5ms。 3.11.6 线圈 瞬态抑制 和二极 管 阻 断完好 性 3.

25、11.6.1 线圈 瞬态抑制 (适 用 于 带 有 线圈 瞬 态 抑 制 二 极 管 直 流 工 作 的 继 电 器 ) 继 电 器 线圈产生 的 反 电动 势 不 应 大于 详细 规范 给 出 的 规定 值 。 3.11.6.2 二极 管 阻 断完好 性 (适 用 于 带 有 反 向 保 持 二 极 管 直 流 工 作 的 继 电 器 ) 漏 电流不 应 超 过 详细 规范 给 出 的 规定 值 。 3.11.7 中位筛选 (仅 适 用 于 自 保 持 继 电 器 ) 自 保 持 继 电 器应 符合 详细 规范 的 规定 。 3.12 射频 特 性 3.12.1 电 压驻波比 电压 驻 波

26、比 应 不 超 过 详细 规范 给 出 的 规定 值 。 3.12.2 插入 损耗 插 入 损耗 应 不 超 过 详细 规范 给 出 的 规定 值 。 QJ 3303 2008 6 3.12.3 隔离度 工 作 的位 置 与 其他任 何 位 置之间 的 隔 离 度 应 不 小 于 详细 规范 给 出 的 规定 值 。 3.12.4 射频 功 率 传输容量 以 额 定 平 均 功 率 和 以最大 峰 值 功 率 通 过 继 电 器 时 , 应 无 击 穿 、 烧伤 或 飞弧 迹 象 。 每 项试 验 后, 插 入 损耗 应 符合 3.12.2的 规定 , 隔 离 度 应 符合 3.12.3的 规

27、定 。 除 非 另 有 规定 , 不 应 要求 继 电 器 能 进行 射 频 功 率 转换 。 3.13 温度冲击 在 每 个极 限 温度 下, 绝缘电阻 , 规定 的 动 作 或 自 保 持 /复 归 、 保 持 和 释 放 电压 , 动 作 和 释 放 时 间 应 分 别 符合 3.9,3.11.3、 3.11.4的 要求 。 温度冲击 后, 应 无表面 破 裂 、 缺块 或 剥落现象 , 介质耐电压 应 符 合 3.10的 要求 。 3.14 冲击( 规 定脉冲) 除 另 有 规定 外, 闭 合触点 的 断 开 不 应 超 过 10 s, 断 开触点 的 闭 合或 桥 接不 应 超 过

28、1 s, 也 不 应 有 机械 或 电 气 损坏现象 。 3.15 振动 除 另 有 规定 外, 闭 合触点 的 断 开 不 应 超 过 10 s, 断 开触点 的 闭 合或 桥 接不 应 超 过 1 s, 也 不 应 有 机械 或 电 气 损坏现象 。 3.16 稳态加速度 除 另 有 规定 外, 当线圈 两 端 无 电压时 ,继 电 器 触点 应保 持 在 去 激 励 状 态 。 当线圈 两 端加电压时 , 继 电 器 触点 应保 持 在 激 励 状 态 。 自 保 持 继 电 器 无 线圈电压时 , 应保 持 在 各 自 的保 持状 态 。 不 应有 结构 损坏 或 其他 会损 害 继

29、电 器工 作 的 损坏现象 。 3.17 引出端 强度 引出端不 应有 松 动 或 断裂 现象 , 也 不 应有其他 对 继 电 器 正常 工 作 会 产生 有 害影响 的任 何 损坏现 象 。 引出端 弯曲 不 应 视 为 损坏 。 3.29中 玻璃 绝缘 子 判 据 不 适 用 于 本条。 3.18 磁 干扰(当 规 定时) 规定 的 动 作 或 自 保 持 /复 归 、 保 持 和 释 放 电压 应 符合 3.11.3规定 。 3.19 线圈 寿命 3.19.1 通则 不 允许 出 现损坏现象 。 3.19.2 线圈 耐久 性 线圈电阻 应 符合 详细 规范规定 。 3.20 耐 焊接

30、热 不 应有 对 继 电 器 正常 工 作 可能产生 有 害影响 的 损坏 。 3.21 过负载 闭 合触点 间 的 电压 降 不 应 大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5%; 断 开触点 间 的 电压不 应 小 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95%,外 壳对 地 的 熔断 器应保 持 电 气 连 接性 。 3.22 盐雾 不 应有 因 腐蚀 而 引 起的 断裂 、 破 裂 、 掉片 、 表面 剥落 或 基 体 金属 的 裸 露 现象 。 3.23 寿命 QJ 3303 2008 7 对 于低 电 平 试 验 , 除 另 有 规定 外,触点 失 效 监 测 仪 的 监 测 水平 应 大于 100 ;对 于

31、高 电 平 试 验 , 触点 失 效 监 测 仪 的 监 测 水平 不 应 大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5%, 断 开触点 间 的 电压不 应 小 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95%。 除 另 有 规定 外, 循 环之 后 的 静 态接 触 电阻不 应 大于 规定 的 初始 接 触 电阻 的 两 倍 , 不 应 出 现 机 械 或 电 气 失 效 。 以下 情况 均 构 成 一 次 失 效 : 触点 熔 接 ; 接 通 、 承 载 或 断 开 负载 失 效 ; 连 接 外 壳与 负载 系统 接 地 端 或 中线 的 熔断 器 失 效 。 不 符合 鉴 定机构 批 准的 失 效 确 认 程 序而 显

32、示 失 效 的 继 电 器 可 重 新 进行 试 验 。 在 寿命 试 验 后 的 测 试 中 , 二 极 管 的 失 效 应 构 成 失 效 。 3.24 中等 电 流 在 循 环 过程中 , 除 另 有 规定 外, 闭 合触点 间 的 循 环 过程接 触 电阻不 应 大于 3 , 断 开触点 间 的 电 压不 应 低于 所 加负载电压 的 95%。 循 环 后 在室 温( 25 ) 下 测 量的 静 态接 触 电阻 应 不 超 过规定 的 极 限 值 。 中等电流不 应 视 为 一 种 低 电 平 或 高 电 平 触点 负载 额 定 值 。 不 应 出 现 机械 或 电 气 失 效 。 以

33、下 情况 均 构 成 一 次 失 效 : 触点 熔 接 ; 接 通 、 承 载 或 断 开 负载 失 效 ; 连 接 外 壳与 负载 系统 接 地 端 或 中线 的 熔断 器 失 效 。 不 符合 鉴 定机构 批 准的 失 效 确 认 程 序而 显 示 失 效 的 继 电 器 可 重 新 进行 试 验 。 在 此 后 的试 验中 , 二 极 管 的 失 效 应 构 成 失 效 。 3.25 机械寿命 循 环 后, 绝缘电阻和介质耐电压 应 符合 规定 的 极 限 值 , 动 作 和 释 放 时 间 不 应 超 过规定 的 极 限 值 的 120%。 循 环 后, 不 应有 机械 或 电 气 失

34、 效 。 连 接 外 壳与 负载 系统 接 地 端 或 中线 的 熔断 器 失 效 均 构 成 一 次 失 效 。 承 制 方的试 验 系统 应有保证 完 成 所 要求 的试 验 循 环 次 数 的 能 力 。 3.26 耐溶剂 标志应保 持 清晰 。 不 适 用 激 光 或 蚀 刻 标志。 3.27 微粒碰撞噪声检测( PIND) 当 有 规定时 ,继 电 器 按 4.6.23规定 进行 试 验时 , 不 应 存 在 自 由 活 动 的 微粒 污染物 。 3.28 标志 3.28.1 通则 继 电 器应 按 GJB 2118 1994和 GB/T 4728.7 2000规定 进行 标志 ,

35、应标有 下列 内容: a) 军 用 零 件 号 ; b) 线圈 额 定电压 或 电流 ; c) 线圈电阻 或 线圈电流 ; d) 触点 额 定 值 : 当规定 多 种 负载时 , 应标 出 最大 直 流阻性负载 额 定 值 ; e) 电 路 图 ; f) 引出端 标志 ; g) 承 制 方 商 标 和 日期 。 3.28.2 最少 标志 当 有 规定时 , 由 于 标志 部 位 太 小 , 不可能 按 3.28.1规定 进行 标志 时 , 则 至少 应标有 产 品 型 号 、规 格 、 批 次 号 、电 路 图 和 商 标。 3.29 玻璃 绝缘 子 玻璃 绝缘 子 可 以 有 轻 微 的 不

36、规则 缺 陷 , 如 气 泡 、 掉片 和 裂 纹 。 这些 缺 陷 能 否 接 收, 应 以图 2和 下 列 规定 为 依 据 : QJ 3303 2008 8 a) 表面 气 泡 的 直 径 不 超 过引出端 与相 应 底座 金属 间 径 向 距 离 的一 半 ( 对 于气 泡群 , 应 采 用 气 泡 群轮廓 直 径 ) ,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b) 环 形 裂 纹 在 玻璃 中 自 始 自 终 的 弧 度范围不 超 过 135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见 图 2a) ; c) 径 向裂 纹 的 长 度不 超 过引出端 至 环 形 的 底座 金属 间 距 离 的 四 分 之 三

37、 ,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见 图 2b) ; d) 切 向裂 纹 若 限 于 同 一 环 带 区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见 图 2c) ; e) 完 全环绕 引出端 的 弯 月 形 裂 纹 和 掉片 , 如 符合下列 规定 ,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1) 弯 月 形 裂 纹 和 掉片 不 超 过引出端 至 环 形 底座 金属 间 距 离 的 二 分 之 一的 范围 ; 2) 弯 月 形 裂 纹 和 掉片 不 超 过引出端 至 环 形 底座 金属 间 距 离 的 四 分 之 一的 范围 , 另 有 部 分 弯 月 形 裂 纹 和 掉片 不 超 出引出端 至 环 形 底座 金属 间

38、距 离 的 四 分 之 三 的 范围 , 但 其所 跨 弧 度不 超 过 180 ( 见 图 2d) ; f) 内 部气 泡 的 直 径 不 超 过引出端 至 环 形 底座 金属 间 距 离 的 三 分 之 一的 范围 , 则 认 为 可接 收 。 以 上 各 项应 放 大 至 10倍 进行 检 查 。 在 有 争 议 的 情况 下, 所有 继 电 器应 符合 相 应的 绝缘电阻、介质 耐电压和密封性要求 ,而 不 考虑 玻璃 绝缘 子 是否 可接 收 。 以 上 要求不 适 用 于 经 B组 和 C组 检验 后 的 继 电 器。 3.30 加 工 质量 继 电 器应 采 用能 保证 质 量一

39、致的方法 进行 加 工 , 零 部 件 应 无 碎 裂 或 错 位 , 无 锋利 的 棱边 或 毛刺 , 也无 其他 影响 寿命、 使 用性 及外观 的 缺 陷 。 注: 虚 线 表 示 将 引出端 至 环 形 底座 金属 间 的 径 向 距 离 等 分所 形成 的 环绕 引出端 的 同轴 环 带 区 。 图 2 检验 辅助 图 接 收 拒 收 135 a) b) c) d) 180 180QJ 3303 2008 9 4 质量 保 证 规 定 4.1 检验 责任 4.1.1 合 格责任 所有 产 品 应 符合 本 规范 第 3章 和 第 5章 的所有 要求 。本 规范中规定 的 检验 应 成

40、为 承 制 方 整 个 检验 体 系 或 质 量 大纲 的一 个组 成部 分。 若 合 同中 包 括 本 规范 未 规定 的 检验要求 , 承 制 方 还 应保证所提交 验 收 的 产 品符合合 同要求 。 质 量一致 性 抽样 不 允许 提交明 知 有 缺 陷 的 产 品, 也 不能要求 订购方 接 收 有 缺 陷 的 产 品 。 4.1.2 质量 保 证大纲 4.1.2.1 通则 承 制 方 对 符合 本 规范 的 产 品 应 按 GJB 546A 1996规定 建 立 和 维 持 质 量保证 大纲 。应 经 鉴 定机构 审查 合 格 , 作 为 鉴 定 合 格 和 鉴 定 合 格 资 格

41、 保 持 的 先 决 条 件 。 4.1.2.2 可 追溯 性要求 承 制 方应 建 立 一 个 利 用 标 定 批 日期 代 码 体 现 可 追溯 性 的 程 序 。 以下为 一 个 材料、 元 器 件和 部 件可 追溯 性要求 的 清 单: a) 带 批 号的 底座 、 触点部 件 : 1) 静触点或 动 触点 ( 一 个 触点 可 以是 单 独 一 个 簧片 , 也 可 以是 一 个 簧片 和 一 个 触点 圆头 组 成 ) ; 2) 带 有 批 次 代 码 的 底座 , 该 底座 中 有玻璃 绝缘 子 与金属 封焊 的 引出端 ; 3) 复 原弹簧 ( 适 用时) ; 4) 带 有 批

42、 次 代 码 的 二 极 管 ( 适 用时) ; 5) 磁 钢 ( 适 用时) 。 b) 带 批 次 号的 驱 动 部 件 : 1) 带 批 次 代 码 的 线圈 ; 2) 衔铁 部 件( 包 括 驱 动机构 ,适 用时) ; 3) 带 有 批 次 代 码 的 二 极 管 ( 适 用时) ; 4) 磁 钢 ( 适 用时) 。 4.1.3 统计 过程 控 制( SPC) 承 制 方应 按 GJB 3014 1997规定 建 立 统计 过程 控制体 系 ( SPC) , 作 为 承 制 方 按 GJB 546A 1996 建 立 的 质 量保证 大纲 的 组 成部 分 , 并 经 鉴 定机构 审查

43、 合 格 , 应 作 为 鉴 定 合 格 和 鉴 定 合 格 资 格 保 持 的 先 决 条 件 。 4.1.4 静 电 放 电 ( ESD) 控 制 承 制 方 在 继 电 器的 生产 制 造 和( 或 ) 试 验过程中 , 应 对 静 电 放 电 敏 感 的 元 器 件和( 或 )材料 进行 处理 。 承 制 方应 按 GJB 1649 1993和 GJB/Z 105 1998规定 制 定和 执 行 ESD控制大纲 。 对 静 电 放 电 敏 感 的 元 器 件 或 材料 进行 操作 的所有 承 制 方 , 应 经 鉴 定机构 审查 合 格 , 作 为 鉴 定 合 格 和 鉴 定 合 格

44、资 格 保 持 的 先 决 条 件 。 此 大纲 至少 应注明 ESDS元 器 件和 最 终 产 品 、 设 备 、 训练 、结构 保护 、 操作 程 序 、 标志 、 洁净 处理 、 贮 存 、 包装 和质 量保证 等 。 4.1.5 试 验 设备 和 检验 设 施 QJ 3303 2008 10 承 制 方应 具 有 足 够 准确 度、质 量 和 数 量的试 验 设 备 、测 量 设 备 和检验 设施 以 便 进行 所 要求 的 检 验 , 应 按 GJB 2712 1996规定 建 立 并 维 持 计 量 校 准 系统 ,以控制 测 量 和 试 验 设 备的准确 度 。 4.2 检验 分

45、类 本 规范中规定 的 检验 分类 如 下 : a) 鉴 定检验 ; b) 质 量一致 性检验 。 4.3 检验 条 件 4.3.1 通则 除 另 有 规定 外, 所有 检验 都 应 在 GJB 360A 1996中规定 的 “ 试 验 的标准 大气 条 件 ” 下 进行 。所 有 检验 也 可 以 在 符合 生产 实 际 的 环境 条 件 下 进行 。 4.3.2 电 源 除 另 有 规定 外, 在 110%的 规定 试 验负载电流 下, 电 源调 整 率 应 不 大于 10%。 直 流电 源 的 纹 波 电 压 应 不 大于 5%。交 流电 源 的 频 率 变 化应 在 规定频 率 的 1

46、%之 内 , 并 且 应 是 正 弦 波 , 其波 形 系 数 在 0.95 1.25之间 。 4.3.3 接 地 除 另 有 规定 外, 直 流电 源 的 负 极 应 接 地 , 单 相 交 流电 源 的一 极 应 接 地 , 三 相 交 流电 源 的 接 地 端 应 接 地 。 4.3.4 试 验时 的 负载 条 件 被 试 继 电 器的 线圈 所 接电 源 应 与 负载电 源 相 隔 离 。 被 试 继 电 器的 负载 应分 别与 每 个 静触点 相 连 接 。 负载电 源 的 极 性可 任 选 。 被 试 继 电 器的 动 触点 可 与 负载电 源 的 正极 或 负 极 相 连 接 。

47、 除 介质耐电压 外,凡 触点 加负载 并 进行 循 环 的所有试 验 , 都 应 在 继 电 器的 外 壳与 电 源 的 接 地 端 或 中线 之间连 接 一 通 用 熔断 器 的条 件 下 进行 。 熔断 器的 额 定 值 最大为触点 负载 的 5%, 但 不 得 小 于 100mA。 如果 继 电 器的 触点 负载规 定 为外 壳 不接 地 的 额 定 值 , 其 额 定 值 试 验可 在 外 壳与 电 源 接 地 端 之间 电 气 绝缘 的 情况 下 进行 。 4.3.5 测 试设备 除 另 有 规定 外,继 电 器 测 试所 用 的 设 备 加 到 触点 的 负载 , 在 6V( 直

48、 流 或 交 流 峰 值 ) 最大开 路 电压 下 应 不 超 过 10mA(阻性) 。 4.3.6 环 境 温度 试 验时 继电器的安装 当 继 电 器 按 4.6.14(线圈寿命)规定 进行 试 验时 , 可 按 下列 要求 安 装 在 一 块 散 热 器 上 : a) 按 正常 安 装方法 , 将 每 只 继 电 器 安 装 在 一 块厚 度 至少 为 1.59mm厚 的 铝 质 散 热 器 上 。 散 热 器 的 设计 应 能 使 每 只 继 电 器位 于 其 正 方 形 平 面 的 中 心 , 该 正 方 形 平 面 的 总 面 积 ( 两 面 ) 应 为继 电 器 外 表面 积 (

49、 包 括 安 装 部 分 ) 的 8倍 。 无 安 装 件 的 继 电 器应 用 一条 宽 6.35mm, 厚 度 最大为 0.38 mm的 金属 带 固 定 在散 热 器 上 。 散 热 器 组 装 件可 采 用 麻 或 其他 非 导 热材料 悬挂 。 悬挂 线 不 得 构 成 散 热 器 ; b) 控制 箱内 温度 应保 持 在 规定 的 极 限 环境 温度 下 。 4.3.7 电 源 施 加 方法 对被 试 继 电 器 加线圈电 源 , 应 将 正极 加 到 有 色 标的 引出端(当 适 用时) ,或 加 到 编 号 较 小 的 引出 端(当不 采 用 色 标 时) 。 对 于 双 线圈 继 电 器 , 应 将 每 一 个 线圈 作 为 工 作 线圈 分 别进行 试 验 ;对 于 自 保 持 继 电 器 , 应 在 每 一 个 工 作状 态 下 分 别进行 试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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