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 100 B 17 道吕中华民和国国家标准GB/T 22497-2008 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GJrain and oH storage- Fumigants appHcation guideDine 2008-11-04发布2009-01-20实施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3 GB/T 22497-2008 目。古同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总公司、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平、白旭光、张秀明、郭道林、黎万武、吕建华、陶诚、曾伶、周浩、许胜伟、王利丹。 .
2、599 . . GB/T 22497-2008 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熏蒸刑使用准则的相关术语和定义、熏蒸剂的使用、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及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储藏的粮食和油料虫害熏蒸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悬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掠准,然而,鼓励在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I、飞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q,凡是不注7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飞本标准。GB 2715 粮食主哇赤准_, I r GB 2762 食品(中,活染物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
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不标飞准。3. 1 熏蒸奔ljfumigant 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形成足够的气态浓度致死储粮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3.2 安全间隔期pre-outloading interval 熏蒸剂最后一次使用后至其在粮食中的残留量降至卫生标准要求的最大限量以下所经历的时间。4 熏蒸剂的使用4. 1 基本要求用于储粮的熏蒸剂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掏汰和禁止使用的熏蒸剂,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熏蒸剂。601 GIB/ T 22497-2008 4. 2 允许使用的熏蒸剂及其限制4. 2
4、. 1 磷化氢:可熏蒸原粮和除粉类外的各种成品粮,熏蒸种子粮按照LS/T1211执行。4.2. 2 硫酷氟:同一批粮食不得重复使用高剂量硫酌氟(二三20g/旷)。4. 2. 3 敌敌畏:仅用作空仓熏蒸。4.2.4 氯化苦:不得用于成品粮、高水分粮、种用粮的熏蒸,也不得用于地下仓熏蒸。4. 2. 5 环氧乙:皖:仅限于处理带有矮腥黑穗病CTCK)的小麦。4. 2. 6 甲基澳(也称澳甲:皖):仅限于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lJ及其哥本哈根修正案2J中的豁免范围内使用。4. 2. 7 其他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的熏蒸剂。4.3 应用剂量熏蒸剂的应用剂量按照LS/T1211或有关规定执行。4
5、.4 安全间隔期和最少散气时间熏蒸后的储粮出库前应有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的长短应确保储粮出库时的熏蒸剂残留量应符合GB2715、GB2762和GB2763要求。熏蒸后最少散气肘间应满足散气后仓房内熏蒸剂的浓度符合GBZ2. 1的要求。5 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5.1 磷化氢、氯化苦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15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 36 执行。5.2 环氧乙烧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T16886. 7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 T 14233. 1执行。5. 3 敌敌畏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20执
6、行。5. 4 硫酷氟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2的最大限量,其检测方法按照GB/T5009. 18执行。5.5 其他熏蒸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6 安全使用的防护原则6. 1 熏蒸剂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安全,按LS1206、LS1212执行。6. 2 磷化氢中毒诊断和处理按GB7797执行。6.3 其他熏蒸剂的中毒诊断和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602 GB/T 22497-2008 参考文献1 J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The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 plete the Ozone Layer) , Ozone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P16 19 , ISBN: 92-807-1888-6 , PuLlished 2000. 2J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11月25日签署.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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